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2022-12-31邴向明南疆海事局天津300450

中国海事 2022年1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决定书

文 石 熠,邴向明,张 丹(南疆海事局,天津3 00450)

一、行政简易程序及其特点

(一)行政简易程序的概念

行政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的对行政事态进行快速、简捷、超常规处置的行政行为规则。就其本质而言,行政简易程序中的“简易”应该是其重点,是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行为步骤、行为顺序、行为附款等机械性动作过程进行缩短。对于《行政处罚法》中所说的简易程序,有的学者认为是对整个行政处罚行为的简易,还有的学者认为仅仅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简易程序,是一种狭义的简易。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种程序上的简易,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省人力及资源成本,便利相对人方面具有诸多益处。

(二)行政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简易程序不仅可以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适用于许可、公开、处罚等。笔者在此只论述行政处罚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适用一般程序时一般会涉及调查、取证乃至鉴定和勘验,整个过程比较复杂。但在简易程序中,笔者认为违法事实确凿是指案件明晰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案件调查且当事人对于违法事实无异议,有法定依据是指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处罚依据,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简易程序的特点

1.降低行政成本

行政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目前我们更多关注狭义的行政成本,它是指行政主体在一个行政管理过程和行政执法中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会包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行政资源成本。在一个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序使用的越少越好,行政程序越简短越好,可以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2. 缩短行政过程

现行的行政执法规定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保持连续性和不间断性,但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客观因素致使行政行为不具有连续性,这就导致整个行政过程被延长,降低了行政处罚的效率。但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这样就有效规避了行政处罚行为间断的问题。

3.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便利

简易程序的使用不仅会给行政主体带来便利,也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便利。以海事行政处罚为例:在船舶靠岸期间,如果案件都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可能会出现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况出现,虽然配合行政主体的工作是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但在无形中也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了负担。简易程序可以降低行政相对人的成本。

二、海事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一)近期海事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是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效率,对“四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原《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修改,其中第51条是对简易程序的适用金额进行修改,规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海事行政处罚因为处罚对象以及行业原因一般处罚金额较大,按原《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基本不适用,调整后的《行政处罚法》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海事行政处罚。根据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查询可知,2018年年初到2021年11月,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的案件数为45 729件,行政处罚类型涉及多个种类。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推进,我国的航运市场也会更加欣欣向荣,行政处罚数量也会相应增加,在海事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更加具有意义。

(二)海事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1. 提升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效率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廉洁性、有效性以及公平性。但是目前以某海事局为例,港区平均每月进出港船舶2 640艘次,专业执法人员却只有30多人。如果对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且处罚数额不大的案件还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无疑会增加专业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维护航行安全也有积极意义。如果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行政处罚,可以节省时间检查更多船舶,为更多船舶安全行驶保驾护航。

2. 提升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办结效率

根据《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42条规定: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需要,经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30日。通过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查询可知,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平均办结时间在30天左右,案件办结时间较长。究其原因,除需上传大量证据、行政处罚文书外,还需要各级领导的层层审批,无形中延缓了案件办结效率。虽然办案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会有充足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可以更好保护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但是对于一些案件清晰明了、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来说,适用一般程序会导致案件办结时间较长,造成行政主体投入大量行政成本。简易程序的适用恰恰可以解决这一困境,大大提高案件办结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3. 提升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案卷归档效率

任何一个行政行为,不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最终都只有形成闭环才算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也不例外。以海事行政处罚为例,海事行政处罚要经历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最后的归档,这样才算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归档过程中要对处罚各环节产生的各种材料、证据、文书进行梳理并存档。相反,如果在行政处罚中对一些事实清晰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减少大量的文书、证据资料,给后续的案卷归档乃至评查工作带来便利。

三、海事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困难

前文论述了海事行政处罚的现状以及运用简易程序的必要性,接下来笔者将分析在海事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现实困难,以便后续能够精准施策,解决困难。

(一)海事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在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海事执法人员在熟悉海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精准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例如:在海事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常在经过实地检查后,凭借相关检查要求和工作经验作出是否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随后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后作出相应处罚决定书。由于海事执法的专业性,即便是法学专业人员也不能了解所有的法律法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面对一些新的问题和处罚的裁量基准问题时如果不能快速有效作出反应,那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就形同虚设。

(二)行政主体必要证据的种类认定不清晰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不是简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正如前文所述,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仅仅是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并不能简易。这不仅方便行政主体的管理,也是出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即便是通过简易程序向行政当事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续也要做好证据收集、归档、备案等各种事宜。依据《行政处罚法》适用简易程序时,对证据收集方面的要求是有必要的证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的种类及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的《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都只是规定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并没有对必要证据的种类进行明确的说明。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必要证据的种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很难做到真正的简易。

(三)海事行政执法的硬件设施不完备

在海事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海事现有硬件设施无法支持罚缴分离。适用一般程序时,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时,还会给当事人出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一般是由执法人员通过终端登陆指定系统后制作并发放的。适用简易程序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不便携带终端无法当场出具缴款通知书。虽然《行政处罚法》第69条规定了可以现场收缴的情况,但为了执法的廉洁性,同时考虑到海事行政处罚一般数额较大,不适宜当场收缴。所以,如果不能解决罚缴分离问题,也不能真正适用简易程序,要想真正使简易程序变简易,还需要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的硬件设施。

四、海事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建议

针对前文论述的在海事行政执法以及处罚的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存在几点困难,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面对纷繁复杂的海事违法行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普遍采取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对于简易程序了解可能少之又少。一方面要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理论方面的培训,在对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培训的基础上,还要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实操方面的培训。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可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海事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并形成清单和模板,供一线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参考,以便执法人员在遇到违法行为时能够快速准确进行判断,进一步提高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效率。还应该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化培训,动态更新学习内容。

(二)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时应收集证据的种类

适用简易程序只需要进行备案而不需要再次进行立案、调查、送达等,只需在备案的过程中进行证据的上传。但《行政处罚法》以及《细则》中都没有对证据种类、数量进行明确且统一的规定,这给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适用带来一定困难。对此,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解释,例如:在一起可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明确其中必须具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以及电子证据等其中两种以上的证据进行相互印证,保证具有充足的证明力。例如:在新颁布的《海警法》中,第29条和30条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第30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海上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警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在海事行政处罚中,可以借鉴其相关内容,明确需要证据的种类。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完善适用简易程序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行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当事人告知义务的条款,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 44条就增加了对当人的告知义务,应据此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完善。

(三)拓宽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检查范围

目前,简易程序处罚仅适用于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上船进行人工检查后作出处罚。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比较简单,如果仅依靠人工,不仅会增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也不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随着物联网和各种智能化设备的兴起,海事行政执法已经出现了智能化的趋势,例如:三位一体电子巡航设施就利用了无人机、红外感应探头能智能设备,给海事行政执法带来了更多的便利。执法的各个环节必然会越来越多采用智能化电子设备。2020年,为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海事行政执法设备智能化也迈出了新的脚步,通过智能设备创新性对外轮开展远程PSC检查、远程危防检查等,在保障日常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同时也给相对人带来了便利。今后,借助智能化设备进行海事行政执法成为一种常态化,因此可以考虑拓展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种类范围。例如:可以向道路交通执法借鉴,对于违规停车、逆向行驶、不按信号灯行驶等违法行为一经抓拍,就进行扣分处罚。执法人员也可通过CCTV、无人机、红外感应仪等,对违规航行的船舶通过简易程序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罚款扣分等处理。

猜你喜欢

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决定书
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执法中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中限制从业罚的解释与适用
浅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
按日计罚程序合法方可罚
浅议行政处罚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流动摊贩治理困境与反思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