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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的功能、困境与出路

2022-07-11徐勇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项目制出路困境

徐勇

[摘要]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是当下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形式。与税收减免和直接的财政拨款相比,其在助力政府进行有效管控与催促社会繁荣方面有着更强的工具优势。实践中,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中的行政化、碎片化与基层粗放式的综合治理,强化了政府的社会管控职能,却阻滞了社会组织整体、可持续与自主化发展,影响了公共服务供给的专业化水平与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为此,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需分别处理好专项购买与整体治理、分类购买与分层治理、项目规制与能力培育、项目购买与社会自治之间关系。

[关键词]项目制;购买;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2)03-0082-07

项目制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开启的财税体制改革,是按照中央政府意图,自上而下以专项化资金方式进行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1]。虽然源于财税体制改革,但经济增长的结构性压力和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发展需求共同推动了项目制的大规模发展[2],使其实际功能溢出单纯的财政体制,成为自上而下工作部署和任务实施的一个重要形式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联系的重要桥梁。据此,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出现了“项目治国”现象[1]。进入21世纪以来,学界对项目制多有研究,集中讨论项目制的治理优势、央地关系、实际运行、典型问题、优化路径等议题。虽然地方政府也经常采用项目制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且很多公共服务购买活动亦通过项目制方式展开,但地方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制购买并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尤其缺乏政策工具视角的研究。那么,项目制在公共服务购买中是如何呈现的,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有哪些具体的政策功能,相对其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来说有哪些比较优势,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又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优化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是完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提升我国民生福祉水平的重要议题。

一、 管控与推促: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的政策意涵

秩序稳定和社会繁荣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两大根本性目标。与此相对应,现代政府的根本职能亦有两项:一是管控职能,即政府部门要求所有的公私组织和个人必须在秩序运行的范围内活动,通过严控和打击违规者来确保秩序的稳定性;二是推促职能,即政府部门通过施行政策和开展公共管理活动,助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和提升公共价值。为实现国家的治理目标,政府创建出规模庞大且构成复杂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目标之间并非“一一对应”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并存的关系,即一方面某些制度设置可能同时服务于多个治理目标,而另一方面多项制度设置可能又会共同服务于单个治理目标。

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项目制就是这样一种存在于多个领域,具有多种功能,能够同时服务于不同国家治理目标的制度设置。项目的关键特征是,它并不归属于常规组织结构的某个层级或位点,而恰恰是要暂时突破这种常规组织结构,打破纵向的层级性安排(条条)和横向的区域性安排(块块),为完成一个专门的预期事务目标而将常规组织中的各种要素加以重新组合。制度设置的初衷,“一是要通过专业化的部门体制破除单位制的制度局限,集中贯彻中央政府保增长、促民生的治理理念,二是削弱因财政分权造成的‘块块主义’和‘诸侯经济’”[2]。相较于传统的科层体制,项目制使得上级部门拥有集中的资金管理权、特殊的人事安排权以及高效的基层动员机制,从而能够更快地见到成效[3]。在财政分权的制度背景下,借助项目制,中央政府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管控,巩固政治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则又能引导地方政府将更多资源投向重点项目和民生事业,在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

上述政策意涵在政府项目制购买公共服务中同样得到体现。在推促层面,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成为政府推进社会建设和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重要手段。从2012年开始,为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正式启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规定,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首次明确提出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这是中央部委首次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费用在政府公共服务相关支出总额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而后,北京、成都等地方政府亦颁布了相应的文件,做出了新增公共服务支出中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的相同规定。

在中央政府强烈推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回应中,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获得快速发展,成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而项目制则是其主体形式。发包、招标、评审、立项、监督、评估、结项等成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处理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主要工作。而围绕政府项目展开竞争,撰写和修改项目申请书、参与项目投标、提供服务、接受监督和评估,构建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等成为社会组织重要的日常工作。近年来,项目制政策工具助力我国公共服务购买规模快速增长。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其中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0302.4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27.9%,与 2015年相比,服务类采购规模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提升了12%[4]。社会组织在此过程中逐步成长、壮大。2011年至2020年,全国社会组织数量由27.9万个增长至89.4万个,增幅达220%[5]。

在管控层面,政府通过项目制购买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管控,增强了公共服务的规范供给。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具体管理流程为例,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当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预算安排、上年度项目进展等情况,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评审规程、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要获得项目支持,须经过严格的项目评审和立项过程。首先是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电子申报书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然后由委托機构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的机构资质、项目内容、预算编列等事项进行评审,最后是立项和预算审核。在获得立项之后,社会组织须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资金,接受民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稽查。

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项目制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流程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类似,大多包括项目需求征集和优选、项目分类和发布、资格预审、项目申报、竞标立项、公示公告、签订协议、能力发展、中期考核、结项等基本环节。同时,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强调公平竞争原则的同时,经常会对组织评估等级高、拥有政府荣誉多、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来源丰富以及组织党建完善的申请者予以优先考虑。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内部制度、人员配置、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各个方面提出要求,对项目承接方的活动开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并在项目调整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二、 比较优势: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的作用发挥

政策工具是达成政策目标的具体手段,其选择和使用都发生在特定的网络之中。一方面,工具选择的结果通常依赖于政策网络的结构特征,越是有助于维持现有政策网络结构特征的工具越容易被遴选出来;另一方面,对工具的战略性使用带来网络结构的改变,能够为政策制定者实现自己的目标创造机会[6]89。我国社会治理是一个由多元主体构成的复杂网络,政府在其中占主导地位,而社会组织则是关键参与者。政府的主导地位使其能够在治理工具选择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且能够通过对项目制工具的战略性使用重塑社会组织生态,为实现社会治理目标创造条件。

在各种政策工具中,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在实现政府特定意图方面优势显著。我们选择税收减免和直接财政拨款两种工具进行比较说明。之所以选择这两种工具进行比较,其原因在于,税收减免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通行方式,而直接财政拨款则是我国公共服务领域最主要且正在发生重要变化的融资方式。

与税收减免工具相比,公共服务项目化购买更容易实现政府在公共领域的主导权与控制权。这是因为,税收减免是一种普惠性的政策工具,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受法律保护,任何社会组织只要符合相关税法规定,都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带来的好处。对此,政府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相当有限,无法通过授予或剥夺特定社会组织税收减免权的方式,来为政府的当下目标服务。与税收减免不同,项目制购买属于高度灵活的政策工具,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合同条款的设计和修订实现当下意图,借助竞争机制和嵌入性过程监督强化政府对公共服务提供的实际控制[7]。虽然形式上政府与社会组织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但除了购买方这种身份之外,政府还是公共生活的规制者。这种身份赋予政府在服务购买中拥有远高于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权。如果购买合同一旦被认为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构成了不当“限制”,合同可能就会被裁定为越权,而政府则可以借此跳出合同规定,单方面停止合同执行,并免受司法惩戒[8]12-17。此外,从部门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税收减免与服务购买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存在巨大差异。在税收减免政策中,财税部门是主角,职能部门则是典型的边缘性角色。项目制购买对职能部门的吸引力在于,它能够提升职能部门的财政预算权力和对项目的控制权,并同时减少财税部门对项目活动的干预。因此,与税收减免相比,项目制购买通常更受职能部门的欢迎。

与直接财政拨款相比,项目制购买带来了公共服务领域的竞争性,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与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传统上,中国的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慈善会和红十字会等“政府外围机构”垄断性供给。直接财政拨款为组织维持日常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了绝大多数甚至唯一的资金来源。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结构的深度变革,原有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和财政支出方式的弊端大量暴露,其不仅耗资巨大、效率低下,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且对社会组织起到了巨大的“推挤”效应,阻碍了此类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将其“活力”推向它处,客观上加大政府管控该领域的难度。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基于项目制的购买机制能够较好地解决此种问题。与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相比,项目制购买是一种带有明显市场化属性的工具,竞争性是其核心特征。“政府外围机构”无法像过去那样总是能够直接获得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是要与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体展开竞争。这种变化同样出现在社区层面,部分原本直接给予社区的资源现在则通过服务购买转移至社会组织。社区与社会组织之间正由过去的委托代理关系向新型的竞合关系转变。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不仅提供给广大社会组织以更多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机会,有效地实现对此类组织的整合与管控,同时也在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中间形成鲶鱼效应,倒逼相关组织进行自我变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并最终提升全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三、 功能失调: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困境

公共服务项目化购买的政策优势体现为政府管控与推促功能的平衡。政府既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领域进行有效的管控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稳定统一,又能通过项目制购买激发社会活力,提升服务供给质效,推动社会建设。实践中,政府在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中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容易引致管控与推促功能的失调,进而阻碍服务项目制购买政策目标的实现与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具体表现如下:

1. 行政化购买与社会建设之间的矛盾

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打破行政系统内部的服务供给结构,使得中央或上级政府可以越过地方或下级政府,通过第三方直接向基层社会提供服务。这种服务的供给方式有利于中央与上级政府集中资源进行纵向调节,以改变行政系统内部政策执行不畅、服务供给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有利于公共服务市场与社会公共精神的培育。但在实践中,公共服务项目化购买呈现出较强的行政性,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提升与社会共治格局的顺利构建。

一是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的行政逻辑与公共服务民生逻辑相脱节。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是政府向社会力量的项目发包,其发包类型与数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領导的意志,而上级政府很难充分掌握地方知识,所购服务难免与基层民众迫切需要之间存在偏差[9]。有些政府部门出于短期政绩需要,进行形式化购买,以行政绩效指标置换公共服务公益目标,忽视民生事业中亟待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10],降低了公共服务供给质效。

二是公共服务购买中治理主体地位的结构失衡阻碍了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全能型政府的行事风格[11],购买主体地位结构失衡。服务承接方(尤其是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有着强烈的资源依赖,社会动员和反科层控制的能力较弱[12],在项目制购买中处于“被生产”与“行政嵌入”的地位[13]。同时,服务对象在项目制购买决策中参与不足,在项目执行与评价中缺乏表达渠道。这种失衡固然有助于政府对公共服务购买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却无法激发项目承接方和服务对象的参与热情和治理智慧,对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构建有害无益。

三是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容易引致社会建设中新的不平衡。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使得行政系统出现了分级科层控制与竞争性越级运作同时并存的现象,在强化项目制条线控制的同时也限制了基层政府处理基层问题的灵活性,不能满足基层公共服务实际需求,而且对基层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14]。比如,公共服务项目竞标中的马太效应,即越有能力的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就越有可能获得购买项目,或是公共服务越薄弱的地方也越有可能获得项目,而大量中间水平的无公关和资源动员能力的社会组织或是地区更可能失去机会,从而带来公共服务供给新的不平衡,影响了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2. 碎片化购买与社会组织整体性持续性发展的矛盾

项目制通常有以下特征:事本主义逻辑,非科层化运作方式,“一事一议”,专款专用、竞争获取,项目的生命过程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间断性[15]。这些特点致使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倾向,进而阻碍了社会组织整体性持续性发展。

首先,公共服务分散化购买阻滞了社会组织的整体性发展。公共服务种类庞杂,服务供给质量与过程缺乏统一标准,服务购买过程带有较强的个性化特征。为推进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吸纳更多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通常把一定限额之下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分散化形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的流程自行购买。分散化购买虽然有助于增加业务部门在公共服务项目化购买中的自主权,维护服务供给的专业性,但容易诱发部门主义,导致公共服务内容分割与服务项目重叠,继而引致社会组织发展的专业化分割与地区分化,阻碍社会组织整体结构优化,抑制社会组织自治的发展和联盟生长的需求[7]。

其次,公共服务碎片化购买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和公益性要求公共服务供给实现持续跟进和不断提升。为了满足这些要求,公共服务购买须确保那些提供低回报、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而项目制购买本着事本主义逻辑偏向于公共领域的急迫性任务或政府的重点、亮点工程,服务购买资金主要来自部门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16],常常因事而设,因事而变[1],难以做到“以点带面”,普惠推广。社会组织在此过程中往往出于自身生存需要,不断参与项目竞标,无暇顾及组织使命与长期发展规划,从而对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构成制约。

3. 项目过程管理与社会组织自主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项目制购买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既非平等的契约关系,也非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力关系。政府因资源垄断占据主导地位,并通过购买“内部化”和“体制内吸”与项目承接方达致一种风险较小的“管家关系”,而对于尚未获取政府信任但又取得项目承接资格的社会组织,则在服务供给中进行严厉的嵌入性监管[11]。不管是购买“内部化”“体制内吸”,还是嵌入式监管,项目制购买均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特征。强有力的行政干预有助于确保公共服务供给的有序性和公共性,但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組织的自主发展。这种限制体现在公共服务购买的每个阶段。

在项目缔约阶段,政府虽对项目购买的内容、方式、流程、经费使用、服务标准、权利义务等合约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服务供给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服务型社会组织侧重于人员与发展经费支出的特征[17]、社会组织运转的经营成本与合理利润等考虑不周[18],购买要求存在脱离实际或过于苛刻的现象,引致社会组织在项目运转中步履维艰,难以提高服务供给质量。在项目执行阶段,政府的监管过于频繁,台账要求多,不少社会组织为应对政府的相关检查、评比而设定专有人员及与政府对应的组织架构与运转流程[19],降低了社会组织的业务效率。在项目考核评估阶段,不少地方政府缺乏成熟的指标体系,还存在以政府绩效指标替代服务效能指标、政治标准替代服务成效标准[20]、形式评估替代实质性评价等现象[21],从而使得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专业指引,逐渐丧失独立自主的发展地位与能力。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催生并滋养了大量缺乏自主性的“诱致性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是政府“扔骨头策略”下的一种产物,或成为政府体制的组成部分,或依附于政府而生存,缺乏自主发展的意志与能力[18]。

4. 基层综合治理与服务购买专项化之间的矛盾

在项目化公共服务购买中,上级政府通常扮演着资金供给方的角色,而基层政府则承担着项目的管理、服务与监督等具体工作。基层政府的综合治理与公共服务专项化购买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不利于公共服务专业化提供与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是基层综合治理实践限制了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运转。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同条线部门对公共服务购买的资金投入逐步加大,市(县)、街镇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也逐渐增多,相应地,这些种类庞杂的购买项目落地基层后往往由基层统合管理。而基层在“压力型”体制下,不仅承担了大量常规性管理与服务工作,而且需要承接不同领域的应急管理和上级委派的阶段性任务,其在纷繁复杂的治理事项面前无法进行细致的专业化分工。为及时完成阶段性工作与各类紧急性事务,基层政府通常会集中更多的人力与物质资源,全力以赴进行综合性治理。在此环境下,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为了维护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获得更多的项目合同,往往会按照基层政府和社区要求,调配工作人员担任其助手,参与基层治理[22]。由此,社会组织在项目执行中,承担着大量与项目内容无关的公共事务,从而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组织自身的专业化发展[23]与公共服务项目化供给成效。

二是基层政府缺乏专业化监管与服务能力,阻滞了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水平的提升。由于不同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以及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项目监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所秉持的专业标准亦应有所差异[24],这对政府项目监管与服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有的公共服务较难用客观的标准衡量,进一步加大了政府监管工作的难度。实践中,基层缺乏专业化监管技能与手段,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与能力相对较弱,新型监管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为落实属地责任,基层政府只能通过粗放式强干预、讲政治、运动式治理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公共服务的专业化供给。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缺少基层政府与社区足够的服务支持,难以融入基层社会,其项目执行更多侧重于发包方目标任务的完成,对服务供给的专业化提升关注不够。

四、 制度改进: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的出路

平衡并发挥好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管控与推促功能,是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繁荣发展、实现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政策目标的根本出路。为此,需要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

1. 处理好专项购买与整体治理的关系

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可以对特定区域和人群的公共服务进行专项支出,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补给。从理论上讲,这种灵活的服务供给形式可以提高上级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但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受公共服务购买的行政化、碎片化,以及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项目制购买还存在着服务供给失衡、服务效率不高、社会建设受阻、服务“公共性”拆解等问题。为此,在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中,政府应加强对服务购买的整体性治理。一是加大项目制购买的财政投入,对公共服务购买项目进行整体规划与预算,促进公共服务的均衡供给与社会福利的总体提升。二是建立并完善公共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广纳民众公共服务的需求信息与相关的意见建议,公开政府部门项目购买清单与预算规模,加强政府与潜在供给方的沟通、洽谈,确保公共服务供需的高效对接与政社的紧密合作。三是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增强条线部门尤其是业务关联部门的沟通互动与联动合作,减少项目扎堆现象,提高项目购买的整体效率与服务供给质效。

2. 处理好分类购买与分层治理的关系

按业务领域分类购买是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的重要特征。为减缓分散化购买与基层综合治理和社会整体发展之间的矛盾,政府需优化条块关系,实现公共服务分类购买与分层治理的有效统一。即在项目制购买中,既要充分发挥上级政府的统筹规划与资金供给优势,又要充分利用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以及基层的信息和执行优势,形成条块协同、齐抓共管的服务供给格局。具体来说,一是中央与省级政府应加强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的规划设计,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优化区域和行业资源配置。二是县市(区)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枢纽作用,做好服务购买的需求调研、论证设计、落实部署,以及督促考核等项目管理工作,为项目决策和执行提供相应的专业支撑。三是基层政府需有效区分基层综合治理与项目专项治理,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购买项目的专门化管理与服务,做好项目执行中的统合协调、监督服务等具体工作,实现公共服务供需精准对接,促进服务项目购买深入基层,落地有效。

3. 处理好项目规制与能力培育的关系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供给通过项目外包的形式向基层下沉,向社会力量转移,向“小政府、大社会”治理格局迈进。同时,政府又通过项目制嵌入式管控等方式对項目承接方进行强有力的规制,实现其在公共领域的社会责任。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体现了分权与集权的平衡。目前,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避免对服务承接方过度的行政干预。首先,给予社会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更多关照和参与的机会。增加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中的占比,并借助租金减免、人员培训,以及技术支持等手段,增强社会力量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其次,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购买的特殊性与差异化特征,给予项目承接方在项目周期、持续投入、购买资金拨付与使用、服务成效鉴定形式等方面平等的话语权与合约地位,增强服务主体履约能力,保证公共服务购买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再次,建立并完善公共服务项目制购买的评估体系,弱化行政绩效指标对公共服务项目化供给的指引作用,强化公共服务实际成效与满意度考评,增强项目承接方的时代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增强服务项目制购买的“公共性”与承接方在社会建设中的主观能动性。

4. 处理好项目购买与社会自治的关系

国家大力推行公共服务项目化购买,不仅是为了实现服务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服务内容的精准投放,也是为了能够通过利用有限的公共资金来撬动社会资源,激励社会力量充分参与公共事务,激发基层治理活力,最终实现从外生性资源输入到内部有效治理的转变,使公共服务项目制真正成为实现基层社会善治与增进社会公益的长效机制[15]。由此,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项目化购买时需要拓展社会参与渠道,赋能社会主体,加强社会自治建设。第一,建立上下互动的购买决策与沟通机制,借助上下互动实现政社共识,增强民众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及对购买项目的支持,从而提升公共服务购买的社会整合力。第二,实施“普惠项目”与“试点工程”“亮点工程”分层推进的项目购买策略,给予公共服务薄弱地区和社会组织发展欠佳地区更多的支持,适当增加对村(社)居委会项目制治理的绩效考核与奖励,以此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与服务资源参与社会建设,延展服务购买项目的生命力。第三,引入以客户为中心的非量化指标考核,鼓励服务享用者、关心公共事业的社会各界参与服务购买的过程监督与服务成效评价,确保服务购买的公共性与民众公共精神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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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悠然)

(校对: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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