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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场经济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建设

2023-08-15刘俊波张茹李瑞

中国水运 2023年9期
关键词:职权权责事项

刘俊波,张茹,李瑞

(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天津 300000)

简政不可减责,放权不是放任。“简政放权”与“放管结合”的同步推进,实现了“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的转变,在划边界、厘职责的基础之上,更要定事项、重监管,明确自身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所以在权责清单的编制基础之上,要同步完成监管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编制,夯实现代政府管理体系;“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彰显了执法透明度,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要不断创新,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环节相衔接,不断提高监管精准度,为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提供保障。

权责清单的编制要以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为目标,明确每项权利的行使主体、设定依据及对应的流程图等,精准界定部门职权,有利于解决职能交叉、职责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使部门机构运转更加高效。

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建设的现状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1]指出:全面彻底梳理行政职权,应做到分门别类、有据可依,对设定依据应逐项列明,并落实到人,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对于行政职权分类可参照政府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汇总梳理可大致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

港口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编制各自行政职权的权责清单,并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由于改革的发展,一个项目的审批,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最终由主权管理部门予以批准,这将导致各级管理部门在绘制运行流程图时只涉及自己的职权,并没有涉及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导致行政职权运行不连续、职责边界不清晰、办理要求不明确、办理时限不统一、办理流程繁琐等问题的产生。

2 权责清单建设的原则

权责清单的编制是为了公开透明政府职责、便民实用、夯实主体责任、接受公众的监督,所以把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完善,是积极推进清单标准化、规范化的首要任务,清单的编制应遵循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和对下指导监督的原则,按照行业各级管理职责以及工作的有效便捷衔接,将权利逐一下放,确保各级各部门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形成本行业权责清单通用目录。

一是简明扼要。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对等原则,认真梳理新增、取消、合并的权力名称和权力类型,在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同时,应当对应相关责任事项,逐一明确权力对应的直接实施责任、追责情形及依据等,实现权责匹配、简明实用的清单模式。

二是科学系统。以行政职权分类为基础,对照部门“三定”文件、规范性文件,厘清部门职责边界,按照职责分工事项和工作实际需要细化和明确职责分工事项,明确主办与协办,牵头与配合的关系,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做到事前定标准、事中强监管、事后重问责的管理责任,使政府管理部门权责更加系统、完善。

三是动态管理。权责清单编制完成后应建立动态评估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政策的完善以及政府部门职责的调整,清单要定期、实时更新,确保清单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通过多维度、全方位对权责清单应用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保证清单更加全面、合理、科学。

四是公众监督。清单的建立是为了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对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不断完善权责清单,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依法维护和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所以权责清单编制完成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发布。

总体上看,依托权责清单,压实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清单,重点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等依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规范,保证材料精简、环节简明、流程完善、时限保障,确保政务服务事项的高效、可靠运转。

3 权责清单建设的主要内容

3.1 权利清单

权利清单是以清单的形式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级以及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明确列示出来,其应包括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按照《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权利清单应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关乎人民群众的重要事项。行政许可清单应明确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行使主体、材料清单,同时要绘制办理流程图,从申请、受理、审查、许可、送达,明确责任部门、办理时限、审批标准、办理结果及结果说明。

(2)行政处罚、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在处罚尺度上有所不同,行政处罚更多的是注重警告、罚款,而行政强制更多的是注重查封、扣押。在编制行政处罚、强制清单时应明确处罚事项名称、处罚尺度、实施主体以及设定依据。

(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税是税收机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行政征收清单时,应将收费事项、收费依据、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明确,保证各种收费有理有据。

(4)行政给付。对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行政给付主要体现在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该法中提到了行政给付的内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给付制度,同时将涉及相关的给付事项列成清单,明确给付范围、给付事项、行政实施主体以及实施依据等。

(5)行政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及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决定等文件的要求,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按照政策要求履行主体责任,通过行使检查、监督的行政行为,及时掌握行业安全状态。行政检查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密不可分。行政检查清单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关键环节,与监管清单相辅相成,完整的行政检查清单应以港口行业的营运主体(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港口理货等)为分类依据,摸清管辖区域内营运主体的数量,明确监管方式、检查形式、监管主体,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的开发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6)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有关能力、资格等进行甄别或通过第三方确定、自我证明等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确认有司法鉴定、事故调查、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以及条件设施等级评定等。行政确认清单的编制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明确事项名称、设定(实施)依据、证明材料以及责任部门。

(7)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均提到了行政奖励的内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同时将涉及相关的奖励事项列成清单,明确奖励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等。

(8)行政裁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事项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进行裁处,行政裁决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高效率、专业性强的手段,简便的程序是行政裁决的特点之一,不仅缩短了诉讼的时间,同时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港口作为水路运输的枢纽,与陆地运输、海上运输都存在交集,会出现各种矛盾点,如何高效、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结合当前港口发展的模式,探索行政裁决清单及工作制度,建立快速处理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9)其他类别。对于难以准确界定为上述8 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列入其他类,如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验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涉及其他类别的内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验收等事项的管理要求,同时将涉及的相关事项列成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行政主体、实施依据等。

3.2 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对应的追责情形,所以责任清单属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各环节权力时的追责事项,如行政许可,涉及申请、受理、审查、许可、送达等环节,服务大厅办事员在申请、受理阶段应履行哪些责任事项,例如按照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等进行核查,如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并将材料转到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如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不予受理申请;如因申请、受理阶段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对其追责。

所以责任清单的编制应与权利清单的权利事项相对应,按照办理流程图中所涉及的各环节逐一明确相应的责任部室、人员、责任事项及追责情况,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清单全面准确[2],形成一套完整的“一岗一责一清单”。

4 监管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工作要点

4.1 监管清单

监管清单是行政检查清单的具体手段,以港口行业的营运主体不同,从人、机、料、法、环5 个方面分类设置监管内容,做到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监管内容应做到有理有据,所以监管清单的设置要以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为要求合理、全面地编制监管清单。

港口安全生产的检查形式主要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为主,在现场检查时缺少检验检测的手段,其实检验检测是对企业的安全条件、储存介质等方面最直接和最可靠的手段,所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着重开展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联手打造科学研究基地,对不合格的安全条件、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的监管,可以使用检测数据作为判定标准,已达到监管链完整、监管可靠的目的。同时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也可为港口行业在行政确认时提供行业最可靠的技术支撑。

4.2 公共服务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有效履行的义务,是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行业的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提炼出行业的公共服务事项内容,其根本是不同于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职责,更偏向于服务社会的义务,公共服务清单的建立应涵盖培训教育、宣传、预警、应急救援、投诉处理等非营利性服务。

公共服务清单的编制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以事项名称为出发点、明确要求服务内容、响应的实施机构、服务对象以及联系方式,并将服务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监督。

5 结论

建立权责清单的目的是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避免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虽然权责清单的建设还存在着主权界线不清晰、责任事项不具体、行政职权划分不清等问题,加快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优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责事项是当前改革形式下的首要任务,对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国家、地方治理能力提升具有现实意义[3],有效完善“放管服”改革环境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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