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间法对社会利益整合的可能贡献
2023-08-06高中意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3年1期
高中意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经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推进改革发展、调整利益关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充分调动治理主体,合理配置治理权力,有机整合治理规范,精确反馈治理效果,是构建法治的治理结构并从中发挥治理效能的重要措施。[1]国家法与民间法对构建法治的治理结构都十分重要,而且国家法与民间法自身都蕴含着治理效能。本文将在《初论民间法对社会利益整合的可能贡献》基础上[2],继续分析民间法对社会利益整合的可能贡献,以此展现民间法所蕴含的治理效能。
一、通过民间法弥补社会利益整合裂缝
在社会中,有一些利益冲突、分歧是由于时代的问题造成的,需要跨时代进行整合,国家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它没有能力超越其所属时代进行利益整合,因而国家法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常常是“有心无力”,虽然在社会治理中要把所有问题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去解决,但现实中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从古至今都没有万能的法律。事实上,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在法条之外,还存在着支配生活本身的“活法”;[3]在正式制度之外,还存在着界定支配结构绝大部分的非正式制度;[4]在官方法之外,还存在着没有被任何合法权威正式认可,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人们普遍同意认可的非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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