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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及保护问题的探究

2023-08-06涂啸菲张长根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原创用户

周 宇,涂啸菲,张长根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传媒的更新迭代,网络短视频这一新媒体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产物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互联网产业发展到今天,网络短视频的数量已经不容小觑,可以说全民创作也不为过。但短视频行业的火爆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传播与版权之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在2019 年至2020 年间,国家版权检测中心针对抽样调查的1000 多万条网络短视频进行版权检测发现,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视频数高达250多万起;在2019 年的版权检测报告中显示,全年上线的一百多部电影,已经遭到侵权利用的网络短视频数量超过5万多条。[1]面对如此之多的侵权现象,多家影视协会、公司等联合发布倡议书要求网络服务平台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视频行为的发生。可见,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事件的泛滥已经对于全行业的健康产生重大影响,若放之任之,则严重挫伤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不利于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短视频以其篇幅短小却内容完整的特性帮助人们消磨掉碎片化时间,受到了普通大众的青睐。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一直都比较严峻。如果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将会影响原创作者的原创内容的生产与供给,对于网络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一)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

对当前常见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进行梳理与分析会发现,其主要包括“搬运复制”“拆解加工”“画面搬运”和“二次创作”四种类型。[2]“搬运复制”是指未经过原创者的许可而将其短视频直接搬运到自己的账号内进行传播,由于此行为并无任何技术含量,因此,现在的短视频行业中已经较少存在此类侵权行为;“拆解加工”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过许可,将电影、电视剧和MV等短视频经过拆分,并配以自己的解说等部分加工成短视频并予以传播;“画面搬运”是指未经版权人的许可,将原创作品采用分屏的形式将其置于自己生成的短视频中;“二次创作”类型短视频最为常见,侵权人在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中,未经原创许可,将原创视频进行部分剪辑放置自己的视频中,或者是对于原创视频采用换人换马的方式将其创意进行剽窃或抄袭,从而变成自己的视频。

(二)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保护现状

当前针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创作主体、平台和法律部门等几个方面。网络短视频的原创用户在有意无意间发现自己的原创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传播、剽窃或利用,通常是选择私信等方式联系行为人删除其侵权视频并要求对方予以道歉或者赔偿等,但若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用户会将该事件曝光并通过网络舆论或者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房琪”诉“李晓萱”案。但普通用户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一般只会选择将其行为保存下来证据交给平台或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然后静待处理结果。而短视频平台负有对于短视频监管的职责,对于主动发现的侵权视频或者用户举报的短视频,平台可以选择依据“红旗原则”对其采取“通知-删除”的措施。[3]近年来,由于侵权事件的泛滥,国家版权局等行政部门采取了各种严厉打击行动如专项治理行动等,强化短视频的版权保护;而司法机关对于短视频侵权也充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各类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并惩处。

三、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现实保护难题

当前我国对于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原创者自我维权、短视频平台监管以及政府的支持与管理等,但就当前行动取得的效果来看,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保护力度仍有所欠缺。

(一)网络短视频原创者版权意识薄弱

一方面,短视频原创者的维权意识薄弱,在原创短视频被侵权之后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部分原创者由于担心维权成本过高或维权程序复杂而放弃应有权利,放任侵权行为泛滥,且大部分的原创者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也仅限于网络领域的宣传与论战,并未采取恰当的维权方式,这样不但导致原创者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还会对短视频受众产生误导;另一方面,侵权者缺乏相应的版权保护意识与媒介素养,由于自媒体短视频创作的无门槛性,全民均可参与其中成为内容的创作者,但仍有部分创作者并无版权概念,仅出于猎奇或者其他原因将原创者的视频搬运过来,其创作之初也许并未有侵权意思,但其行为也会引起侵犯原创者版权的结果发生。

(二)网络短视频的平台监管力度不足

依据新修订的《民法典》,短视频平台仅负有“接到侵权通知即删除侵权短视频”的义务,网络短视频平台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即无须承担侵权责任。[4]但网络短视频用户被侵权后若仅凭个人力量寻找相应的侵权证据较为困难,只能依靠作为监管者的短视频平台来寻找相应证据,而平台所采取的“避风港”原则要求由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由相关部门通知再进行处理,这也就意味着原创者若找不到相应证据,平台作为监管者将不会主动介入版权纠纷之中,这样将会导致许多侵权者因原创者无法提供证据而继续“逍遥法外。”另外,即便短视频平台主动介入寻找相应证据,但由于短视频具有极快的传播性,一部短视频从“寂寂无名”到“火爆一时”仅仅需要极短的时间,作为监管者的短视频平台在还未采取行动之前,侵权视频已经在网络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于原创者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但各大短视频平台之间并不互通,也并未建立相应的联合协作监管机制,无法对于其他平台内发生的侵权案件知晓,而导致平台管理者只能在接到相应通知后才能对该侵权视频进行处理,无法及时有效地防止原创者损失的扩大。

(三)网络短视频相应法律规制不到位

从当前的法律体系上来看,面对新兴的短视频领域,法律规制逐渐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在当前的版权法律体系中对于网络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和对于“通知-删除”机制中的认定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尽管规定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但对通知程序及通知形式要件不足等情况是否仍需保护并未予以明确规定。[5]

在当前的行政审查与监管上,有关部门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法规制度对于短视频的主动审查的重点在于短视频的内容,而内容之外的作者身份以及版权保护等问题则容易被忽略;另外,当前的版权登记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现行版权登记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所需周期较长,但短视频的交互性极强、传播速度极快,若等到作品版权登记完整流程结束,则容易出现确权真空期,也就意味着行为人极有可能利用此漏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从司法审查的角度看,短视频案件证据调取与权利人维权较为困难,取证手段除依靠原创人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外,更多的依赖的是短视频平台的技术监测能力,但当前的监测技术如关键词监测或片段监测等识别准确程度低,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而原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大多采取的为截屏或者保存视频等方式保存侵权证据,但由于司法证据审查中的证据应当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性,侵权人一旦将侵权视频删除,该保存的截屏或者视频的来源将无从取证,即无法对此电子证据进行核实,给侵权的认定增加难度;另外,即使原创者通过法定程序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但就当前侵权行为的司法赔偿来看,司法赔偿一般按照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违法所得或者是法律规定标准来计算数额。但现有绝大部分侵权视频所侵犯的原创作品数量较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计算,导致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困难,若按照法定标准则会导致赔偿金额无法对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造成权利人维权成本极高、不愿维权的情况发生。

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路径探析

对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乱象予以规制是一个多元化的治理工作,除了相关部门和平台管理者,还需要全民的积极参与。因此,可以建立一个集“法治、技术、平台、用户”于一体的治理格局,以保障短视频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短视频行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

(一)完善规制机制,增加平台注意义务

第一,应当完善现有的短视频“通知-删除”规则,减少网络短视频平台“避风港原则”的过度依赖,规范平台审查与注意义务。“避风港原则”源于198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其现也被规定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该原则被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接到举报通知即将相关内容删除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一种过错豁免规则。“避风港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短视频平台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豁免,但并非只要适用了该原则,短视频平台就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引入“避风港”原则的初衷是为了使短视频平台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权,从而推动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但此原则也容易导致大量的短视频平台对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陷入一种误区:只要其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短视频,就可以在此侵权事件中免责。因此,应当规范平台“避风港”原则的使用,明确具体“有效通知”的内容、程序与时限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平台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6]在“微播视界诉百度”案的判决中也提到平台应当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减少对“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短视频”原则的依赖。由于短视频的数量过多以及人力有限等问题,平台很难预先审查到所有侵权作品的存在,因此作为监管者的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短视频即无须承担相应责任。但也不排除能够预先发现侵权作品的情形,如经过剪辑后的短视频,如在短视频内带有原作品的名称等标识,能够明显识别出原作品的痕迹,即对于平台而言完全可以做到预先审查,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因此,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短视频的第一监管者,应当对平台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落实平台的责任分担,尤其是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短视频平台完全可以引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作为其版权过滤技术,加大对侵权行为的预先审查与过滤。

第二,应当贯彻落实“惩罚侵权行为标准与规范”,提高短视频侵权成本。以《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为法律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审查与赔偿制度和各地方人民法院发布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条例等,对于短视频侵权行为予以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保护更多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协作,衔接行政与司法保护

加强司法与行政保护的衔接,应当做到从短视频本身出发,结合当前在新领域内的网络短视频的类型与表现形式,从而分析出当前网络短视频新业态产业的基本规律与市场特征。在行政执法方面,应当加强对网络短视频产业的引导,通过强化行政指导、完善行政调解与救济制度,建立权责统一、科学分工、集中高效的著作权纠纷保障执法体系。在司法实践方面,其一,在程序上应当合理界定各方举证责任,科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适用范围与程序;其二,在具体裁量中,必须坚持“累积性适用原则”,严格规范适用“三步检验法”。“三步检验法”包括三个步骤,即“属于《著作权法》中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12 种具体情形”“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按照步骤一步一步走,待符合每步的判定标准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考察与判定,只有三步的判定结果均符合每部分的适用标准,才能将该被判认定为“合理使用”。加强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协作,衔接二者对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的侵权保护,不仅可以提升网络短视频日益增加的侵权行为的维权效率,还可以缓解司法系统面对众多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的压力以及严厉打击侵权人利用当前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而产生的非法盗版产业,打造风清气正的维权环境。

(三)加大平台监管,建立版权过滤机制

第一,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加强技术手段,建立版权过滤机制,提高平台监管成效。版权过滤机制可以为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提供侵权前的必要保障,较“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短视频”的规则更为有效,且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侵权行为救济的成本。由于当前用户原创短视频的数量过于庞大,仅仅依靠人工审查和处理的方式,可能无法满足当前短视频日益增长的需求。除此之外,短视频侵权证据不足、侵权信息不明确等也给平台监管带来诸多难题。因此,国内的诸多短视频平台在能力范围内可以引进诸如YouTube的内容识别系统(Content ID)监测或搜狐视频的基因母库系统等类似技术,对用户上传的短视频进行实时扫描,匹配相对应的数据文件,同时配合人工审核,对内容进行更严格地遴选核查,共同监督侵权行为的发生。[7]而针对系统识别过滤后的短视频,应当根据系统反馈意见再进行二次处理:对于系统内首次检测出的短视频内容将其视频地址予以隔离并将其背后的代码予以录入过滤系统中,防止其再次上传,同时对于上传者予以警告、禁言或者加入黑名单等,对于屡次上传侵权视频的用户,将证据依法交给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组建一支专业的人工审核队伍,定期抽检监测筛查,强化版权过滤机制,加强平台监管成效。正如前文提及,当前的短视频侵权行为较为“高级”,当智能审核机制全面普及后,若该机制存在漏洞,难免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抓住并放大该缺陷,从而导致新一轮的侵权事件的发生,因此,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工审核团队定期进行抽样核查,以确保智能内容识别系统等能够及时发现此类漏洞并不断更新。同时,可以在网络短视频设置举报直达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对被举报的短视频进行汇总后转至人工审核团队并即时反馈审核结果,对于真实举报且善意的用户予以奖励,对于恶意举报的用户也设置相应的惩罚措施,进而更好地促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

(四)建立版权指引机制,提高用户法律意识

由于网络短视频的无门槛性,人人均可成为短视频的创作者,其中不乏青少年或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用户,这类人并无相应的侵权意思,但由于其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传播其喜爱的作品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此类人群,应当采取教育引导的方式对其进行指引,将其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因此,作为监管者的行政监管部门与平台可以联合设置用户上传短视频的指引体系,在用户上传短视频前提前告知常见侵权行为的类型以及预告侵权行为给作者本人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在用户上传短视频后,通过不规律的弹窗、视频推荐等向用户普及相关版权知识,同时建立侵权行为数据库,将侵权行为分门别类置于其中,鼓励用户自我检测并自我纠正;最后,可建立“侵权黑名单”,将屡次侵权的用户拉进黑名单,并采用化名等保护个人隐私的方式,通过短视频形式推送给普通用户,提高版权指引与教育的效果。

(五)打造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加强司法行政监管

区块链技术所独具的信息溯源、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技术,可以在视频上传时,将发布者有关的信息如哈希值和时间戳等录入系统,并记录在区块链条中,并且一旦发布者信息录入系统,其所具备的密码特性将无法采取任何手段更改作者信息[8],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网络短视频中短视频的确权与归属问题,并且可以在源头上杜绝短视频相关数据造假的问题,便利司法机关查证取证。因此,可以将区块链与短视频版权保护相结合,打造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在此平台中,任何节点的信息均可显示在备份链条上,用户、平台以及相关部门三方主体共同存在于该平台上,并对其进行维护,所有与用户生成的短视频有关的信息都在此平台上办理,如版权登记就可以在此平台上进行,并且之后的任何一次变动,与该短视频相关的三方主体均可看到相应节点的变化,不仅可以实现版权信息可追溯,还能实现真正一站式版权管理。

五、结语

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是当前网络短视频治理的首要任务。维护网络短视频,不仅可以维护原创者的合法利益,提升人民群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还可以引领全行业企业甚至是跨领域行业企业进行规范性调整。网络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尤其在当前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下,需要建立一个集“法治、技术、平台、用户”于一体的治理格局,通过对当前法律体系以及各方主体的调整与完善,引进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数字技术,建立版权保护平台,助力当前短视频侵权乱象治理,维护网络短视频行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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