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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的浙江经验

2023-05-30陈海盛

团结 2023年1期
关键词:信用监管体系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信用体系是多部门多领域多层级协同推进的系统工程,在公共治理、市场改革和社会建设中地位独特、使命重大、任重道远。越系统的工程,就越需要制度的配套、互补与协同;越重要的使命,就越需要总结经验规划路径;越重要的任务,就越需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以数字化为抓手,从数据和应用双重视角,为全国层面探索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提供了借鉴。

一、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涵括多元信用制度的系统工程,不同信用制度之间可能是互补的,能够增强彼此的功能,而有些制度之间则可能是替代的,导致制度的挤出效应。为更好处理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的主体、制度与应用等问题,需要通过数字化手段才能从整体视域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

一是系统性问题。社会信用体系既要重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等政府手段,又要重视信易贷(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用服务业发展等市场手段与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披露等社会手段利用,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作用的融合性。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涵盖数据归集、模型构建、场景应用及制度保障等环节,通过数据链和业务链交互迭代推进监管流程重构和优化。从数据链条看,数据归集形成信用指标体系、数据加工形成信用评价体系、数据应用形成信用监管奖惩体系,覆盖信用数据流转的全流程并形成数据闭环;从业务链条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及信用修复,总体涵括公共治理全流程形成应用闭环,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互推共进。

二是替代性问题。信用评价制度与红黑名单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两者针对的对象和发挥的作用一致,但是在不同阶段两者承担的角色发生变化。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早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对信用应用的精细化、多样化、智能化需求提高,相较于传统红黑名单制度,更有区分度的信用评价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实际上,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均是社会信用体系具体应用的不同方式,这三者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由于不同信用应用方式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力度存在差异,在信用数字化实践中要根据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和社会需求情况权衡利弊择优选择。

三是互补性问题。社会信用体系互补性问题涵括信用激励、约束之间互补性、信用制度与法制条件、道德规范之間互补性、市场与政府之间功能互补性等。从信用体系数字化实践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信贷制度与信用评价、红黑名单等数据管理制度和分级分类监管、联合奖惩、信用承诺等数据应用制度的关系均为互补性,说明这三种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信用文化与关联制度具有高度互补性,体现出信用文化对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基础支撑作用。信用数据管理制度、数据应用制度与其他制度高度互补,启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非单一制度的独角戏,而是数据与应用及关联制度的大合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协同匹配。事实上,对于互补性的信用制度,要在实际工作中强调系统推进、互补性越强的制度,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价值越高,理应排入优先序列。

四是动态性问题。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系列制度适应环境的能力不同,不同信用制度的实施顺序至关重要。因此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要综合不同时期发展目标、重点和条件,结合不同信用制度特征进行权衡选择并加以妥善运用。对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等具有一定替代性的制度,要根据信用监管的阶段性特征比较选取。对于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的部门或地区,优先考虑使用实施阻力较小的信用承诺制度;在信用建设深化期,为回应社会提升监管效能需求,选择在基础较为扎实的政务领域使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信用制度逐渐体系化之后,在法治框架下谦抑使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更好发挥制度的失信约束和守信激励效应。

二、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的实践经验

相对于静态、强制性、见效速度快的管制手段和动态、选择性、见效速度慢的经济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动态、权衡性、见效速度较快等典型特征。浙江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的思路是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监管客体建立正负清单,系统集成推进精准化、差异化和动态化监管,构建形成管制手段、经济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格局。

一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主体协同。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奠基阶段,主要以个人、企业和政府信用建设为主,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是关键,三者信用同步推进,互相支撑相互促进。在“信用浙江”深化期,在信用“531X”工程设计下,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始纳入信用体系,这充分体现了“信用浙江”建设多主体协同的特征。以定期更新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依据归集数据,基于数据开展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合规事项中以进一步提升公共治理的精准性,提升社会诚信环境。

二是“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治理创新”的系统性创新。信用“531X”工程指导下的公共信用指标体系、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是“信用浙江”建设的主要理论遵循,充分体现了浙江省信用建设“科技、制度、治理”系统性创新思维。首先,公共信用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是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根据统分结合原则,不同信用主体设置了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并按需动态迭代更新。其次,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涉及信用信息共享、监管措施匹配、应用结果回流等业务流程,既是单一部门业务流程的重塑,又是多部门的协同互认。最后,公共信用指标体系、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要落实到工作中,必须基于多层次的制度引领及约束。

三是“总体谋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差异化实践。作为“信用浙江”建设牵头部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建立公共信用评价,通过出台系列制度规范全省信用应用领域、方式及步骤,并对可能出现的信用泛化奖惩过度等状况进行及时矫正。在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建立之后,省级部门开始实施行业信用监管,如省市场监管局建成企业信用预警平台,省级行业管理建成行业信用评价模块,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宁波海关、温州、绍兴医保等领域陆续推进了信用监管场景应用,贯通“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与信用实时关联,基本构建了“通用+专业”精准监管机制。这体现了“信用浙江”建设的分步实施理念。浙江省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高效协同的技术闭环,为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灵活开展信用应用提供多元化支撑。在已公布的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中,独占10席,如杭州提出打造“最讲信用的城市”,温州连续21年举办“8·8诚信日”活动,丽水在全国率先构建“生态信用”品牌。

四是“试点探路、经验总结、模式推广”的稳健式实践。信用“531X”工程中“X”即推进信用体系在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应用,这表明“信用浙江”建设并非齐步走,而是在不同领域应用上有快有慢,首先聚力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再通过示范案例总结经验,进而形成模式逐步推广。如行业信用精准监管工作,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12领域先行试点,“信用修复一件事”率先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领域探路,“信用+社会治理”试点在全省遴选衢江区、遂昌县下辖乡村、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等13个基层场景。在试点探路取得一定成效之后,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模式,再通过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例会、省年度信用工作务虚会、省信用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观摩活动、省信用平台网站观摩会等平台,借助省内外各级媒体跟进报道宣传,通过试点地区的做法示范和经验引领,推动省域信用建设水平再提升。

三、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的完善路径

浙江省仍然处于市场化改革和数字化改革的深化期,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建设困难不能轻视,省域治理现代化的信用基础需要夯实;信用市场化应用仍处于制度完善期,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仍有潜力。因此,别无选择的强制性信用制度是前提,权衡利弊的选择性信用制度是重点,道德教化的引导性信用制度是补充。“信用浙江”要努力开拓三种制度相互衔接、相互呼应、相互促进的制度建设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完善别无选择的强制性制度,推动政府有为。

一是分级分类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分级分类是政府对市场开展信用监管的前置条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既要完善法律规范,明确信用监管法律地位和实施流程,又要破除传统监管惯性,构建机制运行的自我实施路径,明晰企业信用监测和记录义务,激励监督、主动披露和纠正失信行为。以整体智治、集成治理为目标,健全信用联合监管制度,明确信用分级分类的行为主体、具体办法和实施程序,对不同分级分类结果对应的信用监管措施优化匹配。

二是信用执法。作为新型执法手段,信用执法与传统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等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具有监管动态、工具多样和多主体参与的典型特征。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完善信用执法机制。一是以提升监测水平、落实信用执法责任和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为重点强化执法主体的信用执法能力。二是根据多维政策目标,权衡使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协同、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等手段,以全过程信用监管提高执法对象的选择性、能动性和参与性。三是注重发挥社会机制作用,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听证诉讼等制度,完善失信执法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机制。

三是信用联合奖惩。基于审慎适度和“过惩相当”原则,合理界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边界,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机制和失信约束惩戒机制,依法建章立制和实施信用联合奖惩。针对重点监管对象的不同特征要求,探索不同维度信用评估体系和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创设优质政务环境。

第二条路径是深化权衡利弊的选择性制度,促进市场效用。

一是信用监测归集。作为获取信息的手段,信用监测是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判断制度成效的直观手段。“信用浙江”监测归集体系逐渐完善,但是区域协同不够、技术支撑不足、外部监督欠缺等问题短期难以突破。“信用浙江”建设要健全条块结合的行政监测体制,明确垂直领导下区域有效协同的制衡格局,明确信用监测归集的主客体、实施流程、工具、质量及制度依据等。

二是信用统计管理。信用统计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环节,直接影响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后续信用监管的精准性。针对信用统计横纵向不平衡、统计主体不协调、统计口径不一致等突出问题,要注重部门间协同配合,将信用数据纳入统计目录范围进行统一管理,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执法和信用承诺等后续流程夯实基础。运用先进信息技术,统筹推进信用数据的自动归集、评价和应用,完善信用监管系统的功能设计,开展全量和专项数据监测、分析与预警;注重数据的安全防护,强化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三是信用集成应用。加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衔接,推进公共信用数据与融资信贷、商业交易等市场化数据融合互补。有步骤有重点有层次推进“信用大脑”建设,以人工智能发挥公共信用数据应有价值,系统集成多维数据,拓宽实体经济的金融获取途径。基于不同信用企业的分类、分层和分系统协同监管,拓展信用在市场领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条路径是重视道德教化的引导性制度,强调社会参与。

一是信用公示。作为公共品,信息在纯市场机制下一般难以达到最优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安排中需要同时解决信息传递、过滤和整合这三方面协调问题。信息公示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发挥作用的主渠道。考虑到区域异质性,横向部门公示、纵向系统公示和时序全程公示相结合是信用公示体系建设的重点,既有各具特色的独立模式、区域统一的规范模式,又有多种机制协同的有分有合模式。信用公示要依法依规有序有力,既要协调完善不同部门公示制度,又要明确公示平台、公示信息类型,還要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数据隐私和权益保护。由于涉及多元主体,在长效机制构建层次、政策制定层次和政策执行层次,既要分系统推进,又要多系统协同。

二是信用承诺。针对承诺事项不清晰、承诺流程不规范、承诺监管不到位等挑战,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重视“信用承诺”这一特殊标的可能问题的预判及对应处置方案,强化信用风险防控;加强信用承诺的全流程记录,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加强承诺信息披露,以政府监管、企业主动和社会参与推动信用承诺机制持续深化。

三是信用治理。以信用深化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是巩固完善基层信用治理的长效制度,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立信,有重点有步骤地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基层有效治理嫁接起来,找准“信用浙江”与社会治理有效结合点。构建自主承诺、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基层信用治理机制,根据不同基层载体因地制宜制定采取差异化信用治理措施。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观摩等多渠道、多路径、全方位、立体化展示全省各地各部门信用治理成功经验、典型做法,为全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贡献“浙江智慧”。

[陈海盛,浙江省信用中心经济师。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中国大地的生动实践研究”(2022JZDZ009)、浙江省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阶段性成果/责编 张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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