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粤港澳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以香港—东盟争端解决机制为视角

2022-10-21曾德芬颜文韬

西部学刊 2022年16期
关键词:争端粤港澳仲裁

曾德芬 颜文韬

引言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其后15年间又陆续签署了数十项协议,为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关系快速发展开通了专属的“直通车”。随着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国家级战略湾区,从区域经济合作上升为服务于“一带一路”的重要枢纽,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合作也逐步推进,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粤港澳大湾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未来,伴随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三地的人员和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经贸争议和投资纠纷上升,CEPA框架下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将难以应对和解决双边的商事纠纷。因此,亟须建立一个粤港澳三地共同构建的争端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三地的贸易自由化健康发展。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通过对香港与东盟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比较研究CEPA和香港与东盟签署的《自贸协定》(以下简称AHK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借鉴AHKFTA争端解决机制可取之处就构建与完善大湾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一些思路。

一、粤港澳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一)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

现阶段CEP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政府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者与内地、港澳政府间的争端解决机制。《CEPA(协议正文)》第十九条规定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通过委员会及其“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因其建立在相互礼让的外交手段的基础上,故缺乏强制性且实践效果欠佳,并非解决所有争端的灵丹妙药。因此在《CEPA补充协议十》新增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争议解决模式,和《CEPA投资协议》新增关于投资者与内地、港澳政府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一且非专业化的协商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规范了私人投资者与港澳、内地政府间争端解决机制。与“友好协商”的私力救助相比,《CEPA投资协议》第十九条规定,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可以依据内地一方法律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可由投资者提交内地一方调解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或依据内地一方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通过公力救助更好地为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的长期稳定和良好秩序提供法律保障。但是我们也注意到,随着CEPA内容的进一步扩展和双边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上升为国家级战略,CEPA现存争端解决机制仍存在不少问题并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

(二)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相较于2004年,当前CEPA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实际上,双方仍然是按照各自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双边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现行CEPA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友好协商”解决机制单一且非专业化

尽管《CEPA补充协议十》中加入了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解决机制,但其争议事项仅限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测结果。简言之,凡是涉及CEPA事项只能通过联合指导委员会进行友好协商。但是CEPA第十九条对于协商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程序的保证和判定标准的规范、以及协商不成应当如何解决的机制。而且对联合指导委员会人员的具体资格、工作组的组成程序和人员资格没有进行具体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协商过程也缺乏透明度,整个协商解决的过程往往不对公众公开,在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对外公布结果。作为传统的外交手段,单一且欠缺具体规范的协商机制难以为大湾区下产生的争端提供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

第三,仲裁及法庭程序具有可操作性。仲裁作为AHK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部分,协定从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以及附件《仲裁小组程序的规则》对仲裁庭的设立及组成、职能及程序、仲裁决定的执行等问题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协议第十三章第十一条对仲裁庭如何组成及仲裁员如何选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根据协议第十三章第三、第五条规定,当争端同属于依据本协议或争议各方所参与的其他国际协议产生时,申诉方可以诉诸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即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依据不同的争端有针对性地选择东道国国内救济或国际仲裁机制,有效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土壤理化性质测定参照Wang等[10]、Zhao等[11]和Berthrong等[12]的方法。土壤含水量采用烘干法测定。土壤粉粒、黏粒和砂粒采用激光粒度仪测定。土壤铵态氮采用靛酚蓝比色法测定;硝态氮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以上几种测定方法均参照《土壤分析技术规范》测定[13]。

第一,争议提请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根据AHKFTA第十三章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就影响本协议的运作、执行和应用,或本协议的实施给缔约方造成损失和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所产生的争议提出投诉,可以要求与任何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等解决方式解决争端。简言之,AHKFTA争端解决机制同时适用于成员方之间的即双方政府间的争端,和私人与香港、东盟国家政府间的争端,与CEPA争议提请的主体限于内地与港澳政府,或投资者与内地、港澳政府相比具有多样性,值得CEPA争端解决机制借鉴。

3.缺少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展望未来,尽管由特朗普政府在全球挑起的贸易摩擦对美国经济所产生的各方面影响尚需时日才可体现,但考虑到其国内大规模减税政策的推行,美国经济短期内仍可能维持一个较高的增速。据此,课题组假定美国今明两年经济增速为2.9%和2.8%,略高于IMF预测值;而欧元区方面,贸易冲突波及欧元区、英国“硬脱欧”风险犹存、意大利民粹政府的激进预算案加剧了债务风险,诸多因素令欧元区增长前景蒙上不确定性。据此,课题组假定欧元区今明两年经济增速为2.2%和1.7%,略低于IMF预测值。

当今国际贸易和经济争端纠纷的解决方式,学界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谈判、斡旋、调停、调解等政治解决方式;第二类为仲裁、司法等法律解决方法。CEPA第十九条规定“友好协商”是解决内部成员方争端的唯一方法,诚然这种排他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专家组、上诉机构、秘书处和总干事的多元化规定是不同的。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混合式争端解决机制、香港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磋商为主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CEPA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随着合作领域的扩大而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仅新增了《CEPA投资协议》第十七至二十条对投资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通报协调、行政复议以及司法程序,但由于粤港澳尚未构建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容易出现生效判决无法在其他法域得到执行,导致空有条文而没有实效。虽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和节约成本,在和平友好的基础上实现双赢,但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双边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单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有效解决来自不同领域的争端。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成熟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区域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因此有必要参考其他FTA就CEPA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完善。

当前《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仅限于当事人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因此,即使《CEPA投资协议》规定内地、港澳投资者与内地、港澳政府间的争端适用被投资方的争端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但其案件判决不属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范围,且《安排》所涉及的特定法律关系是当事人间的民商事合同,与投资法律关系不同,无法适用《安排》而难以得到他法域的承认和执行。当一方当事人败诉,不愿执行生效判决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需要向其永久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内地或港澳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一旦被拒绝承认和执行则原法院作出的权益判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而被束之高阁。漫长的司法过程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消耗当事人的成本,打击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有碍于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建设。

二、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

(一)AHK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特征

香港和东盟于2014年7月展开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并于2017年11月达成《自贸协定》。为了高效、及时地解决争端,香港和东盟在AHKFTA第十三章同意建立一套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供双方磋商和解决可能出现的争端,当磋商无法解决争端时就此成立仲裁小组。AHKFTA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是香港与东盟双边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双方投资合作和经贸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其包含以下特色:

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能高效解决争端的方式,不仅能满足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还能为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鉴于此,可以借鉴AHKFTA第十三章第五至第八条新增调解、仲裁及法庭程序解决方式,建立粤港澳三地共同认可的仲裁中心;借鉴AHKFTA第十三章第八至第十五条对仲裁庭的设立及组成、职能及程序、仲裁庭报告、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等问题来构建仲裁中心。通过建立仲裁中心完成大湾区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使命。

住房保障度:通过问卷中“您现在住房的产权和租赁情况属于?”的回答情况来判断其住房保障程度的高低。其中,“自有私房”、“已购房(部分产权)”、“已购房(全部产权)”和“住公房,无需租金”和“住亲友住房,无需资金”的都表示有了稳定的住房保障;而“租住单位房”和“租住公房”的市民虽然不拥有自己的住房,但是外来迁移人口的进入不会对他们在住房问题上造成太大的压力,因为这些房屋只有当地居民能够租住,把他们归为住房保障归为“中等稳定”;只有选择“租住私房”的居民才会较大程度的受到外来人口的影响,他们的住房保障度较低。

第二,提请争议的事项具有选择性。根据AHKFTA第十三章第三条规定,争端的范围除第七章(贸易救济)、第九章(经济和技术合作)和第十章(知识产权),适用本协议下产生的其他任何争议。简言之,AHKFTA争端解决条款并不适用协议涵盖的所有事项,提请争议的事项主要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引起的纠纷。与CEPA“友好协商”解决方式涵盖协议一切争端事项相比,AHKFTA针对性地解决货物贸易纠纷和服务贸易纠纷,更能高效透明地化解争端。

2.尚未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

(二)AHKFTA对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AHKFTA与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在适用范围上,AHKFTA提请争议的事项主要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引起的纠纷,具有针对性。CEPA则分为投资纠纷与其他纠纷,规定“友好协商”机制适用于所有其他纠纷,《CEPA投资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投资纠纷。(2)在纠纷提请的主体上,AHKFTA同时适用于成员方之间的即双方政府间的争端,和私人与香港、东盟国家政府间的争端。CEPA则分为内地与港澳政府,或投资者与内地、港澳政府,绝大部分个体、商事主体无法直接通过CEPA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3)在解决机制上,AHKFTA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仲裁及法庭程序的解决方式。CEPA虽然新增了投资者与内地、港澳政府间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但现阶段空有条文难有实效,大部分争端仍然只能适用于单一的“友好协商”解决机制。

1.5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21.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用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例(%)表示,采用方差分析,P<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通过二者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AHKFTA对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首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沿线国家和地区,无论是解决各自自由贸易协议下产生的争端,还是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CEPA和AHKFTA争端解决机制都有其重要的意义与价值。AHK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能给CEPA和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经验和借鉴之处,与CEPA争端解决机制共同支撑和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对香港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其次,AHKFTA对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CEPA争端解决机制可参考AHKFTA就磋商的条件和要求所作的详细规定,就条文第十九条对协商的条件、工作组的程序、工作组成员的资格、协商的程序、所作决定的效力等问题进行补充规定。其次,CEPA可参考AHKFTA构建粤港澳三地共同认可和执行的仲裁中心,为粤港澳大湾区争端的解决提供司法途径。

三、粤港澳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AHKFTA第十三章第五条规定,当争端同属于依据本协议或争议各方所参与的其他国际协议产生时,投诉方拥有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但是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建立在争议双方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各自法院生效判决。2019年1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意味着两地之间的民商事案件有望得到互认,对于减轻两地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必须承认,基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差异和过去司法实践的考虑,如何最大程度实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仍然存在诸多障碍。笔者建议通过设立一个官方的司法协助协调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指定区际司法协助协定,并就具体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协助三地司法机关。

(一)完善“友好协商”解决机制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和节约成本,在和平友好的基础上实现双赢,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CEPA对“友好协商”解决机制规定得过于宽泛、笼统,缺乏具体程序规则,可借鉴AHKFTA第十三章第六条就协商程序作出以下细化规定。第一,规定协商的时限:包括被诉方启动协商程序的时限以及答复协商请求的时限等。第二,对工作组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工作组的基本职能、成员组成部分、成员资格及设立工作组的程序等。第三,就协商不成应当如何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如AHKFTA第十三章第八条规定协商不成或答复方未答复,投诉方可以要求设立仲裁庭审议争端。

(二)构建和完善相互承认与执行各自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

虽然到目前为止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尚未出现过大的争端纠纷,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完善CEPA争端解决机制。基于此,有必要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的性质和特点,在借鉴AHKFTA的基础上就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三)建设粤港澳三地共同认可的仲裁中心

3.3 氧化应激 氧化应激是体内自由基的负效应,过度的氧化应激反应造成DNA的损伤或细胞死亡,游离铁含量、应激相关的因子(如乳酸脱氢酶、脂质过氧化物酶以及8-羟基2-脱氧鸟苷)与DNA损伤密切相关。一些研究表明,组织学上正常的子宫内膜也可能存在由铁依赖性氧化应激引起的DNA损伤。有报道称子宫内膜异位症囊肿中的高铁环境易致癌变,月经逆行和子宫内膜周期性剥脱出血可引起血红素和游离铁的积累,诱发氧化应激可以导致子宫内膜异位症恶变。

根据以上模型的建立与分析可知,当卖家选择“标出税额”的策略时,买家选择“购买单件化妆品”的可能性较大;当卖家选择“不标出税额”的策略时,买家选择“购买套装化妆品”的可能性较大。又因为前者策略组合可使卖家获得更大的收益,故可判断卖家选择“标出税额”,买家选择“购买单件化妆品”是对双方都更为有利的策略。这一结论基本适用于需求弹性正常产品。基于此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四、结语

目前,大湾区的建设方兴未艾,要把一国、两制、三法域这个复杂的区域建设好并实现稳定发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既要做到保障一个国家的统一性,又要协调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各地政府、特区政府、普通百姓的利益和诉求,对决策者和立法者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考验。虑及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笔者认为在借鉴AHKFTA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可取之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大湾区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混合多元化的大湾区模式及争端解决机制,对凝聚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理念的大湾区人民、建设美丽繁荣富强的大湾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宝贵的经验。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相关报道》,https://www.sohu.com/a/289994466_117927,(2022-07-25)。

最后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公共财政究竟离我们有多远”?我们说究其本质,公共财政是一个民主财政,是一个控权财政,如果说人民对政府的公权力没有办法得到监督和制约,我们的人大机关不能有效的形式对预算的监督权、否决权的话,那么我们想公共财政的问题依然没有办法解决,所以说,我们最后对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一个认识就是任重而道远。感谢各位老师。

猜你喜欢

争端粤港澳仲裁
编读往来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工艺美术博览会开幕
摁下粤港澳大湾区“加速键”
马光远 下一个30年看粤港澳大湾区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有第三方干预的两方争端的博弈分析
两岸四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去、现在及将来(上)
对日受降权争端背景下的中共与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