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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武装执法的应用:美国和印尼的经验

2022-10-08卢矜灵

南洋资料译丛 2022年4期
关键词:警卫队武力海警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和印尼海上执法力量的执法活动,研究越南和国际法中关于海上执法的现行规定,探寻提高越南海上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越南法律中关于武装执法的规定

(一)越南法律中关于使用海上武装执法的规定

关于海上武装执法的行使,越南法律体系有相对完整的规定,其中包括把在海上武装执法列入七项正式行为之一,允许在海上架设武器装备和使用武器等。

《越南海警法》第12 条第1 款规定,武装执法系武装力量执行公务时可行使的七项正式行为之一。武装执法的基本职能是协调指挥各武装力量、武器、器具和运输设备等。武装执法行使职能的基本要素包括:官兵的数量、素质能力和受训程度;武器装备的数量、技术含量和质量;指挥者队伍的协调、指挥能力和方式等。

《武器装备和弹药的使用与管理法》(2017 年)第3 条第2 款规定,军用武器由合法的生产商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用于武装力量执行公务,各类武器包括:

1)枪支: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反坦克炮、榴弹发射器;

2)轻型武器:机关枪、步枪、DKZ 式步枪、防空机枪、单兵反坦克导弹;

3)重型武器:战斗机、武装直升机、坦克、装甲车、战舰、潜艇、地炮、高射炮、火箭;

4)配合以上武器使用的炸弹、地雷、手榴弹、鱼雷、地雷、弹药。

《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的管理和使用法》(2017 年)第23 条和《越南海岸警卫队法》(2018 年)第14 条第2 款明确规定了海上执法时的射击条件。此外,越南海警人员在实施向船舶射击前须采取相应的喊话、警告、命令等方式以警示对方;执行有组织的任务时要服从主管人员的命令。

(二)在海上执法中采取武装措施的障碍

虽然已存在使用武装措施的法理依据,但是在海上具体实施这一行为时仍存在不少障碍,如海上活动的范围和海洋空间的限制。

现行越南法律对越南海警在国家管辖海域以外水域的活动未作明确,仅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在公海或其他国家领海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在越南领海范围之外的水域追逃罪犯和打击犯罪仍十分困难。

海洋空间的特殊环境也对武装措施的执行造成阻碍。在陆地上,公安干警对打击犯罪所造成的伤害风险能有一定的心理预估,但是在海上特殊环境下无法预计风险程度。如果执法对象顽抗,武装措施造成损害的风险将会更高。因此,建议补充在海上使用武装措施程序方面的相关条例,确保在抓捕罪犯的同时保护公安干警的安全。

南海上存在多处争议之地,用武力打击外国船舶极易造成南海局势紧张,此前中国执法船在南海上的行动引发多方争议。

二、国际法中关于海上使用武装措施的条例

(一)海上执法的概念和武装措施

1. 海上执法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禁毒办公室关于海上执法的相关资料,“海上执法”是指依据现行法律在公海和国家主权海域开展的执法活动。海上执法包括授权给相关执法部门使用执法船打击其他船舶及特定行为下的外国船舶,特定行为包括:

1)发射信号及制止可疑船舶;

2)登陆可疑船舶;

3)对可疑船舶上的人员和货物进行检查;

4)逮捕可疑船舶或船上人员;

5)扣押可疑船舶上的物品;

6)带领或直接拖拽可疑船舶及其中的人员和货物到沿海国家的港口或类似的区域进行调查;

7)开展相关检查;

8)提出控告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开展海上执法需要满足一些先决条件,特别是涉及外国船舶时,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包括:

1)沿海国家应颁布相应的法律条例,为海上执法力量查处可疑船舶的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2)沿海国家拥有查处海上可疑船舶的权利;

3)海上执法力量取得沿海国家法律授权,在特定海域对可疑船只和嫌疑人实施执法行为;

4)沿海国家进行海上执法时法律法规可不受限制地适用于被执法的对象。

2. 使用武力的概念

进行海上执法时,可能需要使用武力以达到拦截、登陆嫌疑船舶,取证和抓捕嫌疑人的目的。海上执法是和平时期的行动,而非战时行动。

这意味着这一使用武力的规则适用于不相关的武装冲突。使用武力适用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意味着使用武力的范围不得超过执法中的最低合理限度,特别是用于自卫。注意此处所指“自卫”的形式与《联合国宪章》中第51 条规定的“自卫”概念完全不同。

在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须考虑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使用武力的原因,二是允许使用武力的范围和程度。

使用武力的理由。主要有以下2 个理由:

1)自卫:在打击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执法人员有权或有义务为了防止此类伤害的发生,合理而必要地使用武力;

2)目的:授权的目的是国家法律或相关法规授权给海上执法部门允许其使用武力执行任务或实现上述目的。

关于使用武力的限度。评估允许使用武力的限度的相关概念包括:

1)进攻:预期将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暴力行动;

2)非致命性使用武力:不以造成死亡或严重伤亡为目的,执法人员在因缺乏客观合理判断情况下使用武力对他人造成威胁或致人死亡;

3)致命性武力伤害。即预测使用武力将造成严重伤亡且不必考虑伤亡程度,。仅在执法人员客观合理判定人员将受到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威胁时情况下,才可适用致命性武力方式实施自卫。

(二)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年)过程中在海上使用武力的限度和部分案例

1. 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年)过程中在海上使用武力的限度

尽管在执行国家海洋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限度和范围属于本国的职权管辖范围,但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年)对这方面的规定仍十分模糊。

大概是基于达成共识以减少分歧的原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1973—1982)几乎未提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年)。各沿海国家及利益相关国针对这些法律的空白出台了利于本国利益的法律解释。

各沿海国家在海上执法过程中,应考虑承担可能发生损害后果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25 条的规定行使海警权利,具体为:(1)不得威胁航海安全;(2)不得对船舶造成危险或引导船舶停靠在危险的港口或锚地;(3)不得危害海洋环境。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可以对外国船舶行使海警执法权的条件:(1)具备执法资格;(2)战舰、军用飞机或已在外观上明确标注有国家机关且具有作业许可标识的船舶及飞行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 条第1 款规定沿海国家具有在领海范围内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制止危险的权利。尽管如此,该公约未明确界定“必要的措施”包括哪些。因此,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必要措施”框架内使用武力的限度。

该公约未规定在海上使用武力的界限,特别是当某一国被赋予更多的在沿海国家管辖水域中作业的权利时使用武力的程度。

对于存在争议的水域,公约第59 条是重要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因未明确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管辖权所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其中包括3 个要求:(1)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解决;(2)涉及所有一切适当的情形;(3)考虑到各争议方的相关利益和在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因此,海上执法力量自行使用武力很难成为执法行动的正当理由。

在执行本国法律规定时,沿海国家可以使用应急办法,包括搜查、检查、逮捕和司法起诉;但不包括监禁(有关国家另有约定除外),且不包括任何形式的体罚。

2. 一些案例中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权限

海上武装力量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武力的重点是针对生命和财产产生危害的行为。另外,作为对《公约》补充的有人权、人道主义、航海、海战等领域的法律原则与规范。一些先例澄清了在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技术问题。

1935 年英美仲裁委员会关于“孤独号”(The I’m Alone)案件的裁决报告认为:向船舶射击只能以停止其航行为目的,不得以击沉为目的。在1961 年英国渔船红十字军号(Red Crusader)案件中,英国—丹麦国际调查委员会认为海上执法过度使用武力主要基于两个因素:(1)未事先通知的攻击轰炸;(2)无法证明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下危害船上人员生命安全。在油轮“塞加号”(MV Saiga)案件中,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 得出结论:只有在适当行动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执法力量才有权追逐船舶,使用武力作为最后的选择。但在追逐船舶前应发出即将使用武力的警告,并尽量避免伤亡。2007 年圭亚那/苏里南争端的仲裁表示,如使用武力是在国际法的框架内,且符合不可避免、合理且必要的条件,则可使用武力。但在此案中,苏里南军舰在争议水域的行动被视为武力威胁,而不是执法行动。

在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根据公约附录第七条任命印度退休船长古尔佩雷特·辛霍塔(Gurpreet S. Singhota)出具专家报告。辛霍塔称“中国船舶完全无视和遵守航海精神和海员行为规范,最严重的是,中国完全无视遵守防撞法规的必要性”。他认为中国违反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第2、6、8、15、16 条,当“仲裁庭”于2016 年7 月作出最终“裁决”时,各法官均同意该专家意见。中国的行为被认为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是轻率或疏忽造成的。此外,“仲裁庭”还认为:当船舶的执法活动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发生冲突时,必须以COLREGS 的规定为准。①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严重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和行动,这正是践行国际法治的体现。——译者注

三、美国和印度尼西亚在海事执法中使用武力的经验教训

(一)美国海事执法中的武力使用

美国海岸警卫队隶属美国土安全部,根据美国法典第10 条和第14 条以及美国联邦法典第33 条,美国海岸警卫队被指定为六支武装部队之一,系一支军事化的综合执法队伍。2002 年11 月25 日,时任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美国国土安全法案,确定海岸警卫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次年,海岸警卫队的行政控制权由交通部移交给国土安全部,这是美国海岸警卫队海上执法合法化进程的重要一步。海岸警卫队直接向国土安全部部长汇报工作,但根据美国法典第3 章第4 节,当发生战争时,在国会或总统发出指令的情况下,海岸警卫队听从海军部队指挥隶属国防部。

美国法典第2 章第14 条规定海岸警卫队的权力同样适用于联邦法律。法典第89 章第14 条进一步明确了海岸警卫队各级军官的执法权。不同于其他军事力量的权力受限于《法典》第14 章第1385 条、地方保安法和国防部政策的约束,海岸警卫队不受上述法律法规的限制。海岸警卫队拥有在基地内外携带武器的合法权力,但该条款在现实中较少执行,大部分海岸警卫站的指挥官可以在不使用武器时将所有武器存放于他们的武器库中,海岸警卫队的正规官兵可在任务期外合法持有枪支以进行自卫。

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0 年,美国海岸警卫队共有8577 名职员,涉及200 余个不同工种,包括调查员、律师、技师、技术员、行政人员、消防员等。美国海岸警卫队聘用多个不同工种的海警这种做法是一大亮点,保证使用武力时不存在任何漏洞,只有队伍中的正式编制人员及专业人士才可行使武力。

(二)印度尼西亚海事执法中的武力使用

印度尼西亚设立了12 个海洋执法机构,各机构的职能重叠较多。这些机构归政府各部管辖,其中包括印尼海军部。印尼欲参考美国的做法,将多个机构合并成“保卫印尼海洋海岸机关”之事已提上日程,目前印尼具有海洋执法权及可在海上使用武力的机构主要包括:

1. 海洋安全局

印尼海洋安全局(Badan Keamanan Laut - BAKAMLA)是一只海上巡逻力量,通过协调部直接向总统报告政治、法律和安全事务。该局的任务是在印尼领海及具有管辖权的海域进行安保和安全巡查。

2. 海洋和海岸警卫队(Kesatuan Penjagaan Laut dan Pantai - KPLP)

其主要职能是保障印尼海域航运作业的安全,任务包括进行海上巡逻,制定和执行安全政策、标准、规范、指南和程序,以及进行技术指导、评估和报告,配合国家其他海上执法机构执行任务,向印尼交通运输部航运总局汇报。

3. 国家水上警察

该部门主要负责维护印尼海洋和各水域的安全和秩序。

4. 海洋资源和渔业资源监测站

该部门归属印尼海洋渔业部管理,2000 年11 月23 日成立,主要负责印尼海洋资源和渔业资源的监测。

国际社会认为印尼打击非法捕捞的力度非常大。每年印尼均摧毁数十艘在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进行非法捕捞的渔船。印尼第45/2009 号法律第69 条规定,在履行职能时,渔业调查员和检察员有权在具有充足基础证据情况下,进行焚烧或沉没悬挂外国旗帜的渔船的特殊行动。关于此事项印尼方面已制定较全面的法律程序,并已获得法院批准。

越南关于海警和边防部队打击海上犯罪的规定存在重叠,因此,在赋予海岸警卫队更多权力方面,法律需要对两支力量的行动范围增补更为详细的具体规定。此外,还应建立一套全面的武装措施使用流程,供执法人员评估符合实际、确保人身安全的方式作为使用武力的决策依据。

四、建议

通过研究国际法律和参考美国、印尼的海上执法经验,为提高使用武力措施打击海上犯罪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继续完善海上执行公务使用武力的合法通道。如上文分析,越南法律体系还存在越南海警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行动的范围规定、在海上使用武力措施的整个过程不明确的问题。将边防部队和海岸警卫队这两个武装力量的行动范围划分清楚,并赋予海警更多的海上权力。因此,有必要及时准确地对法律规定进行增补,为执法人员行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着力组织、培养、训练海上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养和海上执法能力。为了提高海上使用武力措施的有效性,海上执法力量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高水平战斗能力、能熟练操作各类武器和辅助工具,各执法力量之间的协作配合必须高度一致。为达到以上目的,应定期组织海上执法武装力量进行再培训和训练,提高其战斗意志和能力、打击犯罪的法律意识、业务能力等。通过培训和训练,及时传达普及海上武装执法时须严格遵守的政治、法律和专业要求,绝对避免与嫌疑对象发成冲突或造成伤亡等不幸的情况。

第三,武装措施和其他执法方式配合使用,以此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武装措施是海上执法力量可使用的七种方式之一,与其他执法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此外,为获取足够和必要的信息资料以制定合适的计划和作战方案,越南海警应同时结合使用调查、诉讼、侦查及其他一些特殊方式。对于美国海岸警卫队聘用专门从事非一线工作的文职人员、法律专家的做法予以进一步讨论和借鉴。

第四,经费向海警倾斜以完善所需的现代科技装备。组织抓捕和打击犯罪行动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执法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当被执法对象在进行或即将进行反抗情况下,海上执法队伍须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在海上等特殊环境下制止被执法对象的抵抗。因此,越南海警需要全面配备现代化武器装备,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海上犯罪活动。

第五,加强与其他武装力量在预防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和经验分享,促进国际合作,向本地区各国和世界海警部队学习经验。在目前海上争端悬而未决的背景下,积极主动构建南海海上共同安全机制。南海周边国家应通过合作,构建共同的南海安全保护机制,打击海上犯罪,共同维护地区和本国安全。

(原文来源:http://nghiencuubiendong.vn/y-kien-va-binh-luan/7550-su-dung-bien-phap-vu-trang-trong-thuc-thi-phap-luat-tren-b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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