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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庖”和“族庖”更刀原因之辨

2023-06-29陈明洁

语文教学与研究(教研天地) 2023年6期
关键词:考释庖丁解牛词义

陈明洁

关键词:庄子 庖丁解牛 因果句 词义 考释

良庖岁更刀,割也;族庖月更刀,折也。——《庄子·庖丁解牛》

《庄子·庖丁解牛》的以上两句,在文言文教学中已被普遍用于解释因果关系的例句之一,即用判断句的形式来表示造成某种结果的原因。但对其中表原因的“割”和“折”的词义,在当代选文的注释中却大多囿于成说,使得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表述缺少直接的语义联系。对此,我们以语文教材的注释及相关译文为例,将这一因果句中的词义诠释作一番溯源和辨析,结合训诂史实的考察,来探寻其真正的含意。

一、对“割”和“折”的通行释义及其来源

统编高中语文教材必修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1版)收入《庖丁解牛》,对上述因果句中表原因的两个词“割”和“折”所作释义如下:

割:割肉。

折:断,指用刀砍断骨头。

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参考译文”对这两句译为:

技术好的厨师每年更换一把刀,是因为用刀割断筋肉;技术一般的厨师每月就得更换一把刀,是因为用刀砍断骨头。

以上释译,代表了当今通行的理解,但由此得出的因果关系却难以说通:因为割肉(用刀割断筋肉),所以每年要更换一把刀;因为用刀砍断骨头,所以每月得更换一把刀。

可以看出,这两个因果关系的表述并不符合事理逻辑,或者说不具有直接的语义上的必然联系。理由很简单:其一,刀是可以用来割肉的,即便解牛时用刀割断筋肉,如果刀本身材质优良且制作工艺特殊,经过一年时间的使用依然锋利如初,又何必非得要换呢?可见所谓“割肉”或“用刀割断筋肉”,不是一年就要换刀的直接和必然的原因;其二,解牛时用刀去砍断骨头,明显是不可思议的动作行为,有悖于解牛的目的和操作要求,即便技术再差的厨师,也未必会有此举动,更何况坚硬的牛骨或许还不是“牛刀”所能砍断的,每月的换刀又岂会出自如此愚蠢且周而复始的原因呢?

对《庖丁解牛》中的因果句作上述释译,与某些古注对句子大意的解说以及所作词义训释有关。由于庄子在说明“良庖岁更刀”和“族庖月更刀”的原因时,只是简略地各用了一个单音词“割”和“折”,未作更具体的表述,以至后人在理解时颇有分歧。最早对此因果句进行阐释的,见于西晋郭象作注的《南华真经》,对“割”和“折”分别注为“不中其理间也”和“中骨而折刀也”。不难理解,前一注语是对解牛过程的说明,指出其未能顺应牛体的自然结构,蕴含之意谓运刀时不免于筋肉切割,而导致的结果须读者自己推理得出(累积一年的时间刀刃损伤严重),没有直接说明“割”在这里的词义为何;后一注语则既指出解牛过程中的情形,又可视为对“折”的词义进行了直接解释,即“折刀”,意为刀子折断,其原因则为“中骨”,即解牛时刀子触撞到了牛骨。按照正常的因果推理,应表述为:因为“不中其理间”,造成一月下来刀刃损伤严重而必须换刀;因为“中骨”即刀子触撞到牛骨,以致仅一月时间即造成刀子折断而不得不换刀。可见良庖和族庖换刀的直接原因,一是刀刃损伤,一是刀子折断。

对“割”的词义作出直接解释的,是西晋司马彪的注(原书已佚),见于唐代陆德明《经典释文·庄子音义》所引:

以刀割肉,故岁岁更作。

将用刀割肉作为每年换刀的直接原因,后人释“割”为“割肉”即源出于此。如,明末清初王夫之作《庄子解》,接受了这一说法且对“割”和“折”两个词义都作了明确注解,前者注为“割筋肉”,后者注为“折骨”。在这样的词义训释影响下,晚清学者俞樾撰《诸子平议》,对庄子表达族庖换刀原因“折也”的郭注提出异议,认为:

郭注日“中骨而折刀也”,此于文义未合。上文云“良庖岁更刀,割也”,“割”以用刀言,则“折”亦以用刀言。折谓折骨,非谓刀折也。哀元年《左传》日:“无折骨。”

俞樾的这一番论议,将前后文的相关语词作了对照解读,且引述了经典中的用例,因而对后世影响甚大。从此,“用刀割断筋肉”和“用刀砍断骨头”,便分别成为良庖和族庖更换牛刀的两个直接原因,流行于当代选文《庖丁解牛》的注释及《莊子》一书的注译专著中。如,20世纪6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华活叶文选》《古代汉语》《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等,都在《庖丁解牛》的选文注释中因袭了俞樾的说法,后两种作为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还一直沿用这一注释至今;为学界所熟知且读者面甚广的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也在注释中引用了俞樾的说法,又在今译中将此两句译为:

好的厨子一年换一把刀,他们是用刀去割筋肉;普通的厨子一个月换一把刀,他们是用刀去砍骨头。

由于“割筋肉”和“砍骨头”并非换刀的直接原因,与“岁更刀”和“月更刀”的结果之间存在语义脱节,从而使得因果句的译文表述并不贴切。

二、从因果关系的阐说看词义新解的合理性

古书中对《庖丁解牛》“割”和“折”的上述词义训释,直到近现代才有学者提出新的见解,但在此之前,古人另有对这两个因果句关系的阐发解说,事实上已为新解奠定了基础。如北宋林自(字疑独)解说此二语(原撰《庄子解》已佚,见于南宋褚伯秀《南华真经义海纂微》卷五引):

良庖之于族庖,虽岁月有远近,更刀有迟速,其于伤刀一也。

把良庖和族庖更刀的原因都归结为“伤刀”,亦即刀的损伤,可称是揭示了换刀最直接的原因。

南宋林希逸《南华真经口义》卷四说得更为明确:

良庖,庖之善者也。族庖,众人之为庖者也,劣者也。庖之劣者,则其刀一月一更,以其斫大骨而有损刀或折也。庖之善者,一岁一更刀,以其用刀犹于肯綮之间或有割切,故其刀亦易损也。今我之刀用之十九年矣,解牛虽多,而其刃皆若新磨然,言其无所损也。

这一解说无论言及良庖、族庖还是庖丁,有关用刀的最终着眼点都落在一个“损”字上,即所说的良庖之刀“或有割切”而“易损”,族庖之刀则因“斫大骨”而“有损”以致“或折也”。这两者的“割切”和“斫大骨”,只是用刀过程中的情形,而真正使他们换刀的原因,则是刀的损伤情况。而庖丁之所以能够用刀解牛十九年,而刀刃“若新磨然”,正是“言其无所损也”。一个“损”字,道出了良庖和族庖换刀的直接缘由所在。

以上两种解说,都说明了换刀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刀的“损”和“折”。这样的因果关系,才符合语义上的逻辑必然性。古人与此类似的解说多有所见,如元代胡祗通《紫山大全集》卷十三“敬祝仲容病说”条谓:

庄周以解牛喻养生:良庖岁更刀,割也;俗庖月更刀,折也。与物斗敌,奋争其力,安能不损?

其表达的意思为:与任何事物较量,一味靠蛮力硬干,总会使自己(或使用的工具)受到损伤。可见其理解良庖和族庖更刀的原因,也是落在一个“损”字上。

再如,明代陆西星《南华真经副墨》卷一云:

良庖岁一易刀,有割切,尚用力也,故刀久而会伤;族庖月一易刀,众庖技劣,不识邻窽,一遇大軱,便有毁折。

显然,这也是从刀的“伤”和“毁折”来解释良庖和族庖换刀的原因,同样符合表达因果关系的语义逻辑。

正是在上述解说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近代学者钟泰所撰《庄子发微》,从词义角度对“割”和“折”作出了明确的训释,并对有的古注提出异议:

割,损也。折,挫也。割、折皆对刃之不伤言。言刃,非言用刀也。故司马彪注“以刀割肉”及俞樾引《左传》“无折骨”语,谓“折骨非刀折”,皆非也。

钟泰在此语下还特别加注,针对俞樾引《左传》的“无折骨”加以辨析,指出其语境为“战时祷词”,从而与解牛的语境作了区分,批评了俞樾引经的粗疏:

俞氏之说尤不通,《传》云“无绝筋,无折骨”,乃战时祷词,战则有筋绝骨折之事。若夫解牛,何为取其骨而折之?且牛之骨,又岂刀所可折者乎!

很明显,作为战前的祷告之词,《左传》“无折骨”的原意是祈求祖先保佑,打仗时不要让士兵断了筋和骨。其“折骨”是指被动受到伤害,与解牛时主动用刀去砍断骨头并不是一回事。钟泰对词义的训释以及批评俞樾引据不合语境的言说,是有很大合理性和说服力的。

今人高亨撰《庄子新笺》,对良庖和族庖换刀原因的“割”“折”词义又提出新解,其观点与钟泰不完全相同:

亨按:割者伤缺也,谓刀刃伤缺也。今北土方言谓刀刃伤缺为豁,豁即此割字。又牙齿伤缺谓之齿豁,韩文公集《进学解》“头童齿豁”是也。口唇伤缺谓之口豁,钱功《澹山杂识》“见婢子二人执酒器,口豁逾寸”是也。豁亦并即此割字。物有伤缺,其缺豁然而空,割与豁义正相因。……此二句谓良庖岁必更刀,所以然者,其刃伤缺也。族庖月必更刀,所以然者,其刀折断也。良庖、族庖之分,一在更刀之久暂,故有岁与月之别;一在刀坏之轻重,故有割与折之别。自割字之义昧,而庄子之憎晦,古今语亦莫能沟通矣。]

高亨认为“割”的释义为“伤缺”,与钟泰释为“损”并无实质性区别,但又强调“割”的“伤缺”义由“豁”而来,却不明其意究指通假关系抑或其他,古文献和训诂史上也并未见“割、豁”相通之例。至于释“折”为刀的“折断”,则与郭象等古人的理解一致,与钟泰所释的“挫”亦相同(挫也是折断的意思)。而且,将“割”与“折”的区别,归结为“刀坏之轻重”,实即表明了两者换刀所需时间久暂的直接原因。

今人欧阳景贤、欧阳超合著《庄子释译》,在“庖丁解牛”篇的注释中引用并采纳了高亨的意见,所作译文为:

好的厨工每年要换一把刀子,因为刀口伤缺了;一般的厨工每月要换一把刀子,因为刀子折断了。

对于“割”和“折”的词义训释,近现代学者提出的新解,显然要比俞樾的说法更符合因果句的语义逻辑,以致《汉语大词典》在“割”字释义中增加了“(刀口)伤缺”的义项,书证即引用《庄子·养生主》“良庖岁更刀,割也”,并以高亨《庄子新笺》的解说为据。然而针对“割”的解说,无论是释为“损”还是“伤缺”,皆未能从词义的源头和发展演变角度揭示其由来,缺乏文献和训诂史的实例依据,从而在词义训释的准确性上尚有欠缺。

三、以训诂史实为依据对词义进行考释解读

对于“折”的训释,钟泰和高亨都认为并非“折骨”即砍断骨头,而应是“折刀”即刀子折断,从郭象注以来持这一说法者颇多,一般较易于为读者所接受。唯有对“割”的训释,既要否定“用刀”说,又得为“损”或“伤缺”义找出训诂史上确凿的依据,则钟、高两位学者的解说尚有修正完善的空间。

今人由于受“割”的现代词义影响较深,故大多难以摆脱“用刀切断”“用刀分割”之类的思维局限。如有学者阐释《庄子·养生主》的释义分歧,将人们理解族庖换刀的原因总结为“围绕折刀还是折骨形成两派主张”,并表明作者自己的见解:

单独释“折”,似乎两解都通,但此句不是孤立的,联系上句“良庖岁更刀,割也”可知,“割”与“折”相呼应,“割”似不可讲为“割刀”,只能理解为“割肉”;则“折”也不应讲为“折刀”,只可讲为“折骨”。

由于对“割”的词义未能结合训诂史实进行考察研究,更兼“以今律古”的思维习惯,导致认为“割”的含义“只能理解为‘割肉”,从而对“折”的释读仍落入旧说“折骨”之窠臼。

其实,在高亨《庄子新笺》中,对“割”的解说除了上引“伤缺”义,即与“豁”义相同外,还列举了多种其他释义,如:《说文》“割,剥也”,《尔雅·释言》“割,裂也”,以及引《尚书》《广雅》谓“割与害通”等。这些引例,虽旨在为“伤缺”义辅以佐证,但造成具体语境下一词多义的解说,不利于对此处“割”的词义达成共识。然而也正是在这多种释义中,事实上有着比“傷缺”说更符合文本原意的解诂——“割”是“害”的假借字。

“割”作为“害”的假借,先秦古书中颇多用例。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割”云:

“割”谓残破之。《释言》日:“盖、割,裂也。”《尚书》多假借“割”为“害”,古二字音同也。《释言》舍人本“盖”作“害”,明“害”与“割”同也。

《尚书》中“割”通“害”的例子确实较为典型,后世学者释经亦多有注明,如:《尧典》篇“汤汤洪水方割”,汉孔安国传:“割,害也。言大水方方为害。”唐孔颖达正义:“刀害为割,故割为害也。言大水方方为害,谓其遍害四方也。”宋苏轼《东坡(书)传》卷一:“汤汤洪水方割。割,害也。”《大诰》篇“天降割于我家不少”,孑L安国传:“言周道不至,故天下凶害于我家不少。”唐陆德明《音义》:“割,马本作害。”宋蔡沈《书经集传》卷四:“降害于我周家,武王遂丧而不少待也。”《多方》篇“亦惟有夏之民叨惯,日钦劓割夏邑”,明郝敬《尚书辨解》卷七谓:“惟贪叨忿惯之人,日钦崇以戕害夏邑。”清黄式三《尚书启蠓》卷五注:“割与害通。……残害夏邑,如《汤誓》所谓‘率割夏邑。”

上引《尚书》中例,解经者或释“割”为“害”,或在解说中用“害”代“割”,或指出“割”的异文作“害”,更有直接阐明“割与害通”。

除段玉裁外,还有多位对“割”与“害”二字关系作出论断,如王念孙在《广雅疏证》中阐述云:

害,割也。《尧典》“汤汤洪水方割”,传云:“割,害也。”《释名》云:“害,割也,如割削物也。”害、割古同聲而通用。《大诰》:“天降割于我家”,马融本作“害”。

经学家兼训诂学家阮元在其《揅经室集》一集卷一“释盖”条的解说中,对《尚书》中“割”通“害”的用法亦有确指:

“害”字与“割”音义最近。《诗·生民》曰:“无蓄无害。”《释名》曰:“害,割也。”《书·尧典》“洪水方割”,《大诰》“天降割”之类,皆“害”字之借也。

与段玉裁同被誉为清代“《说文》四大家”之一的朱骏声,在所著《说文通训定声》中,对“割”字的解说亦与此相同:

(割)假借为害。《书·尧典》:“汤汤洪水方割。”《汤誓》:“率割夏邑。”《大诰》:“天降割于我家。”

由此可知,“割”借为“害”,在训诂史上是铁板钉钉、毫无疑义的事实,而“害”的本义见于《说文·宀部》:“害,伤也。”是为“伤害,损害”或“损伤,损坏”的意思,这在先秦文献中早已屡见不鲜。如:

《诗经·大雅·荡》:“人亦有言:颠沛之揭,枝叶未有害,本实先拔。”汉郑玄《笺》云:“言大木揭然将蹶,枝叶未有折伤,其根本实先绝,乃相随俱颠拔。”唐孔颖达《疏》:“此时枝叶未有折伤之害,而根本实先断绝。但根本既绝,枝叶亦从而绝。”

《国语·楚语上》:“子实不睿圣,于倚相何害。”三國韦昭注:“害,伤也。”

借用“割”来表示“害”的这一意义,除上引《尚书》外,更重要的例证当数出土战国与秦汉时期的竹简和帛书上的文字记载。如,湖北荆门郭店出土战国竹简,有编为《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其中《郭店l号墓简册·语丛四》中,有“女(如)舾(将)又(有)败,(鳥+厷)(雄)是为割(害)”句(括号内与括号前为通假关系,唯“雄”前字或作“□”,为异体关系),“割”即释读为“害”字。又如湖南长沙马王堆出土汉墓帛书,其中编为《老子甲本及卷后古佚书》(文物出版社1974年版)中的《五行》篇有云:“不庄(藏)尤割(害)人,仁之理也……终(充)其不庄(藏)尤割(害)人之心,而仁後(覆)四海。”这几句话,验之《孟子·尽心下》“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之语,意义完全吻合,是“割”为“害”之借字甚明。

“割”假借为“害”的这一用法,在存世古籍中除《庄子》外,其他先秦及秦汉以后的文献中也多有所见,如:

春秋管仲《管子·七臣七主》:“春无杀伐,无割大陵。”

东汉荀悦《申鉴·政体》:“以苛为密,以利为公,以割下为能,以附上为忠,此叛国之风也。”

西晋陆机《吊蔡邕文》:“彼洪川之方割,岂一篑之所堙。”

综上所述,可知《庖丁解牛》中“良庖岁更刀”之原因“割”,实为“害”的通假字,意谓刀刃损伤或残缺,与下文“族庖月更刀”的原因“折”即刀子折断,不仅词类相同,而且在因果关系的表述中更符合直接的语义逻辑,语句意思十分通达顺畅。最后要说明的是,《庖丁解牛》中“割”通“害”的用法,在词义训释上与钟泰所释“损也”及高亨释为“伤缺”,并无实质性不同,但在古书用字和词义源头上找到文献和训诂依据,则不仅能提高词义注释的科学性,有利于在阅读和教学中准确理解文意,而且对学界进行词义系统的梳理和汉语辞书释义的完善,亦可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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