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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造村运动解锁乡村振兴新思路

2023-01-04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农地法治农民

王 洁

(湘潭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当前,我国正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但“三农”问题依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表现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曾在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达到一定阶段后,产生了乡村衰弱的问题,并开启了重振乡村的实践。日本的造村运动(也称造町运动),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其目的是推动国内产业和经济社会均衡发展、为乡村发展注入生机。它涉及到农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比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历史建筑修缮、公益事业发展等等。造村运动,使日本乡村产业质量提升,乡村面貌得到较大改善,农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甚至也推动了城市发展。

我国与日本在推进乡村振兴上具有一些相似之处。从板块上来看,两个国家均位于亚洲的东北部;从历史上看,都经历了长期的小农发展历程。在数十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之后,小农特征依然存在,并对乡村治理和国家治理产生深远影响。作为一个受小农传统深刻影响的国家,我国同样面临着人均耕地少、小农户众多的现状;从文化上看,日本深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民众的思维方式具有相似之处;从乡村振兴的背景上看,两个国家之所以大力推进乡村发展,无不与一定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失、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村发展缺乏可持续动力有关。日本在造村运动中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借鉴。

一、造村运动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国民经济受到重创,社会一度陷入混乱状态。战后,日本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城市,大量资源向城市汇聚,城市建设快速推进,国内经济成功实现了长达十几年的高速增长,经济实力比肩欧美发达国家。城市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村中青年劳动力进入城市,农业技术的进步也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农村青壮年人口锐减,老人、妇女和儿童逐渐成为乡村人口的主要构成。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规模转移、人口总量减少与结构老龄化,导致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下降,农村经济逐渐凋敝。同时,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也给日本城市发展造成了很大冲击,诸多工业项目受阻,日本政府与国民开始反思坚持了20余年的城市发展中心路线。为了继续发展经济,同时改变乡村衰弱的现状,大分县前知事平松守彦在日本国内第一个提出开展立足乡土、自立自主、面向未来的造村运动。随后,日本政府积极推进这一运动,各地也结合本土资源禀赋探索了适合自身发展的具体模式。造村运动是日本乡村振兴的主线。

二、造村运动的主要做法

(一)实施“一村一品”战略,因地制宜助推发展

“一村一品”,即按照因地制宜的理念,利用地方特色资源培育村域特色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这是日本在“造村运动”中应用得最成功的一种形式。它由造村运动倡导者平松守彦于1979年提出。“一村一品”的地方经济发展模式突出表现为,以特色产品为基础。这些特色产品不仅包括农林水产品、加工品、传统工艺品等,还涵盖了特色文旅项目(特色旅游景点和特色风情旅游项目、文化资产等)。特色农产品与项目的选择,充分依据市场需要。所面向的市场,不仅包括国内市场,也包括国际市场。“一村一品”也强调因地制宜形成主导产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推动加工工业发展。1.5次农业的理念出现,即让农产品在本地实现简单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发展思路符合长期的小农经营模式,可以减少初级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投资也相对较小,并且有利于形成国家品牌甚至世界品牌。

(二)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优化发展的法治环境

在造村运动中,日本极其重视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以农地流转领域为例,1980年制定的《农地利用增进事业法》,对农地产权的租赁、出售内容进行了明确;1992年出台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农业者年金基金法》等,为向农地市场化流转给予财税支持提供法律依据;1999年出台的《新农业基本法》,对农业经营体、农地流转、农业股份公司取得农地产权作出了规定。诸多关于农地权力改革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农地流转过程,加快了农地流转速度,扩大了其规模。1970年后的15年间,日本农地流转范围几乎扩大了三倍,自耕农时期的土地格局被瓦解。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与耕种权实现了“三权”分离,农业经营规模增长,转而关注如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总的来看,《农业基本法》《农振法》《农地法》《农协法》《农业人养老金基金法》《农业者年金基金法》等的陆续出台,为日本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优良的法治环境。

(三)鼓励农民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农民群体的力量

政府鼓励村民自力更生,因地制宜发展家乡,并投入了大量人、财、物资源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基地。多级政府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实行地方性指导与服务,帮助开拓市场;增加农田水利条件等基础设施,优化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设置价格风险基金,避免价格波动对农业造成风险;支持村民共同参与制定村庄发展规划,参与环境保护等村庄公共事业,挖掘乡村振兴的内生资源。“‘造村’并不只是物质性的‘造物’,更重要的是精神性的‘造人’”[1],日本在造村运动中还发展了政府主导、培训学校热情支持、农民大量参与的教育培训体系。日本政府深刻认识到,造村运动要为农村地区振兴提供人才基础。一大批培训机构兴起,如,农业科技培训中心、农协培训中心、农业高级学校等,多种多样的培训机构可以培养不同方面的人才,这些人才成为本地经济重塑生机的关键。课程内容也颇为丰富,且都是免费的,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自主选择。

(四)发挥农协作用,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

日本农协产生于1947年,之后迅速建成了辐射全国的组织网络。日本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农协(市町村、都道府县和中央),农协与农协、农协与农民,构建了紧密联系。农协要深入农民群体,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层层上报。中央一级的农协根据从各地搜集来的信息,制定具有可执行性的农业发展大致规划。中央农协还要大量掌握市场情况,快速传达至农户,使他们把握市场行情,结合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各级农协提供专门的、不需要抵押物的低息贷款,为农民进行生产提供资金支持。此外,农协还提供市场销售、信贷保险、人才培养等服务。和其他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不同的是,日本农协除了在农产品生产流通上承担了一定职责以外,还有一些其它国家的专业农业合作组织所不具备的功能,如医疗服务和老年人福利事业等。日本农民中参与农协的比例很高,接近100%。从特点上看,日本农协既有专业性,又有综合性;组织体系健全,并作为联系政府与农民的纽带发挥着积极作用。

“日本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在于弥补乡村凋敝造成的城乡对立和城乡贫富差距扩大”[2],尽管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趋向以及少子化、老龄化的人口结构,但必须承认,其政策效果是相对成功的。

三、日本造村运动对我国乡村振兴的启示意义

尽管中日两国在制度模式、体制机制以及乡村振兴的环境要素上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日本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中获得一些有益启发。

(一)坚持以品牌化道路提升产品附加值

日本造村运动的主要做法“一村一品”,虽然它是区域性的行动,但实践中在坚持立足于地方的前提下,“一村一品”放眼的是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丰后牛产业基地,田村、国见町等的香菇产业基地等驰名国内外,体现了造村运动对发展特色农业、树立农业品牌的重视。1.5次农业则是对农业产业链进行延申,这主要是通过改变农产品的性能、深度参与农产品处置流程、对接最终消费需求。新发展格局强调实现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对我国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业经营体系与农业科技创新提出了要求。中国国土面积广大,气候类型、地理环境丰富多样,各地可以结合自身资源条件发展特色农业,同时积极探索产业链延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针对当前各地在农产品种植上出现的同质化、跟风竞争的现象,农业产业链过窄过短的问题,要以市场为导向,对产业链进行横向和纵向拓展。这绝不仅仅只是农产品的选择问题,还牵涉到农业生产资源和农业机械供给及服务、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布局问题,同一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也要朝着高技术、高资本密集与高附加值的方向发展。

(二)持续强化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作用

日本基于不同阶段的乡村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和调整了相关立法。健全的法治框架使得涉农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日本在涉农立法上的完善,对我国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要基于对新时代基本国情与乡村振兴客观需求的科学判断,不断优化法治保障。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此后,中央层面多次强调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治作为人类对现代治理与生活方式不懈追求的结果,标示着文明、秩序、公平、正义等美好价值”[3],法治是实现乡村现代化的重要重要保障。无论是从农业现代化的角度而言,还是从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亦或从乡村政治民主、文化建设与生态保障而言,都离不开健全的法治作为前提条件。因此,要继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法治人才基础,提升普法宣传效力。

(三)尊重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

人才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性资源,造村运动重视内生的人力资本,强调打造一批乡土专家。造村运动的成功充分表明,乡村发展的原生动力来自于村民从意识层面和能力层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高度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人民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当前的农地关系、农民本身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决定了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就绝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就要在推动乡村振兴实践中,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农民的创造,就要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方式,改变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消极被动的状况”[4]。应继续以政策宣传帮助农民正确认识乡村振兴战略,以民主的政策过程不断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以切实有效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农民群体。同时,在共享发展中落实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以民生福祉的改善让农民在享有中体会主体责任。

(四)着力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日本农协不仅仅协助销售,而且提供生产资料,是一个集生产、加工、销售、金融、保险、养老福利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从摇篮到坟墓,农民都可以在农协那里找到相应的服务”[5]。日本农协有效地发挥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信息中介功能,服务农民开展生产,整合延申产业链条;推动了“现代农民”的培育,使农民在农协的组织下能够更好地应对外部市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众多,但作用发挥还未达到最佳状态。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环境因素,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间沟通渠道不畅造成政策与农民诉求存在差距,政府重视扶持而轻视技术指导造成农民市场把握能力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制度环境不佳,相应监督监管不足造成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贷款;另一方面与内部环境有关,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农业知识与技能不够,农民小农意识与搭便车思想犹存,农民对个人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认识不清等。今后,应当着力破除政策、资金、人才、经营管理、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多措并举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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