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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域下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2022-12-22龚家琪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31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税制共同富裕

龚家琪

(常州大学 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00)

在现代国家发展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实现财政收入、个人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保障我国整体财富分配公平,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开始正式颁布实施,在推进税收工作的开展上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虽然《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数次的调整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对此,我国应该从共同富裕的视角,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审视与分析,在抓住问题的同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从而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共同富裕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的客观要求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尤其是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转轨的关键时刻,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加强了对共同富裕在推进开展上的重视程度,将此作为核心议题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等相关制度体系的完善。共同富裕强调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已经非常清楚地指出,共同富裕表现在精神、物质这两个方面,并将其与少数人的富裕、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进行了区分。结合中国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共同富裕可以深入理解为全民富裕、全面富裕、差别富裕、渐进富裕以及共享富裕,这种富裕需要一系列制度机制、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保障。其中,科学的财税制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支持,只有对现有的财税制度、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才能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所以,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加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制建设。

结合中国发展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和建设步伐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各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上仍然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重点体现在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区域发展的差距等多个方面。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基尼系数达到了0.465,这也给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重重的挑战。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作用就是实现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现有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制,通过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协调运转,可以有效地调整当前居民收入和财富差距,从而有效地改善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在这一进程中,所得税与财产税的调整焦点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其中前者是对财产流量的调节,后者则是对财产存量的调节。在我国税种制度尚未构建完全的现实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发挥其应有的再分配职能,为推进共同富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共同富裕视角下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困境

从2018年开始,我国就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全面的调整,扩大了综合所得的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还改变了纳税的周期,按照年度汇总来进行纳税,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低税率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展。此次调整还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提升了这一税制的再分配效果。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极大降低了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对于中国在民生上的改善也发挥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但是共同富裕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发展推进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较高的动态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制模式的科学性有待增强

虽然在2018年的税制模式改革以后,综合所得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但只是将四个所得项目纳入其中,其征收的范围仍然较为狭窄。因此,当前中国采取的模式依然主要为分类所得税制,采取了源泉扣缴的方法,具有简单易操作的特点,能够加强对收入渠道较为单一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但是这种模式本身就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首先,分类所得税制度的税基有限,不能涵盖所有收入的类型。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无法一一列举所有的收入类型,造成新收入渠道获取的薪酬无法被纳入应纳税的项目之中,这也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另外,不同收入类别的税率具有一定的差异,造成相同收入的税负有所不同,这也违反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以工资薪酬、劳务报酬、稿酬为主的劳动所得在2019年贡献的税收占据个人所得税的63.6%,而相对应的居民工资性收入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占比仅为55.9%,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充分说明劳动所得承担了较重的税负。这种公平性却是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的,更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带来了明显的阻碍。

(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待优化

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设立了多个专项附加的扣除项目,但是不仅没有解决原有的问题,也出现了更多有待优化的项目。

以“福利费”为例,在《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4项中对福利费有着明确的规定,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免征的范围之中。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14条则将福利费界定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是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用。因此,福利费依然与雇佣有着较强的关系,不仅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有所不同,也会受到发放单位实际经济效益的影响,与工资薪酬在内容界限上并不明显,这也为较多的单位提供了避税的机会,造成了“低工资、高福利”等现象的出现。

新个人所得税在改革的过程中还增加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等。但是在子女教育专项上并没有考虑到教育的阶段、不同地区教育等情况,采取了统一的标准,未考虑到不同地区居民面临的不同支出压力。这种对地区差异、实际情况的忽视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赡养老人专项的附加扣除上同样存在,影响了税收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纳税申报与征管制度缺乏科学性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发生改革与完善之后,我国并未对纳税申报与征管制度进行及时的改进与完善,造成了诸多不适应的地方。

我国现行的分类综合税制要求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主动申报。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纳税人在相关文化知识方面还有所欠缺,不具备一定的税收知识,不懂得税收政策和法律制度,因而不具备自主申报纳税的意识和能力。在实际纳税的过程中,部分纳税人还存在着瞒报、少缴等多个方面的心理。另外,我国目前没有构建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对于信息技术的利用水平较低,税务资料的获取途径也比较单一,通常仅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缺乏对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所提供信息的整合利用,这也使得部分纳税人趁机隐匿自己的真实收入。最后,地区之间的税收权益也出现了难以协调的问题,综合所得税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在所在地的差异,也会引发地区之间税负分担的不公平。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给共同富裕的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较为不利的后果,这要求我国相关部门能够从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多个角度考虑,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积极的改善与优化。

三、共同富裕视域下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在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只有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才能发挥税收再分配的职能。为了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

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可以从现有的国际经验中汲取养分,以综合税制的实施为今后的改革方向,以此来保证税收工作公平开展。在此过程中,首先,要强调人的中心地位,将不同来源的各种收入进行汇总征收,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基础开展量能课税。但是由于我国税收征管在相关配套措施上都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不合适大刀阔斧的全面改革,而是需要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推进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逐步拓宽综合所得的范围。而在经营所得收入的征税上,应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在其被纳入综合所得税之前,允许将扣除经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税制的逐步简化,为税收的公平提供更多的支持。

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近年来我国居民的生活条件、收入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但是资本所得的征收却一直处于优惠阶段,如果将其纳入综合所得之中容易造成资本向境外转移。但是在此过程中,仍需要秉持着严肃的态度减少资本所得的税收优惠。

(二)细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带动之下,部分居民通过微商、直播带货等多种不同形式增加了其个人的收入,这也为个人所得税在征税工作上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都是通过“正列举法”的方式对应税税目进行明确,这种方式在当前已经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只有明确列举的项目才会被征税,疏漏了很多新型收入、隐性收入、福利收入等各种类型的收入。对此,在当前的形势格局下,可以将“正列举法”转变成为“反列举法”,只规定免税和不征税的项目,将其他没有列举的项目都纳入需要纳税的范畴之内,实现税基的扩大,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而在专项附加的扣除项目中,应该考虑到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的差异。以子女教育的问题为例,所处教育阶段不同、地区不同,所面临的负担也有着一定的差异。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可以采用在义务教育阶段维持人均1 000元/月的扣除标准,而对于学前、高中、高等教育等不同的阶段,则可以确定相应的支出系数以此来明确扣除的标准。同时还可以考虑到东西部教育支出上的差异,适当对标准进行调高。而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上,则可以参考现有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将地区差异、城市规模纳入扣除标准之中,从而降低不同地区人们在房贷支出等多个方面的压力;最后对于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上,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曾长期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实际情况,充分认识到当前中年人、年轻人在赡养老人负担上的沉重,根据赡养老人的人数进行差异化的设计,制定不同的扣除额,这样才能得到更多居民的认可与接受。

(三)构建共治共享的税收征管体系

在共同富裕这一思想的引导下,我国应该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进一步建立共治共享的税收征管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加强对公民参与的关注程度,着力完善税收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机制,以此来推动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通过这一机制的完善让公民清楚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的制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而政府在此过程中则可以构建公开的听证会,利用现有的网络媒体来搜集、整合、表达民意,鼓励民众共同参与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之中,保证个人所得税法能够与人民的意愿相结合。相关税务部门则需要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进一步提升民众主动申报的纳税意识,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整体氛围。另外,还需要推进我国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对多地、多个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利用,不断加强与教育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从而促进信息的共享与协调,以形成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不仅如此,还需要切实提高我国纳税的整体服务水平,税务部门应该把握住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机会,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不同的信息技术,构建具有便捷性的网上报税系统,为民众的缴税、纳税提供更多的便利。在我国税法制度完善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异地补退税过程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可以由汇算清缴的申报地对汇算清缴收缴税款进行主持,根据各地区取得的收入额占纳税人全年收入总额的比例来对需要划转的税款进行计算,实现区域之间税收的公平。

总之,个人所得税在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对于我国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也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此,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对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基等多个方面的调整,构建共治共享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个人所得税在法律制度上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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