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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查处、问责”相统一的工作机制研究

2023-09-13李海涛

行政科学论坛 2023年6期
关键词:机构编制违纪督查

李海涛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性、严肃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决策和任务落实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新乡市委编办以构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查处、问责”相统一的工作机制为抓手,持续探索创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推进机构编制纪律有效实施,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愈加凸显,机构编制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开展的具体工作

“预防、查处、问责”有机结合是一体推进有效处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具体路径和重要方法。新乡市委编办以“齐头并进、一以贯之”的整体思维推进构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查处、问责”相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防患未然,强化教育引导

“预防”体现防患未然,重点是通过加强监督制约和教育引导,提升组织和个人的自身免疫,从内外因上降低机构编制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一是充分利用“党校讲台”,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以及《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 等机构编制规章制度纳入党校主体教学内容,向党政领导干部全面深入讲授解析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确保机构编制政策的纪律性、法律性入心入脑;二是编印《机构编制违纪案例选编》发放至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详细阐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案例的具体案情、违规分析、追责结果,以案促教、以案促改,确保各单位(部门)扎实树立机构编制“红线”意识;三是以机构编制网、编办微信公众号为主要阵地,结合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等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对机构编制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贯穿其中,打好预防针。

(二)治病求本,堵塞管理漏洞

“查处”体现治病求本,重点是通过查找解决机构编制问题,堵塞体制管理漏洞,疏通机制运行堵点,实现治理效能的提升。一是坚持自己查,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督以落实人员编制审核、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为切入点,对部门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部门职能运行进行评估研判,严查机构编制日常管理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专项督查紧紧抓住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清理“吃空饷”人员等专项检查的有利时机,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工作实效。二是借势大督查,将机构编制管理内容纳入党委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借助各方力量加强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监督查处,借势借力构建全方位的督查工作机制。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完善信访和“12310”投诉举报机制,印发《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工作办法》 进一步规范“12310”投诉受理范围、举报须知,并在市委编办网站公示,对各类来信来访事项“接诉即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惩前毖后,严肃追责问责

“问责”体现惩前毖后,重点是通过提高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成本形成强烈震慑,营造高压态势。新乡市委编办针对查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相关条例规定,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在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责任的同时,更精准甄别、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打通责任追究“最后一公里”,让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自觉权衡利弊,正确处理大局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减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如,2020年开展超权限违规配备领导干部专项检查以来,针对查出的60多起违规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市委编办通过约谈主要领导干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有效扭转了超权限配备领导干部的乱象,让各部门(单位)充分认识到机构编制“红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习总书记曾说过,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对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也是如此。曾经重点查处的违规设置机构、多渠道无序进人、吃空饷等问题,随着多番专项检查、历次严肃追责,近年来已基本销声匿迹,摆在面上的浅层次的机构编制问题已基本解决。但诸如条条干预、超权限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始终无法根除。其原因从本质上来讲是机构编制资源无法满足部门不断延展的利益需求,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机构编制查处、问责受外力干扰而显示出的缺位失位,也对机构编制有效管理形成了困扰。

(一)部门利益法律化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及政权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机构和机制本身不完善,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多由相关政府部门起草,而在制定法律草案时,相关政府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借法律来巩固本部门利益,获取法律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权责分配权。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在教育部门设置总督学和副总督学一职,这种由部门起草、两办印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明显违背机构编制“一支笔”原则,存在条条干预问题,但相关部门却可凭此文件施压地方设置相应领导职位,尽管有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向上级反映此为条条干预问题,但木已成舟,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不遵照执行。

(二)部门行为利益化

部门权力不是通过制度化运行,而是凸显其行政主体的地位,意味着自由裁量权的膨胀,这会导致部门行为极易受到权力、利益、情感以及能力的影响呈现出趋好避恶、趋利避害等行为。如,近年某强势部门要求为其设立某某机构,编办基于政策规定和全局影响等方面考虑,建议编委领导不予采纳,该部门便在其主导的某项重要的年终考核中以不支持工作为由一票否决编办评先资格。当此类情况在部门间客观存在时,部门间尤其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部门攀高踩低、利益交换等利益化行为将很难避免,即便是机构编制部门也不得不多方面考虑,去迎合一些强势部门不合理的要求。

(三)问题追责力度偏弱

虽然说“编制就是法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近年来,因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追责问责个人的事件鲜有发生。一方面,机构编制工作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对监督检查出来的各类问题的处理,各方面都非常敏感,一旦查处不当,可能会造成群体信访,不利于地方稳定,因此有关部门常常大事化小,“稳妥”处置。另一方面,对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的“少数人”的监督责问始终是横亘在机构编制有效管理“最后一公里”上的拦路石。上级决策要执行,同级部门要注意大局影响,下级部门要统筹全局考虑,有形势所迫,也有自缚手脚,但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机构编制问责自身乏力。虽然《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已明确列举出了地方党委、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三个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但对一些主体违反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事项,主要限于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行政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需要编委会的同意、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相关被监督检查部门的配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理解,约束力不强,缺乏较强的操作性,致使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下一步探索方向和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机构编制部门要牢固树立党的机关、政治机关意识,切实履行政治监督职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让纪律和规矩“长牙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管机构编制政治原则,始终从政治监督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增强机构编制法治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有规必行,依法合规办事,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从法律层面给予编制部门更翔实的追责问责权限

2022年初,中央编委印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详细规范明确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的方式方法。虽然从内容来看上述文件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大同小异,但这也充分说明问责越来越成为机构编制监督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没有问责,预防和查处将成为空中楼阁,开展再多的预防和查处工作也无济于事,以至于失去机构编制工作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机构编制管理的公信力。因此,只有建立机构编制“预防、查处、问责”前后一致、承接有序的整体工作机制,赋予机构编制部门独立行使、不向外求的问责追责权限,才能真正树立起并维护好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丰富机构编制查处内容

一是经常性开展专项督查。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开展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工作机制,每年确定2~3项重点督查内容,经常性开展专项督查,保持机构编制专项督查高压态势。二是建立评估督查机制,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工作机制,对被评估单位(部门)机构运行、履职效能和编制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三是创新开展数据督查。定期对实名制数据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机构规格、编制类别、变动人员上下编等情况逐一核对,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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