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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学阐释*

2023-03-09苗连营

政法论丛 2023年6期
关键词:中国式宪法现代化

苗连营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大时代命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成就和历史经验的总体性概括与原创性表述。内生于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之中的我国现行宪法,既从中汲取着丰富的理论养分和实践资源,并因此而彰显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又综合反映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根本立场、规范形态,并以其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着根本的法治保障。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与良性互动使得从宪法学角度解读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有助于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与发展规律,而且有助于深刻理解我国宪法的价值理念、功能定位与运作逻辑,进而有助于建构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

一、宪法确立的奋斗目标展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复兴愿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伟大梦想,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初心使命,也是中国式现代化一以贯之的核心主题。“中国共产党100多年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追求民族复兴的历史,也是一部不断探索现代化道路的历史。”[1]对民族复兴和现代化道路的不懈探索与追求既贯穿于党百余年雄浑豪迈的奋斗历程,也深深镌刻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的恢弘史诗之中。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我们党均提出了相应的现代化建设目标和任务,并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历史自觉而在宪法文本中有着直接体现。可以说,对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和发展道路作出明确规定始终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与核心关切,并成为演绎我国宪法演进脉络的基本线索。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是以工业化为开端的,建成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是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便正式提出了“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共同纲领》在总纲第一条即发出了“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的响亮号召。其中,“富强”的方向和重点显然就是建成“社会主义工业大国”。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再次强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在这一沧桑巨变中诞生的1954年宪法不仅确立了新型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结构,从而奠定了新中国各项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规范依据与法治基础,而且在其序言部分明确宣告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这一规定的意义,毛泽东同志做了这样的说明:我们现在要“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2]p329-330这不仅反映了新中国领导人对宪法价值功能的基本认知与定位,也使得现代化建设成为主导我国立宪行宪史的恒定主题与主线。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进行新的长征。”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一历史大潮中颁布实施的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地郑重宣告:“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直接将党的十二大的上述战略抉择和话语表达载入了宪法文本,从而成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这反映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并使得1956年党的八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就已经明确提出、1964年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又进一步发展的“四个现代化”内容被正式写进了现行宪法,①体现了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初步思考与探索,反映了全国人民对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强烈期盼和宪法共识。在当时情况下,宪法将现代化的重点聚焦于四个现代化不仅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更为以后现代化的全面推进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并结合国内外形势的风云变幻,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又与时俱进地提出了相应的奋斗目标。据此,1993年宪法修正案把“高度文明、高度民主”调整为“富强、民主、文明”。1999年和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继续沿用了相关表述。由此,“富强”这一极具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概念范畴,正式进入我国宪法文本之中并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首要目标,从而凸显了“富强”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意义及对于实现其他宪法价值目标的前提性作用。虽然现代化的评价指标是多维的,但“就一般意义而言,现代化就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标志”[3],国富民强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和重要标志。我国宪法对“富强”的重视和强调既体现了现代化的普遍特征,也映射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这一伟大飞跃的历史逻辑。同时,去掉“高度”这一修饰性定语,高度契合了宪法关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定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4]p72正是基于对基本国情的清醒认识和准确判断,我国宪法对国家奋斗目标的规定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和渐进式推进策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布局和目标指向更为清晰和高远。党的十八大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提出了“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任务,确立了由“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两步走”战略。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进行的第五次宪法修改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不仅完整体现了“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而且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机连为一体、共同确立为国家的奋斗目标,从而使得中国式现代化在宪法上的规范内涵更为科学严谨、实现路径更为切实可行、目标指向更为宏伟壮阔。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立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党的中心任务,从而更加凸显了发展道路与目标任务之间的内在统一,反映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现代化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尽管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完成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前,但其所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显然与二十大的精神实质乃至用语表述高度吻合、一脉相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是党百年奋斗的基本经验和重要结论,也是我国宪法生生不息的价值诉求与内在逻辑。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指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统一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中,统一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伟大实践之中。可以说,中国的崛起、中国道路的成功,固然是多方面因素综合所致,但我国宪法所具有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毫无疑问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总是根据人民意愿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富有感召力的奋斗目标,团结带领人民为之奋斗。”与这一伟大历史进程同频共振的我国宪法,不仅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在不同时期所提出的目标任务,而且为实现这些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规范前提和制度基础。现行宪法更是通篇都体现着改革的精神、发展的理念、富强的逻辑、复兴的愿景,其不仅明确了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总依据、总布局(五位一体)及其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而且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确立了一系列大政方针、基本国策、重大方略。因此,我国宪法不仅是一种具体的、现实的根本行为准则,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最高法律规范,而且明确将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和远大目标载入宪法文本、凝练为宪法规范,体现着对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深度关切和国家富强文明的强烈企盼,从而运用法治话语和叙事方式全方位绘就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可以说,现代化这一话语“贯穿于我国宪法制定、修改与实施的历史进程”,并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对宪法上国家目标规范的最新诠释”[5],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由此成为我国宪法的鲜明标识和时代主旋律。

当然,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是我们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同时“也是中国谋求人类进步、世界大同的必由之路。”[1]人类社会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团结合作、和平发展、共建共享是走向现代化的人间正道。中国始终把自身的前途命运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突出特征。”[6]我国宪法从胸怀天下、观照世界的高度明确规定: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不仅是对“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的宪法宣示,也为“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以自身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提供了宪法依据;不仅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贡献了中国宪法方案和宪法力量,也体现了中国宪法“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使命担当及开放包容的协和万邦胸襟、民胞物与情怀、立己达人精神。

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意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世界意义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其不仅具有生成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基因,并“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人文基础”[7],更具有催生人类宪法文明新形态的潜能,是生成人类宪法文明新形态的强大动力。从“人类文明新形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有助于推动不同宪法文明间的交流互鉴,提升我国宪法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有助于增强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宪法认同,促进现代化成果既造福中国人民,又更多更公平惠及各国人民;有助于彰显中国宪法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并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巨大成功为世界发展提供新机遇、为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新助力。

二、宪法具有的显著特征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

中国式现代化不是对其他任何一种现代化模式的效仿或复制,而是“走自己的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定性的话,是管总、管根本的。”[8]因此,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式”,既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要求上,也反映在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形成的本质属性上,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西方现代化的根本特征,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超越于西方现代化的决定性因素。而我国宪法作为一部党领导人民所制定的“中国式”宪法,自然“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9]p214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精神实质。

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革命道路和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找到了能够救中国、富中国、强中国的正确道路。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与根本成就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有着鲜明而清晰的体现与确认。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记载了党团结带领人民对中国之路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映射着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脉络和时代印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层面的集中体现和最高载体。“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在对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深刻总结基础上制定的1954年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国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在中国出现的真正的宪法,“只能是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宪法。”[10]五四宪法不仅明确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即,“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方略、步骤和措施,从而有力推动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跨越。

在反思历史、展望未来基础上而诞生的现行宪法更是全面系统地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宝贵经验,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明确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方向,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指导思想、主体内容、制度体系、实践方略,从而彰显着我国宪法的本和源、根和魂,演绎着现代化在中国宪法语境中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可以说,“社会主义”在中国不仅具有历史和现实的正当性与必然性,而且具有宪法上的根本性和权威性。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社会主义“绝不只是一种政治修辞,而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它体现着中国人民作为制宪者的制宪愿望和宪法共识,决定了这部宪法文本的根本属性,也构成了各项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具体制度的政治伦理基础。”[11]要坚定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首先就需要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确保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有机结合、相互贯通,形成了一种相对于西方现代化的中国现代化范式,其既内含着深厚的中华文化底蕴、鲜明的中国特色,又体现着“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性规定,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种全新的现代化类型,具有开创性和标志性的意义。历史和现实都已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国共产党领导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信仰信念、政策主张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是别的什么现代化。”可以说,“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8]的确,中国式现代化不是一个在历史偶然性中自生自发的量变式演进过程,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历经长期艰辛探索和不懈奋斗而取得的重大成果,具有“政党主导、使命驱动”的显著特点;“一个强大的使命型政党的领导和推动是中国现代化道路取得重大成效的根本经验。”[12]这样一种强大的“政党逻辑”在我国宪法上有着鲜明的体现。

作为一个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为己任,其不仅通过自身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先进性和强大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社会动员力,对现代化建设进行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以洞察历史、把握时代的远见卓识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历史担当,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性的方向引领与政治保障。同时,还通过宪法将其承担的历史使命转化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将其指导思想和执政理念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转化为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最高意志并成为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循,从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实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确保了党的领导通过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而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并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

在我国宪法上,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一项原则性宣示,同时具有明确的法理逻辑、规范内涵和实践路径。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宣告“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后,紧接着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党的领导与国家的根本制度共同熔铸于同一条款之中,不仅深刻揭示了二者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也为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提供了规范化的宪法依据和支撑。同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我国宪法的创制与修改始终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并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通过走群众路线对人民的根本意愿进行汇总、归纳和提炼,形成旨在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的主张;通过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把多样、分散的个体意志整合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进而通过科学民主的修宪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上升为以国家根本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最高意志。正是由于我国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9]p198,因此,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过程,其既确保了党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推动了治国理政实践的制度化、法治化、程序化,从而有助于形成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和汇聚起全社会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的共同意志与“集体行动”,有助于保证国家权力的协调高效运行和良好政治法律秩序的形成。

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经验雄辩证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根本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所在”[13]p281,是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进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现代国家成长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历程,也决定了中国现代国家成长的逻辑”[14],同时也决定了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存在形式、运作过程和发展规律。要读懂今天的中国,读懂中国的理想信念和奋斗目标,读懂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优势和成功密码,就必须读懂中国共产党,读懂中国的宪法。“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15],因此,只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始终确保党在现代化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才能激发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劲动力、凝聚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确保中国式现代化锚定奋斗目标行稳致远。

三、宪法蕴含的价值理念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宗旨立场

伴随工业革命的机器轰鸣而降临人间的西方现代化,是一种以资本为中心的市场驱动型现代化,利润的最大化、资本的增殖和扩张是其根本追求;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都要服从资本的运行逻辑和规则,人的生产和消费等活动都不过是实现物质资料生产和攫取剩余价值的手段;建立在资本逻辑之上的经济权力不仅支配着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而且还渗透至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决定着整个政治法律秩序的建构与运转。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则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人民至上理念,突出现代化方向的人民性,自觉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价值追求,从而实现了对西方现代化的根本性超越。“现代化道路最终能否走得通、行得稳,关键要看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宗旨和立场,也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我国宪法作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9]p214,以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利益为价值基石和目的归宿,在国家最高法制层面上集中体现着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性关怀和目的性价值。

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首先体现为人民主体地位的确立。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人民至上,牢固确立人在现代化中的主体地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逻辑起点。人的主体地位可以体现在各个方面,但最核心的显然是首先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唯其如此,才能为其他方面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根本前提和保障。可以说,“人是主体”首先就体现为人的政治主体性,人的政治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与关键。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致力于塑造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法律秩序,构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而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标志就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这是最大的民主,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其他的权利才会得到保障”[16],其主体性地位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和保障。我国宪法首先在序言部分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这一历史性变革,标志着“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同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确立为国家根本任务的重要内容、把追求“民主”确立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从而充分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立场。序言部分所强调的推动五大文明协调发展战略,则为全面理解人的价值和意义、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提供了广阔空间和现实依据。实践证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7]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并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的原创性思想和创新性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结晶与理论升华。我国宪法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制度体系和实现机制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尤其总纲前三条关于国体、政体的规定以及关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郑重宣示,更是从国家主权的本源、国家的根本性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建构等方面,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及其实现途径。可以说,“《宪法》第 1—3 条的规范体系集中体现了我国宪法的民主形态,同时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最核心的宪法依据。”[18]p34同时,宪法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等等,都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保证着人民民主的实现。这些制度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紧密配合、有机衔接,共同构成了全面、广泛、有效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支撑。

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现代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中国式现代化就是要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让人民群众有更大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家的富强逻辑、民族的复兴逻辑、人民的幸福逻辑三者相辅相成,从根本上都服从于、服务于人民的幸福逻辑。”[19]人民性是我国宪法的精神内核与价值依归;人民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则是人民性的直接体现,也是中国人民享有的最大的人权。我国宪法不仅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人权原则作出了庄严承诺,而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了广泛而具体的详细列举;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等民主权利,而且规定了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以及各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显然,这些规定不是拘泥于传统宪法观念中把人权视作是“抵御国家”“防范国家”的消极权利,而是更多地体现为要求国家主动履行宪法责任、提供公共产品的积极性权利,从而不仅使得“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成为我国宪法上鲜明的人权理念,而且为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提供了明确的宪法指引。同时,我国宪法还把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纳入国家的根本任务范畴之中,并确立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基本国策。由此可以通过宪法释义学的方法,把人权结构从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转化为宪法上普惠性的民生福祉,把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诉求标识为宪法上标志性的文明向度。这不仅为人民将享有更加全面、更高层次的幸福安康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也表明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6]总之,“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0]这一重要论断,“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于人权的定义,定位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根本追求,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经典表述”[21],也是对我国宪法上人权观的高度提炼。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宪法的人权价值理念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逻辑展开。

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治国之道,富民为始”。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只有不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才能形成公正合理的社会结构与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彰显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所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和为人民谋幸福的重要着力点,其从质的规定性上体现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优越性。“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西方现代化的显著标志。”[6]共同富裕是在整体意义上反映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概念,其既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发展的范畴,只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才能带来真正的共同富裕;同时又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配的范畴,只有促进全体人民的富裕和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才能实现经得起历史检验和世界认可的现代化。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整套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政策举措尤其是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避免了社会财富过度向少数人集中和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从制度源头上为有效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关系,增强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公平性和可及性,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宪法依据与路径。当然,“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22]随着现代化的纵深推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不再简单局限于物质层面的丰衣足食,而是对公平的参与机会、发展机会、分享机会有了更为现实而强烈的渴望,公平正义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由此显得愈发突出和重要;如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难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与动力。因此,共同富裕绝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民生问题,同时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价值取向问题,体现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向往。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宪法的价值评判导向功能,以宪法的平等原则和正义精神为核心,不断健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共同富裕超越经济意义上的物质享受而成为一种体现实质性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结构。

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是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进现代化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1]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看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人的联合体”是政治国家最终迈向的理想社会形态。因此,人逐步摆脱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实现人的经济解放和社会解放,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现代化的根本所在。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特质,决定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解放,既需要重视物质生产和经济发展以满足人的自然性需求,又需要重视精神生产和文化进步以满足人的社会性需求。只有从这种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全面认识现代化的评价标准,才能把握现代化的完整内涵并真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基于对现代化本质和内涵的深刻洞悉,中国式现代化既重视生产力的进步和物质财富的增加,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又强调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财富的增加,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世界需求。“既要物质富足、也要精神富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崇高追求。”[6]因此,这是一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23]的现代化。“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追求。宪法不仅在总纲部分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文学艺术事业和其他文化事业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和方向性指引,而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又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从而使得对美好生活的定义从同质化的功能性消费需求扩展到了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宪法空间。尤其是宪法第24条以很长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突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宪法的这些规定立基于“人的根本就是人自身”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关注的是现代文明人格的养成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现了一种以人的现代化为主旨、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追求的宪法文明新形态,彰显了一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均衡发展、相互促进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总之,中国式现代化强调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以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的有机统一为价值准则”[24],是一种致力于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新型现代化、整体性现代化。“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15]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过程,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宪法理念的过程,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

四、宪法建构的治理体系铸就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根基

现代化不仅意味着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演进、从落后生产力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还表征着国家治理状态从价值理念到制度建构的一种递嬗过程或文明转型,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由于法治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现代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要走向现代化、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必须首先走向法治化、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法治强国。”[25]由于宪法是法治文明的浓缩与结晶,自然,“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15]

追求法治、崇尚法治、厉行法治,同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支撑,更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决策部署,从而进一步凸显了法治之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意义。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表明我们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和意志坚如磐石,也标志着我们党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而“在法治轨道上”首先指向的就是“在宪法轨道上”, 因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9]p215,“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15]因此,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着根本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我国宪法不仅在总纲部分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涵盖了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素与推进方略。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看,“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5],对于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着统领性作用,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根本的规范依据和前提,是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法治源头和起点。同时,宪法文本还直接确立了国家的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系统完备的科学制度体系,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我国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即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6]在对国家的根本制度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宪法进一步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制度建构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安排。在此仅以以下三项制度为例做一分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组织什么样的国家政权,直接决定着国家的治理模式与治理效果,由此成为任何一部宪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甚至成为区分不同类型宪法的重要标识。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体(国家性质)决定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政体适应并服务于国体的需要;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体,既从根本上取决于国体的性质,又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条件息息相关。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立新型国家政权的艰辛探索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和实际相结合,得出一个历史性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7]p41949年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宪法的制定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伟大历史变革,确立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律的认识更为深刻和全面,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日趋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现代化进程中得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在治国理政中展现出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充分证明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17]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保障,并为人类探索更好社会制度提供了全新的路径选择和借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内生于中国社会条件的新型政党制度,反映了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历程和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民主党派领导人卓越的政治智慧和战略眼光,并逐步超越党际关系范畴而上升成为一种稳固和定型的国家政治制度架构。政党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最重要组织者和推动者,政党的理想信念、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精神面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成败得失。只有通过一个获得人们普遍拥戴的坚强政治权威来进行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吸纳,形成统一的国家主权、国家意志、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发展中的市场一体化、规则一体化、治理一体化,才能消解多元利益的价值纷争,形成必要的政治认同和观念共识,避免国家陷入分散、分化、分离状态,进而保持社会转型的平稳有序、提升社会治理和发展的水平与效率。中国式现代化是要在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后发国家实现的现代化,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背景中实现的现代化,是在各种风险挑战多重叠加、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极其繁重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的现代化,尤其需要一个具有高度使命感和坚强领导力的政党来引领、组织、推动和保障。“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9]p201,从而为全方位、系统性地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最根本保证,也为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夯实了根本政治基础。同时,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而使这一“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28]242成为宪法上的规范性制度形态,为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解决好人心和力量的问题提供了宪法上的制度安排。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和维护稳定的重要功能,实现了执政与参政、领导与合作、协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29],避免了西方社会的党派纷争、政治内耗、“否决政治”、“金钱政治”、利益集团偏私、少数政治“精英”操弄等乱象,在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方面发挥着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制度效能。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坚持求同存异,在尊重多样性中寻求一致性,努力为多元利益诉求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最大限度凝聚起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合力。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体系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就是追求和实现“富起来、强起来”的道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既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有力证明,也是我国宪法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经济方面的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没有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便无从谈起。而经济上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制度基础之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将社会主义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提供了宪法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入宪及其创新性实践,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并为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提供了宪法上的制度设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30]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道,共同确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深刻揭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体制之间的内在联系,拓展了宪法上“基本经济制度”的规范内涵,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优势和制度潜能,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良性互动为着力点,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取得更辉煌经济发展成就并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明显实质性进展。

总之,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是深具使命感与感召力的价值诉求和行动纲领,同时也是实实在在的宪法性制度建构和实践理性。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增强我国宪法上的各项制度优势和制度竞争力,并把这些优势和竞争力切实转化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保障,使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建立在更坚实的宪法根基之上。

结 语

宪法是现代文明的法制化载体,宪法形态是现代文明形态的法制化表现形式;而“现代化是创造某种文明形态的过程,也是某种文明形态形成的标识。”[31]作为一种植根于特定社会土壤和历史传统的地方性知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渐进式发展、内生性演化的结果;特定的现代化道路孕育和形塑着不同国家宪法的价值取向、理论内涵和实践特征,而一个国家的宪法反过来又是该国政治伦理、道路选择、发展模式在法治层面的集中体现与升华。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部气势恢宏、波澜壮阔的壮丽史诗,其既遵循着各国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着人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又超越了西方现代化模式的内在局限而彰显着独特的中国经验与特色;其不仅深刻改变了世界现代化的版图,展现了一幅迥然不同于西方模式的现代化新图景,“具有类型学与典型样本意义”[32],同时,也“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现代化神话,创造了一种全新版本的法治现代化样态”[33]p5,并成功开创和拓展了一种全新的宪法文明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等内容,决定了这种宪法文明新形态的生成逻辑、价值功能、存在形式、运作逻辑;而宪法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核心要素和主体内容的法治化凝练与规范化表达,体现了对中国式现代化在国家根本法上的本质性把握与规律性认知。二者之间交织并行、交相辉映的良性互动与同频共振,体现了“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展示了人类宪法文明新形态的中国方案,为繁荣世界法治文明百花园和人类探索更美好的现代化模式贡献了中国经验与智慧。

注释:

① 需要指出的是,1978年宪法即已明确规定,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现代化一词由此正式进入宪法文本之中。然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部宪法总体上不可能形成科学完备的“现代化”规范体系和制度形态,也不可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因此,在其颁行仅仅两年之后,就启动了对其进行全面系统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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