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付赔偿金制度行政前置程序之检讨
——以《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为中心
2022-09-21万石安
山东工会论坛 2022年5期
万石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工资的及时足额给付则是劳动者追求美好生活的物质保障,我国劳动法中的加付赔偿金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报酬取得权的重要保障。加付赔偿金系指法律基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报酬取得权的不法行为,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实际损失之外的款项。该制度最早出现在1995年生效的《劳动法》之中,因其未明确赔偿数额导致无法有效实施,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又做了详细规定①,在划定一定法定区间的前提下,给予法官个案裁量权。加付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通过劳动监察行政强制力量遏制拖欠基本工资、拒付加班费的情况,从立法上规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以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不足,行政前置程序使得劳动者难以获得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沦为“睡眠条款”。为此需对行政前置程序进行检讨,激活加付赔偿金制度。
二、加付赔偿金制度的适用现状和困境
(一)实务案例的搜集与分析
为了解司法实践中加付赔偿金制度适用情况,本文利用威科先行数据库进行了相关案例检索。威科先行数据库的案例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能够保证文书的准确性、权威性,且访问较为便捷,利于案例检索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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