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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认识误区与对策措施

2022-11-06罗邦强

政工学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函询组织生活执纪

罗邦强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212.5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提醒批评148.7万人次,占总人次的70%。数字的背后彰显了党监督执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关口前移,防患未然,第一种形态越来越成为关键一招,需要突出抓好运用。

一、对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认识误区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第一手选择、第一道防线,从2015年9月首次提出至今,实践运用不断深化,但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

一是“一家之事”。主要表现为党委层面不主动作为,错把纪律挺在前面视为纪委挺在前面,认为监督执纪是上级和纪委的事,习惯把教育提醒责任推给纪委,通常是在上级巡视或纪委发现问题后才去谈话函询,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在对下属谈话时开口就讲:“这是上级和纪委的要求,不谈不行”。而纪委层面将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盯着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实施、程序运用和具体落实上,对单位整体的风气形势,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违纪问题关注不够。

二是“一味之事”。主要表现为将第一种形态局限地理解为谈话批评一种方式,不掌握其包含的多种处置方式,把一般的工作谈话、廉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谈话函询等混为一谈,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处置偏轻的倾向,甚至不区分问题类别、不顾个体差异,一律以谈话提醒来处理,使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流于形式。常态化监督执纪过程中,只使用第一种形态,放松了后三种形态的运用,把“四种形态”视为“高举轻打”,在定性量纪时降低标准、从宽处理,用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处分,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用行政处分代替党纪处分,用轻处分代替重处分,人为实现第一种形态成为极大多数。

三是“一朝之事”。主要表现为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坚持得不够的问题,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是在次数不多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或集中时间进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作风问题或小毛病,没有及时给予纠正提醒。有的也觉得平时零敲碎打会显得吹毛求疵、揭人短底,不如等到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统一把问题说明白、一次性解决,存在“一次就行”“一谈就好”急功近利思想,一年到头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二、产生认识误区的主要原因

以上认识误区的产生,既是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的矛盾和弊病,也是监督执纪中存在的短板和漏洞。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思想认识缺位。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负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不清晰、不坚定。有的党委存在“老好人”思想,认为平时运用第一种形态过多批评教育会影响单位团结,不想用;有的党委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认为轻易使用第一种形态会增加被监督对象思想负担,不敢用;有的党委对问题把握不准,担心只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提醒后又被查出违纪违法问题,组织会追究运用方式不当的责任,不会用。纪委对监督执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理解不到位、不准确,源头在错误政绩观作祟,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以办大案论英雄,过多强调查办案件,重显绩轻潜绩,在初核问题线索时做“选择题”,重“违法”轻“违纪”,重“抓大放小”轻“抓早抓小”,重“惩处极少数”轻“管住大多数”。

二是精准思维欠缺。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理解片面,将工作做在表面,认为第一种形态就是在民主生活会上搞搞批评和自我批评就行,对其核心要义没有真正学深悟透、学懂弄通,对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具体程序等掌握不全面、把握不到位、运用不充分,没有吃透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标准和尺度。将谈话和函询分割开来,甚至混淆谈话函询处理线索方式与一般工作谈话、廉政提醒谈话等概念,范围划定、程序处理、办理时限和结果处置不够规范,影响了谈话函询教育、震慑作用的发挥。有的以集体谈话、约谈等单一方式进行,忽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的综合运用,缺乏针对具体问题的“一对一”、点对点的谈话,影响了运用的效果。对“四种形态”的具体情形存在理解不深、把握不准的问题。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本质就是关口前移,将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与后三种形态协调配合不顺畅,导致压力传导整合不够,很难有说服力和震慑力。

三是优势发挥不够。党内政治生活的弱化是导致违规违纪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当前,监督执纪运用第一种形态还存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优势发挥不够的问题。陷入只有召开民主生活会才可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仪式”思维,没有将“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的场合时机利用起来,没有对关键岗位、重点行业、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对象进行广泛式、深入式、反复式的提醒谈话,由此未能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广泛运用提供平台和阵地。

三、走出认识误区的对策措施

要改变当前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认识误区,必须从思想站位上提高,聚焦精准的运用手段,充分发挥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优势,使党员唤醒初心、感知敬畏、主动整改,切实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是提高思想站位,构建责任体系。责任清则工作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党要管党,落实“两个责任”,既不能一出问题党委就把挑子撂给纪委,纪委也不能只盯着出了的问题而不关注整体和全局。用好第一种形态,党委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冲在最前面,看见违纪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发现问题就处理,切实履行思想教育、行政管理、监督全局职责。纪委要转变思想观念,作为党内监督专职机关加强对纪律执行的监督责无旁贷,要把工作重心从查办案件为主转向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用好第一种形态,党委纪委各有侧重,只有真正形成党委主抓负总责、纪委监督协助、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依责履责的责任链,构建起上下贯通、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第一种形态才能有效落实。

二是聚焦精准思维,构建有机整体。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涉及面广,仅靠粗放的、单一的方式并不能长效发挥作用,必须有精确和整体思维。就方法途径而言,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巧妙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日常提醒、信件函询、谈话提醒、重要节点提醒、巡视反馈提醒、组织生活会、岗位交流调整和通报批评等多种提醒方式,多种渠道、多种方法共同作用。对在党内监督、日常工作、信访接待、群众反映等方面发现和梳理的轻微型问题,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对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谈话、工作约谈等方式处理;对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提醒教育,形成强大的声势和效果,促进第一种形态发挥实效。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强调第一种形态经常化的同时,还要注意与第二、三、四种形态有机结合。对于一些运用第一种形态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去解决;如果第一种形态失效,或者违规违纪问题已相当严重,就必须使用第二乃至第三、第四种形态。后三种形态的使用是为了保障第一种形态更好地得到运用,如果刻意追求第一种形态而放弃第二、三、四种形态,那么第一种形态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三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构建监督网络。习主席指出,从严治党要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把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作为推动第一种形态有效落实的关键抓手,着力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内容流程,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水平。坚持把严格七项组织制度作为硬性标准,严密组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确保内容一项不落、程序一个不少、标准一点不降,促进第一种形态深层次开展和高质量推进,营造“勇敢自我批评、乐意接受批评、善于进行批评”的良好政治生活氛围,依靠党内政治生活这个主渠道、主阵地解决党员队伍中常见的理想信念动摇、党性修养缺失、表率作用不强等问题。广泛发动群众,坚持常态开展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注重发挥好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推行阳光纪检,抓好基层事务和党务公开,促进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的互动,切实把党内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角落,形成多维、全时、高效的监督网络,实现第一种形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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