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之规范领域及其界分
2022-10-21王萌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
王 萌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533 条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制度,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相较以往有巨大变化。最为明显之处是立法者删去了“非因不可抗力”之表述,改变了二者泾渭分明的立法模式,于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对其关系以及适用范围的重新审视。由此则再度激起了学界对于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间关系究竟为何的争论:有学者认为无须对二者进行区分,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亦有学者认为二者的效果存在很大差异,在具体适用时仍需予以区分:若不可抗力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理应认可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产生法定解除权。
玉米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玉米的产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尤其是在2018年8月份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发布通知,将玉米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之中,鼓励了农民种植玉米的热情。为了能够更加有效提高玉米种植的产量,本文针对玉米大垄双行密植高产栽培技术进行分析,可以缩小植株差距,保证玉米地的通风透光条件,提高玉米的产量。
新冠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防控措施的出台造成大范围的合同履行障碍,对二者之间如何明确规范上的定位与界分提出了现实层面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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