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之“金融化”透视及其启示
2022-09-21郎平
经济论坛 2022年9期
郎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四大支柱的内在逻辑
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达成的两个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框架协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二者奠定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大会上达成的《巴黎协定》成为继《京都议定书》之后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气候协议,以“统一性”为标识的《巴黎协定》不仅汲取了《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等具有可行性的“规则”,而且还弥补了《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协议中存在的不足。实际上在《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公约》等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框架内,减排目标(保持全球升温控制在1.5℃以内)、适应目标(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2℃之内)、国际碳交易机制、资金机制构成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四大支柱,为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提供了指引。探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中减排目标、适应目标、国际碳交易机制以及资金机制这四大支柱的内在逻辑,不仅要把握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的演进历程,还要立足于最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动态,才能准确梳理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四大支柱的内在逻辑。
2021年11月召开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以下简称COP26),以上述四大支柱为“议题”,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减排目标。仍为保持全球升温控制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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