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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贸易壁垒的特征、原因及其对策

2022-11-05查传丽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29期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

查传丽

(山东省费县农业农村局,山东 费县 273400)

我国是农产品出口大国,农产品出口对农业发展举足轻重。但是,出于保护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等诸多考虑,国外主要贸易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越来越苛刻。例如,美国制定了以《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为代表的5部法规,日本制定了有关有害物质管理和绿色消费及环保的法律规定。贸易壁垒不断增多、形式不断更新,致使我国每年大批次出口农产品被扣留(召回)。2021年,美国FDA扣留(召回)我国不合格农食产品423批次,韩国食药厅则扣留我国不合格产品495批次。本文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贸易壁情况进行梳理,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

一、近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征

(一)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批次高位波动

据统计,近十余年,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农食产品的扣留(召回)批次一直在1 700批次上下高位波动,如图1所示。可见,我国所遭遇的农产品出口阻碍一直存在,高批次出口农产品被召回为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巨大损失。

图1 2007—2019年我国被扣留(召回)不合格农食产品批次

(二)扣留(召回)国家以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为主

如图1所示,2019年数据显示,我国出口农产品被扣留或召回次数最多的国家为美国,达526批,因为美国是对农食产品进口安全质量等相关标准最为严苛的国家。其次是韩国,其中韩国农林部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和韩国食药厅分别扣留(召回)我国出口农产品387批次和231批次。

表1 2019年我国出口农产品被扣留或召回情况

(三)肉类产品、蔬菜及制品和水产品被扣留(召回)占比较高

2019年数据显示,肉类、蔬菜及制品类和水产及制品类三类合计占比46.89%,是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的主要农产品(见表2)。

表2 2019年我国出口农产品被扣留或召回产品种类

(四)不符合检疫规定、药物残留和不可食用添加物等是主要风险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因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品质不合格以及证书不合格而被扣留或召回的农产品占比将近50%,是我国出口农产品所遭遇的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类型。

表3 2019年我国出口农产品被扣留或召回原因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分析

(一)目标市场变相实施贸易保护

由于科技发展和生活质量提升,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的技术标准、检疫标准及品质等要求越来越高,于是企业绕过被明确禁止的贸易规则,利用较为隐蔽且有效的技术性贸易限制手段。对于同一种化学农药的残留比例,对于不同农产品规定相差很大。但针对我国有出口优势的农产品却相对严苛。例如,欧盟对氯虫苯甲酰胺这种化合物的残值比例限定标准,水稻等谷物和茶叶的残留限定标准分别为0.01毫克/千克和0.02毫克/千克,然而对于葡萄却限制在1毫克/千克,这对我国出口欧洲的主要农产品谷物和茶叶非常不利。

(二)我国对出口农产品的限制标准不够严格

目前,我国种子技术、农药生产技术、农产品储存条件以及农畜产品加工技术等相较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且现有科技水平所生产的农产品一时较难达到一些高标准要求。同时,由于部分生产者掌握的技术水平有限,难以对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导致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时所制定的技术标准相对宽松。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技术标准更新不及时

由于农产品出口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导致某个企业在被目标市场以技术水平不达标而加以限制时,其他同类企业仍不知情。例如,福建省2020年12月所发生的的斯里兰卡鱼罐头拒收案中,斯里兰卡标准协会(SLSI)以该货物不符合其相关检测标准为由拒绝了该批货物,因为该质量标准在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而且该检测标准自2014年就开始适用,是上述货物出口前就已经存在并生效了的。正是由于该出口企业未能及时掌握农产品进口国家的相关质量检测标准,使得货物因为检测不合格而无法清关。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不完善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各国所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响应,并通过制定相关协议来加以规范,但是仍不够完善,协议的更新速度慢于技术发展速度,使得协议难免存在一些漏洞。而且由于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本身就较高,所以这些拥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家在对进口商品的限制标准高于世界平均限定标准时,表面看似对所有进口国家是一样的,但其实对于科技水平较低的国家与这些国家开展出口贸易形成了阻碍,说明采用技术性方式加以限制不易被察觉,非常隐蔽。

三、应对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的对策思考

鉴于我国出口农产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情况,相关部门及企业应高度重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一方面,加强对国外主要贸易国家相关标准、技术法规、认证要求等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收集、研究,并建立应对机制;另一方面,农产出口企业也要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倒逼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和质量创新,对产品进行转型升级,培育自主品牌,尽可能突破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农产品出口的阻碍。

(一)提高对出口农产品的技术监管强度及限制标准

将整个农产品出口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分,分流程、分环节、分时间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环节细化相应的监管标准及条例,并对具体的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及宣传,扩大监管体系,引进科技监管,通过线上云端监管,加以线下不定期抽查及定期检查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方式的灵活监管,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能够提高监管的质量,确保能够有效对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有良好的督促监督效果。

(二)及时更新出口农产品技术标准

为了缩小我国农产品科技含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比如,出台科研经费、创新基金等方面的政策,以此来鼓励对农产品生产以及加工机器设备的研发,从而使得我国出口农产品所能达到的技术标准,能够不断接近一些发达国家所规定的进口农产品技术标准限定。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加大在农产品行业的教育培训投入,通过人才引进或者请农产品种植以及加工方面的专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更新提高农民种植农产品及加工农产品的知识储备,提高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以及后期加工农产品操作者的种植及工作技能,使得出口农产品标准与进口国农产品标准相匹配。

(三)提高农产品种植技术

随着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之前农产品出口以量取胜的方式已经不符合当下要求,因此,农产品生产者要设法提高农产品质量。一方面,可以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提高自己所掌握的科学种植或饲养知识,以此在实现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产品的安全标准;另一方面,可以使用通过基因改造而获得的抗虫害、抗寒、抗旱或抗伏倒性能强的种子,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后期农产品的生产管理成本,同时也可以实现提高农产品质量的目标。除此之外,还应关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负责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国际标准,我国作为CAC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农药残留限定标准要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与CAC法典标准相一致,使其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农产品出口中的作用

当前背景下,我国行业协会只是企业自行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若要更好地在国际上交流中拥有话语权,就需要与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出相应的作用。一方面,及时关注我国政府出台的出口农产品的最新办法,并做好传达普及,确保该行业企业能够及时得知,使政府出台的办法得以更顺利的推行;另一方面,主动向政府汇报农产品进口国的相关标准的变动及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各项数据,帮助政府判断当前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情况及作出后续行动的预判。对于一些新型的、难以突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及时向政府报告,争取得到政府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支持。行业协会可以针对不同的国家成立专门小组,每个小组负责几个国家的新闻动态,站在国际视角,梳理可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熟悉不同国家所能达到的农产品生产及加工标准,同时结合对本国能产品出口企业的生产、加工及贸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可能会遇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变动进行预判,筛选出有效信息,进而对该行业的企业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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