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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民法的中国式团结原则
——兼论我国宪法中的团结原则之建构

2023-02-07徐国栋

学术论坛 2023年5期
关键词:民法典原则

徐国栋

一、研究缘起与文献综述

202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笔者就该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第一款有如下补充意见: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和“团结原则”(增加),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以及合同的社会功能”(增加)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意见中的“团结原则”研究在国外开展得如火如荼,除去论文,本文按出版时间及语种略举几本相关研究专著。

其一,法国政治家兼学者莱昂·维克多·奥古斯特·布尔茹瓦(Léon Victor Auguste Bourgeois)的《团结》(1896)①法语世界研究团结原则的专著众多,限于篇幅,本文仅介绍其中的一本。。该书共四章。第一章谈政治与社会观念的进化,分析个人与社会关系在20世纪初的深刻转变,对此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两种处理,前种处理是自由主义的,后种处理是社会主义的,两种处理都以财富的分配为考虑对象。采用后种处理的学说名称各异,但都可统称为团结学说,这种学说正日渐发展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②BOUEGEOIS L. Solidarité [M]. Paris: A Colin,1896:10.。第二章谈关于自然团结的科学学说,自然团结是指分工导致的人们间的相互依赖。第三章谈关于社会团结的科学学说,社会团结是指人们因为结社达成的团结①BOUEGEOIS L. Solidarité[M]. Paris: A Colin,1896:111.。第四章谈人对社会的负债:准社会契约。该章首先讲社会债务,主张人一出生就是欠债者,人吃的每一口食物,说的每一个词,用的每一件物品,都是先辈和社会中的其他人提供的,因此人无时无刻不是欠债者,人一生下来就有偿还社会债的义务。这种社会债不仅存在于同时代的人之间,也存在于不同时代的人之间。其次讲准社会契约,布尔茹瓦用该词描述人与人之间相互的服务交换,它是一种准契约,因为它是不成文的,事实上,人在社会生活中要履行的义务是无意识形成的,并不需要就此制定法律,因此也不存在成文的社会契约②于蓓.对莱昂·布尔茹瓦连带主义思想及其影响之初探[J].法国研究,2018(4):80-87.。此书开创了团结主义的治国路径,它是介于自由—个人主义与集体—社会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其创立者官至法国总理,具有贯彻其理论的条件,加上这种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团结主义对后世影响巨大,所得税、遗产税、工人农民退休等制度都是这一主义的产品。所得税、遗产税制度都具有“刮富济贫”的特点,工人农民退休制度体现了对高龄者的保护和对其社会贡献的承认。团结主义缓解了贫富矛盾(或阶级矛盾),布尔茹瓦也因此在1920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其二,意大利学者塞尔乔·潘努乔(Sergio Panunzio)的《法律社会主义》(1906),其中第一章第三节的标题就是“团结原则”(principio di solidarietà)。潘努乔认为,团结性是社会性的同义词,个人性的反义词,因此,法律社会主义不过是存在于整个宇宙的团结原则在法律和道德领域的适用③PANUNZIO S. Il Socialismo giuridico: esposizione critica[M]. Genova: Libreria Moderna,1906:11,58.。潘努乔把团结原则理解为整合个人与社会的工具,力图把民法团结化和人道化,提倡以社会功能的名义限制所有权、恢复合同当事人的均势、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承认工会的法人地位和集体合同、限制继承权、编纂社会法典等。显然,与布尔茹瓦致力在公法领域贯彻团结原则有所不同,潘努乔致力在私法领域贯彻这一原则,《法律社会主义》以100多页(从第53页到第173页)的篇幅研究了团结原则在法(实际上是私法)中的适用,分为物权法中的适用、债法中的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家庭法中的适用、继承法中的适用等子问题。因此,完全可以把这部分看作研究民法中的团结原则的专著。

其三,德国学者卡斯滕·乌尔利希(Carsten G.Ullrich)的专著《社会保障国家中的团结:团结原则在医保立法中的确立》(2000)。与布尔茹瓦从宏观的角度考察团结原则不同,乌尔利希从微观的角度观察该原则。乌尔利希认为福利国家的社保体系以团结为基础,可以使用法定健康保险的具体例子来考察被保险人表现出的团结意愿,审查了在这一领域团结的制度要求是否得到支持。这里的团结体现为需求较低或收入较高的被保险人支持需求较高或收入较低的被保险人,乌尔利希的结论是人们的团结程度非常高。此外,他明确指出,被保险人的团结取向不能简化为对行动类型的简单二分法,例如团结与利己主义、理性与毫不在乎。在法定健康保险框架内相当明显地表现出的团结的总体意愿要归因于不同的利益动机和价值信念的复杂组合④ULLRICH C. Solidarität im Sozialversicherungsstaat. Die Akzeptanz des Solidarprinzips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M]. New York: Frankfurt: Campus-Verl,2000:S.1ss.。从此书可见,德国人研究的团结原则是私法性的,偏重于微观问题。

其四,一部英文合著《团结作为一种公共美德?欧盟法律和公共政策中的团结》(2018)。该书分为三个部分外加结论。第一部分论述了团结作为欧洲国家的法律和宪法原则。这是一份几个国家团结立法情况的国别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了团结作为欧盟法律制度的一个原则。确实,2008 年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临时纲要版”打算把团结和社会责任列为其15 个原则之一,但最后未成功①龙卫球.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嬗变与体系化意义——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章第3-9条的重点解读[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2):26-36.。第三部分论述了团结在十字路口:团结与成员国关于失业、残疾人、移民(避难者)的公共政策②FEDRICO V, LAHUSEN C. Solidarity as a public virtue?Law and public polic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M]. Nomos: Baden-Baden,2018:11-553.。这一部分凸显了团结与保护弱者的关联。

此外,笔者还想特别介绍俄罗斯学者叶甫根尼·博格丹诺夫等人合著的《俄罗斯民法中的团结原则》(2016)。俄罗斯联邦的前身苏联是典型采取阶级斗争路线的国家,因此,当代俄罗斯学者证成民法与团结原则的关联特别值得注意。作者的论证是,其一,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因此,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法律规定保障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疾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国家承担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险的其他保障措施。其二,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团结原则,例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巴西等国的宪法。另外还有《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又名《尼斯宪章》)③Евгений Владимирович Богданов,Елена Евгеньевна Богданова,Дмитрий Евгеньевич Богданов. Принцип солидарностив гражданском праве России[J]. B 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2016(11):37-45.。上述两点说的是福利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团结原则的基础以及“吾道不孤”。博格丹诺夫等人在文中提到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四章的标题就是“团结”。凡12 条(从第27 条到第38 条),前6 条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团结,接下来的4 条规定国家照顾弱者的义务,最后2 条分别规定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④欧洲联盟基 本 权利宪章[EB/OL].(2007-12-12)[2023-04-12]. https://www.lawlove.org/Top8/discovery.php?act=one&b=EU.001.。把这两个“保护”纳入“团结”的内容,超越了团结原则的传统内容。

顺便提及,俄罗斯学者还著有数篇研究宪法中的团结原则的论文,这里只提及伊琳娜·阿纳托利耶芙娜·阿拉巴斯特洛娃的博士论文《宪法中的团结原则》(2017)⑤Ирина Анатольевна Алебастрова. Принцип Социальной Солидарности[D]. Москва: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м Праве,2017.而不论。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团结”是“斗争”的对反,有些著作未使用团结的术语甚至不研究团结,而是研究“互助”“法团”“社会主义”的,也可归入团结问题研究文献。这方面的例子除了前面讲到的《法律社会主义》,还有彼得·阿历克塞维奇·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1902)⑥克鲁泡特金.互助论:进化的一个要素[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7-291.、拉蒙·鲁伊斯·阿隆索的《职团主义》(1937)⑦ALONSO V. Corporativismo[M]. Salamanca: Comercial Salmantina,1937:1-296.,而查尔斯·奥林的《社会主义》⑧OLIN C. Socialism[M]. The Penn Publishing Company,1908:37-41.其中提出设立互助基金、建立信托保险系统、开征遗产税,这些与布尔茹瓦基于团结原则采用的改革措施相同。需要强调的是,研究这样的社会主义的著作不止一本,最有名的是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的《Le Socialisme. Sa définition-Ses débuts-La doctrine saint-simonnienne》。不同于列宁概括的“公有制加计划经济”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团结主义意义上的。皮埃尔·勒鲁(Pierre Leroux)就认为,全社会的团结关系就是社会主义⑨于蓓.对莱昂·布尔茹瓦连带主义思想及其影响之初探[J].法国研究,2018(4):80-87.。这三种学说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在讲团结上是相同的。由于介绍它们有些偏离本文主题,故存而不论。但是,它们与团结主义的同时间并存告诉我们,在团结主义产生的时代,团结合作的思想已成为一股时代潮流。

在中文文献中,基本上无研究上述意义上的团结的专著,研究民族团结的著作则多有之。说“基本”,乃因为中文文献中还有介绍上述意义上的团结的一部专著⑩陈玉瑶. 国民团结:法国的理念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1-231.和数篇论文○11本文引用的论文不另列举。未引用论文见李建新.社会团结、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社会主义研究,2015(1):24-30;刘斌.“契约团结”的法理疏释:面向主体化时代[J].北方法学,2015(1):141-151;邵六益.社会团结的悖论:变动社会下的法治秩序——以“许云鹤案”为切入[J].天津法学,2015(1):12-20.。有些学者触及了团结原则问题。例如,范进学主张共同富裕的政治话语必须转化为宪法术语共享权,才能得到落实,国家可运用税收、社会保障与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权落实之①范进学.“共同富裕”的宪法表达:自由平等共享与法治国[J].交大法学,2022(6):40-57.。胡玉鸿主张法律必须担当起扶助弱者的责任。两文表达的都是团结原则的内容,却未采取团结的可与欧洲同行对接的表述②胡玉鸿.法律如何面对弱者[J].政法论丛,2021(1):23-34.。为何我国学界对这样意义上团结的态度冷淡或陌生,甚至布尔茹瓦那么有影响的专著都未译成中文?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我国曾长期采取阶级斗争学说,而阶级斗争与团结对反。而且,一些早期的团结概念提出者,如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édéric Bastiat)、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都是马克思的批评对象③陈铮.马克思与蒲鲁东思想关系的历史性解读[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13-22,169.④赵麦茹.马克思与巴斯夏经济和谐思想的差异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1(9):40-43.,法律社会主义的类似学说,如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所持的法学家的社会主义(Juristen Sozialismus)也遭受过恩格斯和考茨基的批评,这导致持团结主张的学者在我国备受冷落。但是,情况于1982 年9 月发生了转变,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⑤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07-08-28)[2023-06-04]. https://www.gov.cn/test/2007-08/28/content_729792.htm.这一宣示表示我国已进入全民国家阶段,在这一阶段,是可以讲全民团结的,因此,我们可以把1982 年描述为我国的团结元年。1985 年,邓小平提出:“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⑥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55.此语中的“先富”表达了对个人和地区能力和机遇差别的承认,而“带动”则表达了先富者的团结义务。再者,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文件名中的“和谐社会”与“斗争社会”对反,同时提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⑦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06-11-30)[2023-07-06].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53176.htm?ivk_sa=1024320u.,显然把团结作为达成和谐社会的手段。

基于团结研究文献中中少西多的对比以及我国国情的转变,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缩小我国私法基本原则理论与欧洲相应理论的差距,利用我国自古以来丰富的团结思想和《民法典》中丰富的团结性规定,建构我国民法中的团结原则,合适的时候建议我国《宪法》采用团结原则,并把“团结”补充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

二、从我们视野中的一些“异类”团结现象说起

“团结”在辞典中的含义是“建立在利益、目标一致基础上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以及感情上的和谐”,是分裂的反义词,英文形式是unity⑧冯契.哲学大辞典:下[M].修订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1469.。这一词条表达的是“团结”一词在汉语中最通常的意思,但我们遭遇的不是这个意思的“团结”现象却不少,有如下列。

其一,2022 年6 月14 日是第19 个世界献血者日,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活动口号为“献血是一种团结行为(Donating blood is an act of solidarity)。此处的“团结”的英文是solidarity,其反义词肯定不是分裂。世界卫生组织如此解释这一口号:每一次献血都可以改善或挽救生命并增强社会团结。它向全民健康覆盖和人人享有健康发出了互助、公民承诺和社会支持的有力信息……通过建立稳定的定期、自愿、无偿献血者基础,并通过确保输血链的安全,该地区的社区和国家可以确保所有人都能及时和公平地获得安全、有效和有质量保证的血液和血液产品①SEARO. World Blood Donor Day:“Donating blood is an act of solidarity. Join the effort and save lives”[EB/OL].[2023-07-10].https://www.who.int/southeastasia/news/detail/14-06-2022-world-blood-donor-day---donating-blood-is-an-act-of-solidarity.-join-theeffort-and-save-lives.。显然,这里的“团结”是“互助”的意思。举例来说,我无偿献血,在助人的同时我可以获得一个献血证,在我或我的家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可以免费用血,那时就是他人助我。这样的安排,类似于我国固有法中的合会合同②关于合会合同.见廖天虎.论我国民间合会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J].江西社会科学,2013(7):170-175.。笔者之所以认为世界献血日活动口号中的“团结”一词为异类,乃因为中文的“团结”不具有这个意思,solidarity通常被理解为“连带”(参见后文)。

其二,德国的团结税(Solidaritätszuschlag,请注意该词中的Solidarität词素)。1991年7月,统一不久的德国为平衡东西部发展,缩小两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决定对原西德地区各州纳税人的个人所得征收团结税(税率是5.5%),该税收用于原东德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承担原东德地区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本以及社会综合援助等。缴纳团结税跟献血差不多,都是助人,但获得回报的机会更小,除非原西德地区遭难而原东德地区不遭,前者需要后者的援助。以上是国外在“异类”意义上使用团结术语的例子。除了德国,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匈牙利、加拿大魁北克地区)也征收团结税,其共同特征是征有余而补不足③德国生活——团结税[EB/OL].(2019-10-09)[2023-07-10]. https://www.sohu.com/a/345901110_100004350.。

我国古代也有不使用“团结”术语但具有这种意义的政治举措。自西晋末中原士族南渡以后,南渡频频使得我国文化中心逐步南移。北宋大观三年(1109 年),全国取进士300 名,其中常州府出身的进士人数(53 人)占全国的六分之一。这一比例是文化中心转移的证明,造成南北官员比例的失衡,影响南北团结,但当时的宋徽宗不认为这是个问题,还特赐“褒诏”,曰“进贤”,给常州郡守、府学教官各晋升一级,郡守徐申于状元桥南建进贤坊、荣赐亭④常州市图书馆.常州之最[EB/OL].(2021-09-17)[2023-06-03]. https://www.czlib.net/index.php/index.php?c=News&m=show&cid=491232589500/125184&tid=491236363908157440.。到了明朝,科举结果南方人“一头沉”的现象更严重。明洪武三十年(1397 年),翰林学士刘三吾、王府纪善白信蹈主持丁丑科殿试,后发榜,福建闽县人陈为第一,是为春榜,上榜者竟无一人出自北方。为解决南北科举取士不平衡的问题,明仁宗时期科举取士开始实施南北分卷,明宣宗将其发展为南北中分卷,规定若会试录取100名,则南卷取55名、北卷取35名、中卷取10名。南北大致以长江为界,中为汉族与少数民族混居较多地区(四川、广西、云南、贵州,以及南直隶的庐州、凤阳、安庆三府和徐州、滁州、和州三州)⑤王元林,梁姗姗.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博弈——洪武丁丑会试南北榜案重新解读[J].求索,2014(9):149-153.,这样的安排让南方的部分高分者不得录取,北方和“中地区”的相对低分者可被录取,尽管牺牲了一些南方读书人的利益,但维护了科举的全国性以及相应而来的官员的全国代表性。从现代的角度来看,这是贯彻宪法上的团结原则的一次实践。这个例子证明,尽管中文中无solidarity 意义上的团结术语,但国人的意识中完全有这样意义上的团结理念,此理念是我们建构中文的新团结术语的本土资源。

三、团结原则发端于所谓的博爱原则

英文solidarity 意义上的团结概念是如何形成的?通说认为,团结原则起源于法国大革命的三联式口号“自由、平等、博爱”(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中的“博爱”。

第一个提出上述三联式的是马克西米连·佛朗索瓦·马里·伊西多·德·罗伯斯庇尔(Maximilien François Marie Isidore de Robespierre),他在1790年出版的《国民警卫队的组织》一文中提出了一个组织国民警卫队的法令的草案,其第16条关于国民警卫队的制服上的字样,罗伯斯庇尔建议:“国民警卫队将在胸前佩戴以下文字:自由、平等、博爱。同样的词将写在他们的旗帜上。”①Oeuvres completes,VI[M].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50:643.罗伯斯庇尔此举似乎是想把军人的制服当作他心中的三大共和理想的宣传牌。法国大革命爆发的1793 年,民选巴黎市长让-尼古拉·帕什(Jean-Nicolas Pache)接过这一口号并加以补充。他命人在巴黎的墙上写上“自由、平等、博爱或死亡”②BORGETTO M. La Devise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M].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97:43.,以表达他心中的革命目标以及为追求此等目标不成功便成仁的决心。波旁王朝复辟后,这个三联式被摒弃。第二共和国时期,皮埃尔·勒鲁重提这一口号,其辞曰:“法国革命恰当地把政治归结为自由、平等、博爱三个词。”③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8:1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把上述三联式写入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1958年宪法序言第二段写道:“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④姜士林,陈玮.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752.该宪法把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作为法国文明的制度优势,吸引非法国人来归。在笔者看来,这三大共和理想的适用对象大为不同,自由、平等适用于能力正常或超常者,博爱适用于弱者。

在法国革命理想传播的过程中,英译者把fraternité 翻译为brotherhood,可谓不折不扣,但德译者翻译为Solidarietät⑤王晖.法律中的团结观与基本义务[J].清华法学,2015(3):5-17.,由此,博爱转化为团结。Solidarietät 一词在德语中于18 世纪开始使用,于1850年达到高峰⑥SCHMALE W. European solidarity: a semantic history[J]. European review of history: Revue européenne d’histoire,2017,24:854-873.。尔后,其他欧洲语言也以“团结”取代了“博爱”。这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博爱”一词原用于具有结社关系的人员之内部,原意是兄弟关系。philanthropism 一词的意思就是博爱,其希腊语来源的前缀phil表示“爱”,其同样是希腊来源的词素anthro表示人类,全人类都爱,并无等差,当然是博爱!⑦Philanthropism词条[EB/OL].[2023-07-10]. http://dict.cn/Philanthropism.相对于philanthropism 和fraternité 缩减了被爱者的范围,限于爱与自己在施爱前有横向联系(同父母关系、同行会关系等)的人。但“爱”是一种情感,并无行动意味,改“博爱”为“团结”后,表述质量大为提高。首先,缩小了涉及的人的范围,不是全人类,而是与施动者有交集机会的人,这些人的数目是有限的。其次,团结具有行动意味。从积极方面来看,它要求施动者与人联合;从消极方面来看,它要求施动者不实施有碍团结的行为。由于这些好处,即使原使用“博爱”的法国后来也改为使用“团结”。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其著作《法律》(1850)中,把“团结”作为“博爱”的同义词使用,并区分了天意的团结(solidarité providentielle)和人为的团结(solidarité artificielle)⑧VAN DUN F. La Loi[EB/OL].[2023-07-16]. https://users.ugent.be/~frvandun/Texts/LinkedTexts/bastiat.htm.。蒲鲁东在其《经济矛盾的体系或曰贫困的哲学》一书中多次使用“团结”一词。一方面,蒲鲁东像巴斯夏一样把“团结”当作“博爱”的同义词使用,有自由、平等、团结、结社这样的表达;另一方面,也有工业团结、商业团结、产品团结这样的表达⑨PROUDHON P J. The system of economic contradictions; or the philosophy of poverty:Vol.I[M]. Moscow: Dodo Press,1847:18-64.。由于这些先驱者的开拓,从1877 年开始,“团结”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意思是“在两个或更多的人之间确立的相互责任”⑩BOUEGEOIS L. Solidarité[M].Paris: A Colin,1896:6.。由此发展下来,现代法语中“团结”一词大致有四个含义:一是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共同负责的连带关系(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彼此依赖的关系,因为人是社会动物;三是共同体成员加强和维护上述连带关系的义务,这一含义与笔者前述引的《哲学大辞典》中“团结”词条的释义相切;四是共同体成员基于共同福祉和利益对内部其他成员表现出的联合、让步、克制等行为,尤其是对处于不利境地的共同体成员提供的帮助○1Oeuvres completes,VI[M].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50:643.1。如果说,前三个含义用在哲学上说明人的社会本性的场合多,则第四个含义用在法律的场合多,无论在公法上还是私法上,团结都意味着要去帮助那些能力有限的人,也就是那些无法从一个开放、快速变动的社会中享受发展利益的人①翟晗“.团结”语词的欧陆公法叙事 从思想到制度[J].中外法学,2022(5):1125-1142.,如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老人。这个意义上的团结的前提是不平等,至少是能力的不平等,团结要求能力强者帮助能力弱者,平等的人之间不需要帮助。由于过去的合同法曾假定合同当事人能力平等,这一假定不真实,尤其在格式合同的场合,“必须以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为出发点来重构当代合同法。”②石佳友.民法典与社会转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8:161.因此,一旦确立这一假定,忠诚、团结和友爱将是合同法的新格言。由此看来,平等与团结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既然团结与自由、平等一起被并列为现代基本价值③王晖.法律中的团结观与基本义务[J].清华法学,2015(3):5-17.,这意味着在立法者看来,平等的场域缩小了,过去被遮盖的广阔的不平等场域被暴露并获得承认,并以团结原则应对之。

四、法意两国团结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一)法国

如前所述,法国是团结原则的前身——所谓的博爱原则的故乡,因此,这里的团结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很丰富。孔德、迪尔凯姆等人都比较系统地研究了团结问题④陈玉瑶.何谓团结?——基于法语“团结”的学术史考察[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49-156.。出于篇幅的考虑,本文只介绍莱昂·狄骥(Léon Duguit)和夏尔·纪德(Charles Gide)的团结理论。介绍狄骥的学说是因为其学说被另译为“连带理论”。介绍夏尔·纪德的学说则是因为他对布尔茹瓦的团结学说形成的影响很大。

莱昂·狄骥的社会连带法学(social solidarist school of law)实际上就是团结法学,译成连带法学也没有错,因为据齐云的考证,solidarietät一词的拉丁词根solidum 是整体的意思,日本人最早把在多数人之债场合使用的该词翻译为“连带”,指在责任负担和权利享有上的“整体性”⑤齐云.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以不可分之债考察为中心[J].中外法学,2008(5):645-654.,包括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连带债务把复数债务人当作一个整体,一人偿债等于向全体偿债。一个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其他债务人要代他偿还,以此避免债权人的等待和风险,由此便利了债权人。连带债权把复数债权人当作一个整体,债务人对其中之一偿债等于向全体偿债,由此便利了债务人。这两种情形,立法者都基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共同要素,把他们设定为一个整体,以获得某种便利。如果连带之债中的债务人或债权人是团结的,在法定连带的情形,这种团结也是机械团结而非有机团结,因为他们自己并无“团结”的愿望。

狄骥的“社会连带”则属于有机团结。这个术语看似玄妙,但基于的事实却很简单。在现代分工社会,个人和群体都相互依赖,每个个人和群体都是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作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的彼此依赖,就是有机团结⑥胡兴建.从“社会契约”到“社会连带”——思想史中的卢梭和狄骥[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2):123-126.。有机团结是所有法律的客观基础⑦格林.狄骥思想之德式解读[J].王蔚,译.交大法学,2018(3):156-162.,反映这种团结的法律称为社会法或者社会规范,它要求维持社会连带的所有必要的行为,禁止所有侵害社会利益之行为⑧格林.狄骥思想之德式解读[J].王蔚,译.交大法学,2018(3):156-162.。那么,什么是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行使所有权和自由权的行为属是。因为所有权是一种独占权,一个人有了某物,就排斥其他人享有它,影响了人的社会性,所以狄骥主张抛弃财产权,让人们满足于享有占有权。就自由权而言,狄骥认为,“人没有任何自由权,只有行动的社会义务、发展个性以及完成其社会任务的义务”“权利的自由应该消失并让位于义务的自由。”⑨格林.狄骥思想之德式解读[J].王蔚,译.交大法学,2018(3):156-162.由于否定了自由的价值(许多经典作家把所有权看作自由的保障),狄骥的理论被极权主义者追崇(如墨索里尼),而在自由主义流行的地方则影响不大。尽管如此,狄骥揭示了现代社会关系的“团结性”,或曰“连带性”,并把所谓的“博爱”的范围从某个团体的内部成员扩大到整个社会成员(当然改以“团结”的名目),他对法律思想的发展作出的贡献不可谓不巨。

接下来发展团结理论的法国人是夏尔·纪德。在去世的那年,他于1927—1928年在法兰西学院的讲稿以《团结》的书名出版。该书分为导言和九章,第一章为对团结观念的揭示,第二章梳理了“团结”一词的历史和定义,第三章和第四章讨论了团结的不同方面,第五章讲的是遗产中的团结,第六章讲的是社会债务团结,第七章讲的是团结与经济学家,第八章讲的是团结与道德,第九章讲的是团结与慈善。该书的第一章曾以论文的形式发表,被布尔茹瓦引用①BOUEGEOIS L. Solidarité[M].Paris: A Colin,1896:44.。所以说,纪德曾影响布尔茹瓦,两人都提出了社会债务,但布尔茹瓦先于纪德提出,因此被纪德引用②GIDE C. La solidarité: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27-1928[M].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32:109.。该书的第五章乍看起来是讲继承问题,实际上讲的是跨代团结。这种团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消极的团结,首先,我们通过遗传继承了先辈的生物学特性,其次,我们通过教育和传统继承了先辈的文化遗产;另一方面是积极的团结,现时的个人以各种方法影响其子孙,使后者在生物学方面和文化方面与他一致③GIDE C. La solidarité: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27-1928[M].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32:91.。这样的跨代团结是社会债概念的基础:后人生下来就欠了前人的债。这一观点与认为个人是孤立的原子的理论对反。塞内加的话最好地说明了这一观点:“人类社会如同拱顶,若作为拱顶组成部分的个别石头之间无法相互支撑,则拱顶必然轰然倒塌。”④胡川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规制的重构——基于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视角[J].财经科学,2015(10):46-54.

就实践而言,团结原则理论促成了三大制度(即所得税制度、遗产税制度、工人和农民退休制)的创立。就所得税制度而言,早在 1895 年,布尔茹瓦就提出征收累进所得税。这是一种富人税,从社会中获得很多且因此受益于高收入的人必须通过交税来至少偿还他们获得的一部分,而无这些优势的人可以免交。他的方案遭到议会否决,布尔茹瓦以辞职作为反应⑤于蓓.对莱昂·布尔茹瓦连带主义思想及其影响之初探[J].法国研究,2018(4):80-87.。到了1916 年,所得税终于在法国得到推行⑥CLERCl D. Les grands débats économiques de 1914: protection sociale et impôt progressif[J]. En L'Économie politique,2014(3):97-105.。就遗产税制度而言,团结主义者认为纯粹的个人财产是不存在的,所有财产部分地具有社会渊源,因此征收遗产税符合代际团结的要求。1895 年11 月,在布尔茹瓦担任法国总理期间,法国议会以多数通过了遗产税法案⑦PERRIER J, PASSY F. Solidarisme et fiscalité au début du XXe siècle[EB/OL].[2023-02-21]. https://www. contrepoints.org/2015/10/16/225534-frederic-passy-solidarisme-et-fiscalite-au-debut-du-xxe-siecle.。就工人和农民退休制而言,在布尔茹瓦的推动下,法国1910 年 4 月 4 日的法律确立了工人和农民的自愿退休制度,退休者可领取养老金⑧LARANÉ A. Histoire sociale:La retraite, une vieille revendication[EB/OL].(2023-01-18)[2023-02-21]. https://www.herodote.net /La_retraite_une_vieille_revendication-synthese-537.php.。在布尔茹瓦之后,法国继续沿着团结主义的道路前进。1981年,法国总统密特朗设立国家团结部,该部负责实施各种社会福利计划,并且把对象扩大到移民⑨翟晗.“团结”语词的欧陆公法叙事 从思想到制度[J].中外法学,2022(5):1125-1142.。

(二)意大利

潘努乔于1930年又出版了《工会法与职团法》⑩PANUZIO S. Il diritto sindacale e corporativo-Programma, concetto, metodo[M]. Perugia-Venezia: La Nuova Italia editrice,1930:1-77.,该书标志着潘努乔把自己的法律社会主义转化为工团主义和职团主义,它们是自由主义的原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对反①La voce di Sergio Panunzio [EB/OL].[2023-06-24]. https://it.wikipedia.org/wiki/Sergio_Panunzio.。团结主义反对原子主义和个人主义,因此,职团主义具有团结性。此种主义是20世纪30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意大利的主流意识形态。它可被如此定义:一种主张建立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把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的学说②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23.。由于认为当代社会的问题不是个体自由不足,而是组织化不足造成③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19.,职团主义主张把国民组织置于不同的职团中,各职团彼此依存、合作,但它们共同受国家领导。因此,职团主义的要旨是强调阶级合作,排斥阶级斗争。与团结主义相比,职团主义只讲究在职人员间的团结,从字面上来看,无业人员(包括未成年人、病人、退休老人、残疾人)和家庭妇女,除非把他们解释成在职人员的家属也受职团原则的支配,否则是不受职团主义管辖的。因此,职团主义的团结范围不如团结主义的团结范围广泛,只考虑到了职业活动范围内的弱者,未考虑超出这一范围的弱者,很有“博爱”(fraternité)的味道,因为最早的“博爱”讲的就是行会等职业团体内部人员的互助义务④高鹏程.法国大革命并未提出“博爱”口号[J].青海社会科学,2014(2):196-201.。不过,从“博爱”的“兄弟”词根来看,它把互助的缘由归之于自然的或拟制的血缘关系⑤《团结之法律观》(HECQUARD-THÉRON M Solidarité(s): perspectives juridiques[M]. Toulouse: Presses de l’Université Toulouse 1 Capitole, LGDJ - Lextenso Editions, 2009)的法文论文集封面照片,其设计是一个母亲裸露上身持法国国旗蒙眼端坐,两个幼儿各吸她的一只乳房,一个未吸到的幼儿扶脸坐于其膝下。这一设计表现团结关系的参与者的共母性。,而职团主义超越了血缘关系,强调一个整体的各个部分基于功能互补的合作。此等合作的必要性可在伊索的《肚子寓言》(又名《胃和体内的各器官》)中找到最好的说明⑥本文把原译文中的“胃”改成“肚子”以符合原文中的ventrem。见李维.自建城以来:第一至十卷选段[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86.。寓言中写道:“有一次,人体内的各个器官集体抗议胃。他们说:‘你过着享受的日子,又很懒惰,从来没有干过什么活,而我们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必要工作,还得甘当你的奴隶,为满足你的各种欲望而服务。从现在起,我们什么都不做了,你自力更生吧!’他们的确说到做到了,胃只得一直挨饿,而结果肯定是他们早就预料到的——整个身体很快就虚弱下来,体内的各个器官也跟着一起衰弱下来。他们这才悔恨自己的愚蠢,可为时已晚了。”⑦伊索.伊索寓言[M].邱宏,琼斯,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160.此时,这些器官才相信,肚子虽看似笨拙、无用,实际上却有其自身重要的作用。他离不开他们,而他们也同样离不开他。如果想让身体保持健康的话,他们就得为了共同的利益,精诚合作,各司其职。如果把“肚子”解读为一个社会的主导阶级,其他“器官”解读为从属阶级,这个寓言就有了阶级合作论的意味。确实,历史上人们两次用这个寓言化解阶级矛盾。一次在古罗马,借助于这个寓言,平民与贵族和解;一次在17 世纪的英国,该寓言也被用来化解约翰王与诸男爵之间的紧张关系,推进了《大宪章》的诞生⑧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全集:第4卷[M].朱生豪,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381.。实际上,把这个寓言解读为一个身体的各个器官之间的互相依赖,正符合职团主义的含义,该词的词根就是“身体”(corpus)。

无论如何,潘努乔带着职团主义的思想参与了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起草,他并非起草委员会的初始成员⑨RONDINONE N.Storia ineditta della codificazione civile[M].Milano:Giuffrè,2003:128.,而为后来加入,但贡献很大,主要有五方面。其一,他建议在《意大利民法典》序编的“一般原则”前加上“职团的”定语并最后得到了采纳。1932年,潘努乔在意大利第一届法学大会上提出这一建议,当时未得到采纳,但6 年后在《意大利民法典》第12 条第2 款中得到采纳,该款规定,无法根据一项明确的规则解决歧义的,应当根据调整类似情况或者类似领域的规则进行确定;如果仍然存在疑问,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加以确定⑩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张宓,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该款把“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当作最终的补充渊源。按照意大利著名学者圭多·阿尔巴的解释,该原则包括《劳动宪章》,因此也包括职团规则①ALPA G. La cultura delle regole: storia del diritto civile Italiano[M]. Roma-Bari: Laterza,2009:291.。其二,他建议把职团主义的重要文献《劳动宪章》作为民法典的序言并得到采纳②RONDINONE N. Storia ineditta della codificazione civile[M].Milano :Giuffrè,2003:376.。由此,《意大利民法典》“劳动化”。其三,他建议设立第5 编“劳动”并得到接受。1940 年,他发表《民法典趋向于新设劳动编》一文,批评旧民法典把劳动遮蔽在劳务的租赁合同中,也批评在新民法典草案的债编中,劳动的地位也不突出,因此,他建议设“劳动与劳动合同编”。这一建议基本被接受,《意大利民法典》设置了劳动编。由此,《意大利民法典》围绕着所有权、劳动和企业三个轴心架构起来。不同于老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只单纯关注所有权,新民法典中的所有权,其客体被理解劳动产品,它们由企业组织生产,此等生产是为了加强国力。因此,企业的概念也是新民法典的轴心③RONDINONE N. Storia ineditta della codificazione civile[M]. Milano: Giuffrè,2003:454.。其四,与上文相联系,他与另一位职团主义理论家卡尔罗·科斯塔曼尼亚(Carlo Costamangna)一起,促成了取消制定商法典的计划,因为商法的核心主体是企业,在职团主义背景下,企业不再是一个商法概念,过去的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工业企业等不再是分离的,也不能分离,因为各种类型的企业中的劳动是统一的,相应的劳动合同是统一的,所以无必要民商分立④RONDINONE N. Storia ineditta della codificazione civile[M]. Milano: Giuffrè,2003:455.,《意大利民法典》由此采用民商合一模式⑤RONDINONE N. Storia ineditta della codificazione civile[M]. Milano: Giuffrè,2003:48.。其五,起草民法典第832 条给所有权课加了义务。该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⑥RONDINONE N. Storia ineditta della codificazione civile[M]. Milano: Giuffrè,2003:266.。该条中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二。首先是“法律规定的范围”,这个限制在《法国民法典》第544 条中也有,不过表述不同⑦该条辞曰: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见拿破仑法典[M].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82. 此条中的但书与《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中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等值。,因此不足为奇。其次是“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照此条的评注者的解释⑧ANTONIMO. Contenuto del Diritto: Articolo 832 Codice Civile (R.D. 16 marzo 1942, n. 262)[EB/OL].(2022-04-29)[2023-06-26].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terzo/titolo-ii/capo-i/art832.html.,此等义务主要由意大利宪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其内容无非是接受征收、依法改良土壤、接受生产单位重整等⑨姜士林,陈玮.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1113.。这些是新的进一步减少所有权的绝对性或个人性的举措。

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的团结性由当时的意大利司法部部长格郎蒂(Dino Grandi)在对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债编的说明中揭示:这种团结的责任产生于并且必须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感觉自己是民族社会这个伟大团体的一员,具有同等的道德尊严;这只不过是一种义务,其行为方式不得在合法保护自身利益的范围之外损害他人的利益,体现了团结原则整合个人与社会的要求。

那么,《意大利民法典》中还有哪些制度体现了团结原则呢?让我们看看当代意大利学者罗伯托·齐毕坦尼(Roberto Cippitani)是怎么说的。齐毕坦尼是团结问题专家,著有《在公与私之间的法律团结》,这是意大利新近的研究团结的专著之一⑩另一专著:RODOTÀ S. Solidarietà: Un'utopia necessaria[M]. Roma-Bari: Laterza,2014.书名说团结是一种必要的乌托邦,其中的乌托邦三字,耐人寻味。表明实现团结原则需要极多的资源支撑,资源不够,团结原则就成了乌托邦。,但该书的书名说的是公法和私法中的团结,内容却主要是公法团结,显得文不对题。似乎为了弥补这一缺憾,齐毕坦尼又写了《团结原则与私法关系》,其中有专节讲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团结。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齐毕坦尼只论述财产性私法关系中的团结,不讲人身性的私法关系中的团结。他提到的团结性规定数目较多,不能尽述,本文选择原则性的规定予以介绍。

其一,端方原则。《意大利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应依端方规则进行活动①见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张宓,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91,笔者对译文稍有改动。。何谓端方?按当时的意大利司法部部长格郎蒂发表的民法典立法理由书第558点的说法,端方是一种道德风格,指的是忠诚的精神、坚定不移的丈夫气概、表里一致、行为一贯、忠诚和尊重根据一般良心应在同事(consociato)关系中遵从的义务②TRABUCCHI A. Istituzione del diritto civile[M].Padova: CEDAM,1984:540.。不难看出,端方的使用语境是同事之间,这是一个具有共同目的的团体。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起草者之所以要打造“端方”一词,是因为传统的“诚信”一词已表达不了他们想表达的意思。“诚信”考虑的是对立的当事人对彼此利益的照顾,而“端方”意味着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职团团结原则课加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基础是所有意大利人都是国家这个大有机体的成员,具有同等的道德尊严。因此,端方原则的目的是确认个人利益之间的彼此依存。

其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意大利民法典》第833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从事旨在损害或者干扰他人的活动③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张宓,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8.。按照该条,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行权的,构成权利滥用,因为这样的行权者并未把自己的“邻人”当作共同体的一员。

其三,劳资团结原则。《意大利民法典》第2107 条规定,提供劳务者的日工作时间与周工作时间均不得超过特别法规定的限度④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张宓,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92.。该条要求雇主不滥用自己的优势让工人过度工作,从而伤害身体和家庭。劳动法(即此条提到的“特别法”)起到对工人的保障作用。

其四,保护弱者原则。《意大利民法典》第2034条规定,在履行道德的或社会的义务时,即时给付者不允许索还,但若该给付是由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在此限⑤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张宓,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76.。该条说的是,如果一个人超过自己的能力实施了公益捐赠,已给付了的,不得索还,以维持禁反言原则,但无行为能力人除外。当然,可以把这种安排解释为法律行为因为实施人能力欠缺无效,但也可解释为照顾无行为能力人这样的弱者。

《意大利民法典》第 1467 条第1 款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在齐毕坦尼的清单内,笔者补充之。该款规定,在持续、定期或延期履行的契约中,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因发生特别的和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变成了过重负担的,应当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第1458 条规定的效力,请求解除契约⑥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张宓,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50.。情势变更原则的本质是要求居于演变式有利地位的一方不利用他方遭遇的困境谋利,这种“不利用”体现了团结精神。

在意大利,团结原则尤其适用于家庭关系。《意大利宪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婚姻应以夫妻双方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平等为基础,并应遵守法定的各种限制,以保证家庭的团结⑦姜士林,陈玮.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1112.。该条中的“团结”,原文不是solidarietà,而是unità,尽管后者也被译为“团结”,但要求的团结程度更高,强调连成一体。申言之,其内容是夫妻间物质和精神的相互协助义务和在对方需要时的相互支持义务。夫妻团结还体现为第143 条Ⅱ规定的妻冠夫姓制度:妻子在自己的姓氏前面加上丈夫的姓氏,并且在孀居期间保留该姓氏直到再婚时为止⑧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丁玫,张宓,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5.。冠姓表明妻子加入丈夫的家庭并成为其中的一员,表达的是连成一体的意思,但现在的人看来有伤男女平等,已在这方面作出改革。

由于宪法的上述规定,意大利一度在家庭法中只适用团结原则,不适用客观诚信原则,当时的意大利司法部部长格郎蒂在对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的说明中指出,诚信义务要求合同关系的主体在此等关系本身的范围内实施由正直感激发的行为①GRANDI D. Relazione al codice civile: Libro IV-Delle Obbligazioni[M]. Istituto Poligraficodello Stato, Roma 1943-ANNOXXI,:132.,这等于说客观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原则。之所以以团结原则统领家庭法,是为了阻止为传统的家庭道德所肯认的义务本位转化为权利本位②MENGONI L. La famiglia in una società complessa[J].Iustitia,1990(00):1-240.。需要说明的是,家庭法对诚信原则的排除并非意大利独有,主要民法典(如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的)的家庭法部分以及我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也都无客观诚信原则规定,尽管可以找到关于主观诚信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拟制婚姻的诚信当事人的规定③徐国栋.诚信原则在意大利民法典中的类型化考察[J].甘肃社会科学,2022(4):151-162.。总之,可以得出的观察结果是,团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形成有机家庭,而诚信原则允许保持一定距离的成员间合作。团结原则原本适用于团体内部关系,客观诚信原则适用于相反的关系。布尔茹瓦等人推行广泛的团结原则,实际上是把一国的全体人民当作一家人。确实,纪德论证,由于每对夫妻的后代按几何级数增加,因此,几千万法国人实际上是几对夫妻的后代,他们都是亲属④GIDE C. La solidarité :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1927-1928[M].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32:1-214.。故而,团结原则与诚信原则间的楚河汉界,实际上反映了人际关系的不同类型。团结原则的考虑对象是内部人,诚信原则的考虑对象是“外人”,两类人际关系的要求不一样。应该说,团结原则的要求更高。

然而,工业化社会造成了夫妻关系乃至家庭关系的疏离化,有机家庭个人主义家庭化。应该说,过去的有机家庭大多建立在妇女的从属上,这样的家庭的核心是丈夫。由此造成场景的变化是:在妇女不工作的时代,在丈夫工作调动的情形下,妻随夫走,两人总是同居在共同的婚姻住所,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紧密共同体,双方在家庭事务上都可代理对方;妇女广泛就业后,丈夫工作调动,妻子则不一定随夫走了,同时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铁路客运甚至空运也使这种因夫妻分居带来的痛苦可以忍受,因此,夫妻各有住所,如此动摇了夫妻一体主义。这导致现在的意大利也适用诚信原则于家庭关系。尤其是在妻子婚外怀孕的情形,必须向丈夫坦白,以免他扶养一个并非自己的孩子⑤见Cass.10 Maggio 2005.。由此产生团结原则与客观诚信原则的关系重设问题。意大利最高法院在2018 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诚信作为团结原则的一个要求或课加的义务,要求每方当事人都诚信行事⑥Sentenza Cassazione Civile n. 23069 del 26/09/2018[DB/OL].[2023-02-26].https://sentenze.laleggepertutti.it/sentenza/cassazionecivile-n-23069-del-26-09-2018.。该判例把诚信看作团结原则的要求,整合了过去不在同一轨道上的两个原则。

以上说的都是团结原则在私法上的体现。在意大利,该原则也属于公法。意大利宪法第2条规定,共和国无论对个人还是对表现其个性的社团成员,均承认并保障其人权之不可侵犯,并要求履行政治团结、经济团结和社会团结方面不可违背的义务⑦姜士林,陈玮. 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1111.。该条要求每个个人和法人都承担三个团结的义务。对个人而言,政治团结要求公民参与政治生活,选举时投票,加入政治社团或工会,参与关于社会问题的辩论,等等⑧ANONIMO. Esempi di solidarietà[EB/OL].[2023-07-02].https://www.skuola.net/educazione-civica-medie/solidarieta.html.;经济团结要求公民缴纳各种税费,以便国家能做出各种公共开支,让国家得到发展⑨ANONIMO. Esempi di solidarietà[EB/OL].[2023-07-02].https://www.skuola.net/educazione-civica-medie/solidarieta.html.;社会团结表现为帮助他人,让后者生活得更好,例如,加入各种志愿者组织⑩ANONIMO. Esempi di solidarietà[EB/OL].[2023-07-02].https://www.skuola.net/educazione-civica-medie/solidarieta.html.。显然可见,三个团结要求一种好的参与型的公民道德。

五、建构我国民法和公法的团结原则

(一)确立平等原则为建构团结原则开创了条件

由上可见,团结原则是阶级斗争主义的对反,两种主张的斗争是19世纪下半叶欧洲思想斗争的主线,不同的国家作出了不同的路线选择。采用团结原则的国家的情况可见上文介绍的法国和意大利。苏联是选择阶级斗争路线的国家,但在1956年,苏共二十大上提出了“全民国家”的概念。到了1962年,苏共二十二大通过的《苏联共产党纲领》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在苏联已不再必要,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产生的国家已转变为全民国家,成为整个社会的工具,表现整个社会利益,具有全民组织的性质①王正泉.苏联“全民国家”理论的过去和现在[J].科社研究,1982(5):47-55.。这意味着苏联进入了团结国家阶段,与法国、意大利等较早选择团结路线的国家殊途同归。我国于1982年迈出了同样的步伐。是年9月召开了党的十二大,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②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07-08-28)[2023-07-04]. https://www.gov.cn/test/2007-08/28/content_729792.htm.该宣示与上引苏共党纲措辞有异,意思无别。随着前提问题的解决,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这样的规定不可能出现,因为1958 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强调,民法是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的产物,它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保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根本利益,限制或取缔敌对阶级的财产利益,这是民法的阶级性的极鲜明的表现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4-5.。此语把维辛斯基的一般的法的定义具体化到民法,使其无任何平等的空间。因此,1964 年的民法典草案不承认平等原则④何勤华,李秀清,陈颐.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中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910.。与此相应,197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把1954年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律平等的规定删除。《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为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四条继承,但在“平等”前加了“一律”两字,强调无差别平等。

(二)我国立法者在重新确立平等原则时发现了弱者例外问题

《民法通则》第三条是平等原则的确立者,《民法总则》第四条是平等原则的重新确立者。在重新确立的过程中,立法者发现了弱者例外问题。《民法总则》第四条的原型是中国法学会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条:“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3.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民事主体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⑤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EB/OL].(2015-06-24)[2023-02-23]. https://civillaw.com.cn/zt/t/?id=30198.该条中,第三款是第一款的但书,它涉及6 类民事主体(还以“等”表示为不穷尽列举),他们可被统称为弱者,故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他们设置了保护性规定。“保护”是“平等”的对反,保护性规定是对弱者一方的支持,有了这样的规定,就不能讲平等,只能讲团结,因为团结原则的最重要含义就是保护弱者。团结就是差别对待,能力强者被要求帮助能力弱者。相反,平等是一体对待,例如,执行某项任务的人有高中矮三人,中等身高者执行该任务正好,高者甚至能力有余,但矮者执行不了却同样被要求执行,理由是三人是平等的。这样的平等对于矮者是个捉弄,而按照团结原则处理此事,就会降低对矮者的任务要求或为他配备执行任务的特别手段①对于平等与团结的对反性,意大利学者艾丽卡·阿尔班(Erika Arban)有不同观点。她的《意大利:团结原则作为平等原则》一文把团结与平等两个对反概念同一化,有些反潮流。此文旨在论述意大利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关系,因此属于研究公法上的团结的作品。其有意思的地方是把笔者看来彼此对立的团结原则和平等原则看作等同的。艾丽卡这样论述团结与平等的关系:“团结意味着尊重个人的自然存在及其需要,平等意味着禁止歧视并排除特权。这种意义上的团结和平等是互通的。”这样勉强说过得去。见ARBAN E. Italy: the principle of solidarity as a principle of equality[M]// BELSER E M.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diverse states: reconciling autonomy with equal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Leiden, Boston: Brill Nijhoff,2021:112.。

但上文所引中国法学会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条在转化为《民法总则》第四条时经受了两个变故。其一,六类弱者中的“劳动者”被去掉,可能的原因是劳动法在我国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民法总则》规定劳动关系,有“越位”之嫌②沈建峰. 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劳动法定位[J].中外法学,2017(6):1506-1525.。其二,第三款被剥离,成为《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其“上文”是民事权利列举,其“下文”是民事权利取得。第一百二十八条似乎与其“上文”更有逻辑关联,可概括其内容为“弱者受保护权”。立法者将其剥离出平等原则条文,可能相信此等原则的绝对性。但“剥离”并“移位”并未解决立法者的心病,第一百二十八条无论位于何处,都是对平等原则的一个否证以及对团结原则的一个证成。

(三)我国《民法典》包含丰富的体现团结精神的条文是确立团结原则的依据

不按照团结原则的意旨爬梳我国《民法典》的全部条文,不知其包含的团结规定之丰富。

1. 看其中包含“团结”字样的两条条文

其一,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此为物权法中的团结性规定,意思是牺牲自己,成就他人。其二,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此为继承法中的团结性规定,意思也是牺牲自己,成就他人。

2. 看4条原则性的团结规定

其一,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条规定公平原则,为了保障相对方的利益,要求一方不滥用自己的优势,此等克制正是团结原则的要求。其二,作为对第六条的贯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可被撤销,以保护此等行为的弱势受害人。其三,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条通常被称为公平责任原则,它要求即使无过错的经济能力强的一方当事人全部或多承担责任,其团结精神体现为对弱者的照顾,表现了民法“柔软”的一面。其四,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上所见,意大利学界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作为团结原则的体现,我国也应作如是观。其五,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条可简称为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十足的团结性。

前文已论及,德国学者认为法定健康保险具有团结性,其实,《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此。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按两种方式解决肇事车司机逃逸后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其一,肇事车主买了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是从众多投保人汇集的保险费中支出这一开支的,这样,未出险的投保人就帮助了出险的投保人,此团结性之体现也!其二,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主未买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而被害人急等抢救或亡故时其家属急等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上述费用。该救助基金可谓团结基金设立于2010年。此前,由于找不到肇事者而导致医院因缴费问题抢救不及时,发生过事故受害人的不应有的死亡事件多起。痛定思痛,最终于2010年设立此基金让受害人先得到及时的抢救。该救助基金部分来自交强险的保费,部分来自社会捐助,部分来自对不买交强险者的罚款,等等,而其中的捐助部分,尤其具有团结性。

3. 分人(含法人)身法、财产法来爬梳我国《民法典》中的其他团结性规定

一是人身法方面的团结性规定。其一,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此条课加的救助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完整的义务体现了社会团结。该条也告诉我们,可以实施团结行为的不仅有自然人,还有组织或法人。其二,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捐赠自己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给他人,也体现了社会团结。其三,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被收养者为孤儿而收养人已有自己的孩子时,此条尤为体现团结精神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其四,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此条体现意大利法上的所谓夫妻团结②CAFRRA V. Il dovere di solidarietà tra i coniugi[J]. Foro Italiano,1976:(96):297-339.。其五,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但书之前讲的是夫妻一体主义,法律把他们视为团结的整体允许有机代理。其六,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规定离婚后有能力的一方对困难的一方为定期给付,此构成意大利法上的所谓离婚后团结③CAFRRA V. Il dovere di solidarietà tra i coniugi[J]. Foro Italiano,1976:(96):297-339.。其七,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此等个人或组织自愿监护他人子女的行为具有团结性。其八,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没有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任监护人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项也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有权机关的同意担任监护人问题,不过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已,因此,对第二十七条中的个人或组织行为的团结性的评价,也可适用于此条中的个人或组织。其九,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此条中的失踪人的财产的非亲属代管人富有团结精神。其十,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条要求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例如不得解雇孕妇,接受产假后的女员工复职,接受兵役后男员工复职。用布尔茹瓦的话来说,法人社会责任的依据是社会债,履行社会债就践行了团结原则。其十一,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该条允许设立的捐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专门从事公益活动,所有的公益活动都具有团结性。

二是财产法方面的团结性规定。以下分类说明财产法方面的团结性规定。第一说抑制强者型的团结性规定。其一,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利贷可被理解为富人对穷人的压迫,极度破坏国民团结,本条禁止之。其二,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合同关系中的强势方,本条在合同条款解释趋向上对其进行抑制,以维护社会团结。其三,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实施人通常为大企业,通过此等作业获利,牺牲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安全,欠下社会债,要以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方式还债。

第二说本性利他型的团结性规定。其一,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偿赋予他人对自家房屋的居住权,体现了社会团结。其二,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免债的理由至少包括出于怜悯不能还债者而豁免之的情形,这是团结性的体现。其三,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以说,赠与通常是团结行为,回报性赠与除外。

第三说助人型的团结性规定。其一,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规定的无因管理是典型的团结性行为。其二,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是对第一百二十一条的重复,故不另评价。其三,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四,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让非专业助人者免责。如果说“其一”和“其二”是无因管理的总则性规定,“其三”和“其四”则属于分则性规定。“其三”保障实施团结行为助人者不吃亏,“其四”免除团结原则践行者的后顾之忧。

第四说提供便利与分享型的团结性规定。其一,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其二,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其三,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三个条文都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为他人的民事活动提供便利,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孤立存在,人类在互助中可以生活得更好,此即团结之要义也!其四,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该条的团结性自不待言,要说的是旅客运送合同中的其他团结性安排,例如,人体重不同,买票价格同样,其中包含团结性①陆益峰.澳航前高管提议征收胖子坐飞机的“肥胖税”[EB/OL].(2012-02-12)[2023-07-04]. 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2/02/12/008635527.shtml.。又如,允许旅客免票携带低于一定高度的小孩同乘,此举也具有团结性。

第五说保护弱者型的团结性规定。其一,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该条确认业主的生存利益高于物业服务人的经济利益,非常“团结”。其二,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以保护租赁关系的弱势方。出租人往往是权力财产②即权利人控制他人,使其以此等财产为基础劳动或作为他命令的活动的舞台的财产。见RADIN M J. Reinterpreting property[M].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49.的拥有者,极端情况下可利用这种身份支配承租人的人身①缺德!房东疫情期间,肉体抵房租更猖獗,逾3 万妙龄女房客失身[EB/OL].(2021-01-04)[2023-07-04]. https://www. sohu.com/a/442296628_141509.。第九百四十四条讲到的物业服务人可能对业主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些“方式”同样可以由房东采用来对房客催交房租。其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该条第二款打破第一款确立的遗产平均分配原则,让处于困境的继承人多分遗产。其四,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条在血缘作为取得遗产的依据之外,补充经济依赖性和尽义务多作为取得遗产的依据,以保护弱者并鼓励多尽义务,这两种安排都具有团结性。

第六说豁免身陷窘困者责任型的团结性规定。其一,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让承受天灾等不利因素的违约者免负责任,具有团结精神。其二,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可被理解为对第一百八十条的重复,故不另置评。其三,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该条中的紧急避险人与不可抗力的受影响人都属于身陷窘困者,因为两者无过错而豁免前者的责任像豁免后者的责任一样具有团结性,所以在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避险人造成的损害原则上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他们投保了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介入,对身陷窘困者的安排就更有团结性了。

第七说不利用他人疏忽型的团结性规定。见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按该条,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也可不利用权利人的疏忽履行义务。如果他这样选择,就体现了团结精神。如果他不这样选择,可提出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

我国《民法典》总共包含41条团结性规定,足以支撑在民法学理上确立一个团结原则②28个绿色规定就足以支撑绿色原则。见徐国栋.民法典整体贯彻绿色理念模式研究[J].中国法学,2023(2): 48-70.。这些规定中,有些十分古老(如无因管理制度),产生在“博爱—团结”理论产生之前,对此,我只能解读为民法本身具有团结性,因为它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法,换言之,不是只考虑孤立的个人的法,既然是社会生活,就要求最低限度的团结。在经济学晚近崛起后,有人把民法中的人解释成经济人,实在不全面,民法中的人,很多场合都是社会人③董建新. 经济人与社会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2(3):15-22,73.。

(四)我国《宪法》也包含建构公法中的团结原则的要素

我国《宪法》中的团结原则规定至少有两条。其一,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该条中有两个“团结”,可见我国制宪者对民族团结的重视,一旦失去这种团结,国家就会分裂。其二,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此条还是关乎民族团结。尽管如此,这些团结规定可以成为建构宪法中的更一般团结原则的出发点。它至少可以涵盖相对发达省份与发展中省份之间的团结。例如,福建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成帮扶关系,厦门大学与贵州师范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这些都体现了地域团结和校际团结。它还可以涵盖发生巨大自然灾害或疫情于某地时该地与全国其他地方达成的救灾团结④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全国支持该地重建的案例。或紧急状态团结⑤如2020年武汉疫情暴发后全国各地派医疗队驰援的案例。。其实,党和国家推进构建和谐社会部署也把《宪法》中团结规定的适用范围予以大大拓宽。同时,我国的团结实践非常丰富,例如,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和部分少数民族的高考生录取时加5 分的政策①文东茅.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动态等值模式”探析[J].教育学术月刊,2014(10):37-42.,按一定比例任用妇女干部的政策等②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EB/OL].(2021-09-27)[2023-07-04].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9/27/content_5639412.htm.,分别体现了民族团结和性别团结。其三,被公认为团结原则体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于1980年创立,工人退休制度于1951年创立,遗产税制度在筹划中,因此,建构我国宪法上的团结原则并非毫无基础。

六、结语和余论

团结原则产生在工业革命引发的两极分化的环境中,面对极大的社会不公,一些理论家选择阶级斗争、武装革命道路,另一些理论家选择发展成果尽可能全社会分享的改良主义道路,后者是团结原则的温床,该原则的适用最终导致福利国家的产生。实行阶级斗争方略的国家,在敌对阶级因自然规律不存在以后,也或迟或早地走上了团结道路。因此,以前采取不同得权路线的国家现在于团结问题上趋同。对于采取过阶级斗争路线的国家来说,团结理念通过在公私法中确立平等原则来表达。但立法者很快发现平等原则不能掩盖人们事实上强弱有别的事实,于是以团结性的制度安排来缓解平等原则的刚性,再加上民法的许多制度(如无因管理、包括居住权在内的人役权),本身具有团结性。两种原因共同作用,使得我国《民法典》中至少有41 条团结性规定,足以支撑起一个团结原则,由此产生有无必要在我国民法中补立团结原则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我国《民法典》既然已确立平等原则,与之对反的团结原则难以与之并列为基本原则,不妨把它确立为一个解释原则。因此,如前文所述,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中增加团结原则和合同的社会功能为合同解释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的社会功能学说也是团结原则理论的内容之一,为狄骥等团结主义学者提出③菲古埃罗.巴西新民法典第421 条与合同的社会功能原则的适用[M]//田甜,译.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 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5.。从表面来看,笔者的建议有两点,但实际上只有团结原则一点。当然,团结原则不仅是解释和适用合同法的指南,也是解释和适用民法的其他部分的指南。目前暂未发现有哪一部民法典直接规定了团结原则,即使在团结理论很发达的国家,团结原则也只是作为解释原则存在。本文力图建构中国式的团结原则,那么,“中国式”何以体现,具体在三个方面。其一,体现为团结依据的设定上。从前文可见,团结原则的要旨是化外部关系为内部关系,法国的路径是把团结原则的适用对象拟制为亲属,意大利的路径是把他们拟制为在一个大的职团中,我国的团结原则不以这些拟制为基础,而是以国民身份为基础,所以,“中国式”团结原则倡扬的是国民团结。那么,为何把团结对象限定为国民?因为资源有限,需要帮助的对象无限,团结就是强扶弱,“弱”多了实在扶不过来。其二,体现在对团结的含义选择上,我国主要应选择团结一词的保护弱者的含义,让团结原则作为平等原则的解毒剂存在④可与冯契的团结定义比较的是意大利的团结定义:团结是对处在困难的情况下的一项事业或他人利益的切实支持或支撑。团结就是与他人分享物质和情感,为他人提供帮助,人与人之间相互协作。这个定义假定团结的当事人一强一弱,前者帮助后者,因此,团结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中的存在。。其三,体现在对团结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的说明上。如前所述,当代意大利最高法院把团结原则作为诚信原则的母原则,这是因为该国宪法已确立了团结原则,该原则能被说成诚信原则的依据。我国宪法暂未确立团结原则,所以笔者还是主张我国的团结原则与诚信原则彼此独立。

以上说的是建构私法上的中国式团结原则,只以《民法典》中的团结性规定为考察对象,这样就牺牲了对劳动合同和保险合同这两个适用团结原则的大本营的说明。以下略讲一下建构我国宪法上的中国式团结原则。1982 年《宪法》制定于我国脱离阶级斗争论不久的时期,带有前一时期的遗迹,故团结规定不多。现在,我国已进入团结时代,因此可考虑在适当时机修宪,补立团结原则,当然是中国式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学说史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像团结主义一样跟个人主义对立,两者属于近亲,因此,我国公法接受团结原则应是理所当然。另外,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包含“团结”,建议在适当时候补充之,以总结我国广大的团结实践并进一步推行团结价值。

最后,建议我国的各种词典重写团结词条。现有的词条(如前引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中的相关词条)基于阶级斗争时期国人对团结一词的用法,现在的我国已走出这一时期,因此,按照本文介绍的各种团结理解重写团结词条,很有必要。这里特别建议补充对前引蒲鲁东提到的对“产品团结”的说明,该词讲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兼容(即生产的标准化)以及不同生产者生产的零部件之间的兼容。在这方面,正面的例子是德国前总理默克尔来华统一电动汽车充电器接口的作为①马连华.默克尔访华为德企代言 中德将统一电动车充电标准[N].中国青年报,2014-07-10(09).。此举的意义在于中德两国各自生产的电动车都能在对方国家用自己的充电器充电,减少了另备充电器的成本,直接达成了产品团结,间接践行了绿色原则。反面的例子是某厂家生产的电脑不许配用其他公司生产的电池,否则干扰使用电脑,这无疑是一种不团结的行为,造成了用户的不便。另外,建议在“团结”词条的英文同义词选用上,不仅加unity,而且加solidarity。

在强调正确使用“团结”一词的同时,也要厘清对该词的不正确使用。众所周知,更高、更快、更强在1920 年在第6 次国际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上被确立为奥林匹克格言(Olympic Motto),2021 年7 月在东京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138 次全会增加了所谓的“更团结”的格言②岳东兴,白旭. 100 多年后,奥林匹克格言为何加入“更团结”?[EB/OL].(2021-07-20)[2023-07-01]. http://www.xinhuanet.com /2021-07/20/c_1127676045.htm.,并以在奥运会期间休战的惯例作为对该格言的诠释。所谓的“更团结”的英文是together,此词并无团结的含义,而是“在一起”的意思,更无“更”的意思。其他语种(包括日语)对together 的翻译都是“在一起”③拉丁文为Citius,Altius,Fortius-Communis;法语为Citius, Altius, Fortius-Communite;意大利语为Più veloce, più in alto, più forte-insieme;日语为より速く、より高く、より強く、一緒に,其中的“一緒”,意思是“一起”。。国人把together翻译为团结,还是因为对“团结”一词理解不全。如果together的含义是团结,则更高、更快、更强就无意义,因为具有这三个“更”的都是强者,而参加奥运会的代表队有强有弱,按照所谓的“更团结”的要求,具有三个“更”者应把部分奖牌让给弱队,以求皆大欢喜。实际上,together表达的是重在参与的意思。奥运会是全人类的聚会,弱队拿不了奖牌,也要参加,如此可得到交流的机会。实际上,在增加together于奥林匹克格言的东京会议上,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讲得很清楚:“奥运会的意义就是让全世界相聚在一起”。言下之意,过去的三个“更”是比高低,现在显得不够,要以重在参与补充之。可惜这句话被中文译者所忽略,而且擅自加了原文中没有的“更”。当然,如果有些国家经济状况不好,其代表队无钱与会,则东道国对其提供一定的资助,可把“重在参与”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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