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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2022-11-05孟林秀

北方经贸 2022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数字用户

孟林秀

(陆军军事交通学院镇江校区,江苏 镇江 212003)

一、引言

进入新时代,几乎一部手机就能实现所有出行需要。购物,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不管是购票,还是理财,不管是就医挂号,还是出行轨迹查询,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近年来,以手机、芯片等产品为载体,以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技术支撑的数字经济已然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在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兴起,并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趋势。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医疗、传媒、销售、支付、金融、军事、交通等各个领域,生活在新时代,离开数字化几乎是寸步难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和多彩生活的同时,数字经济的一些弊端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出来,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数字经济的市场监管也是迫在眉睫。那么,在新时代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进行分析探讨。

二、新时代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以及社会发展对于数字经济的依赖,新时代下数字经济发展的弊端也在日益显现。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的威力不容小觑,可以精准获取用户的喜好、特点、个人信息等内容,从而进行量身定制的推送和引导,虽然说提供了便捷,但是也带来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用户的影响上,如果不加重视,可能会引发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用户的权益易被侵害

在《帮助消费者认清自己》一文中,塞勒这样写道,“现代信息和大数据平台将比消费者本人更了解自己,通过诸多信息不对称的服务可以促使消费者自动选择构建一个过度消费的自我”。这句话非常贴切地展示了网络、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的威力,在用户对数据平台极其信任和依赖的同时,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数据平台面前几乎处于透明状态。比如,我们都曾直观地体验过,要使用某个平台,首先必须同意平台的一系列权限,而这个权限,类似于霸王条款,因为你不同意,就无权使用。授权使用之后,平台越来越“了解”用户,而用户权益也在不知不觉中容易受到侵害。

1.用户信息泄露现象司空见惯

数字经济对用户的影响有很多,首先体现在用户的个人隐私权易被侵害,信息泄露现象已司空见惯。手机号、家庭住址、人脸信息等个人资料,原本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隐私信息,而数据平台却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大多数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经常会莫名其妙收到一些诸如购物信息、贷款信息、游戏注册信息等广告,对于这种现象大家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很少有人去追究这些广告是如何精准地来到自己这里的,个人信息又是如何被这些广告商获取的……其实稍加思考就不难发现,在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上,用户注册使用的众多数据平台难辞其咎,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用户个人隐私权被侵害。当然,如果只是经常收到广告骚扰信息倒还算不上是严重问题,比较可怕的问题是个人信息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掌握,从而使用户陷入网络诈骗中,每年为此而倾家荡产甚至葬送生命的人也不在少数。

2.用户“自主”选择行为身不由己

用户既是数据平台的使用者,又是消费者,而数据平台运营商还善于把握人的心理,使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容易受到侵害,用户有些看似“自主”选择的行为实为身不由己。数据平台中的“搭售行为”已然成为常态,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户的权益。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确,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日益增长,数字经济也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数字经济把人们带入到一个快节奏社会,平台中各种信息令人应接不暇,人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接收的信息逐一进行判断,这就为数据平台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默认选项成为必然,“搭售行为”也成为正常销售手段。比如在一些网络旅游平台的机票、火车票预订业务中,网络购物、餐饮等平台会“搭顺风车”,与购票“搭售”,人们不一定会时时警惕。同时,数据平台中一些默认选项实际上是明目张胆的“霸王条款”,但是人们很少能逐一阅读,即使阅读了也不得不因为权限问题而被迫接受。这些现象实际上在无形中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此外,数据平台利用这种影响和控制用户的能力,可以增强平台的垄断能力。因为在用户与平台互动过程中,习惯性地使用某一平台后,平台对用户可谓是“了如指掌”,精心设计出其需要的内容,而用户对单一平台产生依赖后,其他竞争平台便很难进入,由此形成市场垄断,获取收益。在这些不着痕迹的“搭售”、垄断等行为中,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

3.用户公平交易机会实属不易

运用数据平台时,用户不可避免地会进行消费,而作为消费者的用户,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其公平交易权也容易受到侵害,获得公平交易的机会实属不易。数字经济的背后,用户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一方面个人信息被详细地暴露在数据平台中;而另一方面,用户可参考和获取的相关平台信息却极为有限,甚至获取的仅有信息都不那么真实。比如,在数据平台中,普遍存在刷单、虚假宣传、网络水军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用户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诱导性,甚至欺骗性,所以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用户被迫处于一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态势。还有一种现象被称为大数据“杀熟”,就是说对于数据平台中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许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大数据已经分析过用户的喜好,认定老用户的需求肯定比新用户更迫切,在迫切的需求之下,价格可能没那么重要了,而这也为数据平台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殊不知,这也是侵害了用户的公平交易权。在平台与用户之间信息不对等的状态下,用户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而不自知。

(二)用户的观念易被误导

数据平台这种操纵用户行为的能力,不仅会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带来经济上的问题,还可能通过新闻传播、信息获取、言论自由等方面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给社会带来思潮上的影响,从而对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在新时代这个新的历史方位下,人们的追求日趋多元化,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多元化,尤其是年轻人,接受新事物比较快,是数字经济的主要用户,也是数字经济引领下网络思潮的主要受众。

1.从国际层面来讲,国际上的多元化思潮对受众极易产生误导作用。

在新时代数字经济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也越来越走进国内普通民众的生活中,海淘、跨国交友等曾经遥不可及的行为,现在通过数据平台就可以很容易实现。而与之相伴的问题也产生了:我们引进的不只是便捷的生活方式,也引进了国际上的多元化思想。国际数据平台上总是会有一些言论、观点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符,对社会舆论、价值观念进行操控。另外,还有的平台打着“自由”“民主”等旗号来对我国的制度、发展进行抨击,这些言论的存在对于不明真相的年轻人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而这也是意识形态工作的艰辛之处,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铸魂”与“蛀魂”的斗争,而数据平台是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战场,我们任何一方阵地都不可忽视。

2.从国内层面来讲,国内数据平台的多元价值观在影响着受众。

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看到一些吸引眼球的网络文章标题,点进去发现是广告;还有一些推送充斥着暴力、低级娱乐方式等相关话题,而这些信息对于不设防又追求新鲜事物年轻人而言,很容易受其影响逐渐倾向于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刺激。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等主流思想的确处于引领地位,也在大方向上推动和引导着社会的进步,然而,数据平台中一些小众思想、多元价值观念的作用也不可小觑,人们的猎奇心理往往会驱动人们去接触一些令人感到刺激、带来短暂快乐的内容,这也为数字经济中滋生出消极倾向带来土壤。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习近平主席强调,“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引导全民都树立正确的、坚固的信仰实属不易,而国内外一些不正确的价值观通过数据平台的渗透,极易使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价值观念产生混乱,从而造成误导,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三、新时代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路径

(一)推动数据平台间互联互通以优化资源配置

数据平台的确为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和推动作用,要继续发挥数据平台的积极作用,必须进一步推动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功能,实现强强联手,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整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可见,数据已然成为一项全新的生产要素推动着要素市场的重新配置。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综合分析风险因素,提高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而有效发挥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的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需要加强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平等共享、互联互通的本质精神,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从而实现合作共赢。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科学家座谈会时提出“四个面向”的要求,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四个面向”的重要指示,也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推动数据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出了战略要求。数字经济的发展,的确在推动国家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作用,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进一步落实好总书记的指示,加强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在“四个面向”中更好地发挥战略作用,做到既能在世界科技前沿中占有一席之地,又能积极拉动经济增长;既要造福于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美好生活需要,又要指向于解决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

(二)成立专门数据平台监管机构以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人们对于用户在使用数据平台时易被侵害的这些权益其实并不陌生,我国也有一系列法律对于相关权益进行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于用户的个人隐私、消费权利等都做了相关界定和保护。其中2021年8月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数据平台中出现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滥用人脸识别、个人敏感信息等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明文保护与制约,从而防止数据平台过度获取个人信息,这的确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一大进步。但是,法律的效果贵在执行,数据平台中出现的一些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在无形中对用户进行着操控,这使得侵权行为丝毫不着痕迹,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很难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专门数据平台监管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虽然,我国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但是随着新兴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普通的执法机构已经很难精准判断和制止数据平台的一些边缘性行为,这个时候,需要专门的数据平台监管机构来补充这一角色,运用高端技术手段来打击利用大数据便捷来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比如过度收集数据信息的行为,将侵权苗头扼杀在摇篮里,从源头上来有效保障用户权益。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以正向引导价值观念

随着国内外网络思潮的多元化,建立数据平台对社会舆论操控或者社会价值观引导的动态监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数据平台对于用户流量的操控力能够塑造和引导社会舆论和价值观念,其影响力已超乎想象,这对于社会主流思想的形成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挑战,必须加以规制和监管。

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在监管方面,需要对平台内部的运行机制、甚至是算法推荐机制进行深入了解,并根据这些运行机制,建立起动态监管机制。所谓的动态监管机制,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进行社会治理的机制,就是在动态监管中平衡网络社会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利益,既要保证服务端和客户端双方利用网络合法地行使表达的权利,又要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原则,及时制止不法言论的传播;同时也要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正能量更多地引导到网络的主流重地,加强相应的权重,为数字经济营造积极健康、和谐稳定的环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发挥了大数据优势,创新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营造良好的、健康的社会环境。

总之,新时代数字经济的确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发展,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是事物的发展具有两面性,不管是数据平台对用户权益的侵害还是价值观念的误导,都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所以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亟须得到完善和解决。要想解决问题,既要继续发挥数据平台的积极作用,又要有抑制数据平台消极作用的监管措施,双管齐下来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数字经济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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