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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内蒙古农牧民养老模式研究

2022-12-08张潮宇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33期
关键词:养老模式乡村振兴

张潮宇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为促进我国民生发展、早日实现乡村振兴的宏伟目标,必须把“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放在全党工作的首位。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省份,其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发展历来都受到很大关注,为了加快内蒙古经济发展,促进内蒙古社会和谐,必须确保内蒙古农牧区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文章首先从社会、家庭、自身三个养老模式角度出发,分析当前内蒙古农牧民养老模式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并结合农牧区现实发展情况提出相應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内蒙古农牧民;养老模式

一、内蒙古农牧民养老模式的现状

(一)概念界定

1.乡村振兴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最早是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心,激发农村的发展活力,而且还提到了应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模式体系,来适应当前农村老龄化加剧的现象。凶此要实现乡村振兴,促进乡村的发展,乡村养老问题无法避免、亟待解决。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我国未来乡村的发展明确方向,也为促进农牧区养老模式的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2.内蒙古农牧民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地带,跨度大,面积广,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它是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省份。拥有我国最大的天然牧场和草场,稀土、煤炭、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储量也是在我国位列前茅,农业主要以玉米、土豆为主要经济作物,畜牧业以骆驼、马、牛、羊为主。凶此,在这里我们定义:以农业、畜牧业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居民,我们把它称为农牧民。

3.老年人、养老模式

在老年人概念上,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年龄界定标准。世界卫牛组织认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就可以被称为老年人,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则认为,随着人类寿命期限的延长,把60周岁作为划分老年人的标准早已不合时宜,把65周岁作为划分标准符合当前世界发展情况。我国定义老年人的标准是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属于老年人。因此,结合上述定义以及内蒙古农牧区的现实情况,本文中提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群。在养老模式概念上,穆光宗(1999)提出,从养老模式的基本理论出发,我们把养老模式大致地区分为三种,即家庭性质的养老,社会性质的养老还有自我性质的养老。林宝(2010)提出,现代居民养老应该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牛活方面的照顾、精神方面的慰藉以及经济方面的供给,按这三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把养老模式分成两种基本类型:社会养老和居家养老。而且上述三方面内容如果由每一位家庭成员提供,则为居家养老:由地方政府或南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则为社会养老。陈赛权(2000)则从“养老的经济来源”角度出发,把养老模式划分为两类: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由家庭成员供养的被称为家庭养老,例如大部分家庭妇女、还没有就业的社会人员,依靠基本的退休金和社会保障金牛活的,则被称为社会养老,例如大部分退休职工等,结合上述三位学者的研究内容以及内蒙古农牧区的自身现实情况,本文界定的养老模式分为三类: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

(二)内蒙古农牧民养老模式现状

1.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是指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社会各项条件来进行养老的一种模式。当前,农牧区社会养老模式主要包括养老保险、机构养老这两种。内蒙古自治区最早于2009年出台《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由此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2011年城居保启动有关试点工作,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保险的各项工作由此步人正轨。机构养老分为两种:公办机构养老、民办机构养老,前者由国家民政部门创建,带有公益福利性质,后者由私人部门投资创建,带有营利性质,以盈利为目的。

2. 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指由自己的子女、亲属等家庭成员,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供养的一种养老模式。目前这种养老模式在农牧区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一些因素,导致这种家庭养老模式的主导地位出现动摇,具体表现为:经济上,农牧民收入有限,在生活成本普遍提高的当下,家庭养老难实现;思想上,我国传统思想道德观念:爱老、养老受到挑战,子女养老意愿逐渐降低,不想赡养老人甚至不愿赡养老人;家庭结构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一对夫妇赡养双方老人,抚养两名子女的这种家庭结构比例不断增大,从而造成自身养老负担的加重。

3. 自我养老

自我养老是指农牧民自己养活自己,通过自己年轻时积攒的一定收入来维系老年时生活所需要的各种日常生活开支。自我养老虽然可以减轻社会、家庭的养老负担,但这种养老模式并不适合长期发展。老年人虽然有一定经济基础,可以自行负担养老费用,然而随着时间流逝,年龄逐渐增大,一方面,自理能力会逐渐弱化,无法自己照料自己,另一方面,会更加渴求精神上的慰藉,对物质方面的需求逐渐减少。此时,有子女并且子女愿意赡养的,就会转变为家庭养老模式;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不愿意赡养的,就会转变为社会养老模式,此时需要到社会性质养老机构,例如养老院、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寻求帮助。

二、内蒙古农牧民养老模式主要问题

(一)社会养老普遍缺位

1. 养老资金投入不足,养老保障水平低

目前,内蒙古农牧区养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尽管近年来政府逐渐加大了对农牧区低保和社会救助的投入力度,但也只能满足少数对象的养老需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纳费用的等级档次分为12个,如表1所示,从200元一直到7000元,每个档次由缴费不同分别补贴不同数目。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退休之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当前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决定呈正向增长。但由于农牧区的老年人经济水平较低,往往都会选择最低的档次进行缴费,这直接导致其每月收到的微薄养老金,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2. 养老机构服务不足,养老队伍素质水平低

目前内蒙古农牧区社会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老年人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基本医疗保健,对于文化娱乐、人际交往等农牧区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的内容,社会养老机构则无法提供,供给与需求常常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另一方面,社会养老机构内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着专业技能较差、文化水平较低的问题,在上岗前没有进行相关护理服务方面的技能工作培训,缺乏专业的护理服务知识基础,这就导致很难为老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家庭养老负担过重

1. 农牧民家庭结构缩小,思想观念转变

随着社会不断开放和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内蒙古农牧民的家庭结构发生改变。家庭结构比例不断缩小,向着“4-2-1”或者“4-2-2”的方向发展,即一对夫妇除了要赡养双方的父母外,还要养育自己1到2名子女。在这样的双重负担下,子女想要赡养好自己的父母,就会变得略显困难。另外,内蒙古农牧民传统思想观念也受到冲击,人们不再像以前那样看重个人和家庭责任,而是更加注重自我价值实现,年轻人崇尚独立自由、追求个性,不愿意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四世同堂的家庭生活方式受到冲击,空巢家庭的比例在农牧区变得越来越大,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孝道也受到影响。

2. 农牧民家庭收入有限、收入渠道窄

内蒙古农牧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相比,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根据2020年内蒙古统计年鉴显示,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82元,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283元,二者比例高达2.67:1,也就是1个城镇居民所得相当于2.67个农牧民的所得。此外,内蒙古农牧民收入来源渠道狭窄,单纯依靠土地、畜牧给自己带来的收入,没有进一步衍生出其他收入来源渠道,抛去要支付的吃穿住行等基本费用之外,内蒙古农牧民用于养老储蓄的部分资金就变得十分有限。

(三)自我养老不确定性增加

1. 土地养老保障不牢靠

在当前土地制度下,内蒙古农牧民以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方式是有别于城镇居民以货币为主的养老保障方式的。一方面,土地产出受自然天气、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如果今年风调雨顺,土地产出就会增加,如果遇到暴雨、雨雪等极端自然灾害,土地产出就会减少甚至“断粮”,可以说土地产出并不是一种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土地开垦、播种等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投入,而农牧区老年人的劳动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加在逐渐递减的,这就会直接导致土地收成减少,从而土地养老保障功能也受到限制。

2. 储蓄养老保障易贬值

对现在农牧区的老年人来讲,除了可以把土地产出获取的收益作为自己的养老保障外,还可以将积蓄存进银行,依靠每月获得的利息收益来进行自我养老。但是考虑到现在的经济状况:疫情过后银行多次下调储蓄利率,刺激人们消费;通货膨胀带来的物价上涨现象,这直接使得存入银行的钱所拥有的购买力不上升反而下降,存款获取利息收益的速度远不及货币贬值的速度,因此农牧民期望通过将自己的积蓄存入银行,让货币自动增值来达到养老目的的方式也面临着严重困境。

三、内蒙古农牧民养老模式发展对策

(一)社会养老角度

1. 加大农牧区养老保障的财政投入

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农牧区养老保障的财政扶持力度,在财政方面可以制定动态的长效保障机制,对农牧区的养老保障事业给予充分的支持,完善养老保障预算体系,提高政府对养老资金补贴比例,增加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拓宽农牧区养老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机构、慈善机构、公司企业等多渠道进行资金捐助支持,使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从而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2. 加强农牧区养老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加强农牧区养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可以建设养老院、疗养院等大规模的养老机构,从而满足农牧区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健康康护的需要,建设棋牌室、健身室等休闲娱乐场所,满足老年人健康锻炼、娱乐消遣的需要,此外,还可以鼓励社会中有能力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通过独资、合资、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养老保障基础设施的发展。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必须建设一支能够提供专业养老保障服务、热心于自身养老事业的人才队伍。这一方面要求应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通过对其进行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试,使其满足养老机构的需要,合格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在薪资待遇方面,要建立适当的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养老机构人员的工资水平,这样可以更好地调动养老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增强其职业幸福感、归属感和满足感。

(二)家庭养老角度

1. 弘扬优良传统,强化家庭养老意识

尊老愛老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孝顺父母、赡养老人更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因此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电视、网络、公益广告等多种媒体形式进行舆论宣传,大力弘扬传统的孝道文化,使年轻人意识到家庭养老的重要性。此外,政府部门也可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奖励处罚。对于积极赡养老人的公民予以表彰宣传,树立为优秀典型,并给予相当的物质上的奖励,而对于那些拒绝履行养老义务甚至有损害老人权力行为的公民,要进行相应惩罚,情节严重者还可以诉诸法律,从法律上来严惩这种行为。最后,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学校教育,针对不同教育阶段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教育形式来弘扬孝道文化。对处于初级教育阶段的群体来说,通过增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课程,在期末阶段进行孝文化知识考察并计算总成绩,使孝文化深入人心;对处于高等教育阶段的群体来说,可以加强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召开相关的孝文化主题讲座,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2. 拓宽收入渠道,增加家庭收入

一方面,应该调整农牧区单一性质的产业结构,农业畜牧业是农牧区的基础性产业,现在可以通过一些改革措施,来发展其他方面的业务。农牧区以前只是出产一些价格低廉的原材料,现在可以进行深加工,例如加工成衣物所需要羊绒毛和一些日常消费乳类制品,这样不仅衍生出了一条新的产业链,而且也为农牧区家庭带来额外的收入。另一方面,农牧区还可以建立适当的房屋住宅交易制度,允许自由买卖,这样可以避免农牧区旧房长期搁置不居住和新房建设滥占农牧区耕地现象的发生。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牧区劳动力进城务工,农牧区人口不断流失,房屋被长时间闲置。加上农牧区很多房屋都已经老旧不堪,不再适宜居住,改革农牧区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的制度是合适的,这样做也可以为农牧民家庭增加一笔额外的收入。

(三)自我养老角度

1. 激发农牧区土地活力,提高保障能力

一方面,对于农牧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来说,要积极开展相关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帮助这些老年人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能够应对恶劣天气对农作物造成的影响,明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推广大型农业机械在传统牧区的应用,减少老年人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另一方面,对于农牧区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来说,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村委会或者其他种地能手中。在这种方式下,老人可以按年或月获取一定的分红收益,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也可以得到养老保障。

2. 促使储蓄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单纯依靠银行存款的利息来达到自我养老的目的早已过时。内蒙古农牧民可以适当地拿出自己一部分储蓄金来进行固定性财产投资、购买一些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以房养老”等多种方式来防止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只有实现投资的多元化的组合,才能保证投资的收益稳定,实现养老储蓄金的保值增值。

四、结语

农牧区养老模式的研究是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促进农牧区经济繁荣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这既需要政府加大对农牧区养老保障的财政投入,加强农牧区养老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又要求家庭成员积极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强化家庭养老意识,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引进机械化大生产,多渠道增加家庭收入来源,还要求农牧民个人从自身角度出发,通过股权量化的方式激发农牧区土地活力,进行一些固定性资产投资、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等方式来促使自己储蓄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在各级政府、家庭、农牧民的三方面共同努力下,力争使农牧区老年人过上“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幸福生活,从而确保内蒙古農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穆光宗.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以及社会对策问题[J].中州学刊,1999(01):64-67.

[2]林宝.养老模式转变的基本趋势及我国养老模式的选择[J].广西社会科学,2010(05):124-127.

[3]陈赛权.中国养老模式研究综述[J].人口学刊,2000(03):30-36.

[4]国家统计局.2020年内蒙古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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