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以香港—东盟争端解决机制为视角
2022-10-21曾德芬颜文韬
西部学刊 2022年16期
关键词:机制
曾德芬 颜文韬
引言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其后15年间又陆续签署了数十项协议,为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关系快速发展开通了专属的“直通车”。随着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国家级战略湾区,从区域经济合作上升为服务于“一带一路”的重要枢纽,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合作也逐步推进,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粤港澳大湾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未来,伴随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三地的人员和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经贸争议和投资纠纷上升,CEPA框架下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将难以应对和解决双边的商事纠纷。因此,亟须建立一个粤港澳三地共同构建的争端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三地的贸易自由化健康发展。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通过对香港与东盟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比较研究CEPA和香港与东盟签署的《自贸协定》(以下简称AHK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借鉴AHKFTA争端解决机制可取之处就构建与完善大湾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一些思路。
一、粤港澳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一)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
现阶段CEP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政府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者与内地、港澳政府间的争端解决机制。《CEPA(协议正文)》第十九条规定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通过委员会及其“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因其建立在相互礼让的外交手段的基础上,故缺乏强制性且实践效果欠佳,并非解决所有争端的灵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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