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体系下仲裁独立性的回归及其对“一带一路”仲裁合作的启示
2023-08-07李天生伍方凌
李天生,伍方凌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之间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各国越来越关注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问题。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应坚持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其中,仲裁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初北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的构建[J].现代法学,2019(3):181-194.。为了充分地发挥国际仲裁在“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优势,妥善处理仲裁管辖权问题,确定司法介入的限度是“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各国深化仲裁合作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对此,《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下称“重订条例”)对仲裁独立性的支持可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提供颇具价值的启示。
一、 仲裁的独立性及其主要内涵
仲裁的独立性植根于仲裁协议所承载的当事人合意,即由仲裁庭作为纠纷解决主体就合同相关争议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principle of separability)与仲裁的自裁管辖权原则(principle of Kompetenz-Kompetenz)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意思自治的主要方面,仲裁庭管辖权的有效确立是仲裁独立性的重要体现。
(一)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指的是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host contract)而存在,其最直接的效果即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受主合同的有效性影响(2)Practical Law Company. Practice Note: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1.。仲裁条款的授权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若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就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则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及相应的仲裁庭管辖权问题都是争论的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