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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022-12-22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31期
关键词:信贷金融机构贷款

孙 宇

(甘肃农业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支持“三农”力度持续加大,涉农贷款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截至2020年年末,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95万亿元,同比增长11.2%,连续多年实现持续增长。在十年的时间里,2020年涉农贷款规模是2010年的3.3倍,涉农贷款余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20%。截至2020年年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10.34万亿元,同比增长12.1%,比上年末低1.8个百分点,增速有所放缓[1]。虽然涉农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规模持续增长,但增速呈现下降趋势。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情况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兴起,其金融需求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意愿强烈

除了传统的普通农户外,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也日益旺盛。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周期长,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流动性约束影响较大,对生产性贷款的需求较大。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在不断增大,除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中长期信贷、基础设施信贷、消费型信贷、投资创业信贷需求也日益增加[2],投资理财、信用评级、支付清算、农业保险、人身财产保险等也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需要[3]。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产品适配性要求高

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较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也有一定的季节性和分散性。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对期限与农作物的生长以及产生效益周期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呼声较高。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能力不足

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强烈,但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意愿不高、能力不足。根据调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资金约80%是自有资金或向亲戚好友筹集,向金融机构贷款比例不足20%。除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资金需求时,有近70%比例的企业会向银行或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该比例较低[2]。总体来看,有资金需求但并未向银行或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过贷款的主体数远超过了该主体的50%。同时,农业合作社收益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粮食种植和畜禽养殖业[3]。目前,合作社一般可以承受的利率水平在5%以内,但农村贷款平均利率普遍在8%以上。

三、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供给情况

(一)贷款方式多为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

银行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的方式主要是抵押、保证、联保,其中保证类贷款最多。

(二)信贷产品不断得到创新丰富

近年来,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都进行了改善,不断推出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的创新金融产品和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产品可选择的范围逐渐增多[4]。

(三)农担公司助力金融供给

2015年以来,我国大力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目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各地农担业务积极发展。部分省级农担保公司主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和基层政府工作,增强与金融机构的协同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提供担保。并且公司担保更加关注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性,逐步探索开辟不以抵押物来确定担保的新型融资渠道[5]。

(四)政府出台的惠农政策降低了融资成本

2017年贴息幅度为贷款费率(包括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60%,以种植业合作社在农商行一年期贷款为例,贷款基准利4.75%上浮30%为6.175%,加上1.5%的担保费率,合计为7.675%,扣除政府贴息的60%,经营主体自行负担3.07%,已经低于同档次正规理财产品收益率。另外,对于国家特殊扶持项目,由政府部门提供风险补偿金,农担公司的担保费率会下调0.5个百分点[6]。

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资源受制约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缺乏抵押物和保证担保。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日益增长,呈现额度增加、时限加长的特点,仅凭信用贷款早已无法满足信贷需求。而金融机构普遍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资产主要是大棚、动物圈舍等农业设施以及农机具等生产设备,因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毁损性风险,金融机构很难将其纳入可抵质押范围。同时,农村担保机构缺失、准入门槛高,也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担保服务的能力。虽然目前我国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阶段工作,但尚未推广至完全实施,且土地流转中心、评估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缓慢。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短期内仍面临信贷抵押物缺失的问题[7]。

2.行业可持续经营风险较大。农业是弱质性产业,具有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农业经营风险无处不在,除市场风险外,还有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等自然风险,对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的稳定性产生较大的影响。并且双重风险叠加伴随生产规模的扩大,由此带来的损失可能大幅增加,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稳定性、持续性。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建设不足。新型农业主体经营管理者主要以农民为主,受教育程度不高,缺少经营管理、金融知识,缺乏信用、银政企的意识,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较低,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管理的需求[8]。并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时,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出信贷决策需获取其有效的生产经营数据,测算生产经营的产销、成本、盈利等,由此判断风险,这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规范性提出相应的要求。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为财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内部财务制度尚未健全完善,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

(二)金融机构服务质效有待提升

1.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够。部分金融机构在乡镇网点较少,乡镇服务人员数量有限,有的未设立专门的普惠金融服务部门。并且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方面还存在“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

2.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创新性不足。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等开发和创新的金融产品还不够丰富。并且当前金融科技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开发不足,农业金融线上业务模式不够优化,推广程度不高。

3.授信审批管理程序有待优化。当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烦琐,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优化更新程度不足以完全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三)外部金融环境配套设施不完善

1.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对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力度还有待加大。

2.信息共享不足制约金融支持效率。目前涉农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滞后,极大影响了涉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和效率。并且政府关于农业农村的项目信息和农业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的定期发布机制还有待完善,政银企之间还不能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和精准有效对接。

五、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建设

1.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搭建专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平台,对家庭农场主、返乡农民工等人进行生产经营、农业科技、金融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完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返乡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等投身农业;积极探索与农业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

2.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内部章程。健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尤其规范财务管理,可聘请专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记录和会计流水,保障生产经营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

3.提高新型农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农产品规避自然风险,增强核心竞争的能力。利用现代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绿色生产,提高农作物抵御自然灾害、防控疫情的能力,从而保证相关产品的产量。并且加强农产品质量竞争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质量监测、把控,保证可持续经营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增强特色品牌意识,聚焦产业特色,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业附加值。

(二)提升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效

1.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面向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负责人等涉农经济主体发行专项优惠产品,并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研发农贷大数据应用平台,着力打造基于数据驱动、数字画像、智能风控的普惠信贷线上产品,推进农业金融线上业务,实现自动审批和自助放款的“一站式”服务。

2.强化信贷管理。加强授信管理,通过推进农户信息数据治理、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指导、明确批量授信标准、加强批量授信模型应用等手段,实现精准授信评估,切实提高授信效率。立足风险管控,持续加强信贷全流程系统后续开发,确保对相关风险的精准识别、精准锁定、精准拦截、精准处置。

3.优化资源配置。首先,向县域倾斜人、财、物资源。适当增配金融机构乡镇网点和人员,在县域支行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统筹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贷款金融服务。其次,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做实“敢贷愿贷”的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健全金融机构涉农信贷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

(三)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与监管作用

1.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建议政府完善相应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为农村企业和项目释放更多政策红利。进一步加大贷款贴息、担保费用等补贴政策力度,如出台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专项扶持政策措施、融资担保降收费等,进一步降低涉农主体融资成本。同时,建立完善信贷担保基金与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部门牵头设立专项风险担保基金,通过健全增信机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农户覆盖能力有限、信用评级不够、风险社会分摊等问题。

2.加强农村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财政、农林业、气象、价格、保险监管等涉农数据,加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逐步探索实现动态监测、审核分析等在线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供需双方提供在信息查询、抵押办理、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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