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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例

2023-10-02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23年8期
关键词:公司债务公司法人出资

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我公司专门从事水果批发业务,在本市某水果批发市场内有一家合作多年的水果零售商。不久前,该水果零售商陆续向我公司拿几批进口水果,但是货款账期到了却没有付款,最后人也失踪了。该水果零售商是一家由夫妻两人注册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认缴形式。此前,该水果零售商从我公司这里进货的业务有时候是以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货款的。据说该家公司可能账面上已经没有财产,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他们夫妻俩一起承担该公司的债务呢?

不胜感谢!

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介绍,我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

① 夫妻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不能证明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的独立性,则夫妻股东依法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导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以个人财产来进行公司出资设立,可以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权出资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尽管外观是夫妻两个股权主体,但因其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因此,可以认为是实质上的同一股权主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对方以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货款的行为来分析,客观上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该对夫妻依法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您确定该有限公司是在该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建议您可以委托律师调取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内档。假如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内档中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财产分割的证明或协议。那么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鉴于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東的财务混同状况,该对夫妻依法应当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 当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依法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混同是典型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那边从您提到的公司股东夫妻用个人账户付款收款,也可以看出对方公司股东个人财务混同的一些线索。如果您能收集到一些对方公司人格混同的相关线索和证据,您完全可以在主张对对方公司债权的同时也否认对方公司法人人格而追究对方股东的连带责任。

③ 尽管认缴制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出资具备期限利益,但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来实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

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认缴制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出资具备期限利益。但如果在执行中对方公司无财产执行或虽有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可以突破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在执行阶段以追加对方公司股东作为执行人。

以上建议, 仅供参考。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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