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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听证制度的实务分析

2022-11-22车芳芳苏之彦

法制博览 2022年16期
关键词:听证会办案检察

车芳芳 苏之彦

1.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邢台 054000;2.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邯郸 056000

听证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戴维杜鲁门把听证协调利益的功能与目的归结为“它提供一种准仪式的手段来调节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以及通过一种安全阀来减轻或消除干扰”。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将案件中的矛盾充分展现出来,并通过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为化解矛盾冲突,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创造条件。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听证会的概念、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以及召开听证会的程序等。《规定》的发布为检察机关以听证会方式审查案件提供了法律基础。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都积极落实听证会制度,集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促进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

一、检察机关听证会的概念

检察机关的听证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就是由传统的书面审查的封闭模式到坚持直接性、言词性的“面对面”的转变。[1]张军检察长提出“通过检察听证,把当事人请进来,使其充分享有、行使当事人参与听证、提交证据、诉说心曲、质证辩论的权利,实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案件当事人与司法办案机关之间平等对话,无疑就是一种程序公正”。

最高检发布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的范围:“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二、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意义和目的

听证作为一项制度层面的创新设计,是高检院从我国司法的人民属性出发做出的重要部署,是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制度设计和检察机关案件审查的制度创新[2]。

(一)有利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化解矛盾,减少信访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办理案件,将案件存在的矛盾展现出来,把当事人请进来,使其充分享有、行使当事人参与听证、提交证据、质证辩论的权利,实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案件当事人与司法办案机关之间平等对话,保障了群众了监督权,增强了当事人的信服度。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上当事人的辩论,以及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后,作出公正的结论,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二)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以听证会的方式审查案件,邀请各个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不同行业的听证员参与听证,并且案件当事人参加听证,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同时,充分保障了群众的监督权利。将案件办理放在“阳光”下,以公开促进公正,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三)有利于落实“谁办案、谁普法”制度,引导全民守法。通过邀请社会不同行业的人员参与听证会,检察机关通过鲜活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释法说理,听证员全面参与案件办理,并在分析案件过程中也增强了其法律意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为全民守法做出贡献,真正地做到了谁办案谁普法。

(四)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也是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贡献。听证会制度是检察机关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听证会制度提高了检察机关办案的质效,减少了上访隐患,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对检察机关听证制度的实践反思

(一)邀请的人员范围不够广泛,听证员库不够完备。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案件,由于受到办案期限的限制,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邀请的参加人一般都是与检察机关经常有联系的律师以及人民监督员等。检察机关应该完善听证员库,应该更加广泛的吸收社会不同行业的人员进入到听证员库并不断更新和完善,能做到根据不同的案情,邀请不同的社会人员来参与案件的讨论,否则听证会的召开就没有完全地发挥其功能。例如,对于一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以及农村中发生的因邻里纠纷导致故意伤害等案件,检察机关可将邀请人员范围扩大至该村委会的成员,这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能起到很好的普法教育的作用。对于办理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例如金融诈骗案件以及涉税案件,检察机关应邀请银行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来参加听证会,这样检察机关就案件法律事实和证据审查来说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能够帮助检察机关作出更加客观的判断。对于一些具有较大普法意义的案件,在合适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当地媒体参与进来,并进行报道,这样就更好的起到了普法作用。

(二)听证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由于我们邀请的听证员对检察机关听证会制度了解较少,很多听证员并不清楚听证会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再加之听证员都来自不同行业,自身工作也比较繁忙,导致听证员来参加检察机关的听证会就像是在帮助检察机关完成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参与到案件的积极讨论中,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存在矛盾没有详细了解,对检察机关的意见盲目认同。甚至有的听证员有认为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只是一个形式,完成一个任务,结果早已经认定,听证员的意见并不重要的错误想法。其实听证员出现这样的错误想法主要还是检察机关在召开听证会之前没有对跟听证员进行详细的沟通,没有对听证员就案件的争议以及矛盾向听证员详细解释,也没有向听证员解释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重大意义等。这就使得听证员在听取检察机关办案人介绍案件时,听不进去、分析不出、参与不进的情况出现。

(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单一,多为拟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是相对简单,争议性较小的刑事案件。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能保证听证会顺利召开,减少矛盾和冲突,确定拟召开听证会的案件,一般都是争议小、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对于争议较大的刑事申诉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召开听证会的比例就相对较小了。审查逮捕对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以及涉及罪与非罪等难题的案件,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次数也比较少,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检察机关一些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二是检察机关一些办案人没有充分认识听证会的重要意义。三是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时间短,在七天之内不容易组织听证会。究其根本还是办案人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对听证会中出现的突发状况的应变能力有待提高。

(四)召开听证会的次数较少。检察机关每年召开听证会的频率并不高,次数不多。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首先,基层检察院能够选出特别适合召开听证会的案件比较少。在很多基层院,刑事申诉的案件、公益诉讼等案件并不多,从中也难挑选出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纠纷突出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引领性等案件。其次,很多基层院的员额业务量大,工作任务重,难有精力再组织听证会审查案件,即使组织听证会审查也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仓促召开听证会,也没有真正发挥听证会的作用。最后,有些检察官存在懒惰心理,畏难情绪,没有真正地理解听证会的意义。很多检察官主要精力都放在对案件审查中,对于新出现的听证会不愿研究,不明白听证会的意义,不愿意组织听证会,认为组织听证会很麻烦,反而影响办案的进度,认为按照原来的办案模式也可以将案件办结。

(五)有的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专门的听证室,相关的听证设备不完备,信息化水平不高。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专门的听证室,将普通会议室临时作为听证室,或者有听证室但是没有配备相关的电子设备,没有开展过听证直播,甚至有的检察机关的听证室都没有全程录音录像的设备,这种情况既会使听证会审查案件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影响了听证案件的宣传和普法教育的效果。

四、对落实检察机关听证会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公开听证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公开透明的交流平台,对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有积极意义,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化解矛盾,减少上访隐患,并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我们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根据目前检察机关在召开听证会中出现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

(一)强化领导抓落实。检察机关的听证会制度落到实处,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就必须认识到听证会的重要性和意义。只有领导干部强抓听证会制度,才能将该制度落到实处,将听证制度发挥出其作用。张军检察长站在厚植党执政政治基础的高度,就深刻认识做好检察听证工作的重大意义作出三点阐述:检察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检察听证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检察听证是深化司法民主,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自觉履职。围绕抓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以办理疑难复杂的公开听证案件的“头雁”效应促更实履职,建立院领导办案“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院领导主要应办理哪些案件,同时细化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分案机制。

(二)加强对检察干警培训,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增强思想认识,熟知听证会审查案件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张军检察长指出,做好检察听证工作,要锤炼过硬政治、业务能力,强化硬件保障,加强检察听证理论研究。首先提高检察干警对听证会制度的重视度,转变检察官为考核而听证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听证制度的社会及法律意义。其次提高检察官归纳争议焦点、证据辨别、场面控制、综合协调和做群众工作等的综合能力。可以通过召开研讨会,学习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和规范,学习典型案例,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甚至可以模拟听证会,通过不断学习更新检察官司法办案理念,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和听证控场能力。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先办理简单案件,克服检察官畏难情绪,充分认识听证会制度的程序后,再逐步召开更加疑难案件,程序合规,质量才有保证。

(三)建立听证员选拔机制,完善听证员库。建立一套完善的听证员选拔、管理、培训制度,以加强听证员队伍的建设。首先,确定听证员库的范围,建立稳定的听证员队伍。听证员库可以分别由法律类专家、专业领域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通过三类人员的共同听证,从法律角度、专业领域的角度以及社会角度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化解了检察官因自身认知领域的局限,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且对今后类似的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其次,实行听证员的考核机制。对听证员建立履职台账,对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其工作和推荐单位。最后,为了保证听证会召开的质量,检察官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选择更为合适的听证员。例如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应选择相关专家作为听证员,并在召开听证会前及时沟通,确保听证员了解案情。对于涉及农村易发犯罪的,应当邀请村干部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这样更有利于村治理,防止类似犯罪的发生。

(四)完善听证会的考核制度。检察机关的考核制度是检察机关工作和行动的指南,能够直观地让检察干警及时了解最新的工作重点,并通过设置激励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例如近几年对认罪认罚适用率的考核,大大地提高了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工作的推进。设置合理的听证会考核机制,坚持“应听尽听”原则,激励检察机关积极推行听证制度,真正地做到检察听证全覆盖。

五、结语

全面依法治国正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应该勇挑重担,立足检察职能,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更有效的监督机制,创新办案方法。听证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创新履职的体现,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办理案件,让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民主,厚植党执政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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