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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作品使用费收转机制研究

2022-11-27胡开忠

关键词:管理费使用费使用者

胡开忠,杜 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2021 年7 月29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审结,判决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1]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作品使用费收转机制的热议。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作品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是实现权利人利益的重要环节,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中作品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尚存在管理费用较高、运行机制不够通畅等问题,引发了权利人和使用者的不满。在数字环境下,利用数字技术能够有效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效率,但因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未有效利用数字技术致使管理效率不高,权利人和使用者因不能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而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度有所降低。笔者试图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探索使用费收取制度、分配制度以及管理费提取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构建高效便捷、公平公正、透明度高的作品使用费收转机制。

二、作品使用费收转机制的运行困境剖析

从这些年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践来看,我国在作品使用费收转机制的运行中尚存不少问题,致使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及时实现。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作品使用费收取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长年不变,难以适应版权产业发展的要求。以卡拉OK 版权使用费标准为例,音集协于2008 年8 月1 日发布了《关于2008 年卡拉OK 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2009 年根据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对使用费收取标准进行了微调,之后都是沿用2009 年制定的标准收取使用费,至今未有变动。[2]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 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是348 517.7 亿元,2020 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1 013 567 亿元。2009 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519.0 元,2020 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686.5 元。所以,2009 年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早已不能适应版权市场的需要。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作品的价值随着版权市场变革而不断发生变化,长期固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不能与版权作品在市场中的收益相匹配。

其次,所制定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引发了使用者不满。根据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即使用费标准是由代表权利人利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方确定,缺乏使用者的参与。处于产业下游的使用者希望能够充分参与到使用费标准的制定中,通过协商形成与版权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使用费收取标准。[3]为此,2020 年《著作权法》修改时第八条第二款增加了“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使用者代表应该如何确定及如何参与的问题,这些内容都需要在修改《条例》时做出明确的规定。

再次,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参考因素不够全面。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参考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市场对价的实际水平予以确定,这需要结合作品的市场价值、国内外同类组织的收费水平、使用者对作品依赖程度、商业形态规模以及使用者的承受程度等多种因素制定而成。[4]但现行《条例》中仅仅规定了“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权利的种类;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三种简单的参考因素,以此为基础制定出来的使用费标准不能充分体现作品的价值,当然会引起著作权人的不满。

此外,数字环境下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更加困难。在数字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更加便捷,同时也使得大众接触并获取作品变得更加容易,版权作品的使用行为更加隐蔽、使用者分散化的现象制约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的收取。[5]在数字环境下,侵权人的身份难以识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隐匿个人信息的使用行为无法追踪,作品使用费的收取也因此受到影响。

(二)作品使用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作品使用费模糊分配的方式引发了权利人和使用者的不满。对于权利人来说,使用费的精确分配是最为理想的分配方式,能够完全体现“多用多得”的分配原则。在数字时代,诸多领域皆可实现使用费的精确分配,此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旧遵循模糊分配的分配方案引发了权利人和使用者的不满。

其次,数字环境下版权作品产量多、传播快的特点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分配效率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分配机制的透明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环境下版权作品的内容创作、传播和使用全部以数字化方式在线完成,网络技术不但极大提高了版权作品的创作效率,也有效提高了作品的传播效率。[6]这对管理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高使用费的分配效率,使权利人及时获取作品所产生的收益,另一方面也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透明的分配机制,方便使用者对作品使用费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以保障权利人充分获取权益。但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未建立高效的使用费分配机制,使用费分配流程较长,影响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

再次,使用费分配过程的不透明降低了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度。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数字化作品查询系统,权利人和使用者无从查询作品的使用情况[7],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告和年报中也仅仅披露了使用费分配的总体状况,具体情况没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在数字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使用费分配程序的透明化已经成为可能,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能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建立透明的运作机制,引发了权利人的不满。

(三)管理费提取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管理费用较高,这也引起了权利人的不满。根据德国音乐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GEMA)的公告显示,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9 年实际收入为10.69 亿欧元,提取管理费1.63 亿欧元,约占15.3%;2020 年实际收入约9.58 亿欧元,提取管理费约1.52 亿欧元,约占15.9%。[8]根据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ASCAP)的公告显示,2020 年实际收入为13.27亿美元,其中向权利人分配共计12.13 亿美元,提取管理费约1.14 亿美元,占比约8.6%。[9]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管理费偏高,2021 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共进行13 次许可使用费分配,涉及许可收入金额约人民币4.69 亿元,扣除增值税6%后的分配金额为人民币4.42 亿元,该分配金额为历年最高,协会管理费比例约为16.6%。[10]虽然音著协和音集协的管理费用在不断降低,但收取比例仍旧高于各个国家的平均比例。之所以产生管理费提取比例偏高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管理费提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完善之处。现行5 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在章程中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进行了规定,其中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规定了“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使用费的30%”的上限,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则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限定或管理费收取比例设定过高,加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不足,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收取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其次,数字环境下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提取有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数字环境下权利人对作品许可有了更多的选择,出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收取机制的不满,权利人极易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而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许可,从而加剧了权利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危机。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中作品使用费收转机制的路径

针对目前使用费收转机制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可以在修改《条例》时从如下几方面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中作品使用费的收转机制。

(一)完善使用费收取制度

首先,在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时应当完善使用者代表参与的协商机制。2020 年《著作权法》修改后规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因此,在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时还应当规定遴选使用者代表的方法。《条例》可规定“使用者代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代表、区域性使用者团体代表及一定数量的使用者代表。

其次,应当完善使用费标准的异议解决机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建立了使用费标准制定的异议机制,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重大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由谁来对异议进行裁决,这关乎版权行业的良性发展。就我国而言,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事务,其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在长期实践中已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在国家版权局下设专门的仲裁委员会用于处理使用费标准产生的异议具有正当性。

再次,应当增加使用费标准制定的参考因素。作品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其财产价值难以进行量化评估,所以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参考多种因素。目前《条例》规定的参考因素较少,难以体现作品真正的价值,因此应在现行规定的三种因素外增加以下三项参考因素:第一,可以将行业运营状况作为参考因素,虽然版权作品的单个价值无法评估,但版权市场的运营状况可以量化,以版权市场的整体盈利状况作为使用费标准的参考因素更为合理;第二,可以将市场环境和物价指数作为参考因素,数字环境下的市场环境和物价指数是不断变化的,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与人们的消费水平相结合[7];第三,可以把使用者的经营规模和获利情况作为参考因素,根据使用者的使用状况确定使用费标准能够在保障使用者利益的同时确保权利人的收益。

(二)完善使用费分配制度

首先,应当确立使用费分配的基本原则。使用费分配是否合理的关键不在于具体金额多寡,而在于程序是否具备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使用费分配做出原则性规定用以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至关重要。因此,我国《条例》中应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其次,应当规定使用费分配的具体周期。《条例》应当对作品使用费的分配周期做出具体规定,对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最长分配周期和每年应当分配的次数予以明确规定,并根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我国音著协的官网显示,音著协近几年对使用费分配均遵循一年四次的频率,提高了使用费分配效率。为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时分配使用费,可以在其他协会中推广适用音著协的这一分配方法,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应当每年分配四次。

(三)完善管理费提取制度

首先,应当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提取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过高的现象,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应当遵循合理客观的原则,不应超出合理的管理成本。

其次,设定管理费提取的最高限额。针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较高的现状,有学者建议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上下限。[7]音著协和音集协近几年发布的年报显示,音著协2017 年、2018 年和2019 年收取的管理费分别为17%、16.6%和17%[11];音集协实行分类计算的方法,其中实体卡拉OK 歌厅的管理费比例在2018 年和2019 年分别为30%和25%,但卡拉OK 点播系统(VOD)、迷你卡拉OK、智能电视和海外授权许可的管理费比例在2018 年和2019 年均为5%。[12]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作品所收取的管理费差异较大,管理费的最低标准无法统一规定,所以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建议并不可行,但是,可以在《条例》中规定管理费提取比例的最高限额。

再次,应当提高管理费提取的透明度。透明度的不足导致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度降低。因此可以借鉴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的规定建立管理费提取的公示制度,即在立法中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期公示管理费的提取数额,向公众公开管理费提取的具体比例,以供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将管理费提取情况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可以防止集体管理组织不合理地收取管理费,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组织的监管力度。概言之,《条例》应当规定,权利人可以监督管理费的收取,当产生不合理的成本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投诉。

(四)建立数字化使用费收转系统

在数字时代,利用数字技术完善作品使用费收转机制意义重大。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实现收转机制的现代化,提高组织运行透明度。例如,权利人在系统中按照事先设定的格式输入自己的作品信息和作者信息,当使用者达成和约要求时即可使用版权作品。作品一经使用,系统会自动扣除管理费并将剩余使用费转付到权利人账户。该系统通过分布式记账、多方验证、不可篡改等特性确保作品交易过程的透明性。其次,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捷收取和精确分配使用费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数字化使用费收转系统,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使用费收取与分配的合理、高效。

总之,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更加频繁,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合理性的期望越来越高,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意义重大,利用数字技术完善使用费收转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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