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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研究

2022-11-10吴太轩彭艳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竞争政策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界定领域数字

吴太轩 彭艳玲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是指以大数据、智能算法、算力平台三大要素为基础的一种新兴经济形态。其以算力平台为基础,运用智能算法对大数据进行存储、处理、分析和知识发现等,进而服务于各行业的资源优化配置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 参见石勇:《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未来》,载《中国科学院》2022年第1期,第78-87页。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2. 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网络链接: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104/t20210423_37462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23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在2020年已经增长到了39.2万亿元,数字经济增速为9.7%,数字经济在GDP中的比重逐年提升。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数字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从国外的“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购物比较服务垄断案”3. European Commission Competition:Commission Decision Of 27.6.2017(Case AT.39740-Google Search (Shopping) ).European Commission Competition, https://ec.europa.eu/competition-policy/antitrust_en, last visited on May 23,2022.、“Facebook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案”4. Bundeskartellamt:Decision of 6 February 2019(Facebook, Exploitative business terms pursuant to Section 19(1) GWB for inadequate data processing)Bundeskartellamt,.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Entscheidung/EN/Fallberichte/Missbrauchsaufsicht/2019/B6-22-16.html,last visited on May 23,2022.,到国内的“奇虎360诉腾讯案”5. 参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8号。等即为印证。在该类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主体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事实上,与传统产业相比,依托于数字经济之下的数字产业具有的双(多)边市场、“免费+”商业模式、跨界竞争、网络效应等特征,无不对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现实挑战。譬如,在“奇虎360诉腾讯案”中,根据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理念观之,奇虎360是电脑杀毒软件,腾讯QQ是即时通讯软件,二者归属于不同相关商品市场,且该案中相关地域市场亦难以明晰,无探讨空间。但案件事实却表明,二者在无地域性的互联网领域存在实质竞争关系,该结论与运用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得出的答案截然相反。由此可见,源于数字经济的特点,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该领域的适用往往捉襟见肘。若不及时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特殊性,改进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可能会直接影响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一步加固市场壁垒,减损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并侵损双边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虽然我国学者围绕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展开了一些研究,但多集中于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具体现象来剖析传统界定方法定性分析的局限性,较少关注该领域与传统产业之间存在的特殊性与交叉问题,而这些问题是解决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难题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案件相关市场界定情况进行司法考察,分析当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遇到的挑战及其成因,结合数字经济的特殊性,提出一些界定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建议,旨在正确规制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二、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考察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6.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络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3月25日。,对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涉及反垄断法的案件进行检索,具体检索方式为: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高级搜索”选项,将时间跨度确定为2008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25日,在法律依据输入框输入“反垄断法”,运用这一检索方式共获得各类裁判文书113份。其中,第17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援引为59次,是整部法律被援引次数最高的条款。

根据检索统计后的数据显示,在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59例案件中,有54例案件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其中,有41例案件对相关市场进行了界定,具体案件数量分布如图1所示。

图1 反垄断法相关案件数量

进一步来看,在该41例案件中,法官在判案时单独采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数量为15件,单独采用供给替代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数量为0件,借助需求替代分析与供给替代分析同时来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数量为9件,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件数量为0件7.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反垄断法”作为关键词,无法搜索到“3Q大战”的相关裁判文书。。

此外,在涉及相关市场认定的41例案件中,除上述24例案件外,还有11例案件的法官是以《最高关于审理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为裁判依据,判定原告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认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6例案件,则是根据相关事实直接界定被告所处的相关市场,不涉及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方法。如在“李卫国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直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将被诉垄断行为所涉相关市场的相关服务界定为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关服务市场的地域范围界定为陕西省西安地区。8. 参见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具体数量占比如图2所示。

图2 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案件数量占比

从数据显示可知,在涉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75.9%的案件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上述比例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59%的案件是采用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来共同完成相关市场界定的。

由此可见,在涉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替代性分析原则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判断法,其具体包括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但该两种方法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不适应性。

三、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分析

(一)需求替代分析法的局限

从图2可知,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法是目前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用以界定相关市场最主要的方式,运用率达到59%。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双(多)边市场下,需求替代分析法的实际应用存在一定弊端。其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双(多)边市场的复杂特征导致相关市场界定难;二是注意力经济时代数字经济领域市场边界日趋模糊致使相关市场界定难;三是“免费+”商业模式削弱了价格的替代效果,从而导致SSNIP法的适用存疑。

1.双(多)边市场特性导致相关市场界定困难

数字经济领域所具有的双(多)边市场这一基本特征导致同一平台不同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加大了相关市场界定难度。传统产业是单边市场结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单向的影响。但是,数字经济领域与传统产业不同,具有双(多)边市场的基本特征9. Armstrong M.,“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6, Vol.37,p.668.。

数字经济领域的双边市场包括交易所、基于广告的媒体、交易工具和软件平台四种类型。10. 戴维·埃文斯,理查德·施默兰:《双边平台市场》,载时建中,张艳华主编:《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1页。罗歇和梯若尔对双边市场提出了正式的定义:如果平台可以通过向市场一边收取更多费用而按同等数量降低向另一边收取的价格来影响交易数量,则市场是双边的。11. Jean-Charles Rochet ,Jean Tirole.Two-sided markets:A progress report,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6, Vol.37, p.645.数字经济领域的平台企业在市场中主要扮演的是交易的“撮合者”。以视频软件(网站)为例,如图3所示,该平台是将观众的娱乐需求与广告投放商的商业需求结合起来的桥梁,平台的存在一方面减少了观众这一消费群体寻找产品供应商所需付出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更降低了产品供应商为寻找潜在的消费群体、拓宽销售群体而产生的必要销售成本12. 参见孙世超,赵伟:《互联网产业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反思与突破》,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年第11期,第26-32页。。

如图3所示,视频软件(网站)平台一方面有视频观看需求的消费者,其为需求者;另一方面对于广告投放商而言,其也是本语境下的需求者。这两类群体的需求是截然不同的,同一主体即视频软件(网站)在不同边的市场中充当的角色也不同,不能认定为简单的单一主体。具有观看视频需求的消费者群体应当处于其所寻求的视频服务市场之中,而广告投放商则应当处于广告投放服务市场之中,同时视频软件(网站)本身所提供的视频观看服务也是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在视频软件(网站)这一多边市场中,至少涉及三个相关市场。

图3 双边市场中主体的内部关系图(以“视频软件(网站)”为例)

在此种情形下,以价格作为变量对该市场进行定量分析时,对一边主体采取提高价格等方法进行测试时,无法兼顾到另一边主体所在市场的价格敏感度问题,使得测试结果不够准确。具体来讲,以视频软件(网站)为例,当在线视频平台改变其对消费者的免费模式,收取消费者观看视频的费用时,就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减少,该平台上提供注意力的用户数量下降,竞争力也随即下降。当平台的竞争力下降后,该平台吸引广告投放商的能力也随之下降,进而造成广告投放商的数量减少,一并导致平台的利润降低,开发资金减少。当开发资金减少后,平台提供视频的来源数量和质量也会下降,这一结果便反作用于有观看视频需求的消费者,即注意力提供者的数量将持续减少。上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就是起初视频软件(网站)针对注意力提供者一方的小幅度涨价行为影响力的相对扩大。因此,由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在线市场受该领域市场结构、竞争内涵和网络效应与传统单边市场不同的影响,控制价格作为变量来界定相关市场所得的最终结果会比单边市场大。13. 参见黄彦钦:《多边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构建与应用》,载《竞争政策研究》2019年第1期,第90-102页。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也有回应。《指南》第4条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定指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当平台涉及多边商品时,也可以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当该平台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能够给平台经营者施加足够的竞争约束时,则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指南》该条仅给出了涉及多边相关市场需要界定时或可适用的参考方案,并未对“平台一边”“多边商品”的具体情形予以释明,也未廓清“足够的竞争约束”的内涵,更未明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具体方法。

因此,数字经济领域双(多)边市场的特殊性结构导致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的问题仍然悬而未解。

2.市场边界模糊致使相关市场界定难

注意力经济时代下,数字经济领域市场边界日趋模糊,加剧了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发展特点带来的业务范围宽广、业务边界泛化的特性致使其市场边界愈益模糊,相关市场界定难度增加。注意力经济时代,在线业务即网站以及以网络为基础的应用平台都在努力地寻找和提供注意力来吸引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以视频软件(网站)为例,如图3所示,观看视频的消费者群体所付出的时间即是此处所提到的注意力。视频软件(网站)平台的主要盈利来源即是以观看视频的消费者群体的注意力作为交易产品,来与广告投放商进行交易,从而收取播放广告的费用。

随着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为争取到更多注意力,视频软件、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等在线平台除了以自身“主流业务”满足消费者的直接需求外,还会研发“周边业务”,以在本平台满足消费者对于其他平台的需求。以“百度地图”为例,首先,该软件的基础性业务是向用户提供目标地点的路线,借此,该业务平台就具有了用户基础和这一软件提供其他跨界服务的空间场域。其次,“百度地图”利用该基础性业务平台逐渐展开多元业务,实现跨界竞争,如为用户提供相关地点周围的商家查询和推荐服务、酒店查询和预订服务、打车服务等核心业务。再次,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多元业务具有一体发展性,“百度地图”借此形成综合性的平台。综合性平台生态系统中的基础性平台和其他子平台也会通过传导数据流量,以此相互补强14. 参见殷继国:《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143-155页。。是故,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往往存在跨界业务的融合互动,而致使相关市场界定处于困境之中。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区别于传统产业中不同产品之间相对清晰的边界,其产品替代性难以把握。例如对于智能手机所能提供的QQ、微信等软件的聊天功能与小灵通手机所提供的通讯服务是分别认定为互联网产品和即时通讯服务还是界定为同一即时通讯服务下的不同功能,在学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业务多元化且边界泛化,同时该领域不同产品之间的边界划定颇具疑难,致使数字经济领域市场边界日趋模糊不清,故而要清晰界定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存在难度。

3.价格因素影响减弱使得相关市场界定难

整体上看,“免费+”的商业模式使价格的替代性较难把握,从而导致相关市场界定颇具难度。在传统的实体产业中,如报纸、杂志、有线电视等多媒体行业都是实行收费模式,反垄断法在传统行业一般不关注免费服务,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也往往不将免费产品纳入考虑15. 参见牛钰彤:《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之探究》,载《中国物价》2021年第11期,第43-46页。。但在线平台向用户免费提供有价值的产品的行为是其为吸引用户注意力而决定的,因此很大范围的注意力竞争者都在提供免费产品和服务16. 戴维·埃文斯,理查德·施默兰:《双边平台市场》,载时建中,张艳华主编:《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83页。,这一点与传统产业中的定价规则刚好相反。

是故,以价格作为替代因素而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尽管相比其他参考因素,如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更具有相对客观、确定的优势,但数字经济领域在线平台所提供的视频、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即时通讯等免费的基础产品减弱了价格的替代效果,使得以价格变动为核心分析要素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除此之外,数字经济领域在线平台的用户相较于价格优势,往往会更关注产品的性能、水平等,这也削弱了价格的替代效果。同时就在线平台本身而言,其为吸引更多的注意力,也会致力于产品的创新、质量的提升等方面,而非像传统产业将产品的价格因素放在首位进行考量。在“3Q大战”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明确指出,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在网络平台的竞争更关注的是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竞争,而不是如传统市场一般的价格竞争,因此,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运用“根据价格上涨”的条件进行的SSNIP测试法所得的结果不够准确。

总而言之,由于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所提供的大多为免费的产品,并不对产品进行直接的定价,加之用户对数字经济领域产品的考量因素存在实质转变,导致价格的替代效果微乎其微,故而较难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清晰界定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

(二)供给替代分析法的局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反垄断的案件不存在单独使用供给替代分析法来界定案涉相关市场的,但有22%的案件在使用需求替代分析法的同时使用了供给替代分析法。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领域在线平台间的竞争与传统产业中企业间的博弈是全然不同的,利用供给替代分析法来界定相关市场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着挑战。其局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跨界竞争模糊了实质竞争的内涵导致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其二是数字经济领域网络效应特征致使相关市场界定难。

1.跨界竞争模糊实质竞争内涵提升相关市场界定难度

从整体上来看,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存在的跨界竞争现象模糊了实质竞争的内涵,提升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难度。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发展特点致使其业务存在多元化特征,从而导致行业之间存在潜在的跨界竞争。以亚马逊为例,亚马逊在创立初期是依托于电子商务的购物交易平台,但它早在2018年就发展成为了能与微软、谷歌等搜索引擎直接竞争的云服务提供商,这种行业跨界的潜在竞争可能会使得相关市场在范围上的界定被扩大。此外,运用供给替代分析法所需的在线市场中企业的运营成本、时间成本、用户的转移成本等也难以获取。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领域的在线市场之中,企业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并不受其是否有着相同起源、相同商业模式的限制。换言之,即使市场中不同起源、不同商业模式的企业也可能为消费者提供类似的产品,进而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竞争者,其替代性在不同实际情况下难以把握,不存在一致性界定。如当一个消费者要从A地前往B地时,可以选择的交通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大巴、飞机、轮船、自驾、打车等,这一情境下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对上述交通方式的价格、速度等进行评估后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在上述情境下来看,打车软件的竞争对手包括大巴、飞机、轮船、汽车等,但是上述四种方式在理论层面而言,无论是从操作方式还是从实质形式来看,都无法被视作能够与打车软件提供可替代性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恰如QQ与微信的“文字聊天”与“视频聊天”一般,在功能上其具有一致性,但其二者是否存在可替代性及在何种情境下存在可替代性,其结论尚存争议。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领域的跨界竞争现象模糊了实质竞争之内涵,且其内涵在不同的情境中又有所不同,导致难以准确把握各供给者的替代效果,故而较难对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进行清晰界定。

2.数字经济领域网络效应特征致使相关市场界定难

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同一平台不同边之间存在着网络效应,提高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难度。网络效应一词源于“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该定律认为网络的价值与联网的用户数量平方成正比,即有n个节点的网络具有(1/2)n(n-1)个潜在的节点与节点的连接。换言之,即随着平台用户数量的增加,针对该平台可能的连接数量以及潜在的可能的连接数量均呈现平方次的增加。

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其本身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取决于该网络上的用户数量,此时就会产生网络效应。17. 戴维·埃文斯,理查德·施默兰:《双边平台市场》,载时建中,张艳华主编:《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第441页。而网络效应作为数字经济产业的最本质特征又会引发互联网产业其他经济学现象,如成本转移、用户锁定等。具体来讲,在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中,往往涉及平台不同边以及不同业务领域中的多方主体,且各主体之间也因为网络效应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相互影响。例如,美国“运通案”在界定相关市场是否属于双边市场时就将该平台服务是否存在明显的间接网络效应和相互关联的定价及需求作为了判定标准之一。

在双(多)边市场中,网络效应直接决定了不同类型平台收费模式及其商业策略的抉择18. Katz M.: “Platform economics and antitrust enforcement: A little knowledge is a dangerous thing”,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 2019, Vol. 101, pp.138-152.。区别于传统产业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仅涉及单边市场,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具有双(多)边市场特性,其网络效应是考虑将双(多)边用户界定在同一市场还是不同市场最基础的决定因素。平台对一边用户实施的行为会直接对另一边的需求产生影响,双(多)边用户之间存在跨边影响,这一反馈效应会导致对单边用户的影响放大。譬如,平台提高A侧用户的收费一方面会引起该侧用户数量的下降;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平台对B侧用户的吸引力下降,甚至还会导致以该平台A、B侧用户为基础搭建的其他业务平台用户数量减少。此时不同于传统产业单边市场的单向影响机制,跨边反馈机制会导致平台总收益大幅下降,平台涨价面临的竞争约束也更强。是故,相关市场界定的难度被大大提升。

综上所述,需求替代分析法与供给替代分析法运用于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时,因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特征复杂而多具局限性和不适用性,从而导致相关市场界定难。针对前述困境,一方面需要明确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适用空间,回归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逻辑;另一方面,还需结合数字经济特点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更新,尽量提升该领域相关市场界定之准确性。

四、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与突破

(一)传统方法的适用空间

尽管数字经济特征给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带来了较多挑战,但是,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并非全部无用,其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具体而言,在交易所类型的双边市场下,其运作模式是由交易所给双边参与者提供信息及平台,让一方参与者有机会和能力搜索另一边参与者,以撮合双方完成相关交易,同时赚取相应的费用。传统的需求替代分析法与供给替代分析法在该类型的市场中仍然存在适用空间。

如在“王林林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19.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提出应当充分考虑房产经纪服务行业相关市场特征对相关市场界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就该案而言,房产经纪服务行业是一个一边是卖房市场另一边是买房市场的双边市场,但与数字经济领域其他类型的双边市场又存在区别。具体而言,其一,该行业的服务提供者仅向买房人收取服务费用,当其提高服务费用时,卖房人选择该服务提供者的几率少受影响;其二,在房产经纪服务两端的卖房人和买房人都存在委托多家机构的特点,一家房产经纪机构购房客源的减少不会直接导致房源的减少。故而,此时仍然可以考虑产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判断在该市区域范围内不同房产经纪服务的可替代程度,结合行业市场要素,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方面分析、界定案涉相关市场。

由此可知,在这种交易所类型的双边市场下,市场两端的用户都不太可能存在显著的网络效应,传统的需求替代分析法和供给替代分析法仍存在一定的适用空间。

(二)多元需求替代分析法

在传统的两种界定方法中,需求替代分析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是最高的,比例高达59%。由于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存在跨界竞争的特点,故而在需求替代分析法的适用上,应当分别对其进行讨论。

1.对平台进行需求划分

数字经济领域的双(多)边市场特性使得同一平台具有多边的、有着不同需求的消费者群体,在处理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时,可以考虑对同一平台不同边的用户群体的需求进行区分,将具有相同需求的用户群体合并,其所处于的市场就是司法实践中要判定的相关商品市场或者相关服务市场。

如在“Facebook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案”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即在采用需求替代分析法的基础上,将案涉的“社交网络”细分为私人用户市场、广告市场、公众号市场、连接市场,并根据案涉争议,最终只考察了私人用户市场。如此既可以避免相关市场界定的范围过宽,又能够保证处于不同市场的用户群体都被充分地纳入到考虑之中。在能够细化市场时,这种方法是值得肯定的。

2.对产品进行功能化区分

首先,对具有同一功能的产品进行需求替代分析。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拒绝交易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20.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二审法院将小灵通、固话服务、移动电话服务和网络电话服务四类具有同一通信联络功能的通信产品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比较,以整体功能、价格资费以及提供的服务品质、获得成本和消费者对于其便捷性功能为出发点,评判小灵通与后三者之间的替代性较弱,不同消费者在这四类通信产品的功能适用以及偏好上存在差异。最终法院认定小灵通的相关服务市场应当是小灵通的电话服务市场而不包括具有综合性通信产品的服务市场。

其次,对于不同功能的产品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如前所述,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在核心产品范围外提供其他创新性的产品功能和服务体验以扩大消费者群体,从而获取更多的注意力以吸引广告投放商而获得更多的利润,也就导致数字经济领域普遍存在跨界竞争的现象。在此种情况下,相关产品市场不能仅以某一平台的核心业务作为衡量标准来界定,这可能会导致范围界定过窄。要着重关注于哪些产品存在实质替代关系和替代的现实性。即不同产品对于消费者的差异性,且该差异性是否达到了足以妨碍用户确定是否选择其他产品的程度,若存在该差别,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两种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

3.引入替代变量

在“免费+”商业模式下,将价格作为变量进行替代的方法已经无法完全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同时,数字经济领域市场用户也更侧重于关注产品质量、使用效果、使用体验等而不仅仅是价格。这就为需求替代分析法的创新适用提供了前提条件。

若平台两侧市场主体都属于收费模式,则将价格作为变量因素进行测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仍具有适用的空间。但如果平台注意力的主要来源市场提供的是免费服务,比如上文所提及的视频软件(网站)等平台,价格的替代作用就无法实现。因而此时可以考虑将产品的质量、使用程序等作为替代因素,参照SSNIP测试法的测试原理与理论基础来实现相关市场的界定。

此外,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去考察,一端用户在平台上虽然享受的是免费产品,但其却付出了非金钱代价,如看广告的时间成本。由此,可以考虑将用户所付出的“代价”作为替代因素,譬如,延长视频软件中的片前广告时长、降低视频的清晰度等,对该因素进行“少数但有意义且不短暂的下降”,观测该平台的注意力流量变化,以确定在线市场上用户的核心关注点,进而可明确具有确定性的替代因素。这在大数据时代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够提高界定相关市场的准确度。如已经在实际应用的SSNDQ即“少数但有意义且不短暂质量下降”方法运用的就是这一原理。

(三)实质供给替代分析法

1.供给者实质转产难度的分析

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依托于精确的算法、大数据、介入宽带等高技术含量的硬件设施蓬勃发展。不同于传统产业,对于数字经济领域开发和最初创立某一产品的企业而言,通过创新发展,其可以研发出与其核心产品全然不同的其他产品并在同一平台上提供给消费者。同时,其他企业借助软硬件设施也可以用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研发出与该企业核心以及周边的产品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产品以进入其相关市场。由于软件平台和硬件设施的通用性,无论是对于最初研发核心产品的企业进入另一相关市场而言,还是从其他企业研发出与该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平台来看,创新都已初步成为了在数字经济领域运用供给替代分析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21. Jean-Charles Rochet ,Jean Tirole.Two-sided markets:A progress report,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6, Vol.37, p.645.

同时,如前文所述,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实质上是注意力的竞争。许多在线平台都在参与注意力的竞争并以此获利,将寻求到的注意力出售给别的商家,这些购买注意力的商家再利用注意力来销售自己的产品以获取利润。从此维度观之,商家提供不同产品的实质只是为了换取消费者时间长短不一、专注程度高低不同的注意力。我们通常视为产品的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即时通讯等服务,从商家和注意力购买者的角度来看仅是其用以获取注意力的工具。故而,在数字经济领域,对于注意力被替代的可能性考察应当被纳入到相关市场的界定之中。

基于数字经济的特点及在线市场区别于传统产业的特性,在考虑某些企业是否与案涉企业处于同一相关市场时,应当在二者提供的产品具有创新性突破的情况下,考虑适用传统的供给者替代分析,对某企业进入相关产品市场的成本、难易程度进行考虑。否则,即可选择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之间注意力流量数据进行关注和统计,将企业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用户消耗的时长和流量进行横向和纵向数据统计和对比,通过其是否存在实质竞争来判断二者是否处于同一相关市场。

2.网络效应对供给者进入相关市场阻碍程度的区别处理

网络效应作为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特点,不能不加以区分地被看作是供给者进入市场的壁垒。因为对于不同行业的平台而言,网络效应、数据获取的难易度等要素对用户的影响是不同的,网络效应对平台的影响可能因为用户及其数据多归属的属性而大打折扣。22. 参见徐炎:《网络效应与即时通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第22-27页。所以,当网络效应并不足以阻碍竞争者进入该市场时,不宜将其作为判断市场进入难度的主要标准。23. 参见陈兵:《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审视——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4条为中心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2期,第89-101页。而可以考虑仍然适用传统的供给者替代分析方法,在一个单独的市场内,从成本、技术、原材料等获取的难易程度进行考察。

当网络效应形成的用户锁定、市场壁垒等现象足以阻碍竞争者进入该市场时,网络效应的强弱程度则成为了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界定市场数量的判断标准。此时,则可以考虑适用《指南》第4条第1项的解释,“当该平台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能够给平台经营者施加足够的竞争约束时,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五、结语

面对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诸多困境,反垄断法规制也需因时而变,积极应对。整体上看,一方面通过对平台进行需求划分、将产品进行功能化区分、引入非价格因素等替代变量调整需求替代分析法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适用。另一方面在供给替代方法的运用中引入供给者实质转产难度的分析,且以网络效应对供给者进入相关市场阻碍程度不同为标准,运用供给替代方法原理进行区别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使之更为契合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特征,从而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然,由于文章篇幅、研究素材等方面的限制,该研究尚存未尽之处。例如,对产品、服务进行功能化区分时,如何进一步细化产品和服务的类别和界限?如何在数字经济领域不同企业中适用非价格因素标准?如何在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竞争日趋复杂激烈的情况下,判定网络效应给供给者带来的阻碍程度?这些问题仍需要学界与实务部门的进一步合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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