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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传承与法治推进:共同体理念下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双重保障

2023-06-08王杰王允武

民族学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民族地区共同体

王杰 王允武

[摘要]

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二者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密切相关。民族地区的市场性、区域性与传承性,使得其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需要经济伦理和法治机制双重保障。经济伦理是经济活动传承性的写照,从内部支持和保障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法治则是其外部保障。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下,唯有重视伦理传承与法治推进双重保障的互补与统一,才能有效构建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共同体;民族地区;劳动关系;伦理;法治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23)01-0095-08

基金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城市涉民族因素事件的法律治理”(17SFB3005)、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课题“藏族传统经济伦理文化研究”(DFWH2019-03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杰(1982-),

男,汉族,山西运城人,四川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四川省纪检监察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华大学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家治理。四川 成都 610066 王允武(1958-),男,汉族,陕西略阳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四川 成都 610041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习近平同志把民族地区就业工作视为“民生头等大事”。[1]《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劳动就业工作进行了部署。2021年4月9日,全国政协召开座谈会,专门针对民族地区劳动就业进行协商议政。[2]二十大报告要求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影响就业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党和国家长期重视的问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面临着民族文化传承问题,需要在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的同时,对传统经济伦理进行合理考量。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相关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通过伦理传承与法治推进的双重保障,是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必然路径。

一、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基础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56个民族历史和现实生活的客观写照。各民族在长期的交流交往交融中铸就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稳定的社会历史联结,形成了各种纽带。在共产党带领各民族人民逐步实现解放、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光辉历程中,各民族进一步形成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新型稳定关系。新时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宏观和微观并重。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典型的微观路径,其意义可总结为三点。

(一)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经济基础”的重要支撑

劳动关系的和谐度,是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某一地区,劳动关系越和谐,经济健康指数越高,就业矛盾越少。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民族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表现,也是民族关系良好的表现。共同的经济生活与经济联系是民族形成的基本条件,这不仅是马克思的经典理论,也是世界主流认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也是以经济共同体为前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前提,必须以全国经济均衡发展为基本依托。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反映了56个民族共同的经济生活依赖。没有良好健康的物质基础,共同体意识必然受到制约。当前,国内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依然存在。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仍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国家帮扶、对口支援、精准扶贫、脱贫攻坚等举措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就业形势不断向好,但依然面临困难,应当通过有效方法进行引导,激发群众就业创业内生动力。[4]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面向根源的一种有效方法,可以促进“民族互惠”新型经济共同体的发展,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经济基础。

(二)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基础”的重要内容

“和谐”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是各民族群众普遍认同的文化。劳动关系的和谐度,是文化健康状况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某一时空,劳动关系越和谐,文化健康指数越高。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是民族关系良好的表现,也是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在经济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中,包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比如,各民族风俗习惯在经济生活中的传承,影响着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了56个民族共同的文化纽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结合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夯实共同体文化基础。习近平同志关于“文化认同”的重要理论,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基础”的总纲领。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要正确把握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4] 要实现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相通、共同繁荣,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5]进一步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融入生产生活中,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础。

(三)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基础”的重要表现

劳动关系的和谐度,是社会和谐程度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具体反映。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参与经济活动的不断深入,劳动就业的灵活化和个性化加强、线上与线下劳动就业的互补等新形势对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与此同时,各民族交流交往更加频繁和多样,民族团结面临了新的挑战。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民族地区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表现,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基础的基本内容。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括了56个民族稳定的社会历史联系,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与现实写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建设、民族区域自治等制度优势,着力解决突出性的社会问题,实现民族地区更高质量的充分就业,促进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确保新時期民族交流交往社会环境的健康有序,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的社会保障,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基础。

二、共同体理念下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

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在从属劳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逐步确立。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新时代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是人民群众劳动生产与消费的民生问题,也是企业创新变革、内生发展问题。结合习近平同志的治国理政思想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就业公平,依法有序竞争、自由流动;劳动者享有尊严,劳动权益得到保障,收入分配更公平,不得恶意侵犯用工主体的利益;用工主体严格遵守法律,利益遭到劳动者侵害时得以顺利挽回;劳动关系主体均能遵守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动关系发生矛盾时,有平等的协商机制、仲裁机制、诉讼机制和其他合法纠纷解决机制;劳动者、企业、社会及政府的关系和谐稳定;等等。

在民族地区,除上述一般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还应当包括:首先,劳动关系与民族关系相协调。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能够在经济生产中被普遍尊重,劳动法律制度能适应少数民族地区具体情况,与民族关系相互协调融洽。其次,劳动关系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相协调。在涉及民族关系的劳动关系协调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依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尊重少数民族企业或群众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选择习惯方式解决一般性矛盾纠纷。再次,劳动关系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相协调。在劳动关系的构建和企业经济发展中,不违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经济伦理;等等。总之,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关系的和谐、劳动秩序与民族关系的和谐、市场经济与民族文化的和谐等方面。

(二)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

在当今社会,劳动关系的发生、发展和变化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比如,经济市场化、国家经济战略、经济结构、人力资源与就业状况等。对于民族地区劳动关系,还存在传统经济和民族经济因素的影响。

其一,经济现代化进程与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影响着民族地区劳动关系。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确立,市场正逐步体现决定性地位。然而,发展仍然存在区域差异,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对政府依赖较多。在民族地区内部,市场发育程度也存在差异,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相应劳动关系矛盾爆发较少或者被其他矛盾所掩盖;在市场化较高、但配套不全的地区,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较为普遍,劳动关系矛盾爆发较多,劳动者和用工主体受现代法治理念的影响也较多;在市场化程度高、机制健全的地区,劳动关系较为和谐。

其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经济结构影响着民族地区劳动关系。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战略,深刻地影响到民族地区经济结构以及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状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由优先发展东部到西部大开发、东西部发展并举,经历了一个非均衡优先战略到整体全面提升的过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民族地区经济取得了较大发展,不仅在经济总量和人均GDP上不断攀升,现代化工业与贸易、旅游、金融等服务业不断增加,传统农业也逐步现代化,劳动力市场不断活跃,劳动关系逐步呈现一定的市场经济色彩。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多数位于国家西部,相当大的区域被国家定位为生态功能区。而西部地区又多为资源富集区,在国家主导模式下有限度地开发。传统民族经济与民族旅游业等特色经济仍然是民族地区经济支柱。民族地区仍然和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较慢。在一些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化较弱,“劳动关系”与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差距。

其三,人力资本和就业状况影响着民族地区劳动关系。民族地区人力资本呈现年轻化、受教育水平低、输出型劳动力多、现代化科技型人才少等特点。人力资本转型的滞后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现代化步伐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的外出务工型流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现代化高精尖类人才培养速度不仅缓慢而且存在“东流”的趋势,人才引进的速度跟不上发展要求。民族地区就业结构总体上呈现合理化发展,但与发达地区“三二一”产业比重存在差距。民族地区人力资本和就业结构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人力资本的年轻化、第二三产业就业消化能力差等因素造成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就业矛盾,可能会促使用工主体利用其就业资源紧缺的优势而忽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与就业矛盾突出的共同作用,可能会加剧劳动者为了生计而淡漠维权意识;等等。

其四,经济传统性和民族性影响着民族地区劳动关系。与自然禀赋相关,民族地区传统经济特色将会取得长足发展,比如牦牛、藏羚羊等高原畜牧业以及虫草养殖等高原种植业在过去、现在与未来都是民族地区农牧业的重要产业。同时,民族地区经济的民族性会被保留和发展,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属于典型的民族文化特色经济。民族地区经济的这两种特殊性,也影响着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度。在这两种特殊性之下的民族地区经济,往往深受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的影响,有着一系列成文或不成文的习惯规范及道德准则。民族地区经济传统性和民族性的保留和发展,必然需要传统经济伦理的内在调控,以其本土化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来弥补法治的局限性,使得民族地区劳动关系体现出深厚的道德约束性,呈现出独特一面。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调整,涉及到民族关系的调整,必须尊重民族地区经济的传统性和民族性。

三、共同体理念下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伦理规制

(一)少数民族经济伦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基础。2019年10月23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专门论述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各民族优秀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7]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3]在少数民族之间流传深广的、优秀的传统经济伦理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两者的核心思想高度一致。少数民族群众一直以来在经济生活中坚持的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等道德观念,与中华传统美德相一致。少数民族群众一直以来在经济生活中坚持的相互救助、扶危救困,也是中华人文精神的一种具体表现。譬如,吐蕃《二十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斗秤勿欺、不用伪度衡量”[8],与中华优秀传統文化相一致,也与和谐劳动关系的主旨相一致。因此,应当发挥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思想的积极作用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另外,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思想是少数民族群众千百年来在经济生活领域风俗习惯、交往方式、情感认知的集中反映,在少数民族语言表达、生活基础、叙事方式等方面更能贴近少数民族群众。中国文化源远流长,汇聚了各民族智慧和文明。在文化传承上,不能忽视少数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价值。在历史上,民族地区经济活动主要是第一产业,存在少量的手工业和商业,经济活动受民间规范约束多。相应地,经济伦理的民间性、延续性决定了其影响力的持久。在此意义上讲,发挥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思想的积极作用,在某些情况下会有较好的效果,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刚性。

(二)少数民族经济伦理是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生规制

经济伦理是经济关系和活动中符合经济规律要求的合理秩序。[9]这一概念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现代性思维产物。经济伦理是伴随著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活动而产生的,直接体现在一系列经济活动中,但却受制于自然环境、经济生活方式以及相关的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形成相对稳固地规制经济活动的一种内在约束。经济伦理尽管会因为经济形态、地域、民族等因素而有所差别,却实实在在地嵌入了经济活动中,成为一种带有稳固性和传承性文化因子,[10]尤其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更加具有这种稳固性和传承性。在此意义上,经济伦理更是一种内生性经济制度,深刻地影响着经济关系的诸多内在方面。

劳动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形态的历程来看,劳动关系,在原始社会体现为单纯的互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较多地体现为带有人身依附色彩的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体现为劳资关系之上的相对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体现为平等的协作关系。现代社会普遍重视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发生较为普遍。我国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育不均衡,总体上相对落后。在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较快的地方,市场的作用较大。民族地区的传统经济和特色民族经济也在不断融入现代市场经济。可见,民族地区劳动关系较为复杂,深受传统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的影响。

(三)少数民族经济伦理调整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现代转向

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非正式经济制度,以其凝聚民族文化认同感、激励和规范整个民族的行为、评价人们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等功能[11],促使人们遵守经济秩序和经济规律,促进了经济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如回族经济伦理中有着关心弱势群体的内容 [12],与现代劳动法律将劳动者定位于相对弱势于用工主体的精神相一致。从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来看,许多经济成分带有地方特色,对正式制度的约束存在个性需求,经济主体之间一定程度存在约定俗成的互动模式。民间往往依据习惯、习俗、价值观、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中所蕴含的经济伦理来调控经济交往中的相互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民族地区诸多用工主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解决劳动纠纷,往往受这一系列成文或不成文的习惯、习俗、价值观、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深刻影响。

新时代,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必须重视对传统经济伦理的挖掘,建立符合经济规律的伦理机制。首先,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的研究,科学认识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化的作用。民族地区政府经济部门、以企业为代表的用工主体、劳动者,都应当重视经济伦理对于经济发展与劳动关系和谐化的重要作用。其次,要加强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有计划地开展挖掘和整理工作,将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的优秀成分充分挖掘出来。再次,结合社会发展要求和现代经济发展规律,促进传统经济伦理的转型。改造传统的经济伦理机制,实现其由自发的道德律己为主过渡到多角度综合作用。古代少数民族社会中经济伦理的运作,有统治者官方推动和民间自主力量实践的双重因素,但主要是群众的道德自律。但在劳动关系等经济关系步入现代化的社会格局下,可以在政府、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三个层面积极引导,让少数民族经济伦理在“活法”视角上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完善。

四、共同体理念下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

共同体理念遵循法治精神。不论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宏观构架,还是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微观建设,都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所涉及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具体内容,都需要法治作为保障。

(一)法治是规范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现代机制

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带有等级差别和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现代社会讲求人人平等,至少在法律层面要求实现人人平等。市场经济讲求契约自由和经济平等,是人类经济社会现代性的典型特征。然而,事实上的平等与不平等是一个被永恒关注的话题。就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而言,由于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必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往往是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较多。不论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劳动关系的规范与调整,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治理良策,毋庸置疑地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必要机制。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市场自发的调节必然面临着滞后性和失控性,必须通过法治来保障市场的公平、效率、竞争和有序,并通过法治实现政府对市场的合理调控来规避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秉承了经济法治的基本逻辑,也带有“弱势关怀”的社会法属性,目的指向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自由的人才流动秩序和公平的劳动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对人本身的关怀,促进人的发展。

(二)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法治保障的现实需求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劳动关系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通过法治机制来调控。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的总体格局下,劳动关系面临多种问题,用工主体屡屡侵犯劳动者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劳动法治不够健全,使得用工主体规避法律的成本较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与劳动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了用工主体的违法成本,但因集体劳动争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人们对劳动法理念认识的不统一等原因,要彻底改变还需要一个过程。

对于民族地区而言,上述情况或多或少都存在,而且有着其特殊性。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就业矛盾突出,导致用工主体处于相对“垄断”优势而违法成本更低。其二,多数劳动者技能有限,主要能够从事简单劳动,缺乏竞争优势,在劳动关系中往往被弱化。其三,随着非全日制用工、非典型雇用等非标准劳动关系增多,“从属性”显性特征发生了一定变化,引起劳动基准适用困难、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工会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其四,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传统认知影响了维权观念和维权行为。其五,民族地区劳动关系,有时候处理起来比较敏感,法院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企业或者少数民族劳动者案件时一直比较慎重。

(三)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法治保障的重点内容

一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宏观层面上,重点完善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法外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等方面。中国的劳动關系已经步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转型阶段,亟需健全集体劳动法律机制。[13]受传统民族经济时节性因素和现代社会流动人口增多的因素影响,非标准用工现象在民族地区长期存在且有增多的趋势。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例,存在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短期合同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等问题。微观层面上,要协调好劳动法律制度与民族关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使国家劳动法律适应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如民族地区劳动法律必须考虑到少数民族饮食、生活、节假日习惯等文化的传承。随着人工职能、互联网、物联网等新经济形势的发展,灵活用工带来更多的劳动关系新变化。在民族地区,新型劳动法律关系必须正确对待法律习惯和民间习俗。

二是劳动行政监督和执法的完善。企业等用工主体违法成本低的原因之一是劳动市场行政监督和执法还不够完善。应当加强对企业等用工主体在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对于不按规定给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购买有关保险等问题,要严格进行处罚,既要有经济处罚,也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纳入征信体系。要加强对通过滥用劳务派遣形式、滥用企业内部考核制度、肆意扩大客观情况等隐性侵权的监管。有企业以违背道德的管理行为来规避实质的裁员经济成本,比如某企业管理层因“扔工作牌”造成员工大量辞职的事件引发争论。这种新型的隐性侵权,需要认真对待。

三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机制的完善。要正确看待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机制的问题。先仲裁再诉讼的模式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属性和解决争端的协商性,但效率受到了质疑。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方面还需要加强。民族地区法院,更应当注意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本地少数民族特殊情况的调查研究。

四是用工主体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升。《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十二年,用工主体和劳动者已经习惯诉诸法律来解决争端。对于用工主体来说,围绕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违法成本大大提升,但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方面要增强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要自律自省,不得恶意侵犯企业利益。

五是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充分调动用工主体和劳动者双方的积极性,推动协商共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五、共同体理念下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二元机制互补

共同体理念指导着治理方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不仅仅体现目标上,还体现在方法上。具体到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应当仅限于法治思维。比如,改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实现劳动机会普遍均等,不仅依赖于法律政策对产业结构、经济要素和人才结构的调整,也依赖于社会文化中对于行业差距的科学认识、对于性别因素的合理看待等经济伦理因素。在经济宏观状况相对稳定的格局下,经济伦理调控机制和法治调控机制是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双重保障。两者之间既存在互补,也存在共通。

(一)经济伦理与法治机制的相互补充

法治是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但是法治调控作为刚性机制,往往难以及时调整民族地区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民族经济伦理因其文化内生性和传承性,深深地根植在少数民族文化中,恰恰能够及时调控民族地区劳动关系中的一些矛盾,成为法治机制的润滑与补充。正是由于民族地区经济传统的延续,以及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民族性,使得少数民族经济伦理地位突显。经济伦理以其本土化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来弥补法治的不足,使得民族地区劳动关系体现出一定的道德自律性。比如,在一些大城市出现的“博炒”和“劳动碰瓷”现象[14],鲜有在民族地区发生,主要是因为传统经济伦理的内在约束弥补了法治的刚性。

(二)经济伦理和法治机制的内在共通

经济伦理机制和法治机制在规范民族地区劳动关系方面存在内在共通性。经济伦理是规范民族地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治资源。这种内在共通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经济伦理机制和法治机制在根本价值上是一致的,促进经济平等和契约自由。在此基础上,诚实信用、互赢互利等价值理念也是二元机制主张的基本内容。民族地区经济活动中的习俗习惯印证了这种价值上的一致性。其二,经济伦理机制和法治机制在运作逻辑上存在一致性,均是通过规则来保护权利。经济伦理机制立足于劳动关系主体的道德权利,通过伦理准则,唤醒道德自律和评价约束,促进经济主体平等开展经济活动、服从经济规律、按照经济道德规则解决劳动纠纷。法治机制通过确立强制性的普适法律规则,建立法律权利,要求劳动关系主体遵纪守法、平等协商或按照裁决来解决劳动纠纷。其三,经济伦理机制和法治机制的运行,既需要劳动关系主体的积极践行,也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

(三)经济伦理和法治机制的二元统一

法律权利本身蕴含于道德权利中。运行良好的法律,必然是伦理道德的现实写照。现行劳动法规中本身也包含着对经济伦理的确认。如《劳动合同法》事实上将用工主体、劳动者、工会的伦理责任予以法律化,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合道德性。经济伦理机制所蕴含的引导劳动关系主体服从经济规律和经济道德,能激发民族文化向心力,以促进用工主体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规范。在共同体理念下,两者在机制运行上存在内在统一性。其一,政府经济部门和有关劳动行政机关,既要重视法治建设,使民族地区劳动关系法律机制符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也要珍视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伦理之精华。其二,经济伦理机制和法治机制的运行,需要劳动关系主体的积极践行。劳动关系主体既要遵守法纪,也要积极践行经济伦理。民族地区用工主体、劳动者均应在劳动关系中遵纪守法,遵循经济伦理。其三,经济伦理机制的运行不得违背法治原则。不仅经济伦理观念会进入劳动法律,机制还会按照法治的原则来发生效用,合理、合法性地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劳动关系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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