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逃税罪第四款的定性与适用

2022-10-21詹钧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管理学家 2022年14期

詹钧雅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一、问题由来

随着某影视明星涉嫌逃税罪一事备受舆论关注,关于已经修改近十年的此罪条款再次引发热议。与前不久空姐代购逃税被判有期十年相比,似乎此罪与彼罪之前公正有违平衡。毕竟空姐逃税涉及金额百万,而影视明显逃税涉嫌金额高达上亿,但却因为该条款而“免责”。所以在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上,想要维护法律公正,我们需要对此“免责条款”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首先该条款的性质如何定性?其次该条款能否适用于其他特殊逃税罪?再者在第二条的基础上,适用的范围有多大以及如何把握度?

二、第四款的性质

学界关于第四款的性质,有三种学说:第一种客观处罚条件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构成犯罪并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认为存在例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在例外情况中犯罪行为成立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处罚,简言之,即使构成犯罪,在没有具备一定处罚条件时,也不能给予处罚。周光权教授主张,逃税行为的违法性会随着时间而升高。所以第四款是本罪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但后期的观点发生了改变,因为上述观点会带来处罚上的困难。逃税罪的要求是全部退赃外加行政处罚,但如果行为人逃税五万,被发现后只补缴一半,成立犯罪,但是针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只能是五万,这并不符合立法上对逃税罪的设定,因此,后期周光权教授使用客观附加条件加以代替。……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