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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协作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
——《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解读

2022-12-01于琪洋

中国水利 2022年21期
关键词:水利部门河湖公安机关

于琪洋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100053,北京)

水行政执法是保障河湖安全的重要举措。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水行政执法工作,把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作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之一,对水行政执法作出全面部署。日前,水利部联合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坚决遏制侵占和破坏河湖的水事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先后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等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确立起国家“江河战略”,为河湖治理保护、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加强水行政执法,保护河湖安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水利部党组将水行政执法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水利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在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中作出全面部署。李国英部长多次强调,要积极探索推进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作用,加强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全流域联防联控联治。

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执法合作,对非法采砂、妨碍行洪、非法取水、破坏水工程等各类水事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河湖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江河湖泊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善。长江委、黄委、淮委、海委等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流域内河湖违法行为;山东黄河河务局先后联合山东省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河长制办公室,建立起联勤联动、联防共治、长效监管等三项机制;安徽、广东、江苏、山东、黑龙江等省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送、跟踪反馈等多项协作机制。

《意见》立足于对基层实践经验的分析和总结,从部际层面全面强化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是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多年协作经验的固化和升华,对于推动水利法治建设、促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重点把握原则

《意见》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把牢政治方向。这是两部门合作的基础。水利部会同公安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对表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严格履职,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建设幸福河湖的目标同向发力。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这是两部门合作的重点。水利部会同公安部面向基层一线,全面了解当前河湖安全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总结提炼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加强河湖安全保护的历史经验和典型做法,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河湖安全保护与治理的难点堵点,因地制宜,明确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侵占水域岸线、妨碍河道行洪、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等不同领域的执法协作,构建河湖安全保护新模式。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这是两部门合作的关键。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合作由来已久,有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扎实的合作实践。早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水利部、公安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水法,加强水利系统公安保卫工作的通知》,为两部门的后续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两部门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协作力度,增进理解互信,强化协作协同,共同推进部门协作、区域协同、流域统筹的河湖安全保护格局。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职责定位、重点任务、协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1.职责定位

《意见》明确,水利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加强河湖日常执法巡查,受理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水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等行为。

2.重点任务

在总结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河湖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意见》明确在五个重点领域加强协作。

一是加强防洪安全保障。水利部门要强化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常态化执法巡查,对可能影响到人身安全的涉水行为及时提醒劝阻,依法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妨碍防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二是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监管,加大对非法取水、河湖“四乱”、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因开采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交的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开展调查。

三是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水利部门要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等工作。公安机关对水利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依法查处,依法严惩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对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处理。

四是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水利部门要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和执法巡查,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加大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各项工作力度。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治安保卫和反恐怖工作的检查,指导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和反恐怖制度,落实治安规范和反恐防恐措施,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是加强水行政执法安全保障。水利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职,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严防、严管、严查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置。

3.协作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这是两部门长期合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意见》重点围绕强化沟通协作,明确建立三项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地方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定期开展河湖安全保护工作会商,互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双方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水利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水利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水利部门处理。对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水利部门可以与公安机关实施联合挂牌督办。

三是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流域管理机构要协调推动流域内地方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以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区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统筹流域内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形成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河湖安全保护格局。要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跨区域违法犯罪行为。

4.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要重点抓好五项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利用好河湖长制平台,建立协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水利和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执法资源共享机制,积极对接执法设备和数据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共享利用。

二是强化培训交流。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将联合培训纳入部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系统学习河湖安全保护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执法办案能力。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交流。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参加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禁捕联合行动 葛增林 摄

三是强化要素保障。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加大对水利(河湖)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的支持力度。地方公安机关充实重点区域、敏感水域的执法力量,积极支持水利部门加强河湖保护执法。推动基层党委和政府督促水域责任单位加强涉水警情、案情多发频发水域的防护设施建设,最大限度消除监管、防护“盲区”,有效预警、防范、处置涉水案件、事故。

四是强化基地建设。有条件的水利部门要推动在重点区域建设专门执法基地,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执法培训,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执法办案效能。水利部门做好基地设施设备、日常运维、人员津贴等经费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选配执法人员及师资培训力量派驻、装备配备教学使用等工作。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地方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河湖安全保护普法和宣传工作,畅通群众涉河湖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河湖安全的良好氛围。

《意见》出台,标志着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开展河湖安全保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水利部将与公安部一道,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水利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坚决惩处和严厉打击危害河湖安全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联合查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加强督导调研,推动各地加快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挖掘各地有益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推进措施,确保《意见》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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