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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的表现、成因及治理路径

2023-05-30陈放

重庆社会科学 2023年2期
关键词:数字出版

陈放

摘 要:我国数字化治理正处在用数字技术治理到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深度变革中,数字出版的行业垄断问题是数字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深入界定数字出版平台的特征及其价值形态基础上,剖析当前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中的版权垄断、数据垄断和价格垄断表现;揭示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强制性,“赢家通吃”的垄断行为加剧了数字出版行业分化,互联网巨头通过排他性措施垄断和打压竞争平台,监管体制的滞后性导致数字出版平台垄断的成因。提出构建数字出版行业反垄断治理的法制体系、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和制度体系等战略路径。

关键词:数字出版;平台垄断;反垄断治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逆周期视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研究”(15CJY084)。

[中图分类号] G23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3)002-0107-012

[文獻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3.002.0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1]。《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2年)》指出: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2%,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3.4个百分点,占GDP比重达到39.8%[2]。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更加明显。数字出版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数字出版是指运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与加工,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数字内容的一种新型出版形式,它的主要特征体现为内容生产的数字化、管理过程的数字化、产品形态的数字化以及传播渠道的网络化[3],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态,推动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我们在看到数字出版发展为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价值的同时,也必须看到,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数字出版平台版权垄断、数据垄断和价格垄断等问题,影响着数字出版平台的健康发展,为此,构建科学、公正、高效的数字出版平台治理体系刻不容缓。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出版平台是数字科技在新时代的产物,推动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出版平台作为出版业与数字平台业态融合发展的产物[4],构建了一个数字出版内容及产品交易的虚拟场所[5],将数字出版行业中的内容编纂、编辑加工、出版产品营销等模块加以整合,成为新的出版业态。如果说传统纸质书的阅读是读者被动接受文字的过程,数字出版平台则让读者有更加个性化、互动化的阅读体验。数字出版平台相较于传统出版行业具有更加多元和重要的价值形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出版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排头兵加快了数字化战略的推进和线上渠道的布局,目前,数字出版平台已经囊括了数字期刊平台、电子书平台、有声读物平台、网络著作出版平台等多种类型,推动了数字出版市场的快速增长。在新冠疫情暴发的背景下,数字阅读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2020年我国数字出版行业整体收入规模突破万亿大关,达11 781.67亿元,同比增长19.23%[6];同时,《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5.02亿,较同期增加4 145万,占我国网民总数的48.6%。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网民中,近半数都是各类数字出版业态的受众。在行业迅猛发展的背后,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阅读的赋能者,推动着数字出版内容日益专业化精品化、数字出版业态更加复合化以及数字媒体和传统媒体融合加速推进,为数字出版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生机。集中表现在:一是数字出版平台为读者提供了数量更庞大、种类更多元的选择;二是数字出版平台让出版企业能够进行智能化的编辑出版和精准化的营销;三是数字出版平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具有快速迭代性价值,成为新的出版业态和数字技术推动的新的商业模式。但是,随着数字出版平台的发展,在出版行业和出版市场中一些垄断行为也开始出现,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早期的数字出版平台主要包括以中国知网、维普资讯、万方数据为代表的数字学术期刊平台以及一些内容服务提供商运营的电子书阅读平台[7]。这些平台更多是把出版发行的功能由线下搬到了线上,出版的流程没有实质性改变。数字出版产业的平台化发展对于聚合行业资源、降低出版发行参与门槛以及提升行业资源配置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各大互联网寡头纷纷布局数字出版行业并设立数字出版平台,一些大型数字出版平台凭借资本、规模、技术、数据优势,对其他平台的市场份额开始进行蚕食。由此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行业中逐渐形成一家或几家大型数字出版平台“独大”的局面。例如,美国数字出版巨头亚马逊在其国内电子书销售领域的市场份额高达90%。国内的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网易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入局数字出版领域,将流量、资本、版权引入了特定的数字出版平台,重塑着数字出版产业的格局,带来了数字平台的垄断性行为,使数字平台的利润流向不公平性问题更加突出,行业性竞争更加激烈,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面对数字经济发展中垄断性带来的问题,世界各国执法机构均采取了强硬的监管态度和反垄断措施。比如,欧盟2015年对亚马逊展开过反垄断调查;2020年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了针对苹果、谷歌、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报告。我国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颁布和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通过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监管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行为进行了规范。世界各国对强化数字平台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数字平台的垄断性问题,为数字平台的垄断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但是,必须看到,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出版行业的垄断性问题正在呈现更多的形式和特征,并以多种方式影响数字出版平台的发展。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是一个新领域,面临新的挑战。对此,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提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执法等,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确立了相关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目前,在数字平台垄断愈演愈烈、数字平台反垄断已然成为世界潮流、数字经济亦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深入剖析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存在的问题,揭示其垄断行为的成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治理措施,对于促进公正高效的数字出版行业反垄断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二、数字出版平台运行中的垄断行为分析

垄断,即独占,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一个行业或市场中操纵贸易并独占资源,从而获得高额利润的一种市场结构。出版平台的垄断是指一些大型的出版企业在出版行业或出版市场中通过自己的地位、优势来影响和制定行业政策,形成市场垄断,获得高额利润。在数字出版时代,一些数字出版企业也常常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优势来影响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走向,从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

(一)数字出版平台运行中的版权垄断

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版权垄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垄断行为。数字出版是传统出版或新兴出版对数字技术的应用衍生出的新出版形态,经历了利用数字技术生产、数字渠道传播、数字渠道接收等形式,涉及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和软件产业等多个领域,使数字出版政策具有明顯的跨产业和融合的特征。由此决定了国家对跨越多个产业领域的数字出版平台进行监管,必然困难重重。正是这样,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经历了从缺乏版权保护的野蛮生长状态到盗版侵权行为被严厉打击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数字版权主要通过版权独家授权模式进行交易,即网络出版作品创作人或团队与数字出版平台签订排他性许可合同,将版权权利(主要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被许可人。由于数字出版平台较之于个体创作者具有更强的盗版侦测能力和维权能力,所以该模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打击盗版行为而被大量采用。但是,其独家授权行为也带来了版权垄断的风险。因为著作权的稀缺性特征,各大数字出版平台竞相购买独家版权。此种情形下,行业中的头部平台企业因地位和资源的优势必然大规模囤积数字出版作品的版权,而中小平台由于其地位和资源的劣势则无力参与独家版权的竞争。这种版权竞争壁垒必然带来出版平台的垄断格局,限制了缺乏版权资源的平台参与竞争。当一些数字出版平台获得垄断地位后,它们往往会利用版权优势而获得行业超额垄断利润或者降低创作者福利以获取更多垄断收益。例如,近年来国内一些数字出版平台为了获得垄断利润,制订了“平台拥有创作者所发布内容版权的收益直到其死后50年”“平台拥有创作者社交账号支配权”“平台对不满意的作品可以无条件修改”等版权垄断霸王条款,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影响了行业的公平竞争。这也是近几年我国版权诉讼越来越多的原因所在。

(二)数字出版平台运行中的数据垄断

在数字时代,数据是重要的社会生产力。市场主体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就可以实现对市场的发展进行精准的定位和掌控,通过数据垄断来获得垄断利润。在数字出版的今天,数据作为数字出版平台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平台通过算法实现商业价值奠定了基础。我们知道,注意力机制是数字经济领域常用的商业模式,指的是平台企业通过服务换取用户的关注,并据此获得数据,持续不断地对其加工、深度挖掘和垄断,从而为数字出版平台企业创造可持续的财富。而平台作为看门者,在垄断流量的同时,还能连续榨取消费者的数据,并带来新的数据流量。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对用户注意力的争夺上[8]。一些数字出版平台利用这一技术通过分析读者的行为数据而实现精准的市场营销。2017年,谷歌就明确发布《你需要的是注意力》(Attention Is All You Need)的研究报告,并作为自己的营运策略。当用户在数字出版平台上注册后,其产生的用户点赞、评论、推荐收藏与分析等行为都会生成数据[9]。在此基础上,数字出版平台可以通过分析用户对于不同类型数字出版作品的阅读次数、阅读时间、阅读速度等,从而掌握用户的阅读偏好,并据此对客户进行精准营销,最终促使客户在某种惯性下进行消费。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平台上聚集的数据越多,数据分析的结果越精确,也就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数据的价值也就越高。在数据价值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数字出版巨头凭借着沉淀的大量客户数据,能够促使更多消费者集中选择那些权威性和影响力大的数字出版平台。这在表面上看,消费者得到了更加有效率、更为便捷的服务。然而,一些数字出版平台在为客户量身定制服务的过程中,通过特定算法将自身或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放在靠前的推荐顺位,这样往往使用户的选择陷入了平台所设定的圈层。此外,一些数字出版平台还存在非法采集、监控用户数据、甚至以技术手段封闭所收集的信息进而将用户个人信息“私有化”,带来信息的垄断,以实现市场的垄断。例如,美国的亚马逊就因曾经监视数字出版平台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聊天记录来惩罚其他商家的行为而被指控。因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也进一步蚕食了中小数字出版平台的市场份额。

(三)数字出版平台运行中的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美国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法的精髓是价格理论。认为掠夺性定价是带来价格垄断的重要因素。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之后,掠夺性定价及纵向整合,对数字出版平台经济取得市场领先地位尤为重要。在数字出版行业发展初期,一些平台往往采用低价补贴的策略来快速获取用户,这种方式造成了平台间的恶性竞争和用户聚集。我们知道,降低电子出版物价格表面上对读者是件好事,但从长远看却会最终损害读者利益。因为当平台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后,就会取消之前用户获得的优惠和补贴,甚至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对那些平台依赖性较高、对价格不敏感的高黏性“熟客”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垄断价格。当行业垄断格局一经形成,用户在短时期内难以更换平台,而处于垄断地位的平台则继续实施高价策略,用户也只能被迫接受。例如,国际知名的数字学术期刊平台爱思唯尔(Elsevier)2000年进入中国学术市场时最初就采用低价营销策略,从而培育了大量用户群,也使得国内用户对其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在此基础上,爱思唯尔平台2008年和2010年两次单方面在我国宣布大规模提价。尽管中科院、国家图书馆以及一些高校曾召开联合会议,倡议抵制其持续涨价行为,但由于爱思唯尔已经独占了大量科研机构所必需的学术资源,之后我国学术界并未给出实质性的应对措施予以抵制[10],这正是平台实施价格垄断的典型案例。

三、数字出版平台存在垄断行为的原因分析

在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对行业和市场的垄断形式多种多样,原因也是纷繁复杂。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出版平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趋势均与传统出版行业有着巨大差异,使得传统的认知思维很难解释新的垄断现象和垄断行为,这就需要结合数字出版平台的特点加以多维度的剖析(图1)。

(一)数字出版平台的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强制性

如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垄断行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隐蔽性和强制性,那么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出版平台的垄断行为就更具隐蔽性和强制性。一些大型数字出版平台具有数字技术优势和数据使用优势,它们要获得垄断利润也常常通过隐蔽性和强制性来实现垄断行为。从隐蔽性来讲,数字出版平台巨头为了适应用户的需求,通常利用掌握着先进的数字技术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对数字出版平台实施垄断,这种隐蔽性方式往往在后台进行,很难被发现;从强制性来讲,在现代经济中,很多市场主体,他们既是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又是数字出版平台内部的管理者,这种双重身份必然带来数字出版平台运行中实施强制性拒绝交易和强制性限定交易的垄断优势。随着数字出版平台快速发展,这种垄断行为的隐蔽性和强制性还常常体现在数字出版市场、数字金融市场、社交网络市场和网络游戏市场等不同场域,形成数字出版平台之间的版权垄断、数据垄断、价格垄断、寡头垄断、跨界垄断等垄断方式。为了追求垄断利润,这种垄断行为还会不断扩展其行业和市场疆界,并运用掌控的大量数据、用户流量和算法优势等杠杆垄断出版市场份额,推动着数字出版平台无限伸展和扩张。例如,目前在数字出版市场中形成的平台算法合谋、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对平台竞争对手实施的链接封锁、市场交易中的“二选一”“3Q大战”、滴滴大数据“杀熟”和捆绑交易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垄断行为,这种垄断行为的隐蔽性和强制性很难受到市场及时有效的监控。

(二)数字经济中“赢家通吃”的规则加剧了行业分化

人性都是趋利的,而市场管理规则往往不尽完善。市场法则中常常盛行着“赢家通吃”的规则,这是市场竞争与市场规则博弈的产物。在传统出版业中,土地、设备和资本等作为企业主要的生产要素,在投入达到一定规模后,边际回报递减,这限制了传统出版企业单纯通过扩大规模以获取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平台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属于不可耗竭型资源,其复制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11],而只要数字出版平台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就能把数据转化为生产资料而获取其垄断地位。这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给市场管理带来的新挑战。在数字出版行业中,我们常常看到,平台规模越大、供给的产品数量越多,就越有能力取得市场领先地位。因此,一些互联网巨头往往能够通过自身在技术、服务、用户基础等方面的优势进入数字出版领域,并在新的细分市场建立垄断优势。例如,无论是美国的亚马逊、谷歌、脸书还是我国的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综合性互联网巨头为什么都会不同程度地涉足数字出版平台业务,因为这些平台具有强大的资本支持和运营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将平台做大做强,提供海量和优质的数字出版产品。同时,它们还通过将自身已有的产品和服务嫁接到数字出版领域,迅速将其他领域的用户转化为旗下数字出版平台的读者,形成“赢家通吃”的现象。在此过程中,各大互联网巨头旗下的数字出版平台不断扩大自身在数字出版领域的市场份额,并对其他中小数字出版平台市场份额进行侵蚀,最终导致“几家独大”的市场垄断格局。

(三)互联网巨头通过排他性措施打压竞争平台

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具有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也是人们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重要垄断措施。在数字出版时代,这种排他性措施也常常体现在各平台的营销方式中。那些已经具有大量数据沉淀的互联网巨头往往得益于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凭借已有沉淀客户数据了解并分析读者的行为习惯和购买偏好,制订更具针对性的营销策略,从而锁定一大批具有高忠诚度的熟客。此时,各数字出版巨头不再是单纯的线上服务提供者,而是可以承载各种场景以及多种类型服务的互联网虚拟社区生态,聚集大量的用户和流量,从一种单纯的市场要素演化为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意义的要素市场及其规制者。在此过程中,数字出版平台具有了准管制主体的权力和身份。很多数字出版巨头通过上述手段设置竞争壁垒,那些具有庞大用户基数的平台可以通过拒绝与其他平台互联,甚至还通过恶意不兼容、流量过滤、广告屏蔽等恶性竞争行为阻碍用户选择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而数字出版巨头一旦对中小数字出版平台实施禁入措施,这些中小数字平台就必然会失去大体量的潜在消费者。例如,国外数字出版行业霸主亚马逊就被欧洲反垄断部门指控使用算法对竞争者的数据进行排斥,或将竞争者的搜索结果置于更不利的位置。而近年来国内一些数字出版平台要求创作者在其自身和主要竞争对手之间“二选一”的行为同样采用了这种排他性的垄断措施,導致数字出版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的垄断情形愈演愈烈,影响着数字出版平台的健康发展。

(四)滞后的监管法规难以约束数字出版平台的垄断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目前,在数字出版行业中,数字科技出现的一些新技术、新服务往往颠覆传统出版行业规则。比如,在数据已成为数字出版平台核心资产的背景下,其经营行为引发的关于数据资产归属、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分享权限以及数据滥用等问题,都对治理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新技术和新规则往往带来行业与市场的新垄断,政府也很难通过传统行业的监管经验和手段对其垄断行为进行有效治理。由于法治的滞后性,这些新技术、新服务带来的垄断行为很难被有效地规制。例如,面对一些数字出版平台对版权的独占,现有法律尚未厘清“保护知识产权”与“限制、排除竞争”之间的边界;针对数字出版平台通过算法推荐限制读者选择平台外数字出版产品的行为,也缺乏对判断平台是否限制读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尽管2019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通过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收益的行为进行过规范,但还缺乏法律法条上的明确规定,落实落地的具体执法规范也尚未出台,从而难以有效约束数字出版平台的垄断行为。

四、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的治理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加强数字中国建设[1]。加强数字出版平台反垄断是数字中国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数字出版平台作为互联网行业和出版行业融合发展的产物,既存在传统出版行业的运行方式和特征,又具有信息技术与出版业务融合发展新业态的特征和风险,这就使数字出版平台的垄断行为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影响着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呈现出来的总体状态就是,作为一种新业态,数字出版行业各类矛盾风险挑战源错综复杂、交织作用。面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数字出版行业治理的反垄断组织体系、法制体系、反垄断技术体系和制度体系,才能有效遏制数字出版平台存在的垄断问题,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图2)。

(一)从职责明确入手,加强数字出版平台的反垄断组织体系建设

在现代政府体系中,“职责明确”是构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多样化分工协同机制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障。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反垄断体制机制上的一个重大改革和突破,预示着我国反垄断监管将迎来新局面。要以此为契机,从职责明确入手,加强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的治理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反垄断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通过完善国家反垄断局与数字出版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以及信息共享网络,缓释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数字出版行业反垄断治理中的空白与模糊地带。在此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监管法规多为部门文件,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制供给的问题,进一步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将数字出版行业中的行政治理和司法治理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应部门。二是进一步强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当前,数字出版行业呈现出跨区域经营的特征,地方政府层面的治理主体又相对分散。特别是一些大型数字出版平台对地方发展数字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对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治理的动力。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必须加强对地方反垄断监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权力,增强监管权威性。要强化对不同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关系的统筹,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的治理合力,切实消除反垄断治理中的碎片化现象。三是推动设立中小数字出版企业行业联盟。在反垄断组织体系建设中,政府和法律调整的责任作用要充分发挥,同时积极设立中小数字出版企业行业联盟,搭建汇聚其所发售数字出版产品的公共平台。可以将2020年进入美国出版电商行业的平台Bookshop的经验移植到数字出版领域。该平台设立的初衷是在新冠疫情下挽救那些经营陷入困境的中小书店。在此过程中,Bookshop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电子商务页面,并给予中小书店较之于亚马逊更加优厚的加盟条件。通过Bookshop,读者同样可以选择大量由各中小出版企业提供的产品。中小出版企业也由此形成了对抗亚马逊版权垄断的合力。

(二)从大数据的评估体系入手,加强数字出版平台的反垄断技术体系建设

2021年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健全基于大数据的评估体系,强化互联网算法推荐的综合治理。为此,要加强反垄断技术体系的建设,加大对智能监管手段运用的力度,重点强化数字出版平台的反竞争策略、歧视性定价等反垄断审查,强化对其算法透明度的要求,防止出现算法歧视,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一是将算法监管纳入平台监管中。在算法模型中构建监管要求、道德伦理和反垄断等方面的检测机制。利用区块链等手段来强化数字出版物的版权,让数字出版物具备唯一性的特征,在广泛传播的同时维护版权方的利益。通过算法监测和管理,保证数字出版平台中每个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对等。二是加强对数字出版平台用户隐私的保护。隐私保护是影响数字出版平台发展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数字平台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12],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背景下,要通过智能监管手段对数字出版平台上的数据权属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包括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共享权、数据知情权、数据更正权等,处理好数字出版平台业务创新和个人隐私及知情权的关系。三是通过大数据监测手段,及时发现数字出版行业中对数据进行过度采集、过度挖掘、过度利用的行为,从而提升对行业监管行为的监测感知能力以及穿透式治理能力。总体上看,应按照“算法透明、用户知情、多方监管”的治理思路,加强数字出版平台阵地的数据治理。

(三)从价格立法入手,加强数字出版平台的反垄断法制体系建设

法制是从无序到有序、从无范到规范的根本保障,也是解决版权利益分配问题的关键。面对数字出版产业中大型平台通过独占版权而获得垄断地位衍生出各类滥用垄断权力行为的情况,当务之急应当从价格立法入手,加强对版权垄断的治理。出版物的最终受众是读者,增加创作者与读者直接沟通的流畅性,降低版权交易的中间成本是采用数字出版平台的根本目的。针对一些数字出版平台先降价、再涨价形成价格垄断,以及人为增加版权交易成本的行为,首先要推动图书价格立法。对于数字出版平台通过大规模降价以扩张市场份额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中“推动图书价格立法,有效制止网上网下出版物销售恶性‘价格战”的要求,对数字出版物折扣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新书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任意打折的规定,防止数字出版平台对传统出版行业市场份额的过度蚕食。其次要明确“不公平高价”的具体规定。对那些已经取得市场垄断地位的数字出版平台任意涨价的行为,可以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一条对“不公平高价”的规定,通过时间、空间比較以及成本利润加权计算等方法作出数字出版行业不公平高价的具体规定,保障数字出版物价格的稳定。还可以借鉴数字音乐领域打破独家授权的政策,即要求所有数字出版平台都可以平等获取创作者授权,版权收入由各家获得授权的数字出版平台通过保底金加实际使用量分成模式结算,从而避免单一平台独家垄断版权,以及版权过度聚集的情况。在2021年1月10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深入研究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数字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再次要通过搭建去中心化的平台降低版权交易成本。针对使用频次高、单价低的版权,可以搭建去中心化的平台来打通创作人和版权用户之间的快速授权通道。当前,区块链技术具有分布式记账、去中心化、解决信任问题、点对点交易等技术特点,为版权双方绕过居于垄断地位的平台直接达成交易创造了技术条件。因此,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出版平台版权登记、保护,基于智能合约的利益自动分配、实时结算等,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法规及其配套性措施,刻不容缓。最后要积极探索数字出版平台的反垄断立法。我国作为数字出版大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我们应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推动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和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法治轨道上规范数据产权制度、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从立法上来保障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字产权运行机制的合法性。

(四)從规范运行模式入手,构建数字出版平台反垄断的制度体系建设

在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中,制度体系建设非常重要。为了防止数字平台垄断行为愈演愈烈、资本扩张产融结合危及国家的金融稳定,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保护数字出版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数字出版平台反垄断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性指导。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健全数字规则,为数字出版平台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供了政策导向。这些指导和导向都要求,探索数字出版平台的反垄断问题,归根结底,必须从规范运行模式入手,构建反垄断的制度体系。一是要加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数据既是一种生产要素,也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还是数字出版平台和传统出版企业区别的核心内容。通过加强和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来惩治数字出版平台的垄断行为,是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测算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545亿元,预计到2025年将突破1 749亿元,数据的使用整体上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因此,在数字出版时代,必须通过基础数据的制度化建设来对数字的运行、数据确权、数据流通、数据交易、数据分配等方面做出制度性要求和部署,用制度的公正性来保障数据的公正性。同时要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数据要素产权、数据交易、以及数据分配的制度建设,加强数据保护和监管的技术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并通过制度建设来推动与挖掘数字出版平台运行中数据生产和数据市场要素的价值。二是要加强数字出版平台的进出制度和监管制度建设。对新建立的数字出版平台要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对运行中的数字出版平台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通过全过程的制度规范来铲除数字出版平台的垄断行为。三是要严格建立和推行数字出版平台的惩罚和奖励制度。对不依法不依规的平台企业,要根据反垄断法进行惩治;对严格遵守行业和市场规则的平台企业,要按照制度进行表彰和奖励,使数字出版平台的自我规制与激励性监管相结合,让数字出版平台在制度规则下的运行充满活力。四是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制度建设。要创新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发挥各类新型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基金会和科技社团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切实把协同监管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反垄断的治理效能。

总之,在数字经济时代,加强数字出版平台的反垄断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积极探索数字出版平台垄断行为的表现、成因及其治理路径,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出版平台朝着更加规范化、秩序化和可持续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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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ance, Causes and Governance Path of Monopoly Behavior of Digital Publishing Platforms

Chen Fang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Postdoctoral Research Center , Beijing 100031)

Abstract: Chinas digital governance is undergoing a deep transformation from digital technology govern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digital economic governance system. The industry monopoly of digital publish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digital governance. On the basis of deeply def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 forms of digital publishing platform, the paper analyzes the manifestations of copyright monopoly, data monopoly and price monopoly of current digital publishing platform monopoly; It reveals that the monopoly behavior of the digital publishing platform is covert and mandatory, and the "winner takes all" monopoly behavior intensifies 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the Internet giants monopolize and suppress the competitive platform through exclusive measures, and the lag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leads to the monopoly of the digital publishing platform; It proposes the strategic path of building the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al system, technical system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of anti-monopoly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Key Words: digital publishing; platform monopoly; monopoly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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