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两极到三强:欧盟人工智能的全球竞争战略分析

2022-06-24缪其浩

中国科技论坛 2022年6期
关键词:伦理竞争欧洲

施 雯,缪其浩

(上海图书馆 (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上海 200031)

0 引言

人工智能正在成为影响未来社会变革的最重要不确定因素之一。从资金投入、技术发展、人才培养、应用场景等多方面来看,中美两国已显著占据全球人工智能领域 “两极”之位。世界70大互联网公司掌握着人工智能技术赖以存在的绝大部分数据与算法,而这些公司90%的市场资本由中美两国所把控[1]。但不容忽视的是,欧盟正在成为该领域的新晋竞争者。

欧盟委员会自2018年发布 《欧洲人工智能战略》以来连续出台多份关联文件,并积极推进立法,引发有关欧盟会否成为另一个人工智能超级大国之问。首先,欧盟表明了试图将 “两极”盘踞的局势扭转为 “三强”相争的意愿。欧盟委员会明确表示不愿意在中美两国间 “选边战队”的立场,提出要成为竞技手,而不是充当其他人的竞技场[2]。其次,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的战略文本显示,欧盟正基于自身比较优势选择以不同于中美的发展模式参与竞争。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提出了 “技术主权” (technological sovereignty)的概念,其实质是希望在与核心技术相关的基础设施、工具、标准和法律规则乃至价值观和社会模式方面实现最大程度的 “规制自主” (regulatory autonomy)[3],为欧洲争取发展空间。最后,考虑到欧盟确实拥有重视个人隐私及数据相关权利的价值传统与民意基础,以及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DPR)带来的实践经验,欧盟有可能在以国家驱动的中国力量和以市场驱动的美国战略之外,抛出 “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立场,抢先发布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监管准则,并将其推向国际社会,尝试以欧洲方式实现 “弯道超车”。

由于人工智能议题关乎大国间在科技、经济、社会等多维度上的力量对比,极有必要持续跟踪分析国家和国家集团层面在人工智能方面的国际竞争态势,其中,欧盟是研判全球人工智能竞争格局所不能忽视的重大变因。本文在全盘梳理欧盟人工智能战略的实施意图、举措与前景的基础上,从其主要竞争对手美国的相关反应评估其战略效果,推断战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风险,为中国应对新的竞争局面提供建言。

1 文献综述

21世纪以来,科技竞争成为大国间竞争的主导领域。关于美国和中国争夺技术主导地位的研究较多,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但也有学者提出,这些分析缺少一个重要的参与者:欧洲。欧洲正在发展自己的战略和能力,以之与美国和中国抗衡[4]。

国外对欧盟人工智能战略的分析,自2018年 《欧洲人工智能战略》发布后掀起一波小高潮。研究重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战略框架的评议,以及进一步推进的建言。大部分文章认为,欧盟一直致力于鼓励发展合乎道德的、值得信赖和可靠的新技术,这促使其在人工智能领域也采用了相同的治理思路,即强调对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监管,使其值得信赖、稳健可靠,并以伦理监管作为主要治理工具[5]。基于此立场对战略的评议也以正面为多,认为欧洲目前需要人工智能的监管、标准化和道德原则,胜过需要创新[6]。美国科技智库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监管会限制人工智能在欧洲的开发与应用,还会增加欧盟人工智能企业和消费者的成本[7]。第二类研究集中分析了欧盟成员国对欧盟人工智能战略的响应与准备程度,指出成员国解释欧盟政策的方式及其推进相关目标的国家举措,会最终决定欧盟战略重点和伦理监管的方法能否奏效[8]。第三类研究,也是本文最为关注的部分,即从全球竞争角度比较欧盟与其他国家的人工智能战略,但此类研究较少。虽然存在一些分别比较欧盟-美国[9]或欧盟-中国的人工智能战略研究[10],但切入点多为何种战略模式更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而非置于全球竞争局势下对竞争策略的分析。

在人工智能竞争研究方面,国内学者更注重锚定美国而较少关注欧盟的动作。欧盟战略发布后,虽有大量报道却缺乏深度研究。曹建峰等[11]分析了欧盟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路径;黄郑亮[12]从全球价值链视角切入,分析了欧盟人工智能的竞争力。但是,目前还较少有从竞争战略的角度就欧盟对策可能对国际竞争格局带来的变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展开研究。

分析综述表明,在当下全球大国竞争局势下,以欧盟为主要对象研究其人工智能竞争战略的目标和核心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探讨其以不同于中美的竞争策略入局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可为中国下一阶段的谋篇布局提供参考。

2 欧盟人工智能竞争战略文本分析

2.1 战略文本梳理

笔者将研究范围锁定在2018年以来由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所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战略文本,因为这一年 《欧洲人工智能战略》正式发布,首次明确了欧盟将作为一个整体,基于欧洲价值观来确定自己参与全球人工智能竞争的方式,并在文件中审视了自身在国际竞争格局中的地位,且以中美为主要竞争对手。

如表1所示,2018—2021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发布了五份紧扣人工智能主题的战略文件。其中, 《可信赖人工智能伦理指南》虽非欧盟委员会直接发布,却是因应战略要求经欧盟委员会召集52位跨领域的高端人才组成的智库——人工智能高级专家组 (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AI)撰写提交的,因而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该临时智库在两年的工作期内 (2018.06—2020.07)助力欧盟委员会演绎了人工智能战略的竞争定位,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路径,因此其发布的文件也作为本研究之列。

表1 2018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竞争战略文件

2.2 竞争战略特点

(1)竞争定位:发展 “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特劳特等[13]根据军事中 “选择决战地点”的概念提出定位理论,强调要避开竞争对手在顾客心智中的强势,或是利用其强势中蕴含的弱点,确立品牌的优势位置。借用此理论分析欧盟人工智能的竞争战略,便是在制定竞争定位时避开中美两大竞争对手在人工智能尖端技术和应用市场方面的强势,选择让欧盟的人工智能在公众心目中成为 “可信赖与安全的”代表。具体而言,欧盟的竞争定位是创建 “以人为中心 (human-centered)”的人工智能 (国内也有译为 “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概念虽然最早由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美国大学展开集中研究,强调人工智能不仅仅是技术,也必须是人文的、合乎道德伦理的、惠及人类的,是增强人的能力而非取代人[14]。但欧盟率先将这一概念嵌入竞争战略中,突出概念中道德伦理的部分,强调欧盟的人工智能是与众不同的,将在保护并尊重人类基本权利和价值观的前提下显著改善公民生活,并有效助力社会和经济发展,并且要让欧盟与成员国共同成为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的全球领导者[15]。此定位透露出欧盟参与竞争的内在逻辑:第一,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应该是符合欧盟核心价值观的人工智能,即 《里斯本条约》明确的欧盟必须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和尊重人权,包括少数族裔人权的基础上。这些价值观应该完全融入人工智能技术与系统从开发到应用的全过程;第二,符合欧盟核心价值观的人工智能,更容易获得欧洲用户的信任,并形成成员国之间的合力,用以构建统一的欧洲市场;第三,判定人工智能是否以人为中心符合欧盟价值观,就必须为其设定一套道德准则和评估标准,甚至上升至法律层面,这将自然地为欧洲市场设立起一道监管屏障。

(2)竞争策略:建立可信赖与安全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欧盟人工智能的国际竞争策略并非通常认为的实现技术上的赶超,而是基于欧盟强大的伦理和法律监管框架,为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设下全球标准。 《人工智能白皮书——通往卓越和信任的欧洲路径》 (以下简称 《人工智能白皮书》)明确了监管的原则:新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应该能够有效实现其目标,但亦不能规定得过于 “事无巨细”,尤其不应造成中小企业不成比例的负担。为此,新的监管框架应以风险为导向[16],即基于风险对人工智能应用分级分类,采取不同的事前规制。

欧盟在操作层面将人工智能的监管框架分为两部分:一为伦理指南,也称为 “软法”;二为出台遏制性的法律法规。 “软法”是被所有欧盟文件反复提及、监管框架中的关键要素,既是正式立法的前提,也有助于为人工智能的事前规制设定全球标准。基于风险导向的原则,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发布的 《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对这种标准进行了内涵的演绎和阐释,明确 “可信赖的人工智能”应该是合乎法律的、合乎道德的、技术稳健的。其中,合乎道德标准可以理解为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应充分尊重人类的自主性、不应对人类造成任何伤害或不利、开发部署和使用必须确保对所有人的公平,以及系统决策的整个过程应该是可解释的。 《人工智能白皮书》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导向原则将使欧盟首先盯牢 “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例如用于招聘员工、评估信用、司法决策等方面的人工智能系统就属于高风险,旨在不妨碍创新的前提下积极保护用户的利益,符合以人为中心的战略定位。

在 “软法”基础上, 《关于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 (人工智能法)并修正某些联合立法行为》提案 (以下简称 “ 《人工智能法》提案”)是一套针对在欧盟投放市场、投入服务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统一规则[17]。一旦通过,该法案就将为欧盟构建起一个重视风险且态度审慎的监管结构,通过精细划分人工智能风险等级并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其伦理监管竞争策略切实可行。法案还提出设置专责机构,即由欧洲人工智能委员会负责促进各成员国监管部门落实该法案。虽然草案仍需经过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的审议批准,但欧盟方面已明确了拟成为全球首个就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出台规则的大型司法管辖区的决心。

(3)搭建使能环境。为了使竞争战略奏效,欧盟着力三方面为其搭建使能环境:

第一,构建统一数据空间,夯实基础。欧盟必须要进一步消除数字化领域的内部市场壁垒,才能形成参与国际竞争的合力。 《人工智能白皮书》的附件 《欧洲数据战略》明确欧盟的目标是构建欧盟统一的数据空间,即真正的统一数据市场,以便使全球数据都能够进入欧盟,同时确保个人及非个人数据 (包括敏感商业数据)的安全。在这个数据空间中,欧盟法律将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所有数据驱动的产品和服务都需遵守欧盟统一市场的相关规范。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战略文本中并未就 “数据空间”作明确定义,但欧洲智库大数据价值协会提供了解释:数据空间是一个总称,对应所有由数据模型、数据集、本体、数据共享合同和专业管理服务所组成的生态系统,以及围绕它的软竞争力 (即治理、社会互动、业务流程)。这些能力遵循数据工程方法,优化数据存储和交换机制,并以这种方式保存、生成和共享新知识[18]。欧盟显然希望形成一个完整且可以 “自给自足”的欧洲数据存储、处理、共享、服务生态系统。

数据空间的建立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聚力成员国。欧盟希望通过标准和立法,减小成员国之间的 “有害割裂”。 《欧洲人工智能战略》呼吁成员国分享最佳实践,在互操作性和数据集方面进行合作,推动人工智能初创公司的出现;同时落实针对公共欧盟数据空间治理的立法框架,明确跨行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获取和使用问题。二是投资基建,尤其是云基建及相关服务。统一的欧洲数据空间需要具有安全性、可持续性、互操作性和可扩展性等云基础设施及服务,包括成员国层面、欧盟层面及私营部门现存计算能力的互联与整合,解决跨组织数据共享的技术障碍。欧盟将在2021—2027年投资40亿至60亿欧元,发展有关欧洲数据空间和联合云基础设施的高影响力项目,同时加快成员国之间的云联盟与合作,建立欧洲云服务市场,减少对外国大型云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第二,公共部门先试先行,示范应用。为了突出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的竞争定位,令公众更大程度地接受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与系统,欧盟在多份战略文本中强调人工智能应用可以通过更智能的分析能力,更好地理解经济、社会和环境中的实时过程 (如人口、经济、环境和气候的变化),为更好的公共服务做出贡献。同时呼吁成员国在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领域先试先行,率先接纳可信赖的人工智能,向公众做出示范。 《人工智能协调计划》提出欧盟人工智能必须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领域中占据战略领导地位,公共部门便是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领域之一,并且公共部门要成为应用人工智能的探路者。具体举措包括三方面:其一,构建公共采购数据空间,用以共享公共采购数据;其二,制定公共部门人工智能应用计划,推动政府等公共部门主体的人工智能应用;其三,推广人工智能驱动的城市数字孪生计划,利用数字孪生技术解决城市环境或气候问题。除此之外,计划提及的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领域包括气候与环境、医疗健康、机器人、执法移民和救济、交通和农业,也大都具有公共属性,部分以公共服务的形式呈现于公众面前,同样也服务于欧盟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的竞争定位。

第三,寻求共识联合盟友,扩大影响。欧洲智库欧盟对外关系理事会认为:欧盟应改变长期以来主要从经济角度看待技术问题的方式,转而深入参与技术的地缘政治,只有这样才能在中美两个技术强国之间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19]。欧盟战略文本显示,欧盟有意在制定人工智能规制的同时,积极与所有愿意分享相同价值观的非欧盟国家展开对话。具体表现为欧盟有意在联合国、经合组织、七国集团或二十国集团等全球治理平台上推广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笔者也发现,经合组织近年来频繁发文关注欧盟的人工智能发展模式,并已在2020年与欧盟委员会形成合作,共同构建全球人工智能战略和政策的数据库,跟踪发展趋势[20]。另一方面,欧盟通过 《人工智能协调计划》呼吁成员国尝试协调个别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双边外展工作。在成员国的协同作用下,欧盟还将寻求与利益相关者——科技公司、学术界和其他各方结成联盟。欧盟清楚地意识到,只有形成一套承认欧盟价值观的人工智能伦理监管的多边合作框架,才有可能真正扩大欧洲力量,同时使其成为欧盟加强在欧洲之外影响现有地缘政治格局的重要筹码。

2.3 欧盟竞争战略小结

基于自身优劣势的考虑,结合国际竞争格局带来的挑战与机会,欧盟选择扛起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的大旗,一方面通过设立非正式的伦理行为指引 (软法)和正式立法 (硬法),双管齐下撬动其强大的监管力量,发挥 “布鲁塞尔效应”,即虽然欧盟只监管其内部市场,但由于其内部市场的规模足够大,跨国公司为进入该市场而不得不遵循欧盟标准。随着这些公司自愿将欧盟标准延伸至管理其全球业务,欧盟便可改变全球市场。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就是循此路径单方面改变了全球市场的行业标准。可以说,全球人工智能竞赛因此产生了一条新赛道,即人工智能监管竞赛,而欧盟是在这条道上占据先发优势的参赛选手。

欧盟要完全依靠伦理监管提升人工智能的综合竞争力仍面临多重挑战:第一,伦理监管为先的竞争战略若不能具备足够的预见性、灵敏性和适应力,可能掣肘创新力,限制欧盟内部人工智能技术与企业的发展;第二,在技术优势不足的情况下,伦理监管可能难以在全球竞争中形成真正的威慑力;第三,欧盟如果不能形成真正的数字单一市场,则无法真正推进人工智能监管的欧盟标准,也无法利用窗口期实现人工智能技术或应用的超越。

3 中美欧竞争格局的分析与启示

3.1 欧盟跻身人工智能三强的可能性

分析欧盟主要竞争对手美国的反应,可在一定程度上判断欧盟战略的有效性。2021年9月美国商务部透露正在组建委员会,针对人工智能竞争力和伦理问题向总统和联邦政府提供建言[21]。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发布美欧 《人工智能合作监管议程前景》的研究报告,提出跨大西洋合作发展才有优势,美欧需要明确采取监管 “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的共同办法[22]。笔者对美国著名科技智库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 (ITIF)的公开发表物进行了跟踪分析,发现即便这是一个长期研判中美科技竞争态势的主要智库,在人工智能方面也能清晰看到其 “提防”欧盟之心远胜中国。如表2所示,截至2021年6月28日,ITIF从未对中国人工智能进行单独国别的研究。与中国相关的研究成果共计5项 (包括简报、研报、研讨会),都是把中国放在全球人工智能竞赛版图内展开的多国比较研究。与此同时,ITIF就欧洲的人工智能共发布25份研究内容,其中22份是以欧盟为单独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的,这些成果的撰文者主要来自ITIF下设在欧洲的数据创新中心。ITIF对欧洲人工智能的研究结论非常统一:批判欧洲实施的人工智能战略框架,尤其强调其对伦理方面的监管方向掣肘了欧洲的综合竞争力,使其落后于美国和中国。笔者分析,结合美国科技企业多番折戟于欧洲的数据监管,这也可以理解为美国智库的观点输出策略,底层逻辑还是为了说服这位有潜力的竞争对手卸下监管壁垒,或者说有意拉拢这位潜在 “盟友”。

从实践角度来看,可将欧洲数据监管方面的成效作为参考,研判欧盟跻身人工智能三强的可能性。2016年欧美通过 “欧美隐私盾牌”协议,令美国企业接受与在欧盟境内同样的数据保护标准,这意味着欧盟开始有意识地控制美国互联网公司在欧洲的发展速度。2020年7月,欧洲法院以担心美国政府监听欧盟用户数据为由废除了该协议,彻底限制数据流出欧洲,正式宣告数据主权。与此同时,英国通过与日本签订 《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允许两国间数据自由流动,有可能形成英日欧的数字经济共同体。由此来判断,欧盟只要能够争取国际盟友,克服脱欧后的英国所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扩大伦理监管的适用范围,确有可能取得战略成效。

3.2 中美欧人工智能的竞合关系研判

欧盟构建起的可信赖与安全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一旦与中国、美国其中之一互认,将形成事实意义上的全球最大数字经济共同体。因此,研判美中欧之间的竞合关系至关重要。

从美欧关系来看,双方因为拥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观而存在合作的基础,这也有利于欧盟更好地输出其对人工智能施以伦理监管的主张,但欧盟的实际行动显示出其对全盘跟随美国持犹疑态度。例如,美国希望欧洲参与 “清洁网络”计划等抵制中国公司的行动,但大部分欧洲国家深知贸然跟随会破坏全球供应链从而对欧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并未作出积极响应。

从中欧关系来看,双方在数字治理规制方面存在分歧,但在经贸合作方面依存度较高。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在2020年发表的 “欧盟版年度国情咨文”中提到:中国是一位谈判伙伴,一个经济方面的竞争者,也是一位系统性对手[23]。笔者认为,这段表述强调的正是中欧之间合作与竞争将长期并存的现实。据此推断,欧盟的态度始终会在犹疑中实现平衡,可能会在维护技术主权的核心理念下,尝试调和中欧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治理所存在的分歧。

如果美国执意与中国进行技术脱钩,欧盟对通过 “技术主权”实现战略自主的目标设定可能更利好中国。因为只要美国无法强迫欧洲在数字经济的关键问题上完全向其靠拢,中国就将获得与欧盟之间更大的协商空间。

表2 ITIF对中国和欧盟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比较

3.3 对中国的启示

(1)人工智能的竞争策略需要在竞争环境中立足国情。我们所熟悉的 “对标”或 “赶超”思维未必适合产业技术的国际竞争,中美欧三方正以三种不同的竞争策略参与人工智能的国际竞争。每个国家选择自己策略的出发点,首先应该立足国情,同时需要 “左顾右盼”,在与事实上的竞争对手博弈中建立自己的战略。

欧盟选择 “以人驱动监管为重”的模式,是考虑到美国和中国已经占据先机的形势下将个人的权利置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核心,充分发挥伦理监管和数据主权的先发优势,以此暂时抵挡来自外部的竞争,为欧盟内部建成数字单一市场、为自有企业和技术的成熟发展、为拉拢价值观一致的国际盟友而争取时间。

美国拥有运作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该系统是由受益于上一轮数字创新浪潮而成长起来的科技公司共同构建起来的,故而美国选择了市场驱动技术发展的模式,由人工智能初创企业在技术和资金都充沛的生态系统中自由萌发与生长。在该模式背后,由于长期领先的传统半导体和计算机芯片的发展,美国的人工智能底层技术实力雄厚,如自然语言处理能力、深度学习等方面始终保持领先优势,令人工智能技术生态日趋完善,这又有助于反哺整个美国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由于主要以市场主导,美国的人工智能国家政策表现为 “受事件影响”,即美国联邦政府往往是在其他主要大国发布人工智能规划或政策文件之后跟随出台相关政策,尚未表现出掌握人工智能全球规制主导权的显著意愿。

中国首先坚持互利共赢是全球人工智能市场得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前提。2017年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把 “开源开放”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明确要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研发和治理,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惟其如此,才有可能在新时代与大变局相互激荡的当下,把全球市场的蛋糕做大。在此前提下,中国以 “政府引导全面推进”的竞争战略布局,其举措和目标范围覆盖增加研发投入、培养人才、推进产业化、部署安全问题等各方面,被西方世界誉为 “最全面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24]。考虑到中国拥有发展得更好的人工智能应用基础,以及日益庞大的用户数据资源,这套 “自上而下”的政策可以使中国加大经济投入,促进人才、企业、研究与数据相结合,打造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并给予其更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机会。

无论何种模式都表明,大国在参与人工智能的国际竞争中没有普遍适用的单一路径。各国必须立足资源禀赋,动态化研判竞争局势,以最适合自己的 “姿态”躬身入局。

(2)人工智能的伦理监管需在竞争中寻求共识。伦理监管可以、也正在成为全球人工智能的竞争工具。除欧盟以外,经合组织的主要成员国及阿根廷、巴西等国共同签署了 《经合组织人工智能原则》;G20部长级会议通过了 《G20人工智能原则》,推动建立可信赖人工智能的国家政策和国际合作;美国联邦政府也发布了 《人工智能应用的监管指南》。虽然都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伦理监管 “软法”,但显示出在人工智能国际竞争的版图上,伦理监管必成大势之趋。具有先发优势的欧盟标准一旦与更广泛地区互认,真正成为人工智能的全球标准制定者,就会掣肘中国发展。因此,中国需要对伦理监管的竞争维度有所准备。2019年6月,在科技部的支持下,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家委员会起草发布了 《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提出 “人机和谐”的发展愿景,说明中国已开始关注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欧盟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分级分类展开研究,同时需要注意监管方式的敏捷性与适应性,既要与快速迭代的技术发展相匹配,又要防止过度监管从而妨碍本国人工智能企业的创新。

中国也需要秉持大国格局,更早地意识到人工智能的伦理管制最终需要在竞争中寻求共识。缺乏国际共识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不仅无法达成治理目标,还有可能令人工智能技术在分裂的治理框架下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无法预计的挑战。新冠疫情的发生便凸显了推行绝对的数据主权战略的潜在风险,开发有效的人工智能训练算法需要维护高质量的全球数据,分裂的全球人工智能监管与治理方式必然妨碍全人类福祉的提升。中国应在实现全球共同利益和道德驱动的人工智能治理目标方面形成表率。

(3)人工智能的长远发展需加强人文基础研究。以发展眼光来看,中国更应具备面向未来的大局观,在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时,预先考虑到强大的人工智能技术必将以不可预测的方式渗透至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因此带来严峻的理论困境,包括伦理的问题、社会关系的变革、法律维度的挑战等。以欧盟实践来看,之所以能够在伦理监管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先发优势,部分源于欧洲学界和智库始终保持着对技术及人文领域的深层次反思与探索。中国需要加强与人工智能领域相关的人文基础研究。2019年孙熙[25]提出,应该在人工智能的哲学层级中重新认识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的本质,深入研究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2020年施旭等[26]进一步指出,人工智能研究可以,也应该从 “文化话语研究”的角度出发,去重新认识和定义 “人”和 “智能”。为此,人工智能研究界、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科学界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人员,必须形成合力,从人类、文化、全球、传统、发展的多元视角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及其所能抵达的 “彼岸”难以预测,在此前提下要解决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挑战,就需构建起创新性的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框架,厘清智能产生的底层逻辑,才有可能真正掌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猜你喜欢

伦理竞争欧洲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欧洲“芦笋季”
灵长类生物医学前沿探索中的伦理思考
欧洲之恐:欧洲可以迅速扑灭恐怖袭击,但仍做不到防患于未然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在欧洲邂逅温州人
感谢竞争
儿时不竞争,长大才胜出
竞争