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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凶礼用乐考证

2022-11-13冯涛

戏剧之家 2022年14期
关键词:仪式

冯 涛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芜湖 241000)

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一直作为中原王朝实施统治的指导思想而存在,元代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儒家的影响相较其他王朝较弱。到了明朝,朱元璋深知儒家文化对统治的作用,在登基之初便广召儒臣修纂礼书,赐名《大明集礼》,其主要内容分为吉、凶、军、嘉、宾五礼。其中,凶礼最为特殊,其特殊性不仅体现在施用对象上,也体现在用乐上,凶礼用乐条件比其他五礼更为苛刻。目前已有学者对古代凶礼礼制作出了一系列研究,但对明代凶礼及其用乐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明朝凶礼用乐情况进行探讨。

一、凶礼用乐的历史沿革

凶礼作为五礼之一,在周代已有明确记载。《周礼注疏》载:“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恤礼哀寇乱。”并且,周代对丧礼用乐有明文规定,《礼记正义》提到:“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可见,周代用法律的形式彻底取缔丧礼用乐,但同时,这一时期民间丧礼已经有使用挽歌的情形,《春秋左传正义》载:“葬之有歌,不为害也。”但挽歌却是这时期民间可用于凶礼的一种特殊的“歌”。《周礼注疏》载:“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诗经》的《桧风·素冠》等,经考证也是挽歌。

到秦汉之时,挽歌作为丧葬之乐在宫廷与民间普遍使用。到魏晋时期,出现了以唱挽歌为生的职业艺人——“挽郎”。唐宋时期,挽歌作为国家礼仪内容之一存在于凶礼之中,但宋朝挽歌应用规模不如唐朝时候大。明代,官方禁止丧礼用乐,但是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因为,流传久远的民间习俗有自身的稳定性,民间讲究百善孝为先,丧礼作为子女尽孝的最后一个环节,采用更丰富的形式是子女尽孝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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