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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3-04-15林竹韵

中国民商 2023年2期
关键词:客户金融消费者

林竹韵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定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至今尚无确切的概念与界定。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广泛而狭窄的概念。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比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采用互联网的功能,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线上服务。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来进行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的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本文主要是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性的观念,它打破了时空的局限,让更多更广泛的普通民众也能参与进来,更有效地实现普惠金融,受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也让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从整体上讲,互联网金融的三大类型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网络理财等。从根本上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开放、广泛、功能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系统。

(二)特点

为何互联网金融热潮会中国开始兴起?这些都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长短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种无法扭转的潮流。中国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传统金融形成了一种挑战。总之,网络金融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惠金融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建立了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相对比较完备的金融体系。但是传统的金融服务,一定会因为金融机构都有自己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而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这对那些外出的时间不多,又不能外出的客户而言,实在太难了。而且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覆盖范围相对较小,对于中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消费者来说,覆盖范围大多在中国的中大型城市,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的难度相对较大。同时国内传统金融瞄准的消费群体,都是一些金融专业知识,门槛相对较高的金融消费人群,这些消费群体也是高消费群体。而互联网金融恰好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客户只要在网上进行业务,既能在网上解决客户的问题,又能在网上寻找自己所需的资金。而且,互联网金融的目标人群,包括大中型企业和专业理财人士,也有既实现普惠金融,又有效实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的个人消费者、小微企业。

2.成本比较低

互联网金融,只需要互联网平台就能交易,这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不同。因此,这种模式,比一般的金融模式要便宜得多。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不需要布放POS机、ATM机,也不需要客户终端等,无需再开立金融营业网点。不仅免除了营业网点开办的所有设备费用,还免去了为大大地节省经营成本的营业网点的日常开支。而互联网金融用户则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的金融业务,节约去银行业务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无论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商,或者对于金融用户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都是有利的。

3.效率高

众所周知,传统的理财服务,需要金融客户前往银行网点,并经过排队等候,完成各项手续,最后顺利完成。传统金融业务的办理,需要如果业务人员工作经验较高,则其办事效率略高;如果业务人员工作经验较为低下,则时间较长,效率极低。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在于,互联网金融是由计算机进行业务,简单、快捷,所有的数据都经过数据处理,甚至只要几秒钟就能足到消费者的交易,而传统金融只能到营业地点进行办理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三大类: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和互联网理财,它们与传统的银行支付业务竞争、资产端错位竞争、负债端快速分流。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方式是利用通信、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在用户与银行的支付体系中,保证非金融组织与大型的银行签订合约。在进行第三方付款时,买家选择货物,使用第三方的账户付款,然后再通知卖方交货。买方在确认商品后,可以告知第三方支付货款,第三方将款项汇至卖方账户。例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等。

2.网络融资

网络融资主要有电商小贷、P2P、众筹等多种形式。

电商小贷是指电商在专业挖掘和分析融资者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平台积累的数据,对贷款进行评级,使其具有较好的业务模式。更具阿里小贷、腾讯小贷、百度小贷等。

P2P网络借贷,也就是点到点的借贷,在中国也叫人人贷。P2P 借贷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资金借款的个体或公司。换句话说,P2P是一个中间人,在这个平台上发布贷款标,然后由投资者来竞价。

所谓“众筹”,就是由发起方在网上公布募捐计划,与以往的融资方式相比较,其本质是金额小、融资门槛低,且已不以其商业价值作为评判的唯一衡量指标,而在募投资金总额中,文娱类投资占据了50%以上,为创业者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3.互联网理财

网络平台发行理财产品,并与基金、券商等进行网络营销。比如天弘、阿里、腾讯、华夏、百度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它既具备其独特的优势,又能与其迅速发展的时代同步;但同时,我国的相关法规的缺陷也导致了其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从而导致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就需要以客户为核心,确保互联网金融客户的利益。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消费维权上,仍然存在着哪些问题呢?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缺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目前已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这些金融法律对传统金融业的发展进行了规范的作用,但是涉及的互联网金融条款很少,同时,条款也是分散在规则的基础上,其内容也是抽象化的,缺少可用性。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网络化和虚拟化,与传统的金融相比,相关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面对着更加严重的消费保护状况,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与世界上其他发达经济体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因为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收入较高,运作相对容易。其中不乏一些利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来赚取更多的钱。比如P2P,他们会用欺骗的方式,会挑选那些没有经验的年轻人和老年人,获得他们的信任,发行一批具有一定高风险的理财产品。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先让客户来购买理财用品,让顾客获得一定的利润,这样获得利润之后,又会继续进行投资。而此时诈骗者将携款逃走,从而危及其客户的资产。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很难在短时间里发现诈骗人员,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的维护。所以,这种欺诈是很难被遏制,它将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危害,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在网络经济的发展中,由于各种因素,互联网金融公司和客户的纠纷是必然的。由于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保障,当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利被侵犯时,往往会遇到难以维权的问题。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互联网金融的用户需要自己去举证,而网上交易的网络化和虚拟化特性决定了其取证和举证的难度。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点和复杂程度,“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要解决网络消费的案件,又要解决网络金融客户的诉讼问题,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也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四)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存在差异

信息之间的差异性,是指交易各方所拥有的资讯的量与质的差别,也就是说,当一方拥有更多、更高的资讯时,通常会占据优势,而另外一方却正好相反。就互联网金融来说,互联网的便利,让一般的客户可以轻松地参加,降低了金融的门槛,但是,因为它的特殊性和网络技术的优势结合在一起,造成了金融业的金融风险。

随着产品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越来越困难,甚至越来越不利。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不完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互联网金融与客户在网络中的身份不公平,使其在信息和技术上获得不公平的利益,从而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披露义务不充分

信息披露的义务是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时,要求具有优势的财务公司为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和承担解释的责任,从而让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了解其内容,并根据其所述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信息披露是为了让客户了解产品的资讯及风险,确保交易各方资讯公平。在充分、准确的信息下,金融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比较和分析各类投资的不同类型的产品,做出准确的选择。然而,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中,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的、统一的标准,导致其效率低下。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不明确的风险提示,会损害到客户的知情权,从而使其做出误判,损害其正当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基本使命是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完善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利保护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和规章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主要是由于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未能对有关的消费者的利益进行切实的监督。互联网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在侵害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权益时,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所以,我们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利,可以设置专门的章节,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上的界定,对其权利、义务、监督等进行规制,明确其所要承受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加强并完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进行严密的监控,因为互联网金融门槛低、收益高、操作简单,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同时也会产生一大批的安全性问题,需要加强监管。提高使用者的准入标准,避免鱼龙混杂,保证客户的财产及个人安全,使其信息更加透明化、真实、全面,并建立一套严厉的奖惩体系,对违法的组织和公司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也要改善消费者的法律维护途径,使其更为健全,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有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信用体系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让那些不守信用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将不良记录纳入个人档案中,以评估信誉,防止其再次进行贷款。这样既能限制个体,又能规范互联网金融公司,使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均衡,彼此牵制,互相监督。

(三)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保护,是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对此,应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在2013 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第一款第7项指出,“在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进行诉讼或依照本法,必须起诉其合法权利的诉讼”是消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协组织中,可以对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所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依法治理,防止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多个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造成伤害,发挥消协的作用,也能够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的节约。

(四)投诉纠纷处理机制

要让互联网金融客户得到一个满意的投诉途径,就需要让他们可以有一个申诉的部门。首先,健全消费者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各类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关的内部调停,为金融客户的利益纠纷解决提供便利。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对金融消费争议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其次,要建立起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投诉机制,并在网络金融领域中建立起自己的消费者申诉机制。第三,要建立多元化解的争端机制,而非诉讼。

(五)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风险意识

一是要加强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以增强其防范和防范的能力。二是要督促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正确认识市场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加大互联网金融的教育力度。互联网金融公司要提高对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指导,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投资与理财理念。三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实际理财意识,转变个人的不良倾向,使其在消费行为发生前得到较好的抑制,将财务客户的危险降到最低。

(六)强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义务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必须加强自身的自律。行业的自律水平与效果、行业发展的秩序与混乱等都会极大地制约着市场的调控力度。一是要组建互联网金融业协会,以制定其自身的法律法规,为其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身发展,加强自律,使其成为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有效的支持,从而有效地弥补了政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及风险警示,确保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到及时,要用一般的用户可以听懂的文字表达,并明确的风险警示,保证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切实的落实。

四、结束语

由此而引发的许多与互联网金融用户利益受损相关的问题,无论是互联网理财的崛起还是其蓬勃发展,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在未来的工作中,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完善有关的制度,加强监督,防止不法行为的漏洞。因此,要强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控,以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网络给用户带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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