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立法者
2023-08-04刘丹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2期
刘 丹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强大的法治国家、对公民权利有足够充分的保障以及一个繁荣的市场经济社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主题,也是新时代中国立法制度变革的立场。新时代我国正在推进实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三位一体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实现此目标的道路上需要良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旨在保障法治道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由此实现法治建设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一环就是立法。作为立法活动中核心技术角色的立法者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任何社会法律创制活动都是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者完成的,立法者为所有受法律调整的个体行为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不仅要遵循法律活动的客观规律,也要表达受法律约束的个体的主观意志,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中,主客观相互影响,通过立法将法律追求的价值和意图表达出来以规范个体行为,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秩序。
法律在世俗社会中作为社会、国家、政府治理的一种手段,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那么很多人会问法律从何而来呢?大多数人回答说:法律当然是由立法者制定的。这个回答充分显示立法者在我国法律创制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核心作用,但一旦追问究竟谁才是立法者这个问题好像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毕竟立法是一项涉及众人的事业,不论是民主的立法,还是专制的立法,都需要有智慧、有远见的立法者为人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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