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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公共权威:康德政治证成的伦理向度

2023-01-21黄各

伦理学研究 2022年5期

黄 各

导 论

政治证成性(Political Justification)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源于如下两点:其一是它能够对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要求作出充分的论证,即“可以表明政治秩序能够被视为是有价值的,或者证明国家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1](178);其二是它能进一步对国家和个人的道德关系进行梳理,并对前者是否具备公共权威,即能否“成为其受众(subjects)义务的施加者,并运用强制来推行这些义务”[2](746),进行合理说明。约翰·西蒙斯(John Simmons)等人为了更加清晰地对这些问题进行把握,还进一步对证成性(Justification)和正当性(legitimacy)进行了严格的概念区分①很多时候,学者们为了充分说明其观点,都会对概念进行不同意义上的区分。西蒙斯区分这两个概念的目的也是想为其洛克式的“基于同意的正当性观念”进行辩护,并最终捍卫他“哲学无政府主义”的主张。因而,我们并不一定完全认可他的概念划分方式,但他对这两个概念所作出的思考却可以激发我们对政治哲学中“元问题的思考”。笔者会在后文中对所使用的这两个概念进行范围上的界定。此外,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翻译,在学界还有一些争论,但在此文中,笔者仍然沿用学界惯有的区分,即用证成性来指代justification,用正当性来指代legitimacy。,以此来为各自的观点辩护。由于这一话题涉及政治生活的核心命题,因而从人类早期文明的起源神话,到中世纪的高级宗教,再到启蒙时代的理性辩护,人们对其探索从未停息。

近现代以来,学界往往将政治证成的工作与17—18 世纪伟大的政治著作联系起来,尤其是与具有社会契约传统的霍布斯、洛克和康德等人的著作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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