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粤“束木”初探
——兼论“束木”与叉手、托脚的关联
2022-07-13成丽
建筑师 2022年1期
成丽
孙泽鑫
一、引言
宋《营造法式》是北宋崇宁二年(1103 年)颁布于全国的营造技术法规,规定了官式建筑在用料、建筑比例、细节做法等方面的内容,在编修时吸收了大量的工匠经验[1]。该书记载的殿阁、厅堂木构架均设置了具有稳定梁架作用的叉手和托脚(图1)。梁思成、陈明达、潘谷西等前辈学者曾对叉手和托脚做出解释,指出二者是梁架中的斜向构件,在结构机能、源头流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叉手位于平梁之上、脊槫两侧,托脚用于其他中、下平槫缝。宋以前叉手还用来直接承脊槫,无蜀柱;宋时脊下用蜀柱,槫与梁、蜀柱通过斗栱连接,叉手、托脚起到稳定结构的作用;明清檩条与梁通过桁椀直接联系,无需用叉手、托脚辅助支撑,因而逐渐消失[2](图2a、2b)。

图1: 叉手、托脚在《营造法式》殿堂、厅堂式梁架中的位置分布示意图
在地理空间上具有连续性的闽南、潮汕、广府地区(以下简称“闽粤地区”)的木构架,不仅与北方官式建筑存在一定的关联,在构架样式、构件搭接关系上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风格。从目前留存的建筑实例来看,该地宋至明清时期的木构架在《营造法式》所记叉手、托脚的部位存有一种曲形木构件,称为“束木”或“水束”[3](图2c、2d,图3a、3b)。

图2: 宋、清槫(檩)类构件与周边节点关系对比示意图(横剖面图局部)

图3: 明清闽粤地区木构架束木、水束位置分布图
从槫及其周边构件的节点关系上看,《营造法式》中的厅堂式构架仍保留了较为典型的穿斗式结构特征,可视为木柱上部以若干分解后的小型构件(斗、栱等)代替柱头承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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