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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名誉权保护研究

2023-02-23刘凤芹赵凤君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丑化名誉权人格权

刘凤芹 赵凤君

(菏泽学院 人文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菏泽 274015)

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突破十亿,占网民整体的94.8%,显而易见短视频已然成为网民日益依赖的社交和娱乐方式[1]。短视频用户的激增使短视频内容制作者蜂拥而至,爆发式增长的短视频泥沙俱下,侵犯公民名誉权现象也频频出现,甚至形成网络暴力,导致自杀悲剧,尤其是那些曝光负面信息或者存在争议内容的短视频,侵权现象更为突出。短视频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不应成为“潘多拉魔盒”,因此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名誉权保护问题就成为民法典实施和中国法治建设中亟须解决的重要命题。

一、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表现

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短视频内容本身侵犯公民名誉权,二是短视频评论侵犯公民名誉权,主要表现是诽谤、辱骂和丑化。

(一)诽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习惯上,诽谤往往特指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因此诽谤即造谣、传谣。诽谤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向他人故意传播的行为;二是传播的内容属于虚假;三是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不公正毁损”[3]。诽谤可导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重要方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诽谤是短视频应用中常见的侵犯公民名誉权现象。

1.短视频诽谤构成要件。短视频应用中的诽谤现象是指所发布的短视频或短视频评论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以至于损害他人名誉。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短视频内容或短视频评论中公开发表了文字、图画、音频和视频;二是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三是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例如2017年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全国关注,受害者家属林某斌因老婆以及三个孩子在火灾中身亡而备受关注和同情。2021年林某斌发文宣布自己诞下一女,引发舆论反转,抖音和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不断出现和传播质疑林某斌的声音。山东网民黄某某制造了“林某斌和纵火的保姆莫某某有暧昧关系”“保姆和林某斌的现任妻子是亲戚”“林某斌曾为老婆孩子购买受益人为本人的大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谣言,这些谣言在短视频平台被广泛传播,林某斌及其家人被骂上了热搜,导致他们的社会评价被贬损,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影响,网民黄某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涉嫌侵犯林某斌及其现任妻子的名誉权。

2.短视频诽谤发生原因。虚拟性的网络交往方式为诽谤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网民的匿名性更加剧了诽谤的泛滥,尤其是作为网民主要社交和娱乐方式的短视频,诽谤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短视频诽谤发生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网民因为现实中的个人恩怨而对特定人进行造谣诽谤;二是网民为了吸引流量或有偿引流、控评而制造和传播谣言。上述杭州保姆纵火案后续谣言事件中,网民黄某某和林某斌及其家人并无过节,之所以造谣诽谤,仅仅是因为流量,而且在杭州保姆纵火案杭州联合调查组声明黄某某发布内容均为谣言的前提下,仍有很多短视频用户为了吸引流量不断散播这些谣言,明知是谣言依旧传播谣言,同样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3.短视频诽谤产生的后果。互联网法治过程中,打击网络诽谤之所以成为重要一环,是因为短视频的普及和使用范围之广会使短视频诽谤比普通网络诽谤造成的后果更为恶劣,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网络暴力现象,因此短视频诽谤者不仅会违反民法典、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还会构成诽谤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辱骂

辱骂就是公开用污秽、粗鄙、下流的言辞骂人,这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也是短视频中常见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方式。既有网民在视频内容中直接辱骂特定对象,也有网民在短视频评论中辱骂视频内容中的相关人。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网络暴力中常见的攻击方法就是辱骂,江歌案可谓是典型案例,由于刘某曦在江歌的被杀害事件中“具有明显过错”,而且在事后又“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江歌母亲)的情感”[4],导致众多网民产生不满和愤怒情绪,因此不论是案件审理之中还是案件判决之后,网友们对刘某曦的辱骂一直延绵不绝,甚至专门组成骂战小组在评论区辱骂刘某曦。因为江秋莲有抖音账号,因此这种攻击、辱骂也在抖音里上演。此外由于观点和立场不同,抖音作品和评论里辱骂江秋莲的也大有人在,而参与评价此事的公众人物李玫瑾教授、作家陈岚等也不断被辱骂、攻击。国家网信办“清朗”专项行动启动以后,短视频平台加大了对短视频内容的审核,故大部分存在明显辱骂内容的短视频或直播会被拦截或举报,而短视频评论因其内容的隐匿性、数量的海量性和更新的快速性不容易被监管和拦截,因此短视频辱骂现象主要存在于短视频评论中。

(三)丑化

丑化是故意将人弄成丑的或说成丑的使他人的形象变得可憎、可恶、可恨,以抹黑他人形象,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他人关于自身品德、声望、才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短视频常见的丑化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文字描述丑化方式。这种丑化方式主要存在于短视频评论当中,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诸如“就他这智商,长这么大太不容易了”“太会装了”“长成这样,她老公不得天天做噩梦!”等的负面评价。例如知名主持人涂磊最近被污蔑强奸某女子,其发视频否认,并第一时间去派出所报案,强调会一查到底,这种正常处理方式却被评论区的网友质疑为“炒作”,“炒作”一词在这种语境下就具有丑化涂磊形象的效果,因为是在对网民公开的评论区发表的,一定程度上会误导公众对涂磊的社会评价。

2.图画丑化的方式。这种丑化方式一般是通过PS和截图他人形象恶劣的瞬间来丑化人。例如有的网民把自己讨厌的某个人的脸PS在狗头上以发泄内心的愤恨,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是典型的图画丑化。有的网民截图他人在愤怒、情绪崩溃等狰狞面目时的瞬间或者截图他人抠鼻孔、抠脚丫、翻白眼等形象不佳的瞬间并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图片中人的社会评价,侵犯其名誉权。

3.视频丑化的方式。视频丑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抓拍特定情形下某人形象糟糕的时刻,例如某人因被人欺辱或激怒而面目狰狞爆粗口的失态时刻,使不了解真相的人误解他,从而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通过特效来丑化人,例如抖音里面比较火的母鸡下蛋、鸡蛋瞬间变成人脸的特效也是典型的视频丑化方式;三是抖音和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中最近经常出现的一类视频:拍客故意找一些路边卖菜的老人借钱,有些老人会不耐烦拒绝,有的老人则大方借钱给拍客,对于借钱的老人,拍客会在镜头前表示感谢,不仅买下老人全部的菜,还会买衣物、买肉送给老人,网民们看完以后会感叹老人好人有好报,殊不知那些没有借钱的老人已经被网民们打上“不善良”的标签,使老人们的社会评价在对比当中被降低和贬损,这类视频如果没有给老人打马赛克,不仅涉嫌侵犯老人的名誉权,也涉嫌侵犯老人的肖像权。

二、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造成的负面影响

短视频应用之广决定了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严重阻碍中国法治化进程。

(一)造成网络环境的无序,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1982年美国社会科学家詹姆士·威尔逊及犯罪学家乔治·凯林提出的破窗理论(brokenwindowstheory)[5]表明,如果某一个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戒会引发更多的社会失范行为,从而造成失范现象的蔓延和加剧,最终导致社会环境的无序。在短视频平台制造、传播谣言或者侮辱他人都是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和惩治,不仅会影响网民形成正确的法治观,也会加剧网民对侵权现象的麻木感、宽容度与放纵行为,从而滋生更多的侵权行为,致使短视频空间戾气横行,导致网络环境的恶劣化和网络文明的退化,严重影响中国网络法治建设,阻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民法典顺利实施

印度作家普列姆昌德认为“对人来说,最重要的东西是尊严”。公民的名誉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关乎人的尊严,名誉权受到侵犯,不仅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严重的还会导致受害人抑郁甚至自杀,有的还会造成受害人“社会性死亡”,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当下短视频中侵犯公民名誉权现象泛滥,这种现象往往伴随着网络暴力,而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者通常会形成一个群组,他们持有一致的观点,并肆意地对事件当事人展开群体性攻击,给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6],因为短视频的诽谤、侮辱案件聚量性、持续化所产生的聚众效应、溢出效应和网暴效应,使得诽谤、侮辱的传播范围、参与范围几何式倍增,导致短视频诽谤、侮辱行为较之传统诽谤、侮辱行为危害性更大[7],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刘学州被网曝致死案件,15岁的刘学州经历了被父母抛弃、养父母身亡、寄人篱下、在学校被欺负、第二次被父母抛弃时他都能勇敢面对生活,但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谣言、辱骂和攻击时他情绪崩溃,最终不堪网络暴力选择了自杀。此外上海女子求助外卖小哥为听障父亲送菜遭网曝案也是典型案例,原本生活平静的上海女子仅仅因为感谢外卖小哥骑行27公里为听障父亲送菜而打赏200元话费被网暴,最终无法忍受网民们的辱骂和“虚伪”“抠门”“精明”“欺负老实人”的指责和丑化,也选择了自杀,本是彰显人与人之间温情的正能量事件因网络暴力最终演变为悲剧,一个家庭因此陷入痛苦的深渊。

2021年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保障人民权益[8]。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格权的重视,凸显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以及人格尊严的保护属性,因此对公民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成为民法典顺利实施的关键问题,作为人格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名誉权保护问题自然也成为民法典顺利实施的重要问题。数字时代,如何有效治理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乱象是切实推动民法典顺利实施的重要一步。

三、短视频的公民名誉权保护实践路径的创新

民法典正式实施已有两年多,但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现象仍屡禁不止,暴露出民法典实施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使公民名誉权在短视频领域得到更周密更全面的保护,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短视频的公民名誉权保护路径,重点强化“1墙4力”。

(一)建好制度“防火墙”,填补法律空白

尽管我国在数字领域和人格权相关领域的立法数量较多,但就数字人格权尤其是短视频领域名誉权的法律规定还极其有限且存在适用的模糊点,已有的法律文件对于规制数字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现象要想得到有效遏制,必须让规矩立起来,让法律硬起来。首先应该出台专门的数字人格权法律制度(或者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增加对应的数字人格权内容),明确数字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概念、性质、行为特征,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细致、明确规定以增加在现实操作中的可行性;其次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诽谤罪、侮辱罪等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予以适当调整,将数字诽谤、数字侮辱行为凸显出来,并尽可能准确制定数字诽谤、侮辱行为与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相匹配的法定刑,增加行为人实施数字诽谤、侮辱行为的犯罪成本。或者在刑法中增设包含数字诽谤、数字侮辱行为在内的网络暴力专项罪名,以此引起公众对网络暴力的格外重视;再次加大数字诽谤和数字侮辱行为的惩罚力度。和传统的诽谤、侮辱相比,数字诽谤和数字侮辱危害性更大,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因此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完善相关法律,都应加大数字诽谤和数字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的惩罚力度,否则难以震慑违法者。民法典对侵犯公民名誉权行为制裁力度较小,且救济成本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侮辱罪”“诽谤罪”则规定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还必须“情节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会限制法律对个人名誉权的有效保护。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使公民真正对法律产生敬畏,深刻意识到短视频平台并非法外空间,从而不敢诽谤和侮辱他人。正如刘学州外婆起诉网暴者案的代理律师所倡议的:“打击网络暴力,就需要法律长牙,对网暴者重拳出击,零容忍!”[9],因此在坚持“包容审慎”的前提下,及时建章立制,完善数字法治体系,加大惩罚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违法现象。

(二)强化管理“倒逼力”,营造清朗环境

有法可依是前提,执法必严是保障,只有相关管理部门和短视频平台保持高压态势,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才能形成倒逼压力,真正维护网络良好生态。首先网信办、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要重视和加强网络生态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对短视频平台存在的侵犯公民名誉权现象进行严格管控和严厉打击,并坚持管控和打击常态化,同时给予短视频平台更多惩罚权力,并设立短视频平台违规黑名单信息共享、共罚机制,对于因引流尤其有偿引流、控评等目的多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体进行一定期限的全平台禁言或直接注销账号并禁止再次注册,以此加强平台规范的威慑力;其次短视频平台履职尽责,严格履行好“把关人”职责。一是短视频平台采用“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间接性实名方式严格落实网络实名认证制度[10],同时完善网民行为规范及惩罚机制,健全合理的投诉机制;二是短视频平台加强对短视频内容和评论信息的监管,创新网络技术手段对辱骂、丑化类词汇设定屏蔽模式;三是短视频平台对散播谣言的账号要及时予以封号、冻结等处理;四是短视频平台定期选择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典型案例与处罚结果在平台广为宣传,对网民起到法治教育和警示效果。总之,只有以短视频平台为总抓手,政府与短视频平台携手同抓共管,才能严厉打击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三)创新技术“驱动力”,助力网络治理

短视频用户的匿名性和短视频的数量之多、更新速度之快使得短视频违法现象的治理异常艰难,不但网信部门和短视频平台全面检查、审核难以实现,而且公安部门取证也相当困难。技术带来的问题还需要创新技术来解决:一是国家网信办和短视频平台要严格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并不断创新技术,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限制涉嫌侮辱和谣言信息的发布,并为曾经有过违法行为的网民不断推送法治教育信息、为对谣言感兴趣的网民推送辟谣信息;二是国家网信办和公安部门联合创新网络技术,使公安部门和短视频平台能精准定位侵权人,方便短视频平台进行警告和立案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一定程度上能震慑有侥幸心理的网民,从根源上消除一些人利用制造或传播谣言等不法手段吸引流量的想法;三是网信部门和短视频平台应联合研发智能识别、过滤和屏蔽技术,使短视频平台自动识别、过滤和屏蔽侮辱言论、虚假信息,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四是短视频平台应设置弹窗提示功能,一旦网络用户输入相关的谣言关键词或侮辱类词汇,短视频主页立即弹出“已经证实,此为谣言”的提醒弹窗或“请文明用语”的警告弹窗,提前阻止侵权行为的产生;五是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短视频内容高效审核、电子证据存证,为司法裁判提供准确且高效的依据,解决短视频平台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

(四)增强正向“辐射力”,赋能网络秩序

国家网信办、中央宣传部与短视频平台合作,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网红、公众人物、专家学者等在短视频平台法治建设中的正面引导作用,在侵犯公民名誉权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网民发布辟谣消息或者提供权威的司法解释和文明发声的倡议,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网民自觉约束网上言论,加大对主流文化的宣传,推动短视频平台积极生产、呈现正能量内容,维持短视频平台良性发展,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五)筑牢网民“免疫力”,做到依法上网

2023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明确指出应将“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和素养”作为法治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共同推进网络公民素养的整体提升[11]。网民是短视频的参与主体,因此是依法治理短视频的关键力量,要有效治理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乱象,必须提升网民的法治意识和媒介素养,增强他们的免疫力。首先要重视培养网民的法治意识。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在实施犯罪以追求犯罪所得的快乐之前,人会权衡犯罪所获得的快乐与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带来的痛苦,通过比较会发现刑罚痛苦甚于犯罪所得之快乐,便会放弃犯罪”[12]。因此要从根源上杜绝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现象,必须让网民树立法治观念,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因此务必切实把民法典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教育形式进行普法,把民法典教育融入公民日常工作和生活,不但使公民认识到诽谤和侮辱他人应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也养成他们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其次要培养网民的媒介素养,提升他们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面对网络谣言、热点问题和舆情风暴能够理性思考、辨别是非,敢于坚持真理和打破“沉默的螺旋”,能够克制过激的情绪反应,善于换位思考,增强网络自律意识,树牢网络安全底线思维,树立规则和秩序意识,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短视频平台应充分利用热点聚焦功能常态化发布提升网民法治素养和媒介素养的短视频,并通过增加流量的方式鼓励网红、律师、专家学者发布法治宣传和倡导文明上网的短视频,以此引导网民养成依法发布短视频和进行评论的规范意识。

法治时代,必须依法治理短视频平台。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要想有效遏制短视频侵犯公民名誉权现象,政府、短视频平台、公众必须形成合力,多措并举、重拳治理,才能避免短视频平台治理中的“破窗效应”。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整体安排。相信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强化技术支撑,健全处置机制,必定能有力保障广大网民的网络合法权益,营造健康的网络生态,推动短视频平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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