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2022-10-21郭昊
西部学刊 2022年16期
郭 昊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正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近五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在基础设施、数字经济、高新科技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建设网络强国取得历史性的成就。大数据时代,以互联网作为依托的新型经济模式正逐渐崛起,各种互联网服务行业渐具规模,为消费者提供新的选择,也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推力。《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年,在新冠疫情冲击下,共享经济新模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力量,同时,共享经济下的灵活用工模式也对疫情下的劳动力就业与社会民生问题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数字经济正逐渐成熟,但是,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对这种平台创新模式予以规范适用。事实上,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几乎没有设立专门针对特殊劳动者或者特殊用人单位的条款,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平台劳动者归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样没有指明具体劳务类型或合同类型,这使得劳动法保护范围受到限制,用人单位的差异性受到忽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确实存在障碍。因此,网络平台与劳动者的劳务纠纷频发。在相关案件中,直播平台与从业者的用工关系定性往往是争议焦点,而学界对于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及规制尚无统一定论,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之认定与直播行业劳动者权益之保障亟待解决。
二、网络直播用工关系认定之司法实践
(一)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司法案例实证分析
在聚法网上以“网络直播”为关键词对2016年至2021年间的案件进行全文精确检索,得到3737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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