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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企业破产法》,赋予检察机关破产程序申请权

2022-10-21汤维建

团结 2022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汤维建

破产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保障, 破产机制的功效发挥取决于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顺畅。 全国法院在2019 年共审结了破产案件的数量为4626 件, 2020 年该数量增至10132 件。 2021 年该数量又上升至1.3 万件。 尽管数量逐年增长, 但与每年数以千万件计的民商事案件相比仍极其微小, 与我国经济规模和市场化程度也并不匹配。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破产立法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上实行绝对的当事人申请主义, 脱离了现实情况, 忽视了“破产难” 的困境, 忽略了破产程序启动机制上的国家公权力的存在和作用空间。 为克服此一弊端, 我国有必要修改 《企业破产法》, 在继续坚持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基本原则的同时, 加入国家公权力启动元素, 赋予检察机关以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权。

一、 赋予检察机关破产程序申请权的理论根据

1.市场出清理论。 市场出清 (Market clearing) 是指商品价格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flexible), 能使需求和供给迅速达到均衡的市场。 在出清的市场上,没有定量配给、 资源闲置, 也没有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 但我国目前仍存在大量应当出清的 “僵尸企业” 躺平在市场主体的目录簿上, 未能及时排解,造成挤占市场资源、 损害营商环境的不良后果。 造成此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优胜劣汰的破产法机制未能有效建立起来。 赋予检察机关以破产程序的申请权有助于通过破产程序及时有效地清理 “僵尸企业”, 促使市场经济的新旧动能转换, 助推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减少乃至避免交易陷阱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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