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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痕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应用

2022-12-28广西警察学院黄丽琼

区域治理 2022年8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痕迹指纹

广西警察学院 黄丽琼

一、绪论

指纹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及可识别性,生物学研究表明每个个体的指纹都是不同的,侦查机关正是根据指纹信息的特殊性质,将其运用到实际案件侦破当中,使其发挥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通过指纹检验技术来获取案件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再经过科学的检验与推断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大大提高了刑事案件侦破的效率。从近几年我国侦破的刑事案件整体情况来看,80%以上的案件侦破过程都会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指纹的分析与运用,充分说明指纹检验与分析在破案中的重要性。因此,了解指纹的特点是每位刑侦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1]。

二、指纹痕迹的特性解读

(一)唯一性

指纹痕迹的唯一性是确保指纹所具有的证据功能的前提和保障。在实践中,侦查是基础,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这里的“客观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性;二是物证意义上的客观性。因此,研究指纹是否具有唯一的科学性,最核心的要点就是具有唯一性或排他性。侦查实践证明,指纹的唯一性是科学的、客观的、不容置疑的。从指纹表面现象看,其唯一性主要体现在每个人手指的指纹纹路、交叉点等方面都是完全不一样的,侦查人员通过对在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分析,再结合案情本身,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就很大,这也是公安机关致力于研究指纹的主要原因[1]。

(二)稳定性

指纹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其属性的稳定性和易保存性两个方面,一是本身属性的稳定。生物学家研究表明,指纹在胎儿第三四个月便开始产生,到六个月左右就形成了。当婴儿长大成人,指纹也只不过放大增粗,纹样终生不会发生改变。随着年龄的增大,指纹纹线的粗细与形状的大小有比较细微的改变,但纹线本身的客观状态没有任何变化,纹线方向等还是稳定的。即便手指的表面皮肤受到损害,借助科学技术依然可以复原破坏的纹线。侦查机关正是利用了指纹这一属性进行侦查破案的,如某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知道自己可能在现场留下指纹痕迹,就故意对自己的指纹进行破坏。但在一次身份证信息采集时,公安机关通过指纹库比对,发现所提取的指纹几个重要点位和案件现场的指纹比对相同,从而将其抓获。二是易保存性,指纹痕迹一旦提取,可进行拍照,并入库保存,不受保存期限等因素的影响。

(三)可识别性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一种是显性指纹。这种指纹是暴露在承痕体表面,通过简单方法就可以提取和使用。另一种是隐性指纹。这类指纹其实本身存在于承痕体表面,但用肉眼观察不到,需要借助相关化学试剂或仪器才能被发现和提取,显现难度较大,容易造成对指纹的破坏,如擦拭过的血指纹、布料上的指纹等。但只要掌握正确的显现方法和步骤,一般都能成功提取。可见,无论是哪种指纹,只要提取程序规范、方法科学,都有可识别性,都可被提取和运用。

三、指纹静动态变化轨迹在案件中的应用分析

(一)“静态指纹”在案件中的本质性应用

在利用现场指纹进行案情分析时,我们往往把原始的、没有经过大的变化的指纹称之为“静态指纹”。所谓“本质性的应用”是指侦查机关利用指纹自身所特有的线条、流向等特点来侦查破案。静态指纹是侦查人员比较常用,且易于利用的痕迹种类。在侦查实践中,通过静态指纹痕迹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案,占刑事案件起诉的很大一部分。那么,侦查机关如何有效识别指纹特性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利用,就成为案件侦办部门的重要环节。下面通过案例来对静态指纹的价值进行分析。2017年6月,X市X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称,在本辖区X花园发生一起命案。刑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现场有一具女尸,体长165cm,现场有 6 处血迹,经检验 5 处为死者血迹,另一处结合现场分析,可能为犯罪嫌疑人受伤所留,现场无作案工具,但打斗迹象明显。经过现场勘查和前期的侦查工作,案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省厅领导高度重视,指派相关的技术专家,经过复勘,侦查人员在死者的梳妆柜下的抽屉里,发现一张买卖股权的协议书,且在上面提取到一枚红色印记指纹(1- 20170609XY),经分析为嫌疑人所留,随即专案组围绕指纹展开侦查。将遗留在现场的血迹和指纹相结合,排查出犯罪嫌疑人 XX 阳,经提取 XX 阳指纹(2- 20170609XY)进行比对,综合分析后认为:1-20170609XY与 2- 20170609XY 右手食指指印纹线流向相同,相应部位 10 处细节特征的种类、形态、分布位置及间隔线数均相一致,说明 1-20170609XY与2- 20170609XY 右手食指指印出自同一人同一指捺印,是他人所不能重复的。因此认定 XX 阳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这种利用现场遗留指纹与排查出的嫌疑指纹进行比对侦破案件,是公安机关的常规做法。但在实践中,对于常规指纹的运用,锁定嫌疑人要符合两个客观条件,即发现嫌疑指纹和通过嫌疑指纹确定犯罪嫌疑人,两者缺一不可,且顺序不能颠倒。首先,在现场发现和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其次,通过信息排查和筛选,结合Y- STR DNA数据库,锁定嫌疑人,并提取比对样本(犯罪嫌疑人指纹);最后通过人工和计算机比对系统,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嫌疑人。

(二)“动态指纹”在案件中的非本质性应用分析

在实际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我们常把现场遗留的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动作方向的指纹称之为“动态指纹”。对于这类指纹,侦查人员主要是运用指纹的外形变化,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动作行为。例如,2016 年 9 月,X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所属 X辖区上报案件,在其辖区 X 小区发生一起特大刑事案件,现场有3人遇害,请求派员勘察。支队技术专家赶赴现场仔细勘察。专家当时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定性,因为准确地给案件定性是案件侦破的首要环节和必要程序。通过现场分析和运用所提取到的指纹、足迹等痕迹对案件作出定性时,侦查人员提出了几种不同的看法,案件侦破一时陷入僵局。常规的案件定性就是分析犯罪动机,通过犯罪动机来确定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没有案底,痕迹本质属性特点反映不明显,通过痕迹检验就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刑侦专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如何进入现场作案这个重要环节进行反复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一楼的防盗网攀爬到二楼,再经过二楼的窗沿攀爬到三楼的,并在二楼推拉窗的玻璃上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左手食指指纹,且指纹具有指向性的运动,向左滑动 5cm。由于一楼装有防盗网,犯罪嫌疑人无法进入,侦查人员就对二楼住户进行了走访,得知案发。当晚该住户从屋里对窗户进行了反锁,再结合三楼窗户是开着的这一信息,专案组根据指纹表象的运动型推断,犯罪嫌疑人作案具有随机选择性。因此,可以判断这是一起以侵财为目的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准确定性,并最终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离不开对“动态”指纹的分析和运用。尽管实践中对“动态”指纹痕迹的运用并不常见,但其作为“静态”指纹的补充和完善,不应被忽视。因此,在工作中要把“静态指纹”和“动态指纹”进行有效结合,发挥二者相互促进的作用。

四、完善指纹检验体系建设的理性思考

(一)加强指纹痕迹检验专业的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提高痕迹检验专业人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的前提和基础。纵观我国目前指纹检验技术的现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与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其痕迹检验技术无论是器材方面,还是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上都存在一定差距,要弥补这种差距可以通过增加投入和教育培训来实现。为了使指纹痕迹检验技术有整体性、全面性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多种方法、运用多种途径对从事痕检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严格培训。结合侦查工作的现状,对指纹痕迹专业的教育培训可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常规性教育培训。从事痕迹检验人员所需的知识、技能、法律及检验的程序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与实操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筛选,对不合格人员进行调岗。二是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指纹检验技术推向智能化领域,这就要求痕迹检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信息化专业知识。三是侦查机关要对指纹检验人员进行分类培训,主要体现在人机结合、指纹信息化比对要点、智能比对的误差与排除等方面,提高侦查人员指纹痕迹智能化运用的能力。

(二)构建指纹痕迹检验人员激励机制

从我国的侦查体系架构来看,所谓的侦查人员不仅包括具体案件的侦查人员,还包括刑事技术人员、警犬训练员和法医等,这些人员相互配合,共同作为,案件才能得以顺利侦破。但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往往是具体案件侦破人员突出主体地位,其他侦查人员做幕后工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所谓“地位失衡”现象,导致从事指纹痕迹检验的刑事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不够,影响了整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应构建完善的痕迹检验人员激励体系,一是制定相关规定,对侦查队伍组成人员明确其分工,突出指纹痕迹检验人员在侦查架构中的重要地位,把指纹痕迹检验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二是解决指纹痕迹检验人员的后勤保障,指纹检验和鉴定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保障,侦查部门要确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检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各侦查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对于在案件侦破中表现突出的指纹痕迹痕检人员给予奖励,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4]。

(三)完善指纹检验工作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发展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去旧存新,优化传统的侦查理念,把信息化和传统侦查完美结合意义重大。作为痕迹检验工作之一的指纹检验,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成智能型特点突出、查询面广、识别性高的多功能指纹查询系统,为全面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保障。指纹检验信息化建设,一是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加大资金的投入和坚持专款专用,结合案件侦破的实际需求,对指纹的检测硬件设施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将基层指纹采集与指纹智能比对进行对接,确保和完善采集、比对及排查一体化建设。二是信息化软件设施的建设。加强与软件研发企业、高水平公安院校的合作,加强指纹识别软件、智能查询软件及其他人工智能方面建设,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指纹检验信息化运用进行指导,把指纹信息化建设切实应用到实战中去,最大限度地发挥指纹检验和分析技术在破案中的作用。三是采集与识别信息集成体系建设。目前,运用较多的指纹比对系统还是传统的以人工录入的方式进行指纹比对。随着技术的发展和革新,这种比对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侦破案件的实际需要,前端系统自动采集和识别功能建设已成为必然。例如,犯罪嫌疑人办理银行业务时,需通过银行指纹器录入指纹方可办理业务,将银行录入端与公安指纹库相连接,如是犯罪嫌疑人,且指纹已入库,系统就能自动识别,指令银行端立即停止为嫌疑人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对嫌疑人进行控制。可以说,采集与识别信息集成体系建设可大大提高犯罪控制率,进一步凸显利用指纹痕迹发现犯罪与控制犯罪的作用。

(四)指纹检验管理体系的深化与构建

指纹的运用包含发现、采集、管理及运用四个部分,实践中由于管理疏忽而导致指纹损坏甚至丢失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何建立科学的指纹管理体系、提高指纹的运用效率是公安机关整体建设的重要部分。应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移交管理方面。对于指纹的收集和提取后的移交,要进行登记和签字,由专人进行保管,非案件办理人员不得查看和接触相关指纹痕迹。二是指纹痕迹保存场所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物证保存场所,对指纹痕迹按案件性质进行分类保管,保持痕迹保存场所的干燥与安全等,扩大场所周围的监控覆盖面,消除会导致指纹痕迹不安全的各种因素。三是加强指纹信息化管理,为确保指纹的原有特征,防止指纹在保存、移动、查看等方面遭到损坏,对嫌疑指纹拍照入库并进行备份。对于入库指纹要进行分类、编号、标注等,以便于办案人员通过案件管理体系进行查询。

五、结束语

一直以来犯罪行为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十分重要,应用指纹痕迹检验技术可以更快识别犯罪嫌疑人身份,助力案件的侦破。并且指纹痕迹检验还可以成为指证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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