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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察官选拔铨叙制度与现实启示

2023-02-07司春燕章志强

廉政文化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监察官御史监察

司春燕,章志强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014)

唐代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时期,所谓典章制度“莫备于唐”。而且唐代的监察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发展成型,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日本学者池田温曾表示:“中国传统官僚机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监察制度的发达。自秦汉以来的发展过程中唐代御史台组织与机能的完备是其典型代表。”①胡宝华著.《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 年第19 页。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发展和巩固,唐朝的监察制度及对监察官的选拔铨叙也在这一时期逐渐走向成熟。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正式确立了监察官制度。监察官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体,其自身素质的高低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所发挥的效能息息相关。同时,对监察官的选任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构建的逻辑起点,其选任制度完善与否对于国家监察体制的构建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成熟时期——唐代的监察官选拔铨叙制度,总结其所蕴含的经验教训,对当前我国监察官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两条发展主线,一条是御史,一条为谏官。前者作为“君主耳目”自上而下监督百官,后者作为约束君主行为的存在自下而上规劝君主,这两条主线在宋朝时因统治者实行台谏合一而并为一条。本文的研究对象“唐代监察官”主要为御史,这一群体代表皇权,以监督百官为职责,唐代的历史进程中为革除官场弊病、肃清政治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唐代监察官的选拔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秦汉之际正式确立,对监察官的选拔也随之并行发展。秦朝时,多由皇帝亲自任命监察官。到两汉后,对监察官的选拔以察举制为主,同时敕授、辟除、军功等也是选拔监察官的重要方式。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的推行使得门阀世家事实上基本垄断了政治资源,监察官的选用也基本从名门望族中择取。到了唐代,由于科举制度的全面推行,打破了世家大族的垄断地位,读书人有了“学而优则仕”的机会。但是唐人张谓曾写过一首诗,名为《送韦侍御赴上都》。这首诗的开篇便是“天朝辟书下,风宪取才难”,形容的是当时朝廷在选拔“风宪之官”上的困难。按道理科举制施行后朝廷应该不缺官员候选人,可为何张谓会发出“取才难”的感慨?这大概是因为监察官这一职位的特殊性所致,在古代“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影响下,想要择选出尽职尽责的“治官之官”,自然难度不小。

(一)准入标准

唐代的官员选任标准颇高,不仅要求身材样貌,还有书法、文采、辩才等。《新唐书·选举志》记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①《新唐书》卷四十五《选举志下》唐代的御史作为监察之官,对其选任自然有着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真才实学。中国古代的监察官职能较广,所涉及监察领域包括行政、司法、经济等多方面,而且还需要对案情进行记载和分析,这就要求监察官既要熟悉朝廷各种法律条文,同时也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自唐朝全面推行科举取士后,官员学问成为录取的重要标准,监察官员也是多从进士出身的士子或者官吏中选拔而来。根据《旧唐书·良吏列传》中所记载位至台谏的良吏共25 人,其中通过科举出身的有14 人,占比56%。②《旧唐书·列传》卷一百三十五《良吏下》还有一些则是直接通过进士、举人的身份担任御史,如褚廖、李义深、杜威、陆元方、卢虔、薛存庆、王正雅等都是中举后直接被选拔为监察御史。

唐高宗时,杜求仁因“有雅才”,被授监察御史。③《新唐书·杜正伦传》武后以张仁愿有文武才,将其提拔为殿中侍御史。④《旧唐书·张仁愿传》唐肃宗时,吕湮因勤于学业,颇有才干,“超拜御史中丞”。⑤《旧唐书·列传》卷一百三十五《良吏下》唐德宗时,穆赞为刑部郎中,“因次对,德宗嘉其才,擢为御史中丞”。⑥《旧唐书·穆宁传》这即表明担任御史的官员,自身才学是迁任宪职的重要基础。与此相反,还有部分人全无真才实学,即使暂时在宪台内混得一官半职,也还是难以长久立足,终究摆脱不了被撤职的命运。高元裕任御史中丞后,便对文宗上言:“御史府,纪纲之地,官属选用,宜得其才,其不称者,臣请出之”⑦《旧唐书·列传》卷一百二十一,于是皇帝把无才学、不称职的监察御史柳瑰、杜宣调离御史台,将二人“出为府县之职”。

2.须刚直嫉恶。监察官的基本职责是纠举百官不法,这决定了监察官本身就应当是正直守法的榜样,所谓“居官难,居宪司又难,治罪夺职而人弗怨,此尤难”⑧[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十《王仁墓志铭》。监察官由于自身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同官场中的不正之风作斗争,甚至是弹劾朝中权贵,得罪人的事常有,而且还得不贪恋权位,所以御史中丞裴度才会在奏疏中表示,“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⑨《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因此监察官必须由清正刚直、坚守原则的人担任才可。

虽然唐代没有对监察官的任用标准做出系统的明文规定,但《唐会要》记载了一个故事,可以从中管窥一二。宰相李固认为时任御史中丞李翊难以担任本职工作,理由是李翊“人既长厚,难任弹奏”①《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便向皇帝建议改由他人担任。这里的“人既长厚,难任弹奏”,即是指李翊其人性格宽厚,不愿得罪其他人,难以胜任监察之职。

此外,在正史中,也有许多官员因性格刚直而升任监察官的记载。例如唐高祖时,孙伏伽因“指陈得失,无所回避”②《旧唐书·孙伏迦传》,于是被升任为侍御史;又如唐宪宗时的李中敏,“性刚直敢言”③《新唐书·李中敏传》,后升任监察御史;再比如李华因行事公正,被提拔为左补阙,又因嫉邪愤佞,被除为侍御史;④《新唐书·李华传》还有太宗以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授为治书侍御史;⑤《新唐书·权万纪传》玄宗时,崔隐甫为御史大夫,玄宗曾对他说:“卿为御史大夫,海内咸云称职,甚副朕之所委也”⑥《旧唐书·列传》第一百三十五《良吏下》;时人李华在《赠礼部尚书清河孝公崔沔集序》中说:“朝廷以公正躬直词,擢左补阙,以公疾邪愤奸,除殿中侍御史”⑦[唐]李华《赠礼部尚书清河孝公崔沔集序》;宪宗时,薛存诚敢于执法,“由是擢拜御史中丞”⑧《新唐书·薛存诚传》;还有徐晦“不顾犯难”⑨《旧唐书·徐晦传》,并选任为监察御史……诸如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因此,陆长源在《上宰相书》中写道:“宪臣须孜孜嫉恶之人。”⑩《全唐文》第六部·卷五百十《上宰相书》总的来说,监察官相较于一般的官职,更需要品行正直、不畏强权的官员来担任,以此才能保证监察效能的充分发挥。

3.有地方工作经历。在中国历史上,几乎历朝历代都强调监察官要有地方工作的经验,而唐代监察官则更加注重从州县中选任。《文献通考》记载:(唐代)“监察选拜,多自京畿县尉”11○《文献通考》卷五十三《职官考七》○。从有基层经历的官员中选拔监察官,一方面可以对官员形成一种激励,另一方面,熟悉吏治民情和有丰富从政经验的监察官更易于展开监督工作。到唐玄宗时,甚至明确下诏强调,“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12○《新唐书·选举志》○。此时,担任宪职的必要条件便是有州县任职经历。至德元年(756 年),唐肃宗再次下敕,“风宪之地,百僚准绳……其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13○《唐会要》卷六十二○。《新唐书》记载侍御史“分左右巡,纠察违失,左巡知京城内,右巡知京城外……寻以务剧,选用京畿县尉”14○《新唐书》卷四十八《志·第三十八》○。《唐会要》也记载:“郎官御史,先与县令三考以上,有政绩者取。”15○《唐会要》卷六十九○散见于正史古籍中的种种记录无一不表明,在唐代要担任监察之职,需要有地方经验,唐代的监察官也大多优先从地方官员中选拔。

在唐代历史上,颜真卿、孙伏伽、萧至忠、张行成等一大批著名的宪官,都出自基层官职,如县尉、主簿等,这可以说是唐代监察官选任中较为鲜明的一个特色。有时县令、主簿等因自身有政绩而被越级选拔,可以直接到中央政府担任殿中侍御史等职务。如张行成“授雍州富平县主簿,理有能名,秩满,补殿中侍御史”16○《旧唐书·张行成传》○。又如杨珋为县令时,因为将地方治理的很好,不媚权贵,敢于为平民伸冤,“由是知名,擢拜殿中侍御史”①《旧唐书·列传》第一百三十五《良吏下》。

(二)选拔方式

唐代在监察官选拔方式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科举制在唐代全面推行,成为该时期选拔官员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担任监察之职的官员也大多是科举出身。此外,还有皇帝敕授、宪台征聘、官员荐举等多种方式对监察官选任进行补充。多样化的选拔方式,使得唐朝涌现出了一大批卓越的监察人才。

1.宰相荐举。在唐代,宰相作为政府首脑,也有荐举官员的权力,而且曾经一度掌握了对监察官的任命权。史书记载:“景云二年,中书令姚崇用(齐淤)为监察御史,弹劾违犯,先于风教,当时以为称职。”②《旧唐书·齐淤传》但是监察官由宰相荐举会带来两个问题,一个是鉴于监察官职权的特殊性,宰相在考虑人选时容易徇私情,任命亲信。其次,即便宰相没有任用亲信之人,由宰相任命的监察官为了顾及恩情,也难以对宰相的不当行为进行弹劾,反而容易成为宰相专权的帮凶。这两条无一不是对皇权产生了威胁,监察机构容易丧失独立性。所以这种方式也受到了当时官员的质疑,陆贽曾上书:“宰相不过数人,岂能遍谙多士,若令悉命群官,理须辗转询访;是则变公举为私荐,情故必多,为弊益甚。”③[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唐纪五十

2.宪台征聘。宪台征聘,即是由御史台长官选任监察官。德宗建中三年(782 年)敕:“御史大夫、中丞奏除御史,便充台中职掌者,宜占缺,以后并依此处分。”④《唐会要》卷六十二《御史台下》表明此时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有选任御史的权力。宪宗元和年间,栎阳尉徐晦因“性强直”“不顾犯难”,被御史中丞李夷简奏请为监察御史。⑤《旧唐书·徐晦传》敬宗宝历元年(825 年),御史中丞独孤朗上奏:“宪府故事,三院御史,由大夫、中丞自辟,请命于朝。”⑥《旧唐书·列传》卷一百一十八请求由御史台选任监察官。这一奏疏得到肯定后,由御史台任命御史便成为惯例确定下来。相比于由宰相任命监察官,由御史台自行选任,可以保障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监察职能也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不受行政权力的制约。此种方式对于皇权的巩固和加强虽有所裨益,但也难以避免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在一定程度上出于人情世故而选任不称职的监察官的现象。

3.皇帝敕授。关于唐代官员的任命,在《新唐书》中有清晰的记载:“吏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郎中二人,正五品上;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以三铨之法官天下之材,以身言书判、德行、才用、劳效较其优劣而定其留放,为之注拟。五品以上以名上而听制授,六品以下量资而任之。”⑦《新唐书·志》卷三十六《百官一》

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在唐朝皇帝敕授五品及以上官员,六品以下官员则由史部采取考试的形式,考试合格后再由吏部注拟。但是发展到后期,在监察官员的任命上,不仅是五品以上,监察官基本上由皇帝亲自任命。《唐会要》记载:“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虽有吏部注拟,门下过覆,大半不成。”⑧《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这里即是指从永徽后,对负责地方监察事务的监察御史的选拔,由之前的吏部注拟变为多半由皇帝敕授,体现了皇帝对地方的重视。宋人王应麟编辑的《玉海》记载:“御史敕授是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⑨[宋]王应麟 辑.《玉海》卷一百二十一《官制·台省·唐御史台》这里的御史没有明确指代是哪一类,应该是泛指御史台内的御史。也就是说从开元四年(716 年)六月十九日开始,由皇帝敕授御史形成了制度化的规定。

武则天称帝时期,为了巩固自身权力,自选御史。到了中宗时期,为了革除武周时期的弊病,御史的任命由御史大夫与尚书、门下两省共同商议。到玄宗时,改为宰相择定御史,再由皇帝敕授。后到德宗时,又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共同奏授御史。对御史任命的频繁变更反映的是宰相和御史台的权力争夺,如果由宰相亲自择定御史,那么其任命的御史自然难以对宰相的不当行为进行弹劾。而如果是御史台长官自选御史,也难免出现“皆有情故,或受货赂,不得实才”①《文献通考》卷三十七《选举考十》的问题。所以在对御史任命权争夺几十年后,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回到了由皇帝亲自敕授。

皇帝对监察官的敕授,一般包括由皇帝直接授予宪职或由官员荐举后再授予其宪职。例如早在唐初高祖便任命了侍御史李素立、治书侍御史孙伏伽以及殿中侍御史裴矩,开了敕授监察官之先例。由皇帝敕授,一方面避免了宰相与御史台的权力争夺,另一方面也可使监察官直接受命于皇帝,防止其他行政系统的干预,以保持监察体系的独立性。如贞观年间,唐太宗就曾对新任御史大夫韦挺说:“卿之任御史大夫,独联意耳,左右大臣无为卿地者也,卿勉之焉!”②《旧唐书》卷七十七《韦挺传》

(三)任职监察官的回避制度

由于监察官这一官职的特殊性,为了减少监察官因为与其他官员的人情关系而造成的渎职、失职等行为,唐代对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一些严格限制。

首先,是亲族的回避。唐代规定,朝廷官宦子弟不得任监察之职,以避免出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③《论语·子路》的情况。“凡同司联事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已上亲。”④《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宪宗时,太子司仪杜从郁被任命为左拾遗,后来因为其是宰相杜佑之子的身份而遭到群臣反对,理由是杜从郁任监察之职,如果指出其父宰相杜佑的过失那便是“子论父”。最终杜从郁改任秘书丞。

其次,是职务的回避。《唐大诏令集补编》中明确规定:“诸道进奏官,旧例多是本道差文武职掌官员充,自后遂有奏带正员官者。近又有诸兼检校官及宪官者,递相援引,转无章程。自今已后,更有奏请带正员者,不得兼检校及宪官。”⑤《唐会要》卷七十九《诸使下》

再次,是地域的回避。地域回避指的是官员不得在自己家乡任职,以防止形成地方势力。唐代宗永泰元年(765 年)下诏规定:“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⑥[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六百三十《铨选部·条制第二》因此唐朝的地方官尽用他郡人,在地方担任专职监察官员的采访使、观察使等自然也不例外。

另外,还有名讳的回避。唐代对于名讳回避有着明确规定,《唐律疏议》记载:“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之’”。“选司唯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⑦《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就是说官员在担任某一官职时,回避范围上溯三代,即自己所担任的官职不能犯曾祖父、祖父和父亲的名讳。例如李痙在担任鄂州刺史与御史中丞时,因为其父名史,官名和父名存在名讳相犯,于是李痙主动上疏请求回避。⑧[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八六三《总录部·名讳》

最后,唐代还明令禁止一些人担任监察官。例如唐宣宗就曾下诏,禁止曾经受过处分,“在任有赃累”⑨《旧唐书·宣宗本纪》的官员担任监察之职。

二、唐代监察官的铨叙制度

唐代统治者深刻认识到监察官对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如《文献通考》所言:“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①《文献通考·职官》于是在对监察官候选人进行精挑细选的同时,也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和各种约束措施对监察官加强管理,试图让监察官能够在规章制度之内恪尽职守。

(一)官阶品秩

唐代的官阶分为九等,每等分为正从二级,从四品开始,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分。从整个官僚体系来看,唐代的专职监察官员大多官阶很低,这也是唐代监察官制度设计的一大特点。御史台内下设三院,尽管三院御史权力很大,但官品较低。台院侍御史为从六品下,殿院殿中御史为从七品下,察院监察御史为正八品下。另外,三院内还设“里行”“内供奉”等,这些人可以行使监察御史的职权,但是并没有正式的官员身份,算是编外人员,其官品便更是属于微末之流。

监察官职位较低尽管可以激励其积极行使职权,但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即监察官的权威不够。在唐以前,历朝统治者是想通过提高监察官的地位、扩大监察官的职权的方式为其树立权威。甚至一些朝代让监察官参与到中枢决策,例如汉代御史大夫就可以参与中书省机务。但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监察官权威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

唐代在监察官权威不足这个问题上提出了解决方法——让从事日常监察事务的监察官保持较低的官阶,而作为监察机关的领导者,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则授予其相对较高的官阶。御史大夫为从三品,御史中丞为正五品,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监察系统有一批具有权威的领头人,尽管平时并不参与日常的监察事务,但可以保证监察职能的有效行使。在德宗年间,对御史台长官的官品进行了提升,御史大夫被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被升为正四品下,大概也是出于此方面的考量。

(二)考核规定

唐代对官吏的考课主要由吏部负责,《唐六典》记载:“考功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②《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但是吏部的考课仅限于四品及以下官员,三品及以上的高级官员的考课由皇帝亲自负责。所以在唐代的监察官系统中,只有从三品的御史大夫可以接受皇帝的亲自考核。

唐朝对官员进行考察的主要依据为“四善二十七最”,监察官员也不例外。所谓“四善”,就是注重考察官员个人的德行,包括“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悟勤匪懈”。所谓“二十七最”,则是对二十七类官员专业素养的考察,其中适用于监察官的为第十六条,“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③《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

待考察完成后,将官员的考察结果分为“九等”:“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凡定考,皆集于尚书省唱第。”④[唐]杜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

唐代《考课令》规定,官员在考课中获得“中上”以上的可以加禄,“中中”则守本禄,“中下”以下的则夺禄。对于政绩特别突出的官员,予以升迁,对玩忽职守、触犯法律的官员则予以降职甚至罢黜的惩罚。

此外,如果监察官想通过考核以获得转迁也并非易事,唐代对监察官的转迁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唐会要》记载:“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劾诸色监,当经历六察,纠绳官司,知左右巡使,监临仓库,四推鞫狱,两弹举事,皆无败阙,方得转迁。”⑤《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监察官只有通过这些考核标准,才能获得转迁的机会。

唐代对监察官员进行常态化周期性考核的目的在于“进贤以兴善,简不肖以黝恶”①《新唐书·刘吴韦蒋柳沈传》,以严苛的考核对官员行为加以督促。同时施以较为合理的奖惩规定,奖励先进,鞭策落后。通过上文的梳理可以发现,唐代对监察官员的考察既重视“德行”,也重视“才能”,而且德先于才,讲求“德才兼备”。此外,在对考核结果的奖惩上基本做到了有功则奖,有过则罚。

(三)督责惩诫

唐代的统治者对监察制度异常重视,对于监察制度行为主体——监察官的约束也异常严苛,从方方面面制定了对监察官的约束措施,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监察官一旦违反,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首先,监察官不能渎职。《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②《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律》纠弹之官即是监察官,这条便是对监察官不称职的惩罚措施。

其次,监察官不能滥用权力,诬告他人。《唐律疏议》记载,“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③《唐律疏议》卷二十三《斗讼律》,“据令应合纠弹者,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纠弹者,并同‘诬告’之律反坐其罪”④《唐律疏议》卷二十三《斗讼律》。这表明监察官员不能随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更不能滥用公权力以泄私愤,否则便要承担“反坐”的罪名。如果监察官收受贿赂,也要受到比其他官员更严重的惩罚。

再次,监察官不能干预地方公事。监察御史在巡视地方时,须严格依《监察六法》和《风俗廉察四十八条》(由于《风俗廉察四十八条》这一规定施行时间较短,所以总体上还是以《监察六法》为依据)行事,不能干预地方行政事务,否则便会遭到严厉的惩罚。《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⑤《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如果监察官因干预地方行政事务,要被判处一年半。如果因为监察官的干预而导致公事不能正常开展,监察官会被判处三年。

最后,监察官不能受贿索贿。其他官员在奉命出使时,在途径之处受贿可以减罪一等,但监察之官不行。《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纠弹之官不减。”⑥《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制律》可见,唐朝十分重视对监察官的管理,制定了严苛的法律规范其行为,监察官一旦触犯法律,从严惩罚,而无减免。

(四)任职时限

在唐代,不同级别和职位的监察官,其转任年限也有所不同。

在中央监察官方面,与之转任升迁的相关规定见于《唐会要》:“今监察御史以二十五月为限,殿中侍御史十八月,侍御史十三月。”⑦《新唐书·志》卷三十五《选举志下》就是说御史台内三院,监察御史的考核时限为二十五个月,殿中御史为十八个月,侍御史为十三个月。三院御史中属侍御史考核时限最短,升迁速度也最快,有时甚至都无须十三个月就可以转任他职,“凡侍御史之例,不出累月则迁登南省”⑧[唐]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

在地方监察官方面,李峤在中宗时曾上疏建议“十州置御史一人,以周年为限。使其亲至属县,或入闾里,督察奸讹,观采风俗”⑨[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四百七十四《台省部·奏议第五》。但这一建议并未被采纳。武周神龙二年(706 年)二月敕:“十道巡察使,二周年一替,以廉按州部。”⑩《唐会要》卷七十七《贡举下》从这道敕令可以得知,唐代按察使两年一轮换,算是对地方监察官在地方进行巡察的时限做了明确规定。

尽管任职时限不能混同于升迁时限,但也基本反映出一个特点:那就是监察官任期普遍较短,基本保持在两年以内。监察官的轮换更替周期较短,一方面有利于监察官在任期内积极建立功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因任期过长而导致监察官权力膨胀所带来的弊端。顾炎武对监察官的短任也表示赞成,“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①[明]顾炎武《日知录》卷九。

三、唐代监察官选拔铨叙制度之启示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大命题。唐代的监察官选拔铨叙制度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我国今天的监察体制建设和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要实现我国监察体制的不断向前发展,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当前国情出发,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益成果,做到古为今用,使其焕发新的时代生命力。

(一)不断完善监察立法工作

唐代在监察立法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是彼时监察制度蓬勃发展的重要推力,例如唐代《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关于御史监察官的职权划分、职级评定和惩罚措施等等,至今仍有一定的现实影响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国的监察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2018 年3 月,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监察官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同年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正式确立了监察官制度。2021 年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在《监察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监察官的职责、任用、管理、考核、监督等一系列规定,为建设新时代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2021 年7 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进一步对中国的纪检监察工作做了更加精细化的规定。

监察实践没有尽头,立法之路也没有终点,要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事业取得新发展,就必须根据时代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及时补齐我国在监察法治领域的空白。例如当前我国的监察立法多集中于事后惩治,缺乏事前监督的预警机制。如何能从立法上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使之不敢逾越权力边界?又比如当前社交媒体发展迅速,部分公职人员公然在网络上违法乱纪、发布不当言论等,但当前我国现有的监察法律法规在对公职人员的网络监察这一领域尚不健全。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对公职人员全方位、全过程、无死角的监督?不断探索这些新生问题的破解之策,将是未来监察立法的重要探索方向。

(二)提高监察官的准入门槛

监察官作为监察官员的官员,对其选任采用高标准是题中应有之义,要构建与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官制度,就必须在监察官准入条件这一源头上提高要求。

首先,要把好政治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增强“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监察机关作为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并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正确思想指导下开展监察工作。理直气壮地讲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必修课,政治信仰坚定也应当是监察人员最根本的要求。监察人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四个意识”,提高自身政治站位,牢记初心与使命。

其次,要守好专业关。目前我国有司法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监察人员是否也可以采取持证上岗的方式,这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在当前,我国的监察人员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对其录用也主要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事业编制考试择优录取。《监察官法》第十六条规定:“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一方式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平等,但在对录用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方面还有所欠缺。而且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明显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固有弊端。即便是在能够检验应试者综合能力的面试阶段,也没有固定的量化考察标准。这些缺陷导致对监察人才的选拔存在较大的不公正性和随机性,也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察人才。国家监察人员如果以专业性资格考试的方式录取,就可以更具针对性地选拔符合从业要求的专业人才,以尽快适应自身的岗位需求。

最后,要抓好素质关。监察官个体素质高低与否与监察制度效能能否有效发挥密切相关。首先,相比于其他公务人员,监察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既要精通监察业务,熟悉各类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又应当对司法、行政等领域有较深入的了解。其次,应当重视监察官候选人的从政履历,尤其是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履历,扎实的政绩,应当成为官员选拔和晋升的重要标准。这一点在唐代监察官的选拔上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不少著名监察官都是从基层选拔而来,甚至唐肃宗曾下敕规定御史必须担任过县级官佐才可荐用。基层工作经历能够让监察官更好地体恤民情,对官场风气也有更深的了解,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监察工作。

(三)拓宽监察人才录用渠道

唐代监察制度得以蓬勃发展,重要原因之一便在于监察人才选拔渠道与选拔方式的广泛性。既有宰相荐举、宪台征聘,也有皇帝敕授等。在今天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应当进一步丰富监察官的录用方式,从多元渠道广泛吸纳人才,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监察人才队伍。

其一,可以从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吸纳人才。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对纪检监察的研究成为学术界新的研究热点,也逐渐形成了新的学科体系。当前,我国已有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纪检监察学院或者设立监察学专业,培养了相当数量的学生,也涌现出了一批专家学者。这些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对纪检监察理论有着较好的掌握,可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吸纳对象。当然,在客观上这一群体存在实践经验不足的弊端,但可以在后期的工作中加以克服。例如可以采取高校纪检监察学院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培养的方式,使学生或专家学者在校期间可以进入纪检监察机关实习从而积累实践经验,或者请职业监察官到学校开展专题讲座,分享自身的监察工作经验等等,以便学生和学者在进入纪检监察机关后可以尽快熟悉工作,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二,可以从基层干部中择取人才。可以参考汉唐的经验,从有政绩的基层干部中选拔监察官。我国当前有一个庞大的基层干部群体,这些基层干部长期扎根基层,有着丰富的地方任职履历,对于基层政治生态也有足够了解,可以从中遴选出优秀的干部进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这些基层干部能够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对症下药,对官场陋习和不良风气有针对性地开展监察工作。

其三,可以与其他机关相互交流人才。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但监察权中的处置权并不是一种完全的终局性权力。当监察委员会针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做出处置结果后,还需要其他机关的配合,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因此,在学界讨论监察与司法如何有效衔接的当下,监察机关可以与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进行人才相互交流。一方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着深厚的法学背景和丰富的法务经验,对监察工作能够较快上手。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完善,也离不开与其他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互交流人才,能够有效促进监察与司法的相互衔接。

通过对唐代监察官选拔铨叙制度的梳理,可以总结出这一制度的四大特点:一是由于科举制度的推行,重视监察官员的才学成为担任监察官的重要标准。二是对监察官实行了明确的任期规定,且以短任为原则。三是制定了严苛精细的惩罚措施,对监察官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约束。四是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监察立法体系,成为监察官行使监察权和管理监察官的重要依据。此外,监察官的选任由前期吏部铨选到后期基本由皇帝敕授,这一制度转变的背后反映的是专制主义皇权的不断加强。皇帝对监察权的掌握愈加有力,权力也愈加集中在君主个人手里。中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是一座开掘不尽的文化富矿。研究历史的最终落脚点还是服务现实,本文对唐代监察官选拔铨叙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但囿于笔者的学识和能力,本篇论文肯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一些话题的探讨也只是浅尝辄止,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细致探索,例如唐代监察官选拔铨叙制度背后的形成动因、古代监察官制度建立的指导思想等等,希望在后续的研究中能够深化这方面的内容,为新时代中国监察官制度的不断完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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