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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青年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惩戒的多维审视

2022-11-30

关键词:惩戒教育者道德教育

赵 文

(九江学院 社会系统学研究中心,江西 九江 332005)

在传统的教育体系中,教育惩戒是一项较为常见的教育方式。但是由于传统的教育惩戒机制较多地着眼于教育者的感受和教育活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教育对象的主体性特征,导致教育惩戒机制在促进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教育惩戒在很大程度上被社会和家长所排斥,以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欣赏学生为主旨的引导教育、激励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主要方式。必须承认,这一转变是教育事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表现。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要注意到,社会和家长对教育惩戒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以致于在当前各级各类教育体系中,教育惩戒机制几乎成了摆设,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从教育规律来看,惩戒是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教育惩戒机制在网络道德教育中不仅不能被淡化,而且还应该强化教育惩戒机制的重要作用,使教育惩戒机制在道德教育体系中回归其本原位置。

一、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惩戒的重要意义

“道德是一种规范,因而道德教育需要惩戒也是一个毋庸置疑的问题。道德教育不仅需要惩戒,而且合理的惩戒对于学生健康成长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教育惩戒是道德本身的需要。”[1]58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在实行过程中必然面临遵守与违背的两种情况,对遵守规范的肯定和违背规范的惩罚是保障道德规范价值的最基本手段。马卡连柯曾指出:“在教育中,合理合法的教育惩戒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这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塑造他们的人格。”[2]25为此,学校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必然应该包含道德知识与道德理论的传授环节、道德规范的理解与内化环节、道德规范的实践与反馈环节和道德失范行为的教育惩戒环节等。教育惩戒是网络道德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教育惩戒环节的实施效果,会直接影响到网络道德教育其他教育环节的实施,也会直接影响到网络道德教育的最终实效。

(一)有利于养成大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念

在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实施积极的教育惩戒手段,有利于帮助大学生在网络道德实践中知对错、明是非、辨美丑,有利于培养大学生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认识、网络道德情感和网络道德意志,形成科学的网络道德观念。所以在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实践中,必须针对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让大学生清醒地认识到在网络生活中何事是违背道德规范而不可为的,若罔顾网络道德规范而肆意逾越网络道德红线,必然会受到一定社会规范的制约。这里所说的社会规范的制约既包括国家法制规范的制约,也包括学校的教育管理规范的制约。当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违背社会道德要求,破坏社会道德氛围时,学校作为大学生的教育引导者,就必须启动相应的教育惩戒机制对当事大学生给予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惩罚,以使当事大学生在思想和行为上接受应有的教育和教训。而当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违背国家法律制度时,当事大学生不仅要受到所在学校的教育惩戒,还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是一种国家层面的教育惩戒,在这种教育惩戒机制的作用下,当事大学生可能会因自己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而付出较为沉重的代价。也正是教育惩戒机制能让教育对象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让教育对象更加深刻地认识其道德行为失范的根源及其给学校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起到改造教育对象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机制的作用,能提高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认知能力、网络道德规范意识,有利于引导大学生坚守网络道德底线,涵养正确的网络道德观。

(二)有利于改善大学生成长的道德环境

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成长,不仅有赖于高校的网络道德教育能力和大学生个体的道德禀赋,而且也与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成长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道德环境构成了大学生道德教育结构的重要物质基础。大学生的道德观念是一种个体化的思想意识,是其在社会环境中开展社会实践并接受社会环境反馈后转化形成的思想认识,所以环境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观念养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道德环境也成为大学生检验、判别网络道德价值与网络道德规范的基本场域。大学生在将学校教育实践中习得的网络道德理论与知识应用到现实道德环境中,并与现实网络道德情境中具体行为的社会影响相比较,必然会得出学校教育所教授的网络道德理论是否能适用于其指导自身的道德发展的认识,进而判别所学到的网络道德理论是否能成为其网络道德生活实践的基本遵循。换言之,“客体对教育内容是否接受,除了运用已有的知识结构进行评价以外,还要把教育内容置于社会环境中决定取舍。如果教育内容能够得到客体所及范围内环境的支持,客体就会自觉接受,否则就会影响客体的接受程度。”[3]52所以,改善网络道德教育环境也是网络道德教育工作的必然要求之一。从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成长环境角度来说,其包括网络空间道德环境和现实空间的道德环境两大方面。这两大道德环境的状况都对大学生网络道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教育惩戒机制的应用,能有效地改善网络道德环境。其原因如下:一方面,如果大学生在网络生活中违背了基本道德规范,就会得到学校管理部门给予的道德教育和教育惩罚,那么,必将会有利于当事主体道德状况的改善。当事主体道德状况的改善,既是道德环境改善的一部分,也会对其他大学生的道德成长产生一种正面示范作用,进一步改善社会道德环境。另一方面,如果大学生在网络生活中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规范,没有得到学校管理部门给予的道德教育和教育惩罚,那么,必然会助长当事主体的道德失范行为。更重要的是,这种违背网络社会道德规范却没有被惩戒的现象会产生极坏的辐射作用,让当事大学生周围的同学误认为这种网络道德失范是一种被默许的正常行为而效仿从之,进而对社会道德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可见,缺乏教育惩戒的网络道德教育,不仅无助于大学生网络道德成长本身,而且还会破坏大学生网络道德成长的客观环境。

(三)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道德实践能力

道德实践是大学生开展道德理论学习的重要目的,大学生道德实践能力培育是道德素养教育的重要内容。道德实践能力的提升,不仅与道德教育引导密切相关,同样也离不开发挥教育惩戒机制的作用。

首先,教育惩戒机制能有效中断错误的网络道德行为。虽然激励教育与期待教育等正强化教育方式在网络道德教育实践中深受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欢迎,但是作为一种负强化教育手段的教育惩戒也有其独特的教育价值。这就是“当学生违反规定出现错误时,教师给予学生相应的惩戒、不利的后果,从而降低学生再次发生此类行为的概率,目的是警示学生并制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4]33通过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机制的作用,及时中断大学生错误的网络道德实践活动,纠正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进而达到有效推进大学生正确开展网络道德生活实践的目的。

其次,教育惩戒机制能有效帮助当事主体认清犯错根源。通过发挥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机制的作用,可以帮助大学生清楚地认识到其网络道德失范的负面影响及其产生根源,有利于大学生坚定改变其网络道德不当行为范式的决心,并对症下药纠正错误的网络道德认知,警示和防止类似行为在当事大学生和其他大学生身上再次发生。要使主体改变错误的认识和行为,并不再重犯旧错,一个有效的教育途径就是让教育对象认知到其错误言行的负面影响与危害情况。只有当主体因了解这些负面影响和危害之后,对其错误言行产生了内疚感和羞耻感,才能有效地生成改变道德行为的意愿和动力。

最后,教育惩戒机制能有效帮助当事主体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通过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机制,让当事大学生接受一定的惩处措施,承担其网络道德失范行为造成的责任,切身地感受违背网络道德规范所应付出的物质代价和精神代价。古语有云,知耻而后勇。通过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机制,能引导学生从反面体悟道德规范的合理性与价值性,有助于引导大学生痛定思痛,吸取教训,改造主观世界,接受和吸收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自觉地践行网络道德规范,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可见,通过实施教育惩戒机制,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中断其错误的网络道德行为,引导学生正确认知其网络道德失范之根源,进而明确其道德素养发展之正确方向,还可以通过教育惩戒机制的实施来消除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对其他教育对象产生警戒警醒作用,以达到净化网络道德风气,维护网络社会道德秩序的目的。

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惩戒的主要原则

教育惩戒在当代教育体系中的价值与功能是毋庸置疑的。有学者甚至主张“教育惩戒是给学生的另一种形式的爱。没有这种深沉的爱,教育将变得软弱无力。”[5]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师开展教育工作的职责要求。但是在传统教育体系中,由于过于简单地理解和行使教育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机制的功能没有有效发挥出来,甚至出现教育惩戒权一度被滥用、误用的情况,致使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违背了国家设立教育惩戒权的初心。在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实践中应用教育惩戒机制,我们必须遵循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合规性原则。

(一)网络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原则

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学生,因此教育性是教育惩戒机制的首要原则。教育惩戒机制的实施虽然会给教育对象带来一定的痛苦体验,但并非是因教育对象犯有错误行为而要将其一棍子打死。教育惩戒机制是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实施的,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根本目的。

首先,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原则要求教育者以尊重学生人格为前提。“学生本身完整的人格尊严、尚待发展的独一无二的天赋潜能,乃是所有教育制度和措施时时刻刻不能丝毫侵犯的核心规范,即教育应当以人为目的,手段为人,目的也为人”。[6]38教育惩戒目的不是伤害学生,教育惩戒也不能伤害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否则教育惩戒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实施教育惩戒机制时,一定要注意惩戒行为是为了让学生付出一定的代价以认清其错误及其不良影响,让学生在接受惩戒后产生一定程度的羞愧感、内疚感,通过强化学生的这种羞愧感和内疚感而促使学生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教育惩戒机制绝不能诉诸于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的人格等错误的粗暴的简单做法来实现教育的目的。没有基于尊重学生人格的教育惩戒机制,不仅会给学生心灵上带来巨大的伤害,无法实现教育惩戒的教育性目的,而且还会适得其反,催生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反抗情绪,在其内心深处不理解、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甚至公开地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产生冲突,让教育惩戒机制产生了副作用或反效果。

其次,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原则要求教育者必须以爱护学生为基础。网络道德教育是引导教育对象健康成长的重要工程,教育者要坚守大学生道德成长引路人的角色,真正做到关心大学生道德状况,用心引导大学生道德成长。我们要做到“既不能容忍、姑息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使多数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实现,也不能在维护多数学生权益的良好意愿下使个别越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其身心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7]24所以,教育者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必须时刻装满爱护学生之心,用爱护学生的实际行动让被惩戒的教育对象感受到教育者的良苦用心。只有以关心爱护学生为基础的教育惩戒,才能真正帮助学生在思想上澄清迷雾,在道德实践中修正错误认知,教育惩戒才能真正发挥治病救人的价值。因为“学生如同树苗,在成长的过程中势必会长出‘歪枝’,这就需要‘园丁’们进行及时修剪,保证‘树苗’茁壮成长。充满爱的惩戒就是那把‘剪刀’,目的是让学生改正错误,幸福快乐地成长。爱在心里,罚在点上,让学生明理自制,促进身心健康。”[8]89充满爱的教育惩戒是大学生优良网络道德素养培育的必经之路。

(二)网络教育惩戒的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影响到教育惩戒制度权威性的关键要素,也是教育惩戒机制价值取向的内在诉求之一。网络道德教育中教育惩戒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惩戒机制的权威性。具有权威性的教育惩戒机制更能被教育对象所认同、接受,教育惩戒机制的价值也容易被教育对象所理解和信服,因而能更好地达到教育学生改正错误认知、纠正偏差行为的目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教育惩戒制度的权威性,是教育惩戒有效性的前提与基础。一旦教育惩戒机制失去了公正性的品质,教育对象就会对教育惩戒制度的价值与目的产生怀疑,在学生群体中削弱教育惩戒制度的权威性,直接影响教育惩戒的实施效果。具体而言,要实现教育惩戒的公正性,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要实事求是,做到依据客观事实来实施教育惩戒。这就是要求在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实践中,教育者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建立在调查研究、了解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教育惩戒机制在本质上是为了教育对象的错误行为及其不良影响的一种应对措施。所以教育惩戒机制实施的前置条件是:(1)教育对象违反了一定的制度规范;(2)这种违规行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在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必须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显示教育对象存在着违背网络道德规范的具体行为。如果教育对象的网络失范行为产生了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就应该采用教育惩戒机制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处理。如果教育对象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较小或微乎其微,则可以考虑采用其他更为温和的教育引导、劝说的方式。归根结底,要公正地实施教育惩戒,让受教育者心服口服,就必须立足客观实际,对教育对象的“可苛责”“可追责”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进行“惩罚”式纠偏,以达到帮助教育对象改过迁善的目的。

二是要一视同仁,按照不针对、不偏袒任何人的要求来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者面对的大学生是一个群体,而非单一的个体,教育者要对这个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负责。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学生或因学习成绩优异、个体性格开朗而给教育者留下了良好印象,或因学习、工作等原因与教育者走的比较近,相较一般学生而言,他们与教育者的关系更为密切。这种情况在教育环境中是合理的,是正常的,教育者虽然要关心爱护所有的学生,但这并不妨碍教育者和某些学生成为好朋友。但是在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实践中,教育者必须对所有犯错的学生都保持一视同仁的态度,不能因某些学生与自己关系较为密切而对其偏爱袒护,知晓其存在网络道德不良行为而不加以管制和教育。“在惩戒过程中,对所有犯了错的学生一视同仁,是否接受惩戒的标准在于是否违反制度,而不是学习成绩、平时表现等其他因素。假如失去了公正性原则,教育惩戒会出现‘灰色地带’,从令行禁止变得可以商量。那么纪律就失去了权威性,教育惩戒沦为空话,无法发挥作用。”[2]27并且,如若真的存在教师偏袒学生的行为,不仅会破坏教育的公平性原则,也不能真正达到爱护学生的目的,相反倒会真正害了教育者所偏爱的学生,因为包庇、偏袒从来就不是真正的爱。当然,也不能专门针对某些或某个所谓的“问题”学生,专门就其网络道德行为挑刺找茬,一点小问题就无限放大,上纲上线,那就变成滥用错用教育管理权力了。所以“惩戒应该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就人论事。通过对学生所犯错误的惩戒,以事达人,起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因而,须将学生的违规行为和违规的学生区分开来,教育惩戒只是针对学生的相应违规行为而进行的教育性惩处。违规学生是惩戒的对象而不是惩戒的客体,学生的违规行为才是教育惩戒的客体。有的教师的惩戒是针对学生,而不是针对学生所犯的错误。”[6]38如果教育者偏爱或针对某些学生而实施教育惩戒,都会在无形中削弱教育惩戒的权威性,导致教育惩戒功能失效。

(三)网络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原则

教育惩戒在网络道德教育实践中应用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教育惩戒活动有效性的前提性原则。如果教育惩戒活动不具备合法性,不仅不能起到教育引导学生的作用,反而会危害教育事业的发展。当然,我们这里所指的合法性原则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其内涵包括合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合乎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合乎规范的教育管理程序等三个方面。

1.合法规。这里的法规主要指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法律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依法治教、依法从教是把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教育实践的基本要求,所以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工作自然也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都明文规定学校(校长)对教育对象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就是教育惩戒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另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总体上规定了教育惩戒权实施的适当性、程序性要求”,“还分别列举了高校教育惩戒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留级、降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退学、不授予学位证或学历证、撤销学位证或学历证以及获得学位或学术称号、荣誉的限制等。”[9]26所以,高校在利用教育惩戒机制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时,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章的基本要求,根据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教育惩罚,做到以“惩罚”促进“诫勉”,帮助大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观念。

2.合制度。教育惩戒必须遵循学校依据国家法律规章制定的符合教育教学基本规律的教育管理制度。学校是培育德才兼备的现代人才的摇篮,学校不仅要培育学生的专业技能,还要培育学生的优良品行。尤其是对于高校来说,立德树人是高校最为关键任务。因此,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不仅要关注学生专业才能的培育,也要服务于学生思想品德健康成长的需要。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需要以科学的道德教育管理制度作为依据和支撑。尤其是在网络道德教育实践中应用教育惩戒机制时,一定要以学校的道德教育管理制度为依据。在网络道德教育面临的种种情况中,什么样的网络道德行为是不合适的、不恰当的,什么样的网络道德行为是错误的、失范的,什么样的网络道德行为是违法的、犯罪的,教育者应该要引导学生做出明确的区分。并且依据学校道德教育管理制度对这些不同类型错误的网络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区分,采用不同教惩方式来对确实存在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教育对象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教育者在网络道德教育中应当有且必须要有一定的自由管理权,但是这一自由管理权是学校教育管理权的下位权,教师的自由管理权不能超越学校教育管理权的范围,必须符合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教育者可以根据网络道德教育的具体情境灵活地开展教育活动,但是教师也不能随意地行使其教育管理权,尤其是在处理学生的道德失范行为时,必须以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为依据来实施教育惩戒。

3.合程序。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实施道德教育惩戒时,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教育管理程序。教育惩戒程序“就应是高校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实施惩罚的途径或步骤;特别是用常规的或正当的途经或步骤对学生实施惩戒……高校教育惩戒的正当程序对于提高高校惩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程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高校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均有着重要意义”。[10]52惩戒教育和一般的引导教育、劝诫教育、期待教育不相同,有着特殊的要求。因为教育惩戒是依据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而实施的,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具有直接的影响力,能有效地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采取积极的社会行为。但是由于教育惩戒属于一定强制性的教育权利,会给犯错的教育对象带来一定的处罚性措施,因而在具体实施时,需要按照学校教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以在保障学生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实现教育引导学生的目的。如果在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所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是不符合基本程序的,就会导致道德教育惩戒程序非正义,进而导致道德教育惩戒实体工作非正义,会失去学生的信赖与支持,甚至会引致学生与教育管理者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从而迷失了教育工作的原本价值。现有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程序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从网络道德教育的实际过程来看,学校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需要建立明确的告知惩戒程序、说明理由程序、接受申辩程序、举办听证程序、送达决定程序和给予救济程序。[10]54-55只有合乎基本程序的教育惩戒,才能保证教育惩戒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用性,保证教育对象的基本权益,真正达到让犯错者受教育、受惩戒的目的。

三、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惩戒的策略选择

实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是道德教育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我们应当在教育惩戒立法、教育惩戒制度完善、学生教育权利救济等方面不断加大努力,进一步完善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机制,为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权利提供最后的保障。

(一)加强教育惩戒立法进程,确保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有“法治”保障

从应然角度看,在今天开展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教育者是应该利用其教育惩戒权,对大学生在网络社会中存在的不良道德行为进行约制和惩戒。然而,从实然的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对学校的教育惩戒工作有相应的要求,但却没有专门就学校教育惩戒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对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比较笼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处于模棱两可之间,导致拥有教育惩戒权的教育主体在教育实践中却出现了不敢使用惩戒权、惧怕使用惩戒权等种种现象。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支撑还不够。所以,为了保障教育者能在网络道德教育中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加快教育惩戒立法进程,为完善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与实施程序,为学校开展道德教育惩戒提供“法治”保障。

在教育实践中,我们也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观点:大学生多数是成年人,其道德成长被视为其个体自主发展的事情,教育者只是起到引导的作用,而教育者对大学生网络道德问题不应管的太宽,假如大学生真正在网络上做了有损公共道德的事情,则应该交给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去教育和处理。毋庸置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大学生对自己的道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其错误的网络道德行为应该承担起必然的法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学校在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教育与引导上可以缺席。所以如果国家能在教育惩戒权上做出更加明晰的界定和更加详细的规定,则必然有利于高校教育者利用教育惩戒权来教育引导大学生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为此,2019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曾举行发布会,明确表示教育部将要修订《教师法》,制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惩戒程度和惩戒形式等都将做出明确的规定。2019年11月,教育部就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响应。所以,我们可以期待,随着有关高等学校教育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必将会更加清晰明确地界定高校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改变以往教育惩戒权内涵笼统、规定模糊、程序不严等落后状况,必定能让教育者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充满底气,合理把握教育惩戒尺度,避免出现惩戒过度和惩戒不足或惩戒缺失的尴尬境地,进而既能有效地维护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也能有效地保障教育者的教育权利。

(二)完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确保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有“规矩”可循

在社会普遍呼吁国家对教育惩戒权做出更加清晰明确规定的同时,学校也应该要不断完善教育惩戒制度,为教育者开展教育惩戒工作提供更为具体的直接的制度依据和制度保障。在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语境下,要使教育者更好地行使其网络道德教育惩戒权,则应不断完善学校的网络道德教育管理制度。中国进入互联网社会已经有了很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对于中国教育体制的形成历史而言,互联网社会本身虽然不能再被视为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互联网社会中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新生事物。大学生在互联网中进行网络交友、网络购物、网络学习等社会活动,而在这些形形色色的社会活动中,大学生也很容易迷失自我,不能坚守正确的网络道德生活规范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这种道德生活困境也呼唤社会加强对大学生网络道德的教育引导。这种呼唤中也自然包含了社会希望在大学生网络道德生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道德教育惩戒权作用,以能及时中断大学生错误的网络道德行为,有效改正大学生对网络道德价值的错误认知,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

在完善学校道德教育惩戒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要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增强教育惩戒制度的道德性。这就是要求将道德教育的精髓与要求有机地融入到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尤其教育惩戒制度中去,保证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始终是为了坚持培育和增强学生的道德品性为第一要务。二是增强道德教育惩戒制度的科学性。在制定学校道德教育惩戒制度时,应当广泛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意见与建议,还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包括学生和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尤其是让家长和学生主动参与到学校惩戒制度的建设中,不仅增强了制度建设的公开性、透明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惩戒规则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11]42进而保障学校教育惩戒机制的科学性。三是要增强道德教育惩戒制度的民主性。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教育者一方面必须加强与教育对象之间的交流沟通,让教育对象清楚地认识到其网络道德行为的错误性质、不良影响和即将受到的处罚措施等,并为受罚对象开通申辩渠道,听取其他人或其自身对其不良道德行为的辩护意见。教育者在充分尊重申辩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其职权范围的惩戒处分决定。另一方面,教育者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必须避免独断专行,除了要征求教育对象的意见外,还应该通过制度渠道按规定上报,必要时由学校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最后的决定。

(三)强化学生教育权利救济,确保网络道德教育惩戒不“误伤”学生

在大学生道德素养教育实践中实施教育惩戒,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惩治过错,警戒其在将来不再犯同样或类似的错误,达到惩戒育人的目的。但是由于学校教育惩戒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对于学生的惩戒,学校在惩戒过程中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惩戒权的滥用,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12]30这种侵害可以表现为对学生的教育惩戒过度,或是没有经过严格的调查研究导致错误地处罚了不该受罚的学生,或是没有按照学校教育管理的合法程序武断地处理学生等等。为此必须不断完善和强化学生的教育权利救济制度。

首先,建立教育惩戒预先告知制度,保障学生的知情权。教育者在获知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情况下,在决定启动学校教育惩戒机制的时候,必须在正式启用前预先告知学生教育者的意见、教育惩戒的依据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明确被惩戒学生拥有的基本权利,让学生自行准备好情况说明,以便在教育惩戒机制启动过程中和教育者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确认,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其次,完善教育惩戒学生申辩制度,保障学生的申辩权。建立申辩制度是要求高校在实施惩戒时,必须给当事大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因为“未经过申辩就作出对学生产生不利影响的惩戒决定是无效的。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普遍要求”。[10]54完善的申辩制度,一方面能给予被错认为有犯错的学生或者被不当惩戒的学生一个自我辩护的机会,充分保障学生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也能让犯错的学生在被教育和自我辩护的过程中,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学校的教育惩戒处罚。

最后,完善教育惩戒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申诉权。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改错向善,但是也的确无法保证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机制在任何时候都是正确的。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学校违背依法治校的要求和教育惩戒治病救人的精神而滥用教育惩戒权力,导致学生的利益被侵害。虽然这些现象绝大多数不是教育者的刻意为之,但是学生利益受到侵害的事情确实无可辩驳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权益,避免学校教育管理者错误或不当地行使教育惩戒权,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现有的学校申诉制度,如优化申诉委员会的构成,扩大申诉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提高申诉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10]37-38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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