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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阻断法:阻断依据及完善建议

2022-12-26向雅萍

关键词:经济制裁外国制裁

向雅萍,万 琴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2010年以来,中国经济总量连年稳居世界第二。在美国看来,中国经济稳步发展对其世界“霸主”地位构成威胁。美国为打压中国崛起,将经济制裁作为钳制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武器。2018年、2019年,美国对中兴、华为等高科技公司实施经济制裁,意图压制中国通信等技术发展。2019年5月,美国结束其对进口伊朗石油国家的豁免,中、印等国若继续进口伊朗石油则面临次级制裁。美国经济制裁还外溢到其他国家,意图联合各国围堵中国崛起。美国实施的经济制裁使中国面临技术封锁与经济损失等危害,故中国于2021年初颁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称《阻断办法》),向世界亮明中国态度,以法律手段为中国实体保驾护航。但中国现行阻断法不能全面抵御外国经济制裁威胁,故研究中国阻断法的完善路径是现实背景下的迫切课题。

一、美国经济制裁立法的域外管辖依据

美国自1917年颁布《对敌贸易法》始,陆续出台各类经济制裁法,后经数十年的立法实践,发展形成了以《出口管理法》《赫尔姆斯-伯顿法》等为主的经济制裁法律体系。随着国际局势与美国对华战略的改变,美国全方位、多维度地加强了经济制裁立法,并对中国发动经济制裁战。虽美国经济制裁曾受多国抵制,但美国仍试图从国际法视域为其寻求域外管辖依据。

(一)美国经济制裁的立法概略

制裁是用强力对违反神意、法律的不法分子予以管束、处罚。法律术语学中的制裁可溯源至罗马法语言:违法时,通过制裁确保法律的约束性。国际法视域下,制裁是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施加惩罚,促使其停止非法行为的措施,[1]《联合国宪章》第7章第41条为国际法上的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综上必须明确,制裁只针对不法行为实施。现今国际社会所说的制裁多指经济制裁,即一国或多国对违反国际义务的国家或实体在经济上采取惩罚措施。经济制裁与武力制裁、外交制裁有别。相比传统武力制裁,经济制裁成本低,效果却相当,且舆论压力、道义谴责均较小,不易引发其他恶性事件而扩大制裁危害;相较外交制裁,经济制裁时效性、影响力显然更好。[2]一国可通过实施经济制裁打压他国利益、达成特定目标,美国常将经济制裁作为掌握经济权力、实施外交政策的工具。1996年,美国以伊朗及利比亚支持恐怖主义为由,以限制伊朗及利比亚探索、开采、提炼及运输管道石油资源的能力为手段实施制裁,以达成争夺能源目的。二战后,美国作为经济制裁实施频率最高、力度最大的国家,频繁出台经济制裁立法。

美国联邦层面的经济制裁立法形成了授权型立法、直接制裁型立法为主,含有经济制裁规定的其它立法为辅的庞大、复杂、碎片化体系。针对同一情势可能存在总统命令与国会立法的重叠,形成综合适用的经济制裁法律机制。[3]纵观美国经济制裁立法,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92年《古巴民主法》、1993《国防授权法案》、1996《赫尔姆斯-伯顿法》、1996年《伊朗制裁法》、2012《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2012年《降低伊朗威胁和叙利亚人权法》、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等均为典型。其中《赫尔姆斯-伯顿法》是美国实施次级制裁的专门性立法典型,卡斯特罗推翻古巴亲美政权后,美国便自1961年始对古巴制裁,但初级制裁始终未使古巴政府妥协,后美国通过《赫尔姆斯-伯顿法》实施次级经济制裁,使美国单边制裁具备多边效力,故次级经济制裁相较初级经济制裁而言,制裁威力只增不减。

美国主要从贸易管制、金融限制及出入境待遇等方面实施经济制裁措施。美国商务部对外发布实体清单,通过限制、禁止进出口或更严厉的全面贸易禁运等方式实施经济制裁,并利用强权使经济制裁外溢到其他各国,实现对制裁目标经济、科技发展及企业实体发展的联合排挤与打压。另外,作为美国经济制裁的执行机构,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实时根据指令发布特别指定国民(SDN)清单,被列入SDN清单的实体将面临资产被冻结、美元交易被切断、受OFAC管辖的各方被禁止与其交易等后果。

(二)美国对传统管辖的扩充解释

关于域外管辖的正当性边界,目前学界尚无权威界定,故域外管辖扩展到何种程度便超出正当性范畴,在国际法领域仍属灰色区域。正因如此,经济制裁得以俟机蔓延。但国际习惯法可以为管辖基础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即一国须依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及普遍性管辖证明其管辖是否正当。美国从传统管辖原则出发为其经济制裁的管辖基础寻求法律依据。

1.属地管辖

主观属地管辖与客观属地管辖是对属地管辖的广义解释,前者指部分实质行为发生在一国领土内,该国行使的管辖权即为属地管辖;后者指行为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后果及于一国领土内,该国行使的管辖权即为属地管辖。美国主张“效果说”,即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对一国内产生重大、直接影响,该国即可行使属地管辖,认为当美国以外的行为对美国产生影响,其便对该行为享有管辖权,[4]《赫尔姆斯-伯顿法》便是美国基于客观属地管辖实施经济制裁的典型实践。《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亦明文规定,美国可对“影响或意图影响美国之行为行使管辖权,若该影响为重大,且该管辖权之行使为合理”。

2.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在广义解释下,有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之分。前者又称国籍原则,即一国对位于国外的国民有管辖权;后者为一国对外国人在国外侵害该国国民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国际法院认可国家赋予公司国籍并对其规制,美国借助于此,在实施经济制裁时对国籍原则进行扩张,延伸“美国人”的边界,赋予美国产品、美国技术、由美国人控制或管理的公司等国籍,并对其行使管辖权。[5]2017年3月,中兴通讯因向伊朗转出口源自美国的电子产品,美国将国籍原则扩展到属物领域,并以之为基础对中兴通讯处以11.92亿美元罚款。

3.保护性管辖管辖

当某情势关系一国重大利益时,该国可合法地主张保护性管辖,这常被美国作为实施经济制裁的管辖依据,如美国以伊朗发展核武器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对支持伊朗发展核武器者实施经济制裁。然而美国通过对国家安全进行扩充解释,对传统的保护性管辖进行延展,2020年2月,美国依《伊朗、朝鲜和叙利亚不扩散法》,对保定市世贸通公司等6家中国企业、3家俄罗斯企业、1家伊拉克企业、1家土耳其企业及2名个人实施制裁。

4.普遍性管辖

根据国际法,任何国家都可依普遍性管辖对违反国际法的严重特定罪行采取行动。美国常依其对支持恐怖主义及违反人权等行为进行制裁。《伊朗制裁法》通过制裁伊朗以降低其资助恐怖主义和开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能力,美国曾依该法对法国道达尔公司与伊朗的油田开发合同展开调查,试图以普遍性管辖对道达尔实施经济制裁。美国以传统管辖依据中的普遍性管辖为逻辑起点,扩展普遍性管辖边界,将涉及普通商业交易的经贸行为等也囊括在内。

二、阻断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理据

美国试图为实施经济制裁寻找合理依据,但事实上,美国诸多经济制裁早已超出域外管辖的正当边界。

(一)美国刻意限缩域外管辖的边界

所谓域外管辖,是一国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或司法、行政管辖范围扩展到领域外。[6]根据传统属地管辖实施的经济制裁,国际法合法性毋庸置疑,而域外管辖,则面临属地管辖的拷问,故美国刻意对属地管辖进行不当扩张,大量建立经济制裁与领土的联系,刻意缩小域外管辖的界限。要厘清美国经济制裁是否超出域外管辖的正当界限,不能妄下论断,应先界定域外管辖的外延。对域外管辖的界定,国际法学界有3种说法:(1)一国与被管辖行为间无任何领土联系的是域外管辖。此时属地管辖范围不当延展,主权国家显然均不会接受他国的此种管辖主张。(2)一国与被管辖行为间无实质领土联系的是域外管辖。但“实质”的判定标准较模糊,若实质领土联系阈值较低,无疑致大量案件直接归类为属地管辖,人为地混淆域外管辖与属地管辖之边界。(3)一国与被管辖行为间无排他领土联系的是域外管辖,此时域外管辖的范围最广,判定域外管辖时只需考虑是否存在外国元素,若存在则属于域外管辖。[7]第三种说法明确区分并依次审视域外管辖及其正当性,首先依外国元素标准判断某管辖是否为域外管辖;然后判断该域外管辖是否超出正当合理的范围,有利于明确属地管辖与域外管辖的界限、更具说服力,却未被美国采纳。美国更倾向采纳第二种说法,通过与美国建立“最低联系”,不当扩展传统属地管辖边界,为实施经济制裁创设托辞。

(二)美国经济制裁背离国际法基本原则

近年来,美国妄图通过实施经济制裁充当“国际警察”,以美元金融体系为支点实施初级制裁,以“效果说”为依据实施次级制裁,然而此举严重威胁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8]

1.美国经济制裁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基本构成之一,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及普遍性管辖是普适的域外管辖依据。美国经济制裁滥用管辖原则,不正当规制他国管辖的人、事、物,背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在逻辑。

美国不当扩展属地管辖范围。一方面,主观属地管辖要求行为的相当部分位于该国领土内,但美国常主张代理账户管辖,美元霸主地位致几乎所有跨境交易都需经美元清算,若仅因经美元清算系统而构成主观属地管辖,相当于授予美国无边界的管辖权。另一方面,若遵循美国“效果说”逻辑,受管辖行为须在该国内有直接及重大影响。2015年美国以法国巴黎银行为苏丹、伊朗及古巴提供美元服务,致美国本土银行违反制裁法为由对其制裁,但巴黎银行上述行为既未破坏美元支付系统,也不影响美国制裁法的国内权威,受影响只是美国制裁法的域外效力,可见美国上述制裁根本不能依“效果说”实现逻辑证成,且不论“效果说”既非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也非公认的属地管辖广义解释。

美国不当延伸属人管辖边界,将技术、货物,甚至美国人控制的海外子公司均打上国籍烙印,使“美国人”的范围及于资本控制领域,并以此构建只要任何因素涉及美国人、技术、产品等,美国即可管辖的管辖机制。[10]但法人独立地位使国际法对主动属人管辖的扩展受限,一国公民仅可对海外子公司享有资本控制权,倘若该国因此行使管辖权显然不具合法性。美国通过不合理地扩展传统属地管辖、属人管辖边界,为实施经济制裁寻求“合法”外衣,无疑是对其他平等国家主权的轻视,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根本遵循。

2.美国经济制裁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始终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然而美国却将管辖触手伸向他国,滥用保护性管辖及普遍性管辖实施经济制裁,公然干涉他国内政。保护性管辖要求某情势关系一国主权、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美国却常宽松界定国家安全。1996年美国以伊朗、利比亚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支持恐怖主义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对其制裁,且任何外国公司在伊投资超4000万美元进行石油开发的,将遭到次级制裁。普通商业交往竟也遭美国制裁,美国对保护性管辖的滥用可见一斑。普遍性管辖要求被管辖行为系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严重罪行,如贩卖奴隶、种族灭绝、战争罪及酷刑。但美国动辄以核武器扩散、侵犯人权及支持恐怖主义为由实施经济制裁,2020年7月美国以新疆官员侵犯人权为由对其制裁,且不论美国主张是否有证据支撑,美国管辖所依情势都达不到普遍性管辖的罪行标准,此行径是对普遍性管辖的滥用,除人为降低普遍性管辖的适用标准外,还将诸多与普遍性管辖描述罪行毫无关系的普通交易纳入其中。

美国频繁通过制裁手段干涉他国内政,并以制裁目标先实行不法行为,其制裁是国际法允许的反措施为由,躲避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追究,[11]然则美国“手臂”乱管他国“家事”毋庸置疑系上述诡辩所不能掩盖的事实。2020年8月,美国以惩罚林郑月娥等10余名中国官员限制香港政治自由为由,宣布对其实施制裁,此举正是美国实施经济制裁干涉中国内政的淋漓展现。

(三)美国经济制裁违反联合国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第7章实施的经济制裁能反映联合国成员共同意志,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受制裁实体亦应严格遵守,但联合国从未授权成员国在此基础上发起次级经济制裁。美国次级制裁明显对安理会决议列明的货物、投资、金融等方面的制裁范围进行拓展。[12]联合国多次通过各类决议表达其抵制次级经济制裁的坚定立场,联合国大会2002年通过关于《消除以单方对外强制性经济措施作为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第6号决议、自1992年至2019年联合国大会连续28届通过关于《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决议,2004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圣保罗共识》等。联合国之所以多次重申立场,目的在于引导国际社会避免实施任何违反国际法的单边制裁措施,倡导通过多边机制对单边制裁予以消除。

尽管联合国大会始终坚定鼓励各成员国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所载宗旨,不再颁布及实施经济制裁法律与措施,已颁行的应尽早采取措施将其撤销或废止,但美国在未废止《古巴民主法》等次级制裁立法的基础上,仍再次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等立法并据此对外实施制裁,至今频仍并无半点休止趋势,此举显然与众多联合国大会决议背道而驰。

(四)美国经济制裁超越WTO安全例外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为平衡特定情形下贸易自由与国家主权间的可能冲突规定了例外条款。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均规定了安全例外条款。据此,WTO成员国可依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及根据联合国宪章维和目的采取保障措施,如不提供危及国家基本安全的资料,对军事物资及相关服务实施贸易管控,在战时或其他紧急状态下采取必要措施等。但由于WTO规则缺乏对安全例外的具体界定,各成员国对国家安全的解读可能不尽相同,且“其他紧急状态下采取必要措施”之规定可能使成员国假借紧急状态对外实施制裁,为部分发达国家大开保护主义的大门。[13]美国常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实施经济制裁,其曾以华为及中兴相关通讯技术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对其制裁,但实际上,美国并无证据表明其国家安全遭到威胁。须明确的是,安全例外条款的宽松设计不能成为成员国对其滥用的借口,对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仍须基于其他相关规则,而非基于任何国家的主观臆断。

三、阻断美国经济制裁的域外法镜鉴

美国经济制裁给国际贸易及投资的安全、稳定运转带来诸多困扰,损害主权国家的合法利益,出台国内法阻断美国经济制裁效力早已显示出迫切性与必要性。随着法国、英国等国出台阻断法,美国经济制裁的威力也将大打折扣。

(一)立法层级

1968年法国《第68-678号法案》可谓全球最早的专门性阻断法,但并不完善。1980年英国女王签署《贸易利益保护法》(PTIA)以保护英国实体免受他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制裁威胁,这部内容十分详尽的阻断法,对1980年法国修订阻断法及1984年澳大利亚出台《外国诉讼(超越管辖权)法》、1985年加拿大出台《外国治外法权应对措施法》、1996年欧盟理事会颁布第2271/96号决议等均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纵观外国阻断立法的签署机构或颁布方式,几乎均由国家元首签署或由国家立法机构会议通过,法律层级高无疑利于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及稳定性。中外法律制度虽有差别,但相较于外国阻断法,中国《阻断立法》作为部门规章而言,法律位阶显然较低,是否应通过提高立法层级的方式提升《阻断办法》的权威性及威慑力,留待本文第四章继续探讨。

(二)阻断范围

作为阻断立法典型,PTIA并未明文区分初级经济制裁与次级经济制裁。PTIA为英国及其殖民地公民、在英国从事商业活动者抵抗不合法不合理的经济制裁、应对超出正当性边界的域外管辖权等行为不加区别一律提供保护,阻断范围较为广泛。美国实施的经济制裁不仅包括初级制裁,还包括不在少数的次级制裁,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仅后者存在不正当嫌疑。故PTIA不将初级制裁排除在阻断范围外,有利于更全面地维护英国实体的合法权益。中国《阻断办法》若仅阻断外国次级经济制裁,将导致阻断范围过于狭窄,给日后外国不当行为留下法律漏洞。故PTIA较宽泛的阻断范围应纳入中国完善《阻断办法》的考量范围。

(三)禁止证据开示

美国西屋诉讼案是PTIA制定禁止证据开示条款的直接导火索,美国法院在该案中滥用证据开示制度侵犯外国主权及国家安全,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争议并导致部分国家出台阻断法。禁止证据开示条款在法国、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阻断法中均有体现,其中,PTIA规定在外国请求符合6种情形时,国务大臣可发布禁止证据开示禁令:(1)该请求侵犯英国国家主权或司法管辖权;(2)遵守该请求将会对英国国家安全或英国与他国政府关系造成损害或威胁;(3)该请求不是基于外国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要求;(4)该请求要求任何人说明与该等法律程序有关的现在或曾经由其管有、保管或控制,或为任何该等法律程序目的出示的任何文件,除非该命令是要求出示所指明的特定文件;(5)该请求向英国人提出,且具前4种之一效果;(6)该请求要求英国人出示或提供信息文件给指定人,且具前4种之一效果。此外PTIA还要求下级法院在遵循6种审查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更严格的标准审查外国请求。此条款可推翻《美国第四次对外关系法重述》第222条为证据开示制度提供的借口,即因不存在违反外国强制性规则遭到严厉处罚的可能性或该可能性较小,故美国法院可强制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15]这使外国证据开示请求的性质及目的将受到更严格、具体的审查,而本国国家安全及利益则得以保障,亦为中国《阻断办法》的完善提供范本。然而美国无视禁止证据开示条款的案例并不鲜见,如何改写此条款在美国法院遭遇的不光彩命运仍是严峻话题,笔者将于次章探讨。

(四)清单制度

为使欧盟人更便利地遵守2271/96号决议的各项规定,欧盟2271/96号决议附件的阻断清单列举了受阻断的具体美国经济制裁立法及主要条款,避免欧盟人因无能力辨别或无意适用美国经济制裁法而造成利益减损。事实证明,厘列附件清单对欧盟中小型企业及个人尤其有益,因一般情况下中小型企业及个人获取各类资源的能力相对有限,其多数情况下可能无法确定到底何种外国法、外国请求不可遵守。[16]欧盟2271/96号决议通过附清单的方式对美国经济制裁法案、规章及条款的罗列,并结合美国制裁法变化对清单进行及时更新,无疑降低了欧盟人的合规成本、提升了合规效率。然而《阻断办法》作为中国目前唯一的专门性阻断法,对于受阻断的外国法律及指令等的规定仍较宏观,欧盟2271/96号决议的附件清单制度值得中国借鉴。

(五)工作明细

法律具备体系化、程序化的实施细则时,有利于一国实体真正将该法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武器。为加强阻断实效,欧盟通过2271/96号、2018/1100号、2018/1101号决议及指导说明等文件,将欧盟阻断目的、阻断范围、保护对象、阻断条款、阻断程序、主责机构、核查标准的等脉络进行清晰梳理,形成分工明确的运行机制,具备详实得当的实施细则,既有益于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相应机构准确执行,又为欧盟人合法合规提供行动指南。如欧盟2271/96号决议虽规定了豁免条款,但并非欧盟人遭遇的每次外国指令都可申请豁免授权。欧盟反对外国域外管辖的立场坚定而明确,故授权遵守外国指令只可能作为例外存在,不能作为欧盟人盲目遵守外国指令的借口。[17]欧盟2018/1101号决议第3条为申请豁免厘定了具体标准,欧盟人须至少书面说明其需遵守附件法律中何种规定及遵守方式,还须证明不遵守该规定会严重损害其利益或欧盟利益的原因及具体方式,从而证明有必要在具体及正当动机之下减损禁止遵守条款效力。中国《阻断办法》的各项规定仍较为宏观,实施细则的缺位易导致法律适用难度的提升,而欧盟多项决议无疑为中国制定《阻断办法》具体规则提供了经验。

四、中国阻断法的完善

2021年1月商务部出台《阻断办法》阻断外国次级经济制裁在中国的效力。但《阻断办法》缺乏实战经验,对比外国阻断法并无明显改进,既存在遵守有风险、追偿难执行等外国阻断法的固有问题,还存在立法层级低、阻断范围小等本土问题。仅《阻断办法》不足以完全防御外国经济制裁对中国的损害及威胁,故中国应以实践为据、以前者为鉴完善阻断立法。

(一)国内法完善路径

今后,中国应从完善《阻断办法》的有关条款及制度、完善国内配套立法等多维度发力,钻研使阻断法日臻完善的新思路,瓦解阻断法的痛点与难点,建立以阻断法为核心、以其他部门法为配套的对外综合法律体系。

1.与《反外国制裁法》有机衔接

与法国、英国等外国阻断法相比,中国《阻断办法》立法层级明显较低,虽可体现中国当局在阻断立法层面持谨慎态度,但立法层级低易导致立法缺乏权威性乃至稳定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第80条第2款,部门规章仅能规范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前述法律等依据的情况下,部门规章不得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阻断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却增设相关当事人追偿等权利、报告等义务,为商务部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设定批转申请等权利、保密等义务,这似乎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外国制裁法》)已于2021年6月出台,该法全文16条规定凝练而意赅,充实了中国反外国制裁的法律工具箱。《反外国制裁法》与《阻断办法》具有内容上的互补性,《阻断办法》可以也应当与《反外国制裁法》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有机统一,共同服务于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目的。

尤应注意的是,《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此条款兼具衔接与授权功能,为《阻断办法》提供了更明确而坚实的上位法律依据。由此彻底消除了基于《立法法》第80条第2款提出的部门规章能否颁布禁令及减损权利或增设义务等疑虑。

2.调整阻断范围

《阻断办法》第2条明确,其仅阻断外国次级经济制裁。但外国实施初级经济制裁侵害中国相关利益的案例亦不在少数,例如,2012年中国昆仑银行因同伊朗保持业务往来而被美国列入SDN清单等。可见,针对美国初级经济制裁采取阻断措施十分必要,中国应将初级经济制裁纳入《阻断办法》的阻断范围,以全方位抵御外国不当措施。

3.增设禁止证据开示条款

中国可借鉴PTIA做法,在《阻断办法》中增设禁止证据开示条款,从程序上对美国法院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精准阻断。美国滥用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实施经济制裁的诉讼工具,侵害中国主权及信息安全,若不及时立法加以应对,中国相关实体将饱受不公开信息遭美国罚金处罚、公开信息违背国家利益的两难折磨。可见增设阻断证据开示的专门条款,制定详尽严格的审查标准及程序,过滤证据开示请求的目的及内容,对全方位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具有必要性。

4.建立清单制度

目前《阻断办法》的阻断对象仅以定义方式规定,此种模糊性规定虽灵活,但也存在漏洞。若不借鉴欧盟2271/96号决议附件建立外国经济制裁法律清单,澄清何种外国法被严格阻断,则中国实体仅可通过推断得出结论,难免造成相关实体以身试法,无疑将中国实体置于不利地位。故《阻断办法》应增加清单或附件,将本阶段对中国实体合法利益产生威胁的外国法律及措施予以具体厘定,并设置兜底条款,授权工作机制以商务部官网为媒介,适时更新清单并公示。此举既可降低中小微企业合规难度及成本,又益于确保工作机制在统一标准下开展工作,可谓《阻断办法》可预见的完善方式。

5.完善工作明细

《阻断办法》第4条、第8条、第9条等条款仍存在语义较宏观的情况,有工作机制职责权限及审核程序、豁免申请具体材料及手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层级等众多法律留白有待填补,可操作性有限。加之《阻断办法》颁行时间短,工作机制尚无实操经验,众多从事跨国经贸的中小微企业乃至个人对于如何适用《阻断办法》尚不十分掌握。故为指导中国实体在法律武器保护下更顺利地进行跨国经贸交往,降低公私双方主体的实操难度及成本,应完善各条款或制度的实施细则,为各方主体提供办事指南。

6.创设执法先例

《阻断办法》须在严格落实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效力,反之将沦为纸上谈兵。以禁止证据开示条款为例,美国无视外国阻断立法,仍强制命令证据开示的案例并不鲜见。学者霍达(Hoda)对比56个证据开示案例后,洞悉到美国法院往往以外国是否积极执行阻断法为依据,决定是否强制命令当事人出示相关信息。古驰案中中国错失对中国银行实施处罚以创设执行先例的良机,后美国法院便以中国银行出示信息未受惩罚为由,推测中国对蒂凡尼案中几家中国公司实施惩罚的可能性小,进而强制证据开示。故中国不执行阻断法,美国就有机会不尊重中国阻断法。中国当局应在执法上下狠心、树典型,适时寻找机会创造阻断法的执法先例。短视来看此举使中国实体遭受惩罚,但实际上此举为维护中国实体利益作了长远打算,一是可“杀鸡儆猴”,二是民事处罚对相关实体不致打击过重,三是为美国法院提供执法先例考量。[18]

7.完善配套立法

除完善《阻断办法》外,中国还应完善其他配套立法,避免一手独拍,虽疾无声。此举既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又可成为辅助阻断美国法律及措施不当适用的利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章已规定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现行法及其他涉及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规章或条款亦应作出对应调整,以形成一套逻辑关联、相互配合的阻断法律系统。

(二)国际法完善路径

1.寻求国家间利益平衡

美国经济制裁的复杂性提醒各国应积极合作,在国际法视域下,充分考虑被制裁主体的合理期待、各国的普遍接受度,构建制裁发起国与目标国间的利益权衡规则。[19]此种利益平衡可见于美国《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美国法院亦多次运用利益平衡的办法裁决案件。[20]在利益平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平解决争端、遵守管辖权限、不溯及既往等具体的约束性规则,且应以国家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重点。虽通过利益平衡的方式应对美国经济制裁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其也不失为构建域外管辖标准的一次有效尝试。[21]故中国应利用现行国际法规则,通过与制裁发起国进行利益平衡解决其措施不当域外适用问题。

2.倡导签订阻断法相关的国际协定

美洲国家组织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曾就美国制裁进行专题讨论,欧盟曾采取外交照会,联合国大会数次谴责,可见国际社会反对美国不当经济制裁的呼声强烈。外国通过外交抗议、阻断立法等各种形式抵制美国经济制裁的实践已经证明,在域外管辖领域制定相关国际政策、在阻断经济制裁领域签订相关国际协定,对于减少国家间域外管辖争端具有现实性、必要性。以PTIA追偿条款为例,其产生实效的前提是英国法院追偿判决作出后,除位于英国境内的被告财产可执行外,其判决亦可在外国被承认与执行。[22]为提高追偿条款实效性,英国与澳大利亚1994年便签署相互承认及执行判决的协定。但双边协定适用范围有限,若要提高阻断法实效,还应考虑加强国际合作,与影响力较大的国际公约融会贯通,或订立阻断法相关的国际协定等。中国可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发展契机,加强阻断经济制裁方面的国际合作,团结一致共商对策。同时必须明确,阻断法的目的不是要切断中国与外国的经贸往来,而是要通过抵制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保持国际经贸的健康良好运行。[23]故中国出台阻断法绝不代表中国拒绝国际合作,相反,中国应维护负责大国形象,主动倡导签订阻断经济制裁有关的多边协定,或通过国际洽谈的方式,联通承认与执行追偿判决渠道,为各国阻断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3.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尽管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暂时处于停摆状态,但其恢复定纷止争功能仍指日可待,故中国应提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视程度。欧盟曾意图通过将美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美国制裁问题,虽该案达成谅解而告终,但该案仍对中国解决类似问题有借鉴意义。美国制裁华为案中,美国与中国同属WTO成员国国,具备适格主体身份,美国限制、禁止华为的产品、技术或设备在美国销售侵害中方利益且破坏WTO多边贸易规则,具备适格诉因,则中方将此争议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仍是现实可行途径之一,故擅用WTO平台化解争端虽非首选,然则中国仍应将其作为除严格执行阻断法外完善阻断效果的方式之一。

综上所述,中国阻断法的完善落实是一大难题,尤其是在美国以国家行为实施制裁这一最普遍情形下,追偿条款并未给法院提供可执行美国国家财产的充分理由。囿于国家豁免原则,向美国提出的纠正其国家行为的要求不会得到理想结果,故追偿条款的部分实效仍处于搁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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