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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沅《说文释例》评议

2022-07-08赵一粟

赵一粟

关键词:《说文释例》;本字本义;假借;声符

摘要:江沅《说文释例》是《说文》学研究中的一部力作,其中,《释字例》指明了《说文》所收字的本字本义,阐明了《说文》在流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典籍用字之例,批评了后人不知《说文》本字本义而造成的错误,阐释了后世用字的变化,对研究古代汉语的词义、汉字用字的演变和古书的校勘有着重要价值;《释音例》系统地揭示了形声字的古音分部,完善和订正了段玉裁的《六书音均表》。作为段玉裁的弟子,江沅《说文释例》中的一些内容又见于段玉裁的《说文注》,这就为研究《说文注》的成书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资料。

江沅(1767—1838),江苏苏州人,字子兰,又字鐵君,优贡生,屡次参加乡试不中,以教授终老。江沅的《说文释例》由《释字例》和《释音例》两部分组成,其中《释字例》完成在先,《释音例》完成在后,书稿写成后就被阮元收藏,阮氏还让其学生抄录副本以供流传。咸丰元年始有刻本出现,光绪二年、光绪十六年、民国二十四年又有刊行,可见《说文释例》这部书深受前人关注。

对《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的研究,以清代的段(玉裁)、桂(馥)、王(筠)、朱(骏声)四大家的著作最为博大精深,然而这一时期的“小书”大多也十分精审,江沅的《说文释例》就是一部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主要表现在文字和字音两个方面,同时还与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以下简称《说文注》)的成书有着一定的关系。

前人论及江沅,总是会讲到他是江声的孙子、段玉裁的弟子。江声和段玉裁都是乾嘉时期著名的学者,在这种“光环”下江沅的学术成就就显得略逊一筹,再加上《说文释例》与王筠的《说文释例》同名,谈及《说文》研究,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段、桂、王、朱四大家,所以对江沅的《说文释例》关注不够,致使这部书的价值湮没不显。鉴于此,本文拟对江沅《说文释例》的价值进行阐释,并就其与段玉裁《说文注》的成书关系作一初步探讨。

一、《释字例》在文字学研究上的价值

关于《说文释例》的著书目的,江沅自言:“许所造《说文》无假借之字,以其由形以得音义,所说者皆其本形本义。本形本义既定,而后经传子史假此形而非本义者,皆有所依据而言为假借。故《说文解字》,苍颉字之真诠,凡经传子史假借用字之圭臬也。”[1]670他认为《说文》所收九千余字皆是“本形本义”,对于后世在用字过程中不知何者为“真字”的现象,以类例资料作了详细的论述。江沅所说的“假借用字”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假借”这一概念不尽相同,这里暂不深入讨论,我们主要讨论江沅所强调的本字本义问题究竟有什么意义,在文字学研究上有何价值。《释字例》在文字学研究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阐明了《说文》在流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如下面一例。

侸:《人部》曰:“侸,立也。”故《立部》曰:“立,侸也。”此人侸立之侸,与“竖”“尌”二字义小异。今改“立”下为“住也”,则与“侸”下“立也”何以相应为转注乎?许书无“住”字,惟《马部》有“驻”,《辵部》有“逗”,与“侸”义亦少异,人立为侸,马立为驻。[1]671

江沅认为,《说文》中“立”训“住也”当为“侸也”传写之误,“住也”之训不合转注(即互训)之例,且许书无“住”字,不应以此为释。《说文》说解多用转注之例,江氏的意见是有道理的。

朕:戴先生说此字本义曰舟之缝理曰朕,计许原书必是。故“瞽”下曰:“目但有朕也。”谓但有缝而无明也。《函人》谓革缝曰朕,亦是引申之义。今本《说文》“我也”,浅人用《尔雅》妄窜,而“瞽”下则改为“朕”。[1]681

《说文》中“朕”字在“舟部”而训为“我也”,形义不合;若训为“舟之缝理”,则不仅形义相合,且与“瞽”下训释和《周礼·函人》之义相统一。江沅采用戴震之说,指出“朕”字训“我也”为后人据《尔雅》改的,也是有道理的。

《说文》成书后,屡经传写和刊刻,清代所传之大徐本,既非许书原貌,亦非大徐本之真面目,所以《说文》的校勘问题就成了学者们关注的重要课题。江沅强调本字本义,指出了传世大徐本《说文》在说解中的错误,其意见是值得重视的。这些材料在《说文释例》中还有很多,对《说文》的版本校勘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二,指出了典籍的用字之例,如下面两例。

仪:此许仪度字,故曰“度也”。“度”者,揆度也。《周语》曰:“不度民神之义,不仪生民之则。”又曰:“仪之于民而度之于群生。”《周易》:“拟之而后言,仪之而后动。”(江氏自注:陆氏绩、姚氏信本。)《少牢下篇》:“其脀体义也。”注云:“仪,度余骨可用者而用之。”皆仪度之证。其字或假“义”为之,如《左传》“女待人,妇义事也”、《晋语》“臣请荐所能择而君比义焉”、《楚语》“其智能上下比义”,又“教之训典,使知祖类,行比义焉”是也。有叚“议”为之者,如《左传》“昔先王议事以制”是也。(江氏自注:《周语》曰以下皆王氏引之说。)按:“谊”“义”“仪”三字古多通用,而详分别划然,治经者宜以许说分求,令各得其所。[1]675

饗:此许乡人饮酒字。从食从鄉,鄉亦声。按:仓颉造字,为《乡饮酒》造此会意兼形声之字。《豳风》:“朋酒斯饗。”毛传:“饗,乡饮酒也。其牲以狗,大夫加以羔羊。”《广部》“癕”下曰:“天子饗饮辟雍。”《水部》“泮”下曰:“诸侯饗射泮宫。”“侯”下曰:“春,饗所射侯。”“饗”皆谓乡饮酒也,此“饗”之本义也。郑笺《诗·彤弓》曰:“饗,大饮宾也。”此[引]申之义。凡言“饗食”“饗燕”当作此“饗”,而《左传》作“亯宴”,与三《礼》用字不同。[1]679

在以上两例中,江沅“以经证字,以字证经”,在阐释《说文》本字本义的同时,指明了古代经书的用字体例。他指出,因经书不同、时代不同,用字就会有所不同,丰富了古代训诂学的内容和方法,对古代汉语词义的研究和古书的校勘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不仅如此,江沅还批评了后人不知《说文》本字本义而造成的错误,如下面一例。

閤:此许闺閤字,门旁户也。《尔雅》曰:“宫中之门谓之闱,其小者谓之闺,小闺谓之閤。”与“阁”音义皆殊。而宋元以来迄今,随处皆讹为“阁”。如公孙宏之“开东閤”,三公署有“南閤”“西閤”“东閤”,又“黄閤即南閤也”,杜诗“黄閤老”、李肇《国史补》“宰相相呼为堂老,两省相呼为閤老”,以及上书称“閤下”犹言门下,以及“唐天子出閤”“藩王出閤”,俗称嫁女曰“出閤”,或言“后閤犹后门也”,或言“小閤子谓小室也”,今人无不讹“(閤)[阁]”者,其义安在乎?明之大学士称“阁老”,谓文渊阁也,古则无此称。今杭州西湖上立许郑祠,误书许君神室为“南阁祭酒”。[1]677

在这个例字中,江沅指出了“閤”和“閣”二字各有本义,后人不知,以致多妄改“閤”字为“阁”字。

其三,阐释了后世用字的变化,如下面两例。

曼:引也。凡“曼延”“路曼曼”古皆用此字。今人作“漫”,乃俗字也。又“烂曼”亦当如此,今作“烂熳”,大误。作“烂漫”亦俗。[1]674

研:“研”下曰:“也。”“”下曰:“石硙也。”此与“揅”“摩”二篆转注正同。而义一属手,一属石。今人“辗”字乃“研”之俗字也。以“辗”代“研”,而以“研”代“砚”。[1]672

这些例子在江氏书中还有很多,江沅首先明确了各字的本义,进而指出了由于文字分化、同音替代和避讳等原因,出现了后世用字的变化。这些材料,为我们研究汉字的形体演变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释音例》在上古音研究上的价值

《释音例》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和订正段玉裁《六书音均表》的第二表,事情缘起于戴震。戴震曾致信段玉裁说:“谐声字半主义,半主声,《说文》九千字以义相统,今作《谐声表》,若尽取而列之,使以声相统,条贯而下如谱系,则亦必传之作也。”[1]684因段氏“频年欲为之而未果”,故“岁乙丑,乃属江子子兰谱之,略以第二表之列某声某声者为纲而件系之。声复生声,则依其次第”[1]684。由此可知,将《说文》中的形声字按照古音分部并且“件系之”这一重要课题是由江沅完成的。

对于江沅所作的订正,《清史稿》上有记载:“沅于段纰讹处略笺其失,其言曰:‘支、脂、之之为三,真、臻、先与谆、文、欣、魂、痕之为二,皆陆氏之旧,而段氏矜为独得之秘,严分其界以自殊异。凡许氏所合韵处,皆多方改使离之,而一部之与十二部,亦不使相通。故皕之读若秘,改为逼;肊之乙声,删去声字,必之弋亦声,改为八亦声。而于开章一篆说解极一物三字,即是一部、十二部、十五部合韵之理,于是绝不敢言其韵,直至亥字下重文说之也。十二、十三两部之相通者,惟民、昬二字为梗,故力去昬字,以就其说……凡此皆段氏之症结处也。’”[2]13233-13234《清儒学案小传》卷八也记述了这一情况:“先生依其次第为《说文解字音韵表》,凡十七卷。段氏之讹者,亦加驳正焉。”[3]江沅的这些观点都隐含在《释音例》中。

我们在《释音例》中还可以看到江沅对段氏的直接批评,如下面两例。

咅声。此字《说文》从否声,从、(声),而从“咅”则四部字,一部与四部俱有之,且重文从豆,则四部也。盖此乃一部与四部通合之理,今疑不能析,且两收之。“己”“巳”“咅”字古音在一部,而汉人转入四部。诸字《说文》在一部,段氏改四部,与《音均表》相矛盾。[1]685

由声。“褎”重文“袖”从重文入由乃变例也。褎,音当入十五部,阀疑。段以为声字衍文。[1]691

如果我们将《六书音均表二》和《释音例》每部相比较的话,就会发现江沅改动段表而没有注明的地方颇多,这主要表现在对声符字的删除和增补上,例如,《六书音均表二》的“弟”六部前三个声符为“瞢声、梦声、蝇声”,而《释音例》的“弟”六部前三个声符为“瞢声、朋声、曾声”。江沅在“瞢声”后系联“薨声—梦声—”,“”后注明“又转入九部”,同时删除了“蝇声”。再如,《六书音均表二》的“弟”十部前三个声符为“王声、行声、衡声”,而《释音例》的“弟”十部为“王声、行声、声”。江沅在“王声”后又系联“皇声”,在“行声”后又系联“洐”,并注明“洐”“此与衍异义异音”且删除了“衡声”。这些删除和增补贯穿了整个《释音例》,可以说江沅的《释音例》完善了段玉裁的《六书音均表二》,为上古音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从《说文释例》看江沅与《说文注》的成书关系

段氏注《说文》,先作长编《说文解字读》(以下简称《说文读》),而后整编成《说文注》。通过对比,我们发现,段玉裁《说文注》的许多内容与江沅《说文释例》所述相同而不见于《说文读》。

《说文释例》:苟:艸也。假借为诚也,为苟且。其字从艸,句声。古厚切。四部。籀文作。”[1]683

《说文注》“苟”下注:[艸也]。孔注《论语》云:“苟,诚也。”郑注《燕礼》云:“苟,且也,假也。”皆假借也。[4]45

《说文读》“苟”下注:《广韵》“苟”字下曰:“又姓,出河内、河南、西河三望。”《国语》云:“本自黄帝之子。”今按:《晋语》司空季子曰:“黄帝之子二十五家,其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姬、酉、祁、巳、滕、箴(段氏自注:依宋本从竹)、任、荀、僖、姞、儇、依是也。”字作“荀”。若依《广韵》,则各本《国语》皆“苟”字之误。王伯厚补注《急就章》引《广韵》删去“《国语》云”三字,以求《国语》无有也。《广韵》纪姓多本旧籍,非漫然者。颜师古注《急就篇》“苟贞夫”乃云:“一曰本晋大夫苟氏之后。”《广韵》“任”字下又曰:“黄帝二十五子,十二人各以德为姓,第一为任姓。”则今《国语》首姬氏不知何说也。[5]72下

从以上可以看出,《说文释例》认为“苟”本是指一种草,在后世出现的各个用法都是其假借用法。《说文注》与《说文释例》的解释基本相同。《说文读》没有谈及本字本义的问题,就其注《说文》来看,甚至偏离了主题,因为“苟”在《说文·艸部》,为何不言与“艸”的关系呢?

《说文释例》:莫:此许之“暮”字,俗作“暮”。[1]678

《说文注》“莫”下注:[日且冥也]。且冥者,将冥也。《木部》曰:“杳者,冥也。”《夕部》曰:“夕,莫也。”引伸之义为有无之无。[4]48

《说文读》“莫”下注:且冥者,将冥也。《广韵》“且”讹作“旦”,非。日在茻中为且冥,日在木下则为杳冥矣。“茻亦声”三字锴有铉无,则锴本为长。茻读如冈而为莫声者,变声也。此字隶变作“莫”,辗转引伸他用,而本义乃别制“暮”字,分别入去二声,皆非也。今《说文》莫故切,又慕各切。[5]76

从以上可以看出,江沅指出“莫”与“暮”是正字与俗字的不同,《说文注》则没有谈及字体的变化。《说文读》虽谈及“莫”“暮”的字体变化,但是认为隶变后“莫”表引申义,别制俗体“暮”字表本义,并从读音上加以区分的做法是错误的。这个例子很典型。《说文读》中很多字确实谈到了用字的变化,也明确了字的本义,但是缺乏系统性的明确表述,这与《说文释例》把它们作为一类字例系统地来研究是不同的。

关于《说文释例》的成书,《清史稿》有明确的记载:“沅先著《说文释例》,后承玉裁属,以段书《十七部谐声表》之列某声某声者为纲而件系之;声复生声,则依其次第,为《说文解字音均表》凡十七卷。”[2]13233这说明江沅的《说文释例》成书早于《说文注》,至于早到什么程度现在已无从考证。

《说文释例》成书早于《说文注》,然而其中的一些内容却出现在《说文注》中,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其中“”字下的解释最为典型。江沅曰:“此许浅字也。《水部》‘’字下但言‘水名’,不列浅一义,由许意谓浅本字作‘’,其曰:‘,也。’直用《殷武》毛传以‘’释‘’者,以今字释古字之例。”[1]680-681江沅接着对陆德明《经典释文》中出现的错误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批评。这段长达六百余字的论述又见于《说文注》第七篇下《穴部》“”下注文,然而《说文注》并未言是“江沅曰”。

再如《说文释例》“”字下曰:“此许之綦字。”[1]13这条十分简单的话并没有更多额外的信息,然而《清史稿·列传·儒林二·江沅》中却说江沅指出:“字甶声,十五部也,从得声,而即古綦字,在一部,遂改字为凷声,以避十五部与一部之合音。”[2]13233《说文注》第十三篇上《糸部》“”字下注语也基本相同[4]651。

江沅绝不是抄袭了段玉裁的《说文注》。江沅的《说文释例》成书早于《说文注》,

当时段玉裁还在世,况且江沅数十年跟随段玉裁,抄袭的情况应该不存在。有意思的是江沅曾经说过如下一段话。

若膺先生由小学通乎经学,功深力邃,择精语详,钻仰弥年,高深莫磬,真集诸家之大成者。沅出其门数十年,略窥毫末。所有异同之处,当时面质,亲许驳勘。敢以蚍蜉之撼,效涓埃之诚,凡疏中不言沅案者,皆先生所自注,或先生所说也。[6]

江沅的这段话似乎在撇清一种情况,即他参加了《说文注》的撰写,然而又透露出“或先生所说也”这种微妙的话,似乎是说他在《说文注》撰写的过程中有代段玉裁编写的情况。

江沅的代写应该是事实,因为段玉裁编写《说文注》开始于乾隆五十九年,历时十三年,至嘉庆十二年完成,这十三年中“既抱病而多事”“两目昏花,心源枯槁”[7]402,与友人的信中屡屡哀叹《说文注》难以完成。段玉裁编写《说文注》时的身体情况在刘盼遂《段玉裁先生年谱》里有清晰的记载,江沅也曾经说过段玉裁晚年的情况:“茂堂先生垂老,精神已衰,往往取有未定本入刻,而反遗定本者,《尚书撰异》者是也。”[7]440显然《说文注》在成书的过程中需要得到他人的帮助,江沅有可能就是帮助段玉裁编写《说文注》的主要人物。如果按照江沅所说“凡疏中不言沅案者,皆先生所自注”,那么《说文注》中注明“江沅曰”的共有九处,分别见于“祠”“璑”“正”“目”“睦”“疀”“才”“凡”“堑”等字注文中,这九处只有“疀”字出现在《释字例》中,且极为简单,江沅仅写道:“此许锹臿字。故云:古田器也。”这与《说文注》“疀”字下注文字又不尽相同。

如上所述,《说文注》中注明是江沅意见的条目不与《说文释例》相同,而《说文释例》与《说文注》相同的内容段氏又未标明为江沅所说,这种情况看起来有些让人费解。然据《苏州府志·江沅传》所记,江沅“平生最精《说文》,金坛段玉裁作《说文注》,多所商榷”[8]。这说明段玉裁在编写《说文注》时与江沅多有讨论,江沅的很多意见已经融入《说文注》中,并得到段氏的赞同,尤其是江沅“弟子服其劳”,又有为其代写的情况,《说文注》中没有过多地出现“江沅曰”也在情理之中。

总之,江沅的《说文释例》不仅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也为《说文注》成书時间的研究提供了很重要的参考。但《说文释例》毕竟是乾嘉时期的作品,囿于时代的限制,其研究结论亦有可商榷的地方,如前所说的假借问题和上古音的韵部问题。此外,其书在刻印中错讹亦有不少。但瑕不掩瑜,《说文释例》仍不失为《说文》学研究方面的一部力作。

参考文献:

[1] 江沅.说文释例[M]∥上海书店出版社.丛书集成续编:第70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8.

[2] 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 徐世昌.清儒学案小传[M]∥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第6册.台北:明文书局,1985:163.

[4]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5] 段玉裁.说文解字读[M].朱小健,张和生,点校.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6] 徐世昌.清儒学案:第36册[M].天津徐氏刻本:卷七十六.民国二十八年(1939):13.

[7] 刘盼遂.段玉裁先生年谱[M]∥北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08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8] 李铭皖,蒋启勋,谭钧培,等,修.冯桂芬,潘锡爵,雷浚,等,纂.苏州府志[M]∥周竹生,修.靳维熙,纂.中国地方志丛书:华中地方.台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