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的法律风险透视及防范对策研究
2022-09-21潘军宝
山东工会论坛 2022年5期
潘军宝
(温州大学 法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2019年12月,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的爆发和不断蔓延,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餐饮、酒店、旅游等线下服务业员工大量闲置①,而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平台型企业和疫病防治物资生产企业则用工短缺,出现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失衡现象。2020年2月初,共享员工模式被盒马、西贝等企业率先提出并投入实践,之后全国各地企业纷纷效仿,其适用领域从商场超市、在线零售行业逐渐推广至外卖、物流配送、制造业生产等行业,并从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延伸[1]1。这对疫情期间缓和用工余缺矛盾、保障生产和稳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也暴露出来。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及规章对共享员工予以支持和引导②,却难以彻底解决系统性、内生性风险。
共享员工是灵活用工制度在新冠疫情背景下的创新,借鉴公司法的理论,其属于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③。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相对应,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自下而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变迁类型。这一演进过程是渐进式的,其改革成本由所有参与到这一进程中的主体共同分摊。具体而言,主体主要是指适用共享员工模式的企业和被共享的员工,而相伴相生的法律风险则成为改革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共享员工模式的法律风险进行类型化、体系化、系统化研究,有助于揭开共享员工的神秘面纱,一方面扫清企业使用这一模式的现实障碍,另一方面减少被共享员工权益受损的可能,彰显其相较于其他灵活用工方式的独特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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