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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公司的圈钱套路

2023-03-23陈思寒

检察风云 2023年5期
关键词:车贷贷款人违约金

文/陈思寒

江苏泰州人周金才网罗一帮无业游民,以经营汽车抵押贷款的名义,设置种种对贷款人极为不利的条款,人为制造违约陷阱。在被害人违约后,他们不断以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向受害人索要钱财,短短半年时间内作案36起,非法圈钱167.56万余元。

2万元贷款背后的重重陷阱

现如今,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对个人贷款审核也较严。一些自身资金实力不足或征信条件不佳者,为了快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纷纷把目光投向了贷款门槛低、审核相对宽松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公司以及一些打着擦边球的违规放贷企业。这种“另辟蹊径”的贷款门路,或许可以解贷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却可能会给贷款人带来“麻烦”——一旦未能按期还款或“违约”,贷款人不仅将背负高利贷,甚至还可能陷入不法之徒设下的圈套。江苏泰州人邵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局。

2016年10月20日,邵某某因为急需用钱,经他人介绍后,来到对外宣称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泰州坤立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立德公司”)咨询相关贷款事宜。邵某某经咨询获悉,坤立德公司办理的是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贷款人贷款需要提供其名下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

经进一步洽谈后,邵某某了解到,用于抵押的汽车不需要实物抵押,贷款人在贷款期间仍可使用,但前提是需要在车上安装GPS,以确保坤立德公司及时了解汽车的下落及动向。邵某某觉得坤立德公司规定的贷款流程相对简便快捷,而且还不影响自己用车,再说自己贷款金额也不高,很快就能还上,便不假思索地同意向坤立德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邵某某与坤立德公司订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向坤立德公司贷款2万元,并以其名下的海马汽车作抵押。坤立德公司倒也爽快,当场就将贷款汇到邵某某名下的银行账号内。不过,邵某某实际收到的款项只有1.7万元,被坤立德公司以GPS安装费、家访费、平台费等名义先行扣除了3000元。

只贷了2万元,却要被扣除15%的手续费,邵某某当时对坤立德公司先行扣除这么高的费用颇有微词,但想想毕竟能够当即满足自己的贷款需求,便咬咬牙同意了,他在合同上签了字。

本案提醒人们:贷款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企业。一定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贷款人义务方面的规定;同时应向对方索要一份贷款合同备份留底,以防陷入不法之徒的套路贷。

车贷公司圈钱勒索,提醒人们警惕套路贷

邵某某原本以为,届时只要自己按期付息、还款,这次并不愉快的贷款之旅就可以画上句号了。谁知,由于邵某某草草签了抵押贷款合同,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没有拿到备份合同,他忽略了对方草拟的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尤其是合同规定——如果贷款人违约,将会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还规定,在贷款期间用于抵押的汽车只能在泰州市内行驶,离开泰州便要向坤立德公司报备,否则即构成贷款人违约。由于没有细看合同,邵某某对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规定并不知晓;尤其是关于汽车驶离泰州需要报备的相关规定,邵某某当时既没有看到相关合同条款,坤立德公司相关人员也没有向其予以提示。

邵某某不知道相关规定,自然不会考虑将汽车驶离泰州的后果。由于坤立德公司事先在邵某某汽车上安装了GPS,对该车的行踪自然了如指掌。有一次,坤立德公司通过GPS定位发现邵某某的汽车驶离泰州后,遂安排人员使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并藏匿。

邵某某获悉汽车被坤立德公司开走后,便去该公司交涉。当工作人员拿出其签字的贷款合同时,邵某某才发现,合同上的确约定了“汽车驶离泰州需要报备,否则即属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邵某某尽管一脸懵,但毕竟是合同约定的条款,况且对方明确如果不答应其提出的条件,就要将汽车作为抵押品出售,邵某某也只得自认倒霉,吃下了这个哑巴亏。

然而,邵某某要付的不光是违约金,还有所谓的“拖车费”。后经双方协商,邵某某为了赎回汽车,共需向坤立德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拖车费”3万元,加上此前其已支付的利息6600元,总计需要支付5.66万元。真可谓得不偿失。

违规经营,层层设卡

据查,坤立德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由江苏泰州人周金才出资设立。周金才将坤立德公司的经营范围定位为从事车贷业务,但该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贷款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且在推行业务过程中屡屡违规甚至触犯刑法。

为了实施自己的既定计划,周金才大量招兵买马,将泰州人张水晶、管乐、徐俊敏、姚建梅、周飞、王伟、王敏等12人揽入麾下,为坤立德公司开展所谓的车贷业务服务。

相关证据显示,坤立德公司在借贷过程中,对外以“利息低、放款快”为诱饵吸引客户上门贷款。在实际贷款时,坤立德公司既要求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汽车转让协议等格式条款、文书,还特别约定了对贷款人极为苛刻的违约责任,如车辆出市需要报备、不得逾期还款、不得将车辆二次抵押贷款、不得卸载GPS等,并设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合同签订过程中,坤立德公司人员通过故意不给贷款人备份合同、不全面告知合同内容,隐瞒违约后将面临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严重后果,催促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同时违规收取GPS安装费、家访费、平台费、头息等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贷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车辆出市不报备、二次抵押贷款等违约情形后,周金才等一伙人会在不通知贷款人的情况下,用贷款人贷款时提供的车辆备用钥匙、按照GPS信号定位,偷偷开走贷款人车辆并藏匿。事后该公司通知贷款人相关扣押信息,要挟贷款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高额拖车费、违约金后,才能赎回车辆,使得被害人为讨回被扣押的汽车被迫就范。

在实施上述犯罪时,周金才负责该公司全部车贷业务;张水晶负责公司具体车贷业务管理;管乐为周金才提供放贷资金,并约定利息、违约金由二人平分;徐俊敏负责参与谈判;姚建梅等其他9人分别充当公司的业务员、评估师、拖车工等角色。

卷宗显示,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周金才、张水晶等13人采取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6起,非法获利人民币167.56万余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0年9月12日,周金才等13名被告人悉数被抓捕归案。2021年7月23日,周金才等13名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于2021年8月3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同年11月1日裁定恢复审理。

海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金才等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套路贷”的形式,设定低门槛违约条件,以被害人违约为由,采取扣留车辆要挟被害人拿钱赎车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2021年12月31日,海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金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张水晶等其他12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1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被告人王敏被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金才、张水晶、管乐、周飞、王伟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部分改判的二审判决:将一审对周飞的量刑由“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将一审对王敏的量刑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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