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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国际贸易应用场景法律问题论纲

2023-01-05

河南社会科学 2022年7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区块交易

贺 辉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将区块链技术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为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外贸产业,促进内外双循环经济的发展显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国际贸易具体应用场景下,该技术可以使贸易各个环节更为便利、快捷、经济。特别是随着新冠肺炎病毒的全球大流行,进出口业务在客观上势必对无接触、无纸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区块链技术不但可以提高各个贸易环节的效率,有效对抗官僚主义,更可以减少交易环节的人员接触,最终实现真正的远程“去人工”交易[1]。在此背景下,显然有必要对区块链在国际贸易中的研究过程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总体性的分析,以帮助我国在未来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应用以及规则制定争取足够的话语权。

一、区块链的技术内涵要义

需要指出的是,区块链虽然以“链”为指代名称,但从性质上来看该技术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网络链接技术。相对来说,区块链更像是一种以点对点商业网络为媒介的“去中心化”数据库,利用由算法组成的软件单元,通过各种加密协议和安全技术使数据块形成国际化的算法与代码秩序,以实现和维护分布账本的完整性[2]。区块链技术的设计者希望通过这种不依赖人的外在意志操作的自动化系统来解决交易者之间的信任问题[3]。区块链在本质上是一种能够自动记录交易信息,并通过给予推动和帮助这种交易系统运行和普及的主体一定“报酬”这一内在的激励机制来让各个参与主体实现不借助外在力量即可组织、交易、记录的自我运转的秩序系统。而众所周知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tokens)机制只不过是这种去中心化系统运行的副产品而已。总的来说,区块链网络的内涵要义可以被概况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去中心化与不可篡改的交易数据库

在2008 年10 月,一个化名为“中本聪”的计算机专家发布了可以被视为区块链技术创始思想的“白皮书”,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全球的计算机专业同行。该白皮书中提出了可以用代码和数学力量构建起一种不需要可信第三方的“去中心化”的金融支付系统[4]。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该技术路线唤起了人们的深刻共鸣[5]。具体来说,该技术的核心是试图建立一种基于加密证明而不是对人信任的电子支付系统,允许交易双方在不依赖中心机构的情况下实现点对点的去中心化交易。技术路径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等分布式时间戳服务器所生成的事务时间顺序的计算证明来彻底避免双重支付的交易难题,而支付的标的是区块链网络中所形成的某种代币[6]。具体过程可以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交易当事人通过加密的私钥支付交易的代币,并制作成交易的信息区块,然后将这个信息区块广播到整个区块链网络上的所有奖励挖掘者的节点上。第二步,这个信息区块会自动产生一道数学题目将解题的机会留给所有的奖励挖掘者。第三步,各个奖励挖掘者之间展开竞争,最快解开信息区块所附带的题目的奖励挖掘者获得将加盖了时间戳(time stamp)的模块信息再次广播的权利,并在全网取得验证共识后获得相应代币奖励。第四步,全网其他节点核对该区块记账的正确性,没有错误后将在该合法区块之后竞争下一个区块,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合法记账的数据区块[7]。这种从扩散到共识的记录方式,使得整个区块链网络的交易数据被网络中的所有节点记录下来,在没有中心机构记录的情况下实现交易信息的全记录。而且这种记录是不可篡改的,这是因为若想篡改交易记录数据,就需要修改网络中所有的模块和节点的记忆,这需要极大的运算能力,区块链网络的个体越多篡改的难度就越大,这甚至远远高于篡改银行等中心机构记录的难度。

(二)点对点的加密商业网络

虽然区块链技术是要将交易记录扩散到整个网络之中,但就交易来看,区块链技术下的交易本质还是一种基于“点对点”(P2P)的交易,所谓的共识机制不过是让整个网络中的其他节点见证两个交易节点之间的交易而已。“点对点”技术的开发者是纳斯普特(Napster)公司,该公司最初开发了一种音乐共享软件,让每个音乐文件的持有者相互共享音乐。该软件的技术核心就是一个“点对点”的对等网络,音乐文件并不存放在纳斯普特公司的服务器上,该公司只是提供一个索引,由该索引指示各个节点去相互分享音乐。虽然该公司在推出该技术时因为版权问题诉讼缠身,但该技术所构建的不依赖中央服务器的“点对点”网络架构却成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支撑,这使得去中心化的加密商业网络的出现成为可能[8]。具体来说,虽然区块链要将交易信息扩散到整个网络中以期取得全网的共识确认,但是交易信息的内容又必须保密。现有的区块链技术通常是通过哈希函数的加密方法来保证公钥的匿名性,这样就能保证整个网络上只记录了一笔交易,但是又不能把这笔交易和具体的个体联系起来,也不能知晓这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从而实现区块链网络的交易既是“公开的”又是“隐秘的”的目的[9]。

(三)自我实现、自我激励的运转系统

在区块链技术下,虽然不同的节点都有各自的利益,但是在区块链内部的联系和相应的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控制之下,各个节点可以形成一个分散但却秩序井然的严密组织,被称为“分布式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在这个组织体系中,各个节点在代币获取的激励手段下,做出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最终促进了整个区块链网络内的利益最大化[10]。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区块链网络下的交易在代码的控制下可以保证各种利益分配的平衡性。此外,由于各种事实情况可以准确、不可篡改地被记录下来且都可被追溯查询,各个节点及控制这些节点的主体不用借助外力就可以很好地安排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利益。

总之,区块链的技术特质决定了这种新兴的技术可以在交易中发挥三大作用:第一,可以成为一种自动化的记账系统。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的记录特性,可以充分发挥国际贸易交易当事方之间协调信息的潜力,发挥其存储、跟踪以及提取贸易过程中关于“谁”“什么时候”“做了什么”的信息之功效。第二,区块链可以作为贸易便利化的基础设施,正如以太坊的创立人——著名的网络技术专家维塔利克·布特林(Vitalik Buterin)所指出的那样:“区块链网络可以被视为一台魔法机器,任何人都可以上传他的构想并通过区块链来执行他的这种构想。”可以说区块链开启了互联网的一个新时代,当前许多网络中心化所带来的问题(如数据孤岛和不断增长的平台能力)都通过区块链的分散化模式得到了解决。第三,区块链网络可以让多个利润中心在开放的网络中共享价值。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程序能够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应用从集中化的数据巨擘转向以缺乏集中控制点为特征的全球互联网。其中数据主体控制他们自己的个人数据,数据泄露风险被最小化,并且应用程序越来越具有互操作性。区块链用基于数字的信任取代传统信任中介的能力来实现这种分散[11]。因此,在研究区块链的国际贸易应用时势必要围绕区块链的上述技术特性展开。

二、区块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场景

国际贸易从交易标的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传统的货物贸易和新兴的数字贸易,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贸易领域所发挥的功能自不必说[12],但是区块链技术在传统货物贸易领域能够发挥效用的应用场景以及相应功能却相对复杂。目前在谈及区块链的跨境商业应用时,学界大多将数字货币与区块链联系起来,从数字货币的发行、支付以及监管的角度来探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13-15]。此类研究视角似乎将研究重点过度放置于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转之上,殊不知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的外延远远不止数字货币领域。作为一种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核心是可以将传统的贸易数据化和信任化,加密货币或代币的挖掘与交易仅仅是这一过程的副产品而已[16]。此外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货物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因此它可以增强贸易的民主化走向,最终成为塑造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工具,实现贸易的共治共赢[17]。可见研究国际贸易中的区块链应用似乎应该着眼于区块链对于贸易本身的促进,而不应只关注区块链中的各类代币功能。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供应链中的应用

国际货物贸易涉及货物的生产者、销售者、中间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物品流动以及信息流转过程,该过程被称为货物供应的全球供应链。这包括货物(实物产品、材料和供应品)、信息(与需求、发货、订单、退货和时间表相关的数据)以及货币(支付、信用卡信息、支付时间表、电子支付),这些要素的流动产生了大量的物品(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从提单到银行文件再到海关手续都涉及这些文件。在一项研究中,马士基航运公司跟踪了一艘从肯尼亚蒙巴萨港到荷兰鹿特丹的鲜花运输船,发现这一过程产生了数十份文件和近200 份通信,涉及农业生产、货运代理、陆基运输商、客户经纪人、政府、港口和承运人。这涉及非常多的信息记录和信息交换,特别是考虑到花卉是一种简单的商品就如此复杂,一般的货物更是涉及多个供应商以及货物加工组装,上述过程只能更为复杂[18]。区块链技术可以在供应链中发挥重要的信息记录功能与留存作用。各种原产地证明、生产过程记录、运输中的各种指标参数、仓储信息都可以被永远记录在区块链上,在需要进出口审查或当事方确认时,这些信息和数据可以被直接调取出来。即便在发生贸易争议时,这些数据和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供或被法院依职权调取,这让举证和查证变得无比直观和简单。

(二)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

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层面是贸易支付问题。区块链在该领域所能发挥的作用空间显然更为广阔。在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支付都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来进行,其核心显然是各种票据的提交与审核。传统上这种审核都是由银行人工进行,耗时且费力。区块链技术可以与智能合约紧密结合,利用由贸易相关方,如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物流服务企业参与的许可联盟链,从而简化甚至取消信用证,让银行通过区块链下的智能合约直接控制支付的货币直到确认收货。银贸平台(We.Trade)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贸易商通过其银行在银贸平台注册,记录其按约定的合同条款在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包括价格、付款条件、结算条件、付款方式等。当符合约定条件时,智能合约触发自动付款,或者在银行承诺付款条件下,当承诺付款条件确定时银行自动结算[19]。新一代区块链平台中的第三方预言机(third party oracle)则可以一次性处理海量的支付结算需求,对中国这种贸易量巨大的国家意义更为重大[20]。

此外,区块链技术下的加密货币还可以成为一种潜在的支付手段,一方面可以让支付具有更好的隐秘性,另一方面还可以绕开美元作为新的技术性支付手段。我国外贸企业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进行支付有利于打破美国的金融霸权优势,并对服务我国经济双循环的战略布局有着显而易见的重要意义。

(三)在国际贸易管理便利化中的应用

传统国际贸易最大的成本消耗并不出现在交易当事人之间,管理程序成本才是国际贸易最大的成本消耗点。在传统国际贸易技术条件下,进出口商需要准备大量的单据文件向国家的进出口管理部门进行报送并等待审批,既耗时又耗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超越国际贸易管理的单一窗口,使贸易便利化真正落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正式名称是“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nternational trade data system),旨在对国际贸易信息进行自动化和集约化处理,由此实现国际贸易数据共享和提高贸易效率。然而,在多年实践中,单一窗口系统通常只是作为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补充,对解决深层次的全球贸易碎片化问题和其他极具复杂性的问题的作用并不明显[21]。区块链技术场景下的智能合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管理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贸易信息收集与指示条件,由进出口商直接提供相应的货物担保信息,记录在区块链的节点之上并向整个区块链网络广播。区块链网络这种去中心化账本的平台技术可以确保贸易相关信息的全面、公开、透明,无论客户、供应商、外贸企业还是政府管制机构,都可以通过授权的区块链渠道跟踪货物信息,从而大大提升参与贸易的各方之间的信任度,实现国际贸易管理的远程化与一键式服务。总之,作为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还可以让进出口国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更为便捷与直观。

三、区块链应用于国际贸易的法律问题

虽然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具有重大意义,但就国际贸易的用户而言,区块链及其各种应用(如智能合约)的潜在法律挑战同样较为突出。通过整理,笔者发现区块链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对国际贸易产生挑战或风险:

(一)区块链技术对贸易合同灵活性的限制问题

尽管区块链上记录的合约条款被永久保存且不能篡改在通常情况下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国际贸易合约的语境下,这往往意味着合同条款无法被当事人甚至法院修改或修正。这在瞬息万变的国际贸易市场中,显然会给贸易交易商和裁判机构带来巨大的麻烦。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寻找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约不可篡改两种法律价值的方法[22]。

(二)链上数据固化与数据保护的冲突问题

贸易中的数据和相关交易信息在区块链技术下将可能被打上时间戳而被永远“铭记”,这很可能会对商人造成不利影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7 条第1 款规定:“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无不当延误地删除有关其的个人数据。”但在区块链技术下这种权利的行使又会带来非常巨大的困难,因此区块链的数据持有者完全可以援引该条第2 款d 项的规定,以“实现该权利由于成本原因表现为不可能”来进行抗辩。在此种情况下,将不得不面临是否应该判决删除区块链上的数据和信息的问题,以及采取何种手段来删除区块链上的数据等棘手问题。

(三)管辖法院与准据法问题

当区块链上所涉及的交易发生争议时,必须确定由哪个国家的法院管辖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可以说是国际商事诉讼的核心[23]。在诉讼中,寻找商事交易与哪个国家的空间具有实质密切联系的连接点是确定管辖权和准据法最为核心的法律方法[24]。可是在区块链技术下形成的交易存在特殊性,这是因为区块链从本质上来说是去中心化的,所有网络的所有节点都会参与到相应贸易的所有交易环节,这就造成在管辖权确立上一般管辖与专属管辖原则根本无法适用[25]以及准据法的适用缺乏法律重心的问题[26]。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将直接威胁我国未来对外贸易的法律安全,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投资法上的平衡思维来解决管辖权与准据法的确定问题[27]。

(四)智能合约代码与合同规则之间的潜在冲突问题

在区块链技术下,人们将过去国际贸易的许多人工环节交给了基于智能合约的各种应用来完成。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何让国际贸易的纸面合同与人工智能合约完全匹配。众所周知,智能合约的驱动在于完全自动化的代码,而这与国际贸易所长久依赖的传统纸质合同之间便会出现一种非常微妙的关系。诚然智能合约中的代码除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当事人的恶意和避免意外,还可以减少合同对于中介的依赖,以实现降低欺诈损失、裁判和执行等额外交易成本的根本目标[28]。但传统的纸质合同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也并非没有意义。首先,传统合同更加具有直观性,更容易被第三方所观测和解读,而智能合约的代码不具有这种特性。这容易让国际贸易的过程产生过度的“技术依赖”,导致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传统合同可以通过解释论的法律方法来容纳相关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这些默示条款可以起到交易“润滑剂”的作用以帮助合约顺利完成,还可能在出现争端后帮助裁判者更好地分析合同履行所依赖的环境[29]。再次,传统合同的权利义务设定具有适度的弹性,可以让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科学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行为来履行义务,而不是让计算机完全以一种机械的“行动”取代能动的“人”的“行为”去设定合约中的权利义务。

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律挑战恐怕还只是区块链技术对国际贸易法律挑战的冰山一角,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应用,必将出现更多的法律问题。对此英国大不列颠大法官专门下令成立了一个名为英国法律科技催生小组(LawTech Delivery Panel)的机构来研究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法律特性,帮助英国法律能够在新兴法律领域保持先进性进而发挥引领作用[30]。我国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显然应该对此法律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上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

四、区块链技术国际贸易应用场景法律问题的总体解构思路

区块链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新兴的加密账本技术。虽然这种新技术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的作用与以往技术相比有革命性的变化,但这不会改变处理法律与技术关系的根本准则。区块链技术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发挥记录功能的数据库,只不过行使记录功能是在一种“去中心”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对于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核心思路来设计相关法律问题的解构方案:

(一)技术中立是理解区块链技术发挥作用的根本基础

在电子商务法语境下,“技术中立”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法下的各种电子手段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31]。此立论在区块链技术的语境下恐怕显得过于狭窄了。在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的环境背景下,技术已然与法律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法律科技”的新语境[32]。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不但是法律监管的对象,还可以作为一种监管的技术手段来监管国际贸易等经济行为。此时,技术中立则是指区块链这种新技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既可以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技术媒介,更可以作为监管手段来监管国际贸易这种经济行为。但是不论是作为国际贸易媒介平台还是作为监管贸易的技术手段,技术本身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中权利(权力)的享有者与义务(责任)的承担者仍然是“人”,这一点是理解区块链技术法律问题的核心。换言之,无论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多么重要的功效,也不能让区块链技术本身代替监管者,更不能让区块链成为独立于法律的法外之地。区块链技术的工具属性决定了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中性地位”,而这构成了理解区块链在国际贸易中作用的根本基础。

沿上述思路出发,可以清楚地知道区块链不能代替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优先。不过问题在于,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区块链上的记载相冲突时如何破解链上修改这一技术性障碍。曾有学者指出,在区块链中通过硬分叉(hard fork)的技术手段来修改智能合约的内容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且本质上是对区块链完整性的一种破坏行为[33]。因此,可以考虑的是对于区块链的修改可以由可信的第三方(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再在区块链上重新记载新的合约并注明与原来合约之间的替代关系,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以确认后的新合约为准。换言之,通过现实世界对于链上世界信息的迭代来实现对于区块链空间信息的监管与控制。

(二)技术合法性是区块链技术运作的外在约束

区块链去中心化设计的根本在于希望透过区块链用户之间的共识机制来构建不需要公权力干预的“自发秩序”。有学者将这种去中心化的、基于算法和代码的秩序称为新的自治密码法(lex cryptographia),认为这种新的秩序能够免去法律和诉讼的麻烦,让程序扮演法律和法官的角色[34]。这样就可以让所有依托区块链进行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不用去相信他们的交易伙伴,而只需要相信自动运行的程序代码,最终实现国际贸易的自动化以消除潜在的法律争端;或者至少通过算法形成区块链上的智能争端解决程序与机构,从而实现真正的代码之治(rule of code)。

然而如前文所述,区块链技术不论多么先进仍不能逃脱技术手段的范畴。任何技术手段在使用时都不能脱离人的掌控,而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也不应该超脱于法律的规制。区块链上的运行代码不论有多么先进,编写和使用它们的永远是人。法律所要监管的永远是人和人的行为,任何新技术的出现都不能改变这一基础性原理。因此,区块链技术并不能改变传统国际贸易所适用的一切法律规则。正如英国著名科技法学者凯伦·尤恩所指出的:“区块链既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改变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块链必须开放地拥抱传统法律,接受传统法律的监督才可能让区块链及其应用真正发挥工具性的功能进而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35]因此,在区块链平台上的国际贸易出现争端时,使用传统的争议管辖权规则以及准据法规则是完全可行的。区块链技术不过是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使用了更为先进的工具来完成交易,丝毫不能改变国际贸易最为根本的交易形态以及伴随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这就决定了传统的贸易各类监管规则和交易规范在区块链技术下同样能够发挥作用。

(三)“验证功能”是理解区块链与现实之间关系的“制度断面”

从技术角度来看,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加密技术来运作的分布式账本。从逻辑上讲,国际贸易并不是在账本上进行的。分类账只记录和验证国际贸易中所产生的信息,也就是说区块链仅能记录国际贸易所发生的交易以及由交易产生的权利。如果将区块链的作用在国内法语境下进行功能类比,最好的类比对象就是对于交易的“登记”。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区块链上只是存储和验证了贸易当事方之间的贸易信息,这并不等同于贸易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本身。因为共识算法不能验证链外事件的真实性。例如,货物的卖方是否合法地享有货物的所有权,或者货物真正的原产地是哪里。区块链只能保证相关的信息在上链后是不能更改的,如果区块链上一开始输入的信息就是错误的,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只能让这种错误更加固化下去[36]。因此,在理解区块链与现实合约的关系及其产生的财产关系变动时,一定要时刻牢记区块链只是国际贸易中交易行为的影子,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影子是与现实中的贸易行为一致的。因此,相信区块链上所记载信息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权利外观”理论获得法律保护。可是就国际贸易交易相对人之间,当区块链上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当然应该以现实的情况为准。区块链上的数据只是现实的记录,这构成了理解区块链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制度断面”。那么顺理成章的结论是,当区块链上的代码与现实中的合同规则冲突时,现实中的合同条文、合同所依托的“默示条款”以及合同准据法的法律规定理应优先于区块链及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区块链难以更改的特征确实会给国际贸易的后续交易及管理带来持续的麻烦。在传统民法上登记错误的修正相对容易。例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区块链上,显然在技术上难以做到直接更改全链经过验证所形成的共识。此时,一个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由司法机构在区块链上再次发起一个新的记载,要求区块链形成共识。该记载与原来错误的验证记录完全平行,提示其他国际贸易的交易当事人和贸易管理机关注意区块链的原有信息乃是“无效信息”,从而消除原来错误信息的链上影响,这可能是唯一可行且经济的手段。

五、结论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账本与验证技术对于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在国际货物贸易供应链、支付以及贸易管理便利化的流程中,区块链技术可以将传统的贸易过程数据化和信任化,同时还可以解决货物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从而增强贸易的民主化走向。可我们也应该看到,区块链及其附带的各种应用作为信息技术的一种,在运用过程中也会出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约的不可篡改间存在矛盾、链上数据固化与数据保护间存在矛盾、无法确定管辖法院与准据法以及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能直接改变国际贸易的基本形态等问题。不论区块链上的应用多么先进,所运行的代码和算法多么精密,其也不可能脱离人类的行为而独自发挥贸易功能,更不可能替代国际贸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工具的技术不可能脱离法律的约束,在“规则真空”中形成所谓独立自发的法律秩序。区块链必须开放地拥抱传统法律,接受传统法律的监督,才可能真正发挥工具性的功能进而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应用区块链技术所出现的法律问题,我们不能抛弃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则,而是应该将国际贸易法规则针对区块链的技术特性进行有效调试,最终以不变应万变的方式解决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已然出现和将要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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