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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撤三:我国闲置商标清理的新思考

2023-08-06何卓律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主体

何卓律

(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澳门,999078)

“撤三”一般是指《商标法》第4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下称“闲置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的情形。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注册商标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从而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该注册商标产生价值,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1]。一般情况下,被提起“撤三”申请的往往是他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也就是说,“撤三”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功利性的,是以一种“市场”的思维按需对闲置商标进行治理。但目前,这种市场主体按需治理的方式不能满足当下大量闲置商标清理的需要,而“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商标法律并未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职权对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进行主动审查的情况下,“公益撤三”的提法顺势而生,以图在商标制度框架内,进一步解决商标“注而不用”的难题。“公益撤三”首次在政策文件提出后,尚无具体方案[2]。“引导谁”“撤销谁”“谁出资”等是政策落实亟需考虑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政策的社会影响,避免具体规则运用时发生异化从而背离政策目的或者削弱政策效果。

一、“撤三”制度的历史任务

商标保护制度孕育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商品交换变得日益频繁,同业者之间竞争也日益增大,于是竞争者往往寻求差异化竞争,将大量资金与精力投入到商品质量的提高、交易方式的便利化等,为保证商标使用者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消费者被欺骗,世界上出现了两种商标保护制度并体现于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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