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的成效、问题与发展方向
2022-10-21田钝夫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
田钝夫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诉讼服务是指法律框架内,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在诉讼活动和诉前、诉后过程中,对外方便诉讼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的一整套非裁判工作机制与体系。诉讼服务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是人民司法传统的现代性表现与升华。1949 年9 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明确提出:“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自此,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民司法”传统在国家法律层面逐渐确立起来,并在新中国70 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持续贯彻和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
进入21 世纪以来,为实现司法的公开化、规范化、高效率、便民化,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司法诉求,一些法院从思想和理念上重新审视司法的服务性功能和作用,北京、天津等地法院开始探索创新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及运行模式,并从实践的角度提出“诉讼服务”的概念。2009 年2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把“诉讼服务”的理念在文件中正式确立下来。“诉讼服务”蕴含着对审判权与诉权和诉讼主体的关系进行协调的观念,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主基调。智慧诉讼服务是则科技与法律融合的产物。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 世纪60 年代,为应对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和诉讼数量的不断激增,计算机技术被引入到司法工作中。中国法院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起步相对较晚,但表现出显著的“后发优势”,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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